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职业病危害管控、职业病病例的诊断和登记、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医学监察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管控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减少、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制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定期、不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易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安全。
第三章职业病病例的诊断和登记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病例的诊断和鉴定,及时报告和登记职业病病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例进行记录和归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例的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鉴定第十一条职业病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劳动者的职业病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职业病鉴定机构应当依据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进行职业病鉴定。
第十三条职业病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论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职业病医学监察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发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和职业病病例进行处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加强职业病医学监察工作。
附件:相关表格及表格填写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因受从业活动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侵害,经医学诊断或者职业病鉴定可以确认的有病理变化并且功能损害的疾病。
2024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范文(5篇)

2024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范文一、工作目标1.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2. 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和管理,提升职工健康水平;3. 推进职业病防治理念和法规政策宣传,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4. 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构建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5.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科研创新,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工作及实施措施1. 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和管理(1)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实现职工健康信息的动态管理;(2)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确定关键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3)开展职业病检查和职工健康体检,实施预防和早期诊断,及时救治职业病病例;(4)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2. 推进职业病防治理念和法规政策宣传(1)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2)加强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各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3)加强对关键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指导和监督,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4)加强与新媒体和社会机构的合作,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和科普活动。
3. 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1)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各部门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3)推动建立职业病防治的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合作;(4)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4.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科研创新(1)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的应用水平;(2)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创新,加快研发职业病防治装备和工艺;(3)加强职业病监测技术研究,提高职业病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4)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交流和培训。
三、工作机制1.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工人职业健康的一种系统性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制定并实施的一套管理体系,包括职业健康评估、职业病预防、职业病治疗、职业病康复和职业病监测等环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对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辨别和评估,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源。
2. 职业病预防措施: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改变工艺、改进设备、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等,来减少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
3. 职业健康监测:对从事特定职业的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筛查,及早发现职业病症状。
4. 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对已经患有职业病的工人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健康。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职业病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
2. 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对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发现和评估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合理的控制措施。
3. 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疾病的发生情况。
4. 开展职业健康教育:针对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预防职业病的能力。
5. 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和反馈机制:监测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流行。
通过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对工人的损害。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摘要: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环境中接触某些特定物质或受到特定工作条件影响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对患者本人造成健康损害,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职业病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3篇)

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___公司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为认真贯彻《___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结合___市、___县安监局对工业企业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特制订职业卫生三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杜绝职业病例。
(一)生产性粉尘治理方面1、改革工艺过程。
通过改革工艺流程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从而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
2、密闭·抽风·除尘。
对本企业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的场所和工艺环节,采用密闭·抽风·除尘的方法,加设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设备。
3、个体防护和个人卫生。
4、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现场的安全检查以及对防尘的综合管理。
(二)生产性毒物治理方面1、通过“密闭化、自动化”解决供气车间荒煤气、煤焦油、氨水的泄露。
2、对于粗镁精炼过程产生的有毒性气体,采用局部排气并对有毒气体进行沉降、降温、凝聚、洗涤、中和、吸收和脱水处理,以实现安全排放。
3、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三)物理因素危害治理方面1、物理震动的生产环节及设备尽量设置在密闭、半密闭的环境,采用隔声降低振动源等工程措施;2、缩短接触噪音、高温等物理因素从业人员的作业时间;3、加强个人防护和监护。
二、完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制度,坚持不懈搞好“三级培训教育”。
三、坚持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搞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四、合理安排具有职业禁忌症员工的岗位,以免引发职业病。
五、对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及时整改不符合项目。
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2)一、引言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所引起的一类特定疾病,其危害严重,对员工的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公司制定了____年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6篇)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做好____年我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____年我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安排____实施。
具体目标如下: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____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提高全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____%。
3、按照规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杜绝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4、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按照要求安排,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5、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工作计划:1、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知识,增强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检测检查进行公示。
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6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打算与实施方案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下发的职业病防治年度目标,有效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确保宽阔职工的身体安康及合法权益,促进我工程各项工作的可持续进展,特制定了年职业病防治措施打算,为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预备。
二、目标工程将对职业卫生治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乐观落实本工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年本工程将集中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进展有效掌握和处理,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人身损害。
年本工程职业病防治目标如下:1.杜绝高温中暑;2.尘肺病发生人数为 0;3.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4.机械振动损害发生人数为 0;5.过度疲乏发生人数为 0。
三、工作打算(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明确工程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担当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掌握活动,使工程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播送、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打算、有重点地对工程第一责任人、治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个层面进展《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学问的宣传教育,增加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
制定和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治理措施。
(三)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相关治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班组生产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状况进展检查监视,对穿戴不合格的职工进展现场教育,要求班组准时进展整顿。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学问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加宽阔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是指因工作或工作环境中接触到的物质、能量等因素的侵害,而引起的慢性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病是现代化带来的灾难之一,特别是在工业化快速发展中,职业病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
因此,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必须的。
一、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病防治计划是指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病残率,从根本上消灭或减少职业病对身体造成的危害。
职业病防治计划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业病防治的总体目标: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总体目标是必须的,目标要明确,操作性强。
只有明确目标才能依据目标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
目标量化、规范化、科学化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关键因素。
2. 预防职业病的方法:预防是更好的防治。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采取不同预防措施和方法,对于预防职业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预防技术要全面,包含预防职业病的相关措施,包括保护措施与医疗保健措施等。
3. 职业病监测及监测能力提升:建立职业病监测体系,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对职业病病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提升监测能力,针对不同行业的慢性病,推进全行业的监测。
4. 加强职业病管理:加强职业病的风险评估,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业病治疗和康复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人员的权益等。
5. 改善职业病条件:改善职业病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用最科学的方法,逐渐改善职业病工作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制定了总体思路和目标,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则是指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措施,是实现职业病防治目标的具体实施思路。
具体实施方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职业病风险评估:对于职业病风险性较高的行业或工种,进行风险评估,找出存在的隐患,制定防范和纠正措施。
2. 职业病预防技术和措施:通过技术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
例如在物质处理、矿山生产和建筑工地施工等领域使用尘埃控制技术,保障所有工人合理佩戴防护设备、出现症状时应及时就医的培训和宣传等措施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防止发生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系统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法规、标准,结合总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的定义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疾病必须经职业病医院确诊,属于卫生部明文规定的范围才可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和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督促实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第五条总局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作业场所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有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设备、设施、工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其他的要求;(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六)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如设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地向总局主管安全、环境、卫生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七条凡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防尘、防辐射、防毒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对防尘、防辐射、防毒效果不好的设施要限期改善,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停用和拆除防尘设施。
第八条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报告的论证中必须有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报告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当地政府卫生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以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在生产中必须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对职业病的防治要采取得力的措施:(一)根据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轻、重程度,各单位要设臵或者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对初次上岗从事职业性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该进行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确认适合作业、职业禁忌症、危及他人的疾患和以前有无职业性疾病,健康合格方可从事作业。
第十三条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职业危害的早期影响、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患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其他人员健康受损。
第十四条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建立教育考核制度,对初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防尘、防辐射、防毒等知识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和考核,并同健康检查情况一起记入档案,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作业。
档案要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各局院、控股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对长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实行定期轮换岗位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调离本单位或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禁止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从业人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十条规定。
并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防尘、防辐射、防毒等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和处罚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拒绝使用和经常不使用防护用品者要予以处罚,教育不改者不得再继续聘用。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各局院、控股公司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总局主管部门对各局院、控股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防尘、防辐射、防毒等工程技术设施的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参与有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危害作业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安全、环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治理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有业务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对从事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有招聘、使用、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助劳动卫生部门组织患有职业病人员的治疗、疗养工作。
教育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尘、防辐射、防毒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卫生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卫生标准,进行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放射源等测定,劳动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接触尘、毒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疗养的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教育;参与有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作业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安全技术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卫生部门等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局及各局院、控股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同时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作业场所的检测第二十七条凡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和防尘、防辐射、防毒等设施的工程技术性能及其效果进行测定,并写出结果报告书。
矽尘作业每3个月检测一次,其它有害物质作业的有害物质含量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各种防尘、防辐射、防毒等设施的工程技术性能及其效果在设施投入运行时必须连续3至6天的有害物质含量的测定,以后每半至一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凡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检测资料档案,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测原始资料、专册登记表、统计报表和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情况等。
各项检测结果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必要时应向职工公布。
第六章职业病的诊断及治疗第三十条职业病的诊断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已经患有职业病的病人要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的职业病待遇,要积极给予治疗和身体的康复,关心和爱护他们,应安排一定的疗养机会。
第三十二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总局及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已经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但目前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执行。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总局及各局院、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局及各局院、控股公司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限期治理、行政处分,单位处以500元至2万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至4000元罚款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封存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现场,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停业。
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交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或不予维修设施,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严重的;(三)挪用或不予解决防尘、防辐射、防毒等措施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检测制度,经过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六)对职业病患者不安排治疗的;(七)假报或不报检测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经过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八)强令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的;(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从业人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受罚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处罚单位的同级财务部门。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