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及其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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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200408--张家山汉简中的_卿_于振波

文物200408--张家山汉简中的_卿_于振波

在秦汉文献中,“卿”一般表示官职名称,如“三公九卿”、“公卿”等等。

但是,在张家山汉简中多次出现用“卿”表示的爵位名称。

有学者曾对此做了研究,并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卿是西汉前期从秦的赐爵制中继承下来的爵名;(2)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1]。

对于第一点,笔者完全赞同。

关于第二点,笔者认为,卿是二十等爵之内的某些爵名的代称,而不是二十等爵之外的一个爵名,这不仅可以从张家山汉简本身得到证明,也可以在文献中得到佐证。

一张家山汉简所见“卿”与二十等爵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本身,来看一看“卿”与二十等爵的关系[2]。

《二年律令·传食律》:“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

”传食律是规定对因公出差者应享受食宿、交通等各方面待遇的法律。

级别不同,待遇也不一样。

上述律文,是说对没有官秩的人,要根据其爵位来决定为其随从人员提供伙食,并列出卿以下的不同爵位与官秩的关系。

从这个对应关系中,可以看到,爵位从高到低的顺序是:卿—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大夫以下。

《二年律令·赐律》:“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这条律文规定官府根据爵位抚恤死者的安葬费标准。

这里所体现的爵位顺序是:卿—五大夫以下—毋(无)爵者。

《二年律令·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不为吏及宦皇帝者”指没有官秩的人。

为了便于赏赐没有官秩的人,这条律文列举了爵位与官秩的对应关系,所体现的爵位顺序是:关内侯—卿—五大夫以下到公士。

《二年律令·置后律》:“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

二年律令杂律翻译

二年律令杂律翻译

二年律令杂律翻译
二年律令是中国唐代时期出台的一部法典,里面包含了许多法律条文和规定。

本文将对其中的部分条文进行翻译,并对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进行分析。

1. 私斗罚款二千文
在二年律令中,私斗被规定为违法行为,对参与私斗的个人将会被处以罚款两千文的处罚。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减少私下冲突的发生。

2. 偷盗犯人,设仓一年
对于盗窃犯罪行为,根据二年律令的规定,犯人将会被关入仓中一年。

通过设立仓,可以有效地将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离开来,同时也给予了犯人一定的惩罚。

3. 避缴赋税,杖一百
在律令中,对于拒绝缴纳赋税的行为,规定了杖一百的惩罚。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政府财政收入,并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4. 昧识勿亲,一年徒
二年律令中提及,在没有姻亲关系的人之间不得进行婚姻关系,否则将会被处以一年的徒刑。

这一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通婚现象的发生,保护家庭和睦与社会道德。

5. 盗墓虽死罪勿笞也
在二年律令中,盗墓行为被视为重大罪行,尽管可被判处死刑,但不允许对罪犯进行鞭打。

这一规定的背后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和对罪犯人权的保障。

二年律令作为中国古代法典之一,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道德规范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建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通过对以上条文的翻译,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当时的法律体系以及社会风貌。

正文至此结束,全文共计XXX字。

《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盗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考釋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蔣非非内容提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盗律》66簡所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乃65簡“羣盗及亡從羣盗”所犯諸項罪行中之一項。

“矯”非“矯扮”或假冒、詐稱之義,應是漢政權、漢朝指稱轄境外的敵對勢力。

“吏”在稱呼政府官吏之外,亦可用於民間管理者、負責人。

“橋(矯)相以爲吏”指羣盗勾結外部敵對勢力并接受其官爵封號,“自以爲吏”指羣盗首領擅自宣布反叛名號,“以盗”指羣盗以此類組織形式聚眾持械搶劫。

關鍵詞二年律令盗律矯相以爲吏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之《二年律令•盗律》65簡與66簡係一條完整律文,爲叙述便利,逐録於下:羣盗及亡從羣盗,毆折人枳(肢),肤體,及令彼(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强盗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猶人以求J65錢財;盗殺傷人、盗發冢(塚)、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皆磔。

J66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注釋66簡文“矯相”:疑指矯扮他人。

®陳偉先生認爲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17頁。

以下引張家山漢簡及各簡編號均引自此書。

整理小組句讀有誤,應讀爲“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意思是:相互詐稱或自我詐稱官吏而進行盗竊。

①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釋爲:假冒官吏、詐稱官吏身份;自稱官吏。

②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釋爲:假冒官吏或者官吏本人利用職權盗竊。

®諸家釋文對66簡簡文的理解雖略有差異,大意相同,古今文字字義對應亦大體無舛誤,然而,如果將66簡與65簡首尾連接整體理解該條律文,則會發現,諸位先生對“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所作解釋與律文首句主語語義不合,前後意思脫節。

65簡與66簡出土時位置相鄰,65簡末句作“以求”,66簡首句作“錢財”,兩簡均完整,字迹清晰,竹簡整理小組所作文字釋讀及編聯并無不妥,且迄今亦未見對該律條文字釋讀編聯提出疑問。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王伟[录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

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一、二年律令简介在中国古代的隋朝,二年律令是大司徒官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内容丰富,涵盖了诸多领域,其中就包括了户律和田宅制度。

二年律令的实施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户律制度的内容户律制度是二年律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涉及到人口、家庭、婚姻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户律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1. 户籍管理二年律令规定,每个家庭都需要进行户籍登记,详细记录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信息。

这样可以方便政府进行人口统计和管理,也为征税提供了依据。

2. 家族组织户律制度要求每个家庭都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家族组织,由族长负责管理。

家族组织在经济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管理家族的田地、房产等财产。

同时,家族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共同发展。

3. 婚姻制度二年律令对婚姻制度也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合法婚姻的年龄和资格要求,禁止婚姻中的近亲结合。

其次,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4. 户口迁移户律制度允许户口的迁移,但迁移必须获得政府批准。

迁移户口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迁移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批准迁移。

三、田宅制度的内容田宅制度是二年律令中另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涉及到土地、房屋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

以下是田宅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1. 农田分配二年律令规定,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财产,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政府会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农民的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土地分配,确保每个农户都能得到一定的耕地。

2. 租赁制度田宅制度允许土地的租赁,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他人耕种,获得一定的租金。

同时,土地的租赁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和登记,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肥料使用二年律令对肥料的使用也做了规定。

农民在耕种土地时,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肥料,以提高土地的产量。

政府会监督肥料的配给和使用,确保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

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

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提要:“卿”曾为古之爵名,且在二十等爵名之外。

然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卿”已不再是爵名,而为特指二十等爵中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这一范围的“卿级”爵。

亦无“卿侯”之爵名,在《二年律令》中“卿侯”之“侯”非“侯”而为“後”。

关键词:二年律令卿卿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多处提及二十等爵名,如《户律》简314至316(第176页)文中二十等爵名全备。

《户律》简310至313(第175,176页)、《傅律》简359至362(第182页)和简364(第182页)仅无徹侯一级,其它十九级爵名亦皆全备。

这二十等爵名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完全相同。

在《二年律令》诸文中又多处出现“卿以上”“卿以下”诸语,“卿”到底为何物?高敏先生在《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1]一文中明确提出,“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虽在二十等爵名之外,但在《二年律令》中亦为一爵名,而且“卿侯”应当就是“卿”,其等级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

且高先生在另一文[2]中也提出这种观点。

此处暂且不论这一观点正确与否。

我们先一起回顾一下在秦末起义战争中刘邦曾使用过旧爵的情况。

《汉书》卷四十中记载了樊哙因功先后受赐“爵国大夫”、“爵列大夫”、“上闻爵”、“卿爵”等;夏侯婴受赐爵七大夫、五大夫、“执帛”、“爵执圭”、“爵封”等;傅宽也曾受“赐爵卿”。

在《西汉会要》卷三十五《职官五》[3]中单列“上闻”“执帛”“执圭”“卿”等为“旧爵”一目。

我们可以看出汉高祖在起义之中使用了各诸侯国和秦的爵名,以此广揽各路人马,激励将士,其中“国大夫”即官大夫,“列大夫”即公大夫,为二十等爵制中第六、第七级爵名。

正如高敏先生在其文中所讲刘邦“既能借用楚国、魏国爵名及周爵名,自然也能借用二十等爵的爵名及已不为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

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日]大正大學文學部椎名一雄著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孫聞博譯序言1983年,從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題爲《二年律令》的竹簡中,包含下面的記載①:宅之大方卅步。

徹侯受百五宅,關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

欲爲户者,許之。

(《户律》簡314—316)這與《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所載二十等爵的名稱、等級順序是符合的。

此前探明秦漢爵制的基本結構時,②提出祇允許徹侯(也稱通侯、列侯)、關内侯的世襲制,以及官、民在爵①以下引用《二年律令》簡號等如無特别説明,所使用的釋文均據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②參見镰田重雄《西漢爵制》,《史潮》8-1,1938,收入其著《漢代史研究》,川田書房,1949;栗原朋信:《關於兩漢時代的官民爵》上、下,《史観》22-23、26-27,1940、1941。

236®級取得上存在差异等。

①此外,以商鞅爵制與周五等爵的連續、非連續性爲焦點,將爵制與秦代土地制度改革關聯起來進行研究時,②非連續説被認爲是正確的,③商鞅變法的田宅授予規定被認爲“正如字面意思,是授予新的耕地與宅地”。

④但是,得出賜爵與田宅授予的關係,不過是不同系統的褒賞的結論,⑤漢代向民衆無償賜爵(下文也稱“民爵賜與”)本身就具有褒賞的作用,所謂民爵,⑥不具有因軍功等得到爵位所附帶的相關待遇,這一看法一直持續到現在。

⑦本文不對以往研究内容逐一詳述,但這些前輩學者(也包括後文中所舉出的論文)對秦漢爵制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必讀價值。

祇是他們依據的主要是文獻史料,即便是出土史料也是殘簡,因而很難把握其全貌。

《二年律令》所见汉代亲属制度

《二年律令》所见汉代亲属制度

[ 摘
要] 秦至汉初 , 是一个去古未远 , 又常被 以“ 法 家法” 时代标 榜 的承上启 下 的特殊历史 时段 。以国家制 定法形 式
反映出来 的亲属制度 , 既沿袭 了某 些古代礼制 、 礼俗 中最古 老 的因素 , 也囊括 了法家 的诸 多激进改 革措施 。本文试 以
张家 山汉简 《 二年律令》 为蓝本 , 辅 以睡虎地秦简 , 围绕其 中的婚姻 、 家庭 、 继 承等 内容作 一断代研 究 , 并对相 关概念 进
散 见 于 《户 律 》、 《置 后 律 》、 《贼 律 》、 《收 律 》中 , 《具 律 》、 《告 律 》甚 至 《置 吏 律 》中
也 有 少 许 。前 I : N篇 分 别 涉 及 家 庭 的 构 成 及 财 产 关 系 、 继 承 制 度 、 亲 属 相 犯 中 尊 卑 关 系


古代 亲属 制 度概 述
关 于 亲 属 , 仁 井 田 隍 在 《中 国 身  ̄ 3 - 法 史 》中 作 以 下 界 定 : 由血 缘 关 系 、 配 偶 关 系 以及 两 种 关 系 之 间 的 结 合 而 结 成 的 近 亲 , 被 我 们 宽 泛 并 无 差 别 地 称 为 ‘亲 族 ’, 而 在 中文 里 用 ‘ 亲 属 ’这 个 词 来 表 示 的 确 很 恰 当 。 …‘
2 0 1 5年 1月
枣庄学院学报
J OUR N AL O F Z AO Z HUA NG UN I VE RS I T Y
J a n. 2 01 5
V0 1 . 3 2 NO. 1
第3 2卷
第 1期
《 二年律令》 所 见 汉 代 亲 属 制度
吕 利
( 上海 师范大学 马克思 主义学 院 , 上海 2 0 0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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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王树金提要:“卿”曾为古之爵名,且在二十等爵名之外。

然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卿”已不再是爵名,而为特指二十等爵中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这一范围的“卿级”爵。

“卿侯”之爵名并不存在,在《二年律令》中“卿侯”之“侯”非“侯”而为“後”。

关键词:二年律令卿卿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①中有多处提及二十等爵名,如《户律》简314至316(第176页)文中二十等爵名全备。

《户律》简310至313(第175,176页)、《傅律》简359至362(第182页)和简364(第182页)仅无徹侯一级,其它十九级爵名亦皆全备。

这二十等爵名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完全相同。

在《二年律令》诸文中又多处出现“卿以上”“卿以下”诸语,“卿”到底为何物?高敏先生在《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②一文中明确提出,“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虽在二十等爵名之外,但在《二年律令》中亦为一爵名,而且“卿侯”应当就是“卿”,其等级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

且高先生在另一文③中也提出这种观点。

此处暂且不论这一观点正确与否。

我们先一起回顾一下在秦末起义战争中刘邦曾使用过旧爵的情况。

《汉书》卷四十中记载了樊哙因功先后受赐“爵国大夫”、“爵列大夫”、“上闻爵”、“卿爵”等;夏侯婴受赐爵七大夫、五大夫、“执帛”、“爵执圭”、“爵封”等;傅宽也曾受“赐爵卿”。

在《西汉会要·职官五》④中单列“上闻”“执帛”“执圭”“卿”等为“旧爵”一目。

我们可以看出汉高祖在起义之中使用了各诸侯国和秦的爵名,以此广揽各路人马,激励将士,其中“国大夫”即官大夫,“列大夫”即公大夫,为二十等爵制中第六、第七级爵名。

正如高敏先生在其文中所①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②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

③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第114页。

④(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三十五。

讲刘邦“既能借用楚国、魏国爵名及周爵名,自然也能借用二十等爵的爵名及已不为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

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

”“卿”这一爵名的使用正是在秦末汉初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采用的。

统一全国之后,汉的这些临时举措已不再采用,而继承了秦制,确立了二十等爵,《二年律令》就证明了这一点,其它古爵名在两汉也都未曾使用过一次。

《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卿”字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仍是某一爵名?我们不妨把《二年律令》中相关律文仔细研究一下。

(一)《户律》简314至316文(第176页)赐宅数:宅之大方卅步。

徹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欲为户者,许之。

(二)《户律》简310至313文(第175,176页)赐田数: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由(一)(二)对比可知,赐宅律中有徹侯而赐田律中却无,因为徹侯、关内侯虽皆曰侯,但在政治、经济等待遇上二者相差很大,不属于一个档次。

徹侯自己有封国,赐金印紫绶,国中可置相一人,可辖民,徹侯府又置家丞、庶子、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以理府中事。

⑤而关内侯却无此特权。

关于关内侯的待遇,颜师古注曰:“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

司马彪曰:“关内侯无土,⑤《后汉书·百官志(五)》。

寄食所在县,民租多少,各有户数为限。

”⑥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六九中记:“关内侯则唯以虚名,受廪禄而已。

”⑦因此,关内侯不可以立国,只依所赐田户数收租而无权辖民,徹侯既有封国以食租税,则无须再受赐田。

由此,我认为徹侯和关内侯当分两个档次,也不可以统称为“侯档”。

⑧有田宅数,若“卿”为一爵名,即使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也应当在其它律文中有赐田宅之数,然它处亦未有赐田宅之文。

依此看来“卿”并不是某一爵名。

在它处律文中多云“卿”、“卿以上”、“卿以下”如何如何,而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一概不提,仅以“卿”字代替。

我们且看有关诸文:(三)《赐律》简291,292文(第173页):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四)《傅律》简359,360文(第182页):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为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五)《置后律》简367,368(第182,183页):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適(嫡)子,以孺子□□□子。

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由(三)至(五)律文可知,二十级爵名除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之外,其它爵名全都有,而每当言及这些爵名时都以“卿”字代替,这已十分明显说明了“卿”就代表了这些爵级。

李均明先生在其文中⑨也把这些爵名归为“卿”档,甚是。

“卿”非指某一爵名,而是包含了从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九级爵在内的爵档。

《汉书·爰盎晁错传》云:“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

”⑥《后汉书·百官志(五)》。

⑦《文献通考》卷二六九。

⑧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

⑨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

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⑩中指出:“卿疑为汉代高爵之泛称,如朱博传之称王卿是也。

”陈先生的怀疑是正确的。

据以上三律文,我们已能清楚地知道“卿”非某一专指爵名,而是特指。

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其它几处言“卿以上”或“卿以下”的真正含义了。

(六)《传食律》简236文(第165页):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

(七)《田律》简255文(第168页):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八)《赐律》简289文(第173页):赐棺享(椁)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九)《户律》简317文(第176页):(十)《傅律》简364文(第182页):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根据(六)至(十)律文,与前文(一)至(五)作个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引文(六)(八)(十)中所云“卿以上”指含“卿”档级爵和徹侯、关内侯在内的爵级,他们属于高爵,可以依此四律文享受的政治、经济特权,而其它爵级则不能享有;“卿以下”则指从一级爵公士至九级爵五大夫在内的所有爵等,并不含“卿”级爵在内。

(七)文讲的是较低等的爵位拥有者可以获得刍税减轻的权利,然与(九)之规定的高爵“不租,不出顷刍稿。

”相比还是相差很大,“卿以上”由于爵高而还享有更多权益。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卿”的真正含义了,它绝非一个爵名,而是特指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些爵。

那么,我们又如何认识“卿侯”这个问题呢?前引文(五)有:“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为徹侯……⑩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3月版。

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高敏先生在引用此律时有个别文字却有出入,且看高先生的引文:“……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卿侯”之“侯”原简图版本残缺,为整理小组依残简所加,故用“□”标出,因二字在繁体字上颇近,故在其后用“〈〉”加释“侯”就是“後”,这也是此书的体例,整理小组之意已明,“卿侯子”即“卿后子”。

而且依据上下文的行文来看亦可断出。

原简图版并未断开,只是“後(后)”字残缺左边,即“卿”和“子”之间只为一字之空,而高先生却把整理小组的标释符号变成了两个字。

“卿侯”一词仅在此处出现,它处未见出现,史书中亦不见有此记载。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第182页):“‘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

”“后子”即在法律上应为其父爵位及相应的权益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嫡长子继承,若无,则选择血缘最近的为“后子”,这在《置后律》中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后子”为特定专用名词,释为“卿侯”“子”则就把“后子”二字断开了,断开就失去了其本意。

前文已云在《二年律令》中“卿”非某一爵名,高先生以为是,并以此错抄律文又得出“卿侯”也是爵名而且就是“卿”,二者为同一个爵名,这当然也不成立。

由于上述高先生的误抄和错误的结论又进一步使他得出错误的论断。

其实高先生在引用《置后律》一文时好象也发现了问题,他说:“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即在‘五大夫’之上,何于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11其实是高先生误抄所导致多此疑问,“五大夫后子”非“五大夫”而是“公大夫”,卿比五大夫爵高,其后子之爵“公乘”为第八级,比五大夫后子之爵第七级公大夫高,这是符合实际的。

很可惜,高先生有了疑问未能再认真核对一下原文,结果导致一错再错,最后得出:“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西汉前期的‘卿’、‘卿侯’这个爵名,甚至已不如‘五大夫’”。

[2]从上述论证可知,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有矛盾的。

若云“五大夫后子”之爵高11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

于“卿后子”之爵,似可反证五大夫爵高于卿爵。

那么,五大夫爵所享特有的权益应比卿爵多,岂不与《二年律令》中简文规定相违背了吗?对于“卿爵”用“淡化”一词试图来解释还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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