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处理分寸和风险点分析
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一些具体问题上还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还存在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要求?
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详细的补充
说明:“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必须注意的是,3号文未明确提到
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
那么,对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不需要考虑合理性问题呢?笔者认为否也。
首先,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该遵循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
企业员工福利、补贴税务问题与主要风险介绍

企业员工福利、补贴税务问题与主要风险介绍年终或节假日员工发福利发补贴是每个企业必不可少的事情,但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职工福利、补贴发生频率较高,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处理规定存在差异和模糊地带,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重庆代账公司介绍大企业在福利、补贴税务处理中主要存在三类风险或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一,“实报实销”方式列支职工福利、补贴,可能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重庆代账公司介绍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大多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有些企业为了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将原本应通过工资、福利等科目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项目,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进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第二,按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费用,税前列支未取得合法凭证。
实际经营中,一些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的费用,比如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员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并税前列支,报销时并不需要员工取得相应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重庆代账公司提示,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这样就导致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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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容易造成税前列支混乱。
由于企业没有界定和区分福利、补贴的消费属性,进而产生了征管盲点和涉税风险。
比如,某企业按月按标准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300元/人,用于补偿员工的办公经营支出(比如联系客户)和补助员工生活通讯支出。
在这些按月按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中,有一部分用于办公经营或者联系客户使用,员工获取后并不能自由支配,要优先确保办公使用支出,实质上属于企业消费或者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如果不加区分,全部作为个人所得,将导致人为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一、背景介绍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和提高职工待遇的费用。
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节日福利、生育保险费等。
在职工福利费发放中,中国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计算税前收入,这就是所谓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关心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方面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税务合规。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差异分析2.1 扣除比例不同在中国税法规定中,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例相对比较稳定,大多为12%,但在财务核算中却存在大量变量。
职工福利费本身就是多个收支科目的合计,每个收支科目都分别有自己的计算比例和计算规则,企业需要对职工福利费进行细分,然后在核算时才能够获得实际的扣除比例。
2.2 扣除范围不同税务机关与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时,对扣除范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税务机关认为,只有法定福利和其他符合税收政策的福利才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而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会考虑到各种非法定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规定的福利,从而在扣除范围上与税政部门存在差异。
2.3 项目准备差异在企业积极争取税前扣除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丰富的资料,并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这是一项很少被提及的差异。
企业在财务核算时,要确认所有福利计入的科目是否正确,同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文件证明,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认职工福利费的真实性。
三、对企业的经济影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差异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在财务核算中,企业需要计算出实际的职工福利费水平,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将二者合并计算扣减后的实际税前工资。
但在扣减后的实际税前工资中,还要考虑到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减免财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这一点需要企业对政策法规有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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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职工福利税务处理的隐性风险[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职工福利是税务管理中的隐性风险点,特别是大型企业,员工福利费种类很多,用途也各异。
从税法角度看,职工福利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企业所得税的合法税前扣除。
下面笔者从大企业税务管理层面,论述目前职工福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企以及财税政策的认知差异企业或员工对职工福利费的认知与我国税
法对福利费的规范有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也与税法界定的内涵不同。
企业或员工对职工福利的理解非常宽泛,只要是本企业员工享受工资以外的利益都可能被理解为员工福利。
例如:企业食堂、企业宿舍、员工个人通讯费、车补、房补、集体旅游、员工健身卡、员工会餐、员工娱乐活动、节假日活动、过年过节发放的礼品、购物卡、员工带薪培训等等。
特别是一些企业发放的非货币性有价物品、证券,员工一般都理解为职工福利。
企业为何将员工收益分为工资和福利两部分?笔者认为,从人的心里感知分析,企业希望增加福利开支和福利的种类,作为吸引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
但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职工福利费有严格界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职工福利费包括: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方法

“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在新的财税体制环境下,“职工福利费”财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均有较大变动。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分别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最新的规范性文件,本文拟就“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调整方法。
一、“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相同点财企[2009]242号文作为加强和明确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较国税函[2009]3号文规范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在内容、范围上更加具体、明确和全面,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下列项目的财税处理均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具体有:1、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及其支出。
内设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部门;支出内容包括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每人有份的午餐费补贴,按财务与税法规定均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畴。
3、未实行社会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如职工班车),其相关支出的财税处理均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4、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
5、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的统一。
财企[2009]242号规定: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所得税前扣除处理分寸和企业风险点提示

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处理分寸和企业风险点提示肖宏伟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稽查时的必查的项目。
今天对2009年以来审理稽查案件进行整理。
结合实际稽查典型案例,对税务稽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分寸进行一下分析,提示财务人员在所得税汇算时控制好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合理进行职工福利费的帐务处理。
案例一,职工福利费2007年末余额未冲减补税案一建筑企业,每年利润都在50万左右。
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60万元,本年共使用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
2009年10月,稽查局对其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
此项补税15万元。
稽查依据:国税函(2009)3号,(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10年稽查,仍有企业因此而被补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提示:这个问题太简单,太明显了,每个稽查员都会查了。
看看自己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有余额?处理好。
案例二,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补税案一特大型央企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2009年初由一国内著名事务所出具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的鉴证报告,并对其筹划税收策略。
2009年9月税务稽查,发现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
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
职工福利费余额还剩下3400万元,企业冲减了管理费。
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2008年度报表好看了,对上市公司影响比较好了。
但利润的所得税怎么办?事务所要求企业汇算申报表将3400万元做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少申报了所得税。
事务所给出的理由是这3400是老法税时的余额不应再征税了。
此理由得到了许多税务人员的认可。
稽查组认为应补税。
职工薪酬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职工福利费风险分析 工会经费风险分析 职工教育经费风险分析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风险分析
一、 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1 一、工资薪金支出 2 其中:股权激励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9 六、住房公积金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 12 九、其他 13 合计(1+3+4+7+8+9+10+11+12)
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得额时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特别注意:实际发放的确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 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任职受雇是否一定签订“劳动合同”?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326号)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 查局行政处罚判决书 浙江中成建工沈阳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 税目个人所得税6,060,776.12元。
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 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
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案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
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
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
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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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处理分寸和企业风险点提示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稽查时的必查的项目。
今天对2009年以来审理稽查案件进行整理。
结合实际稽查典型案例,对税务稽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分寸进行一下分析,提示财务人员在所得税汇算时控制好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合理进行职工福利费的帐务处理。
案例一,职工福利费2007年末余额未冲减补税案一建筑企业,每年利润都在50万左右。
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60万元,本年共使用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
2009年10月,稽查局对其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
此项补税15万元。
稽查依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10年稽查,仍有企业因此而被补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提示:这个问题太简单,太明显了,每个稽查员都会查了。
看看自己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有余额?处理好。
案例二,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补税案一特大型央企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2009年初由一国内著名事务所出具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的鉴证报告,并对其筹划税收策略。
2009年9月税务稽查,发现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
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
职工福利费余额还剩下3400万元,企业冲减了管理费。
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2008年度报表好看了,对上市公司影响比较好了。
但利润的所得税怎么办?事务所要求企业汇算申报表将3400万元做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少申报了所得税。
事务所给出的理由是这3400是老法税时的余额不应再征税了。
此理由得到了许多税务人员的认可。
稽查组认为应补税。
依据是:国税函(2009)3号:“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审理时也有一些争议,总结意见是: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也是改变用途,企业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余额没有了,2009及以后年度企业可以计提并使用福利费,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而企业3400万余额,如不在2008年冲减管理费用而改变用途,还要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使用。
实际上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并在申报时调减所得额确实减少了所得税。
税务处理决定:对此补税征收滞纳金,企业未提出异议。
提示: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筹划,总是有风险的。
职工福利费专款专用,改变用途是需要缴税的。
案例三,职工食堂无采购发票补税案2010年6月稽查检查一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14%限额,其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收据由食堂管理员签字。
此项目补税30万元。
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和(2008)80号文。
另: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2万元。
全额扣除。
由于招待费总额不超支,此项补税1.2万元。
企业申辩:向农民和摊贩买米面油肉等无法取得发票,但确实是实际支出的,而且符合真实发生原则。
应可以扣除。
职工食堂列支的餐费费是职工会餐费用支出,不是招待外单位关系户的支出。
不应做为业务招待费。
审理委员会认为:“原则”是立法的依据。
税收的执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职工福利费限额内据实扣除,相当于管理费支出,对购买业务支付的款项,无发票不能扣除。
税收文件只规定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区分单位内外扣除的办法没有文件支持。
补税正确。
发票依据:(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提示:不能以为符合所谓的“原则”就可以不考虑税收文件的规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从来都没有“根据**原则征税或不征税”的文字。
税务机关税务处理从来都不相信什么原则。
企业取得发票有很多种渠道。
最直接的办法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农产品是免税的。
所有餐费发票,不论企业在哪里列支,大都应按60%扣除。
参考:桂地税发〔2010〕19号何谓“实际支出的凭证”,未正面回答“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案例四,职工福利费中个人所得税案今年稽查检查一企业,发现企业在职工食堂经费中列支了给职工买蔬菜、水果的支出,并且计算出职工食堂费用为人均每天30无。
稽查员将职工食堂经费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提出异议。
审理时,认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中如能确定为个人所得,可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如何能确定每个职工每天都能在食堂就餐?况且人均每天30元是否全部用在职工头上,职工是否认可?多数不支持征税。
提示:如不能确认为个人所得,就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法者应学会善意的疏忽。
对职工食堂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鲜有所闻。
案例五、物业费代替福利费补税案今年稽查检查一企业,发现企业2009年开始没有职工福利费支出。
经调查发现一物业合同,约定公司的保安、环境卫生、食堂都由物业公司管理,企业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食堂供应一日三餐,费用偏高。
稽查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职工食堂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14%部分进行补税处理。
企业有异议。
审理认为:国税函(2009)3号文:职工福利费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企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不同意对其补税。
提示:物业管理费是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管理手段。
物业管理合同签订不宜过细。
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地方政策不尽一致,列举一些供大家参考,以便控制风险。
1;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全国只有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而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辽宁地税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因为总局也未明确“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此扣除方法可以争取。
3;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辽宁地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
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
企业租赁车辆,职工以单位名头的发票报销,是否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河北规定比较符合现实。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4;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
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
(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提示风险:企业执行财企字(2009)242号或(津地税企所〔2010〕5号)关于福利费转为工资的政策未必是有利的,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原因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计费基数大多是职工个人上年平均月工资,而社会保险费率一般在25以上,加上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的工会经费等支出,企业的付出远大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水平。
而实际中企业一般是以最低缴费基数来计缴的,缴费基数一般在七月份公布。
天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税函[2009]3号正被肢解和部分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