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须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外国人签证延期办理

外国人签证延期办理对于来自外国的人士来说,在国外居留期满后办理签证延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外国人签证延期办理涉及到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以及个人情况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整个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外国人签证延期办理进行详细介绍。
一、办理流程外国人签证延期的办理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了解法律法规:在办理签证延期之前,外国人应当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明确签证延期的规定和要求。
2.向相关机关咨询:外国人可以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移民局或外国事务部门咨询签证延期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3.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所得到的信息,外国人应当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格、护照、照片、在职证明、住宿证明等。
4.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机关,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5.等待审批结果:一般情况下,外国人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来接收签证延期的审批结果。
期间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文件或进行面试。
6.接收签证延期结果:如果签证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外国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领取新的签证或延长在留期限。
7.注意签证期限:外国人在拿到新签证后要注意签证延期的有效期限,提前开始准备下一次签证延期手续。
二、所需材料外国人在办理签证延期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护照:外国人需要准备好有效的护照,并保持有效期内。
2.申请表格:外国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包括个人信息、签证类型、申请事由等内容。
3.照片:外国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照片,如尺寸、背景颜色等。
4.在职证明:如果外国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工作,需要提供在职证明或工作合同。
5.住宿证明:外国人需要提供住宿证明,如租赁合同、酒店预订确认等。
6.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外国人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学校在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三、常见问题1.是否能在国内办理签证延期?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外国人可以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移民局或外国事务部门办理签证延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成都、自贡、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和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川就业的外国人逐年增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方便服务对象,切实加强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我厅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授权你们负责办理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行政许可事宜,并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就业的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就业促进或行政审批机构牵头,法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机构等参与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就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规范审批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开设政务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和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要参照我厅制定的办事指南(见附件一、二)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项申请资料;必要时应到聘用单位现场勘验,再作出审批决定。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编号分别规范为“X人社外就许[20XX]XXXX号”和“X人社外就字第XX-XXXX号”。
其中:“X”为各市(州)简称,“XX”为年度号,“XXXX”为序列号。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知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知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在15日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一、柜面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携带材料: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职位和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5、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二、网上申办《外国人就业证》1、进入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或进入上海市境外人员就业服务网();2、点击“外国人业务申请”;3、点击“就业证新增”;4、点击“许可证办就业证”后,按提示步骤输入相关内容,即可在网上申请。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需三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1.如系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指明的法定代表人,可不携带上述第3项材料。
2.上述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以及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的,或用人单位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在300万美金以上的,或外国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外国人,其就业证期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的有效期。
3.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63577925)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须知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之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柜面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携带材料: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可在网上下载);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3、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4、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5、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4869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82.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就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居留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云南省劳动厅及其授权的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人的就业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其他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受理本行政区内外国人就业申请审查,由云南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五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等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通过新闻报刊发布招聘信息,若30天内(含30天),无本国公民应聘,方可申请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凡符合《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三)聘用意向书;(四)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无本国公民应聘的证明;(五)拟聘用外国人具有拟聘在用岗位的技能证书和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六)拟聘用的外国人所在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七)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用人单位资质的有效证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

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1.2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换发、补发1.2.1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一、申请对象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二、申请材料(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
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
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六)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可以申请与所持《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工作证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项(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代为申请,凡代申请的,需聘用单位出具委托书,说明办理事项、委托人情况,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由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办理。
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8335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fc.png)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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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须知
◆办事项目: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邮编:200070
网址:
咨询电话:123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
∙ ◆办事依据: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
∙ ◆申办条件:
1、《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3、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
4、持有效护照及居留许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柜面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表》一份(可在网上下载);
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均为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5、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就业居留许可(正本及复印件);
6、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
7、就业证内容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
8、如《外国人就业证》的延期或变更登记或查验附页用完的,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以制作新证;
9、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网上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进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点击“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境外人员”;
3、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登录系统;
4、选择点击相应的业务内容,即可在网上申请。
5、也可直接访问上海市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网
()直接访问申请。
∙∙◆办事程序与办理期限:
1、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延期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办理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用人单位可在5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办理。
4、持已延期的《外国人就业证》,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28951900)申办就业居留许可手续。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含副总经理),如原董事会决议聘期已满的,需提供新的董事会决议。
●就业证期限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用人单位中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以及用人单位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在300万美金以上的,或外国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外国人,其就业证期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且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护照有效期限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申办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