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国际刑事法与国际人道法

国际刑事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刑事法与国际人道法是维护全球社会公正与人权的重要法律体系。
这两项法律规范着国家间的关系,保护着全球公民免受战争、冲突和暴力侵害的影响。
国际刑事法是对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它确保了制造战争罪行、种族灭绝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人道法的罪犯无法逍遥法外。
例如,正义如国际刑事法院(ICC)成立以来,已经对伊拉克战争中的战争罪行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道灾难等进行了调查和起诉。
然而,国际刑事法的实施依然面临着挑战。
一些国家对自身公民的违法行为保持免责态度,不愿将其引渡至国际刑事法院受审。
这给国际刑事法的有效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也可能受到国际政治利益的影响,导致某些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与国际刑事法相比,国际人道法更加强调保护人道主义行为和减轻人道主义危机的规范。
它基于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力求保护战争中的无辜平民免受伤害,并确保人道救援组织能够有效地提供援助。
例如,国际人权法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残酷待遇战俘和平民,以及盗窃、毁灭或阻止人道救援物资的运输。
然而,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同样存在挑战。
在一些冲突地区,冲突方仍然违反国际人道法,对平民进行袭击和虐待。
国际社会在这方面需要更加积极和坚决地推进,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全面有效地执行。
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实施离不开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
国家之间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追求和平与安全。
此外,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其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这些法律体系,才能推动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更加全面、公正和有效的实施。
最后,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是维护全球社会正义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们在惩治犯罪、保护无辜、减轻人道危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应当坚决支持和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使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实际效果。
只有通过全球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一个公正、和平和人道的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
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
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
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
【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其主要区别在于: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
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
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与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

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与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在当代世界,战争和冲突不幸仍然存在,给无辜平民和战争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为了保护这些受害者并减轻他们所承受的苦难,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人道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战争受害者的权益,同时推动人道主义行动的开展。
一、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是一套适用于武装冲突情境下的法律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在战争中的权利和尊严。
其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区分原则:国际人道法要求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以及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
非战斗人员及民用目标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应受到充分的保护。
2.比例原则:在战斗中,使用武力必须照顾到军事必要性和人道考量之间的平衡。
任何军事行动都应当限制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不得不义地引起平民伤亡。
3.禁止不当手段原则: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使用任何残忍、酷刑或不人道的手段对待战俘、被占领区域居民以及平民。
对于使用、生产或传播非法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反人类武器等,也予以明确禁止。
二、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实施与机制为了确保国际人道法的有效实施,许多国际机构和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实施与监督机制:1.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作为国际人道事务的主要组织之一,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旨在通过提供医疗救助、物资援助和人道支持等行动,保护和帮助战争受害者。
该组织在与各国政府和相关方面密切合作的同时,也起到监督和推动国际人道法实施的作用。
2.国际刑事法院:作为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对犯下重大战争罪和人类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通过惩治战争罪犯,国际刑事法院强化了国际人道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国际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基础国际人道主义行动是指为了直接救助和保护受到武装冲突、灾害或其他危机影响的人们而进行的活动。
这些行动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人权法:人道主义行动的基础之一是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规定。
人道主义赔偿标准

人道主义赔偿标准人道主义赔偿标准是指在人道主义行为中,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标准。
人道主义赔偿是指在冲突或灾难中,对受害者进行的一种赔偿,目的是为了帮助受害者恢复生活,减轻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
人道主义赔偿标准的确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促进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道主义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合理、透明、有效。
首先,公正是指赔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受害者,不因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因素而歧视对待。
其次,合理是指赔偿标准应当符合受害者的实际需求,能够帮助其恢复生活,减轻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
再次,透明是指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受害者应当清楚地了解赔偿的标准和程序。
最后,有效是指赔偿标准应当能够真正帮助受害者,达到减轻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的目的。
人道主义赔偿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活补偿、身体损害赔偿、心理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首先,生活补偿是指对受害者因受害而导致的生活困难进行的一种赔偿,包括食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补偿。
其次,身体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者因受害而导致的身体损害进行的一种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再次,心理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者因受害而导致的心理损害进行的一种赔偿,包括心理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等。
最后,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对受害者因受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的一种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金、生产资料补偿等。
人道主义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受害者的参与,听取受害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权益。
二是要注重赔偿的及时性,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帮助其尽快恢复生活。
三是要注重赔偿的公正性,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受害者,不因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因素而歧视对待。
四是要注重赔偿的透明性,受害者应当清楚地了解赔偿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总之,人道主义赔偿标准的确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促进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知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人道主义法是指人道主义原则和规则在国际法上的体现,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和受到困扰的人。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出现和发展与战争对人类文明的巨大破坏相关,是对传统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现了对人类的关怀和对正义的追求,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基本原则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类原则人道主义法的最高目标是保护人类。
这意味着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任何行为都不应该损害到自然人的生命和人身的尊严。
这一原则的体现是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武力攻击平民对象,包括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2.非歧视原则国际人道主义法要求对于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所有人员,都应该给予同等尊重和保护,不得因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社会地位或政治信仰等因素而加以歧视。
3.自由原则国际人道主义法要求任何当事方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应该尊重受保护人员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人身自由等。
4.限制手段原则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了在冲突中不得采取一切损害对方的手段,要求采取最大限度地限制武力行为。
对于非作战人员和非军事目标的保护应该是最优先的。
5.人道主义的原则人道主义法要求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应该尊重人道主义。
这意味着承认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尊重敌对方的人道尊严,人性化待遇,人道惩戒等。
二、基本规则除了以上的基本原则外,国际人道主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规则。
1.直接参与冲突者的保护规则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直接参与冲突者(士兵)应该给予保护,包括受伤者的救护、战俘的待遇等。
这也是因为直接参与冲突者也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应该给予相应的尊重和保护。
2.非直接参与冲突者的保护规则由于国际武装冲突的参与者不仅仅是军人,还有很多非直接参与冲突的平民居民,他们也应该得到保护。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

2. 通过议程和其他组织事项。
3. 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五届会议第5/2号决定的执行情况。
4. 论坛第七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5. 论坛第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6. 通过论坛第六届会议的报告。
8. 呼吁有关捐助者向联森论坛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助,特别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代表的旅行提供便利,同时考虑到大会2003年12月23日第58/554号决定。
2005年7月22日第36次全体会议2005/30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其中委员会通过了《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1. 表示赞赏委员会通过《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2. 通过本决议附件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3. 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准则》。
2005年7月25日第38次全体会议附件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序言人权委员会,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102 第八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3 第二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04 第六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05 第14条、《儿童权利公约》106 第39条,并回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诸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107 第3条、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08 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9 第68条和第75条,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5条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3条,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同情受害者并尊重其尊严,应充分尊重其诉诸法律和补救机制的权利,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者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者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9要求制定“关于以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等方式赔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各种罪行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所有“诉讼阶段”,__________________102大会第217 A (III)号决议。
国际人权法与犯罪者权益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犯罪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犯罪行为的处理中,对犯罪者权益的保护往往容易被忽视。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平衡犯罪者权益保护与社会公正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犯罪者也是人权的持有者。
无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如何,犯罪者仍然享有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因此,在惩戒犯罪的同时,保护犯罪者的基本人权是国际人权法予以强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然而,人权法并不会对犯罪者不负任何责任,它是一项旨在平衡受害者权益和犯罪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正义需要在社会中得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修复,并且犯罪者的侵权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因此,国际人权法强调了受害者保护的重要性,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国际人权法中,犯罪者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权益保护。
根据国际人权法,任何人在面临法律制裁时都享有合法权益保护,这包括合法的司法程序、公正审判和公正对待。
以联合国《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例,它规定了犯罪者在刑事审判中应享有的权利,如被告的通知权、辩护人的存在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犯罪者在受审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和指控。
第二,人道主义保护。
即使犯罪者被剥夺了自由,他们仍然应受到人道待遇。
根据《国际人权法宣言》和《禁止任意拘留宣言》,犯罪者不应受到虐待、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他们有权获得医疗服务、食品和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这些保护举措旨在确保犯罪者在被限制自由的同时,能够保持基本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平等。
第三,重建和社会融入。
国际人权法强调了犯罪者的社会融入和重建的重要性。
犯罪者的刑罚应该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教育性和再教育性,以便他们能够积极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为此,国际人权法倡导为犯罪者提供教育、培训和社会支持等机会,以促进他们的重建和犯罪再发生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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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A/RES/60/147大 会Distr.: General21 March 2006第六十届会议议程项目 71(a)05-49641大会决议[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60/509/Add.l)通过]60/147.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大会,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 国际人权公约、2 其他相关人权文书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申明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有系统地彻底处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问题,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及子孙后代的承诺,并重申这方面的国际法,回顾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5日第2005/30号决议通过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4 经社理事会在该项决议中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导则》,1. 通过本决议所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2. 建议各国考虑《基本原则和导则》,促进对《基本原则和导则》的尊重,并提请本国政府行政机关人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及军队和安全部队注意,以及提1第217 A(III)号决议。
2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4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5年,补编第3号》(E/2005/23),第二章,A节。
A/RES/60/1472 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人权捍卫者和律师、媒体和公众注意;3. 请秘书长采取步骤,确保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尽量广为传播《基本原则和导则》,包括将《基本原则和导则》发送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收入联合国出版物《人权:国际文件汇编》内。
2005年12月16日第64次全体会议附件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序言大会,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1 第8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 第2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5 第6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 第14条和《儿童权利公约》7 第39条,并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海牙公约》(第四公约)8 第3条、1977年6月8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9 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 第68条和第75条,5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6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465卷,第24841号。
7同上,第1577卷,第27531号。
8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海牙公约及1899年和1907年宣言》(1915年,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9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
10《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正式记录,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罗马》,第一卷:《最后文书》(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2.I.5),A节。
A/RES/60/1473 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1 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12 第25条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3 第13条,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 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当同情受害人并尊重其尊严,充分尊重其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机制救助的权利,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人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人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要求制定“赔偿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方面的原则,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并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所有“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申明本文件所载基本原则和导则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这些行为的严重性质本身就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冒犯, 强调基本原则和导则不设定新的国际或国内法律义务,而是确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现有法律义务的各种履行机制、方式、程序和方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不同,但互为补充,回顾国际法规定国家有义务根据其国际义务并依照国内法律的要求或根据适用的国际司法机关规约起诉某些国际罪行的行为人,这一起诉义务加强了应当依照国内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并支持补充性原则的概念, 注意到当代形式的加害行为虽然基本上以个人为目标,但也可能以群体为集体目标,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以及子孙后代所作的承诺,并重申问责、公正和法治的国际法律原则,1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20卷, 第26363号。
12 同上,第1144卷,第17955号。
13 同上,第213卷,第2889号。
A/RES/60/1474深信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和导则,通过采取以受害人为中心的视角,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受害人以及全人类表示了声援,通过以下基本原则和导则:一. 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1.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源于:(a) 本国为缔约方之一的条约;(b) 习惯国际法;(c) 每一国的国内法。
2. 国内法尚不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的国家应当按国际法的要求,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国内法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a) 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纳入其国内法,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实施这些规范;(b) 采取适当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其他适当措施,提供公正、有效、迅速的司法救助;(c) 提供以下所界定的充分、有效、迅速和适当的补救,包括赔偿;(d) 确保其国内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至少达到其国际义务所要求的程度。
二. 义务的范围3.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除其他外,包括下列义务:(a)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及其他适当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b) 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违法行为,并酌情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被指控的责任人采取行动;(c) 向违反人权法或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声称受害人提供下述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不论何人最终应当对违法行为负责;以及(d) 向受害人提供下述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A/RES/60/147三. 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4. 对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如果证据充分,国家有义务将被指控的违法行为责任人移交起诉,如果该人被裁定有罪,国家有义务惩处该人。
此外,对这些案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法相互合作,并协助主管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5. 为此目的,如果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在其国内法中纳入或以其他方式在其国内法中实施适当的普遍管辖权规定。
此外,如果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便利向其他国家和适当的国际司法机构引渡或移交罪犯,并为促进国际司法提供司法协助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协助并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这些程序应当符合国际人权法律标准并遵守国际法律要求,诸如禁止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要求。
四. 时效6. 如果适用的条约有此规定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要求,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不适用时效规定。
7. 对于不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其他种类的违法行为,国内的时效规定,包括适用于民事请求和其他程序的时效规定,不应当具有过大的限制性。
五.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8. 为本文件的目的,受害人是指由于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包括身心伤害、精神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或集体。
适当时,根据国内法,“受害人”还包括直接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受扶养人以及介入干预以帮助处于困境的受害人或阻止加害他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
9. 受害人的身份不取决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否已被确认、逮捕、起诉或定罪,也不取决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六. 受害人的待遇10. 应当仁慈对待受害人, 尊重其尊严和人权,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和隐私。
国家应当确保在国内法中尽可能规定,遭受暴力或创伤的受害人应当获得特殊考虑和照顾,以免在执行司法和赔偿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中使受害人再次遭受创伤。
5A/RES/60/1476 七. 受害人的补救权11. 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补救包括国际法规定的下列受害人权利:(a) 获得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b) 对所遭受的损害获得充分、有效和迅速的赔偿;(c) 获得与违法行为和赔偿机制相关的信息。
八. 司法救助12.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应当可根据国际法平等地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
受害人还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补救,包括行政和其他机构的补救以及根据国内法设立的机制、方式和程序的补救。
国内法应当反映国家根据国际法有义务确保获得司法救助和公正公平程序的权利。
为此目的,国家应当:(a) 通过公、私机制宣传可以就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采取的一切补救手段;(b) 在关系到受害人利益的司法、行政或其他程序进行之前、期间和之后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给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带来的不便,适当保护其隐私不受非法干扰,并确保他们及其家人和证人的安全,使其免遭恐吓和报复;(c) 向寻求司法救助的受害人提供适当援助;(d) 提供一切适当的法律、外交和领事途径,以确保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得以行使其补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