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9〕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18【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号)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四条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院管辖汇总

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政案件法院管辖汇总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政案件法院管辖⼀、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管辖案件经最⾼⼈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原由郑州中院管辖的⼀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整如下:1、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受案范围:郑州市管城区、⾦⽔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基层⼈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案件。
2、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受案范围:⼆七区、⾼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基层⼈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案件。
【依据: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条)第⼀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及最⾼⼈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政案件,由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民法院及最⾼⼈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条)】⼆、郑州市以外各地级市中级⼈民法院管辖案件郑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商标权、著作权第⼀审民事、⾏政案件,由各地级市中级⼈民法院管辖。
三、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1、发⽣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和⾏政案件;2、发⽣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政和刑事案件;3、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民法院审理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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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收案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
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上诉状范本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上诉状范本尊敬的XXX法院:我是XXX公司的代表,郑重向贵院提起对侵犯我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的上诉。
我公司在此案中作为原告,请求贵院支持和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我公司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长期以来备受业内认可,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
然而,被告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我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专有权。
为了寻求合法维权,我公司先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审法院裁决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考虑了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出了裁决。
然而,细致审阅裁决书后我公司发现,原审法院在某些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导致裁决结果与事实不符,并且未能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公司决定上诉。
三、上诉理由1.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根据我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公司明知我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我公司的独立知识产权,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设计。
然而,原审法院未能对这一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导致判断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独立的专有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被告公司未能取得我公司的许可而使用了该设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裁决结果存在法律错误。
四、维权要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请求贵院:1.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决,判决被告公司对我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的判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确认我公司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合法的专有权,并且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要求被告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4.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一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附属诉讼请求我公司在此请求贵院批准以下附属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公司提供与该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时间、方式、范围等;2.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机构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六条文件的语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件的递交和送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科设计保护条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现予以公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2001年11月2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处理和调解程序第四条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法[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
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集成电路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吗

集成电路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吗集成电路也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对于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目前属于中国的专利范畴,对产品的形状和构造等都涉及到了专利的申请发明,对于创新都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一、集成电路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属于专利范畴。
中国专利原来分三个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大的原则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小改进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大创新申请发明专利,而涉及方法、成分、系统的新技术方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布图设计专有权通常由布图设计的创作人,即由完成布图设计的人享有。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管辖】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桌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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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7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法发〔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
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
(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
(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
(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
(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
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至(十)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关于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适用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关于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被告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为由要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
要积极开展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对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终审裁决的法律文书,要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