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计 则具 有鲜 明 的 功能 性 。 如 果 不 具 备 电子 电 路 的 功 能 , 不 能 称 就
其 为 布 图设 计 , 此 , 功 能 性 上 , 图设 计 与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图 形 因 在 布
我 国 在 制 定 《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 充 分 考 虑 了我 集 时
有 著作 权 等作 品 明显 不 同 。一 般 的 作 品不 具 有 功 能 性 , 布 图 设 而
完成 , 具有 一定先进性的非常规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保护。 并
2 形 式 条件 : 记 。在 集 成 电路 布 图 设 计 的保 护 上 , 了前 面 、 登 除 论 及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实 质 条 件 之 外 , 国立 法 基 本 上 没 有 对 布 图 各 设 计 实 行 自动 保 护 , 是 采 取 了登 记 保 护 主 义 。 而
护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 保 护 布 图设 计 为 第 一 层 次 ; 、 时 保 护 布 l仅 2同
设 计 方 案 , 果 根 据 该 设 计 生 产 出 的集 成 电路 产 品 符 合 专 利 法 所 如 规 定 的条 件 , 确 可 以 获得 专 利 授 权 。然 而 , 种 理 论 实 践 中 遭 到 的 这
论 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 法律 保 护
胡虞 昌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厦
【 摘 要】 文 具 体 论 述 了集 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和 存 在 的 本
问题 .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专 门 立 法 保 护 模 式 下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保 护 条 件 以
有 前 述 集 成 电 路 的 产 品 为 第 三 层 次 。T Is 议 将 保 护 的 水 平 RP 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保护的意义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
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
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
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
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
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
”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
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
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
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
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平衡。
(五)、强制许可,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实际上是各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时所预留的最后“杀手锏”,以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危及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局面。
到目前为止,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只在南非等少数几个非洲国家被实行过,而且引起了发达国家强烈的不满。
而我国不管是在专利领域还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上都未有过强制许可的实践,如何利用以及在什么领域、何种程度上利用这一制度仍然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六)、他人的独立创作。
与所有的其他作品一样,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不能排斥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其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权利。
当然,该他人必须完成对自己“独立创作”的证明。
而通常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
结语:兼论制度的创新与规则的重复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各个领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法律保护是一种制度创新。
从日常生活的体验、技术进步的要求到商业社会的繁荣乃至其它国家的立法实践都证明了这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然而,应当进行制度创新是一回事,如何进行这种创新又是另一回事。
仔细考察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条文规定,我们就会发现绝大部分都是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内容的翻版。
这种规则的大量重复不仅可能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以及执法和司法资源的分散,而且可能使一部整体上有“效力”的法律没有“实效”。
所以,笔者在此检讨了专门立法保护布图设计的模式,并尽量主要以版权法的视角探析了现行法的规定,从而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恰当的定位。
这种选择可能是保守的对传统制度的“惯性依赖”,但笔者还是希望展示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参考文献:转引自盛大铨:《论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载《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卷第4期。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
为了保护布图设计创作人的权利和利益,各国制定了法律,从而产生了布图设计权。
但是布图设计权在保护时间上不能是无限的,否则将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的作用,也不利于集成电路的技术发展,因此对布图设计应予以一定的保护期限。
由于保护期限直接关系到集成电路开发商的利益,因而在保护期限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最早保护布图设计的美国在《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期为10年。
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期过长,经勿良苦的努力,终于在《华盛顿条约》中将保护期减少为8年,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在TRIPS协议中又将保护期延长到10年。
我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
对于保护期限,陈家骏先生认为:“惟如科技工业之场合,其造成进步之原动力之一即在于互相观摩及利用他人之创作,从而激活自己脑力而创造出其他新技术,故如从人类文明福社之均沾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科技产物之保护期实不宜太长,是以10年为妥。
”对布图设计权保护期限的规定既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照顾布图设计创作人及开
发商的利益,还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集成电路技术更新的速度。
只有找到这些因素的平衡点,才能恰当规定布图设计的保护期。
尤其是集成电路技术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从长远的利益来看,10年的保护期似乎过长了些。
但当今世界是大国主宰的世界,既然TR 工PS已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我们也只有与其保持一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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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定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应用和发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申请和审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案例分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保护措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的法律风险和防 范措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的定义
行政责任:罚款、 没收等
维权途径和措施
行政保护: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申请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 记
司法保护:通过民 事诉讼等方式维护 权益
自主保护:加强知 识产权管理,建立 专利预警机制
国际保护:加强国 际合作,共同打击 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的应用和发展
在微电子领域的应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应用 范围
审核流程:包括 初审、复审、终 审等环节,确保 申请材料的质量 和审批的公正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的保护措施
保护范围和期限
保护范围:集 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
保护期限:自 布图设计创作 完成起20年
侵权行为和责任
未经许可制造、 复制、发行或反 向工程
侵犯商业秘密
侵权责任:停止 侵权、赔偿损失 等
THANK YOU
汇报人:
案例地点:中国某地法院
案例处理过Leabharlann 和结果案例背景介绍案例结果分析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案例处理过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启示和意义
保护创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了技术创新和研发成果,鼓励了企业投入研发和创新。
法律维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案例展示了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权利人 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作者:孙佳佳单作鹏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33期【摘要】因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比较了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同,并简单介绍了国际上几个主要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立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引言:随着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
由此带来的利益促使一些厂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技术,利用他人的技术成果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
我国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待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一九八九年五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文本上签字,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连接与排列,它本身是设计人员智慧的体现,是无形的。
只有当这种设计固化到磁介质或掩膜上,才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感知、复制,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创造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当今,要使每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达到显著的进步是不可能的,新的集成电路产品仅表现为集成度的提高。
所以,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均不直接采纳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三)可复制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
对于集成电路成品,复制者只需打开芯片的外壳,利用高分辨率照相机,拍下顶层金属联接,再腐蚀掉这层金属,拍下下面那层半导体材料,即可获得该层的掩膜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现代电子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实现在一个芯片上集成多个电路功能模块,从而提高电路的效率、可靠性和整体性能。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专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将电路的设计原理图转化为实际的电路版图的过程,包括元器件的布局、线路的连接和制造层次的确定,从而实现电路功能的实现。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权和专有权两个方面,其中专有权也称为板块图设计权,属于著作权范畴。
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图形表现,即设计师原创的布图图案。
1.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表达性和创作独立性的特征。
同时,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实用性、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质,因此其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高,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2.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定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是指没有获得设计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出版、转载、展示、发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
2.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擅自修改、复制、利用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未获得专有权人的授权,利用和复制其设计;(4)贩卖、出售盗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抄袭他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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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本章知识点:集中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特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本章重点难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等。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相关背景知识有所了解,掌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保护模式,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进行掌握。
学习建议:鉴于本章涉及到工科的知识,学习时可以加强对背景知识的阅读。
同时,应该着重掌握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特征。
第一节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s)1952年,英国雷达研究所的一位科学家G·W·A·Dummer提出了集成化的设想:按照电子线路的要求,将一个线路中所包含的晶体管和二极管以及其他必要的元件集合在一块半导体晶片上,从而构成一块具有预定功能的电路。
1958年,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的基尔按照这一设想,使用一根半导体硅单晶制成了一个相移振荡器,它包含的四个晶体管等元器件已不再需要用金属导线相互连接了――集成电路从此产生了。
a:集成电路的定义对于集成电路的定义,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其解释也多种多样。
按照我国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包含一个有源元件的多个元件,和部分或全部元件的互联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职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一般分为混合集成电路和半导体集成电路。
其中,半导体集成电路无论在用途、功能、产量、市场份额等方面都绝对占有统治地位,以至于人们常常以半导体集成电路作为电子工业发展水平的里程碑或者标志,实行集成电路立法的国家,也多针对半导体集成电路进行立法。
b:集成电路的制作过程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所设计的集成电路的功能和规格,进行系统设计;(2)设计实现这些功能的逻辑图;(3)进行电路设计;(4)芯片三维布图设计,即将电路图中多个元器件合理分配在多个叠层中,并使其互联,画出每层电路布图设计图并进行验证;(5)制作用于生产芯片的掩模板;(6)利用掩模板将布图设计逐层制作于半导体片上,成为芯片;(7)芯片检测;(8)封装后为实用的集成电路。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谓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简称,各国对之称谓却不尽相同。
世界上最早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的三个国家中就分别采用了三种不同的叫法:美国人称其为掩模作品(Mask work);日本人则使用了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的提法;瑞典人使用的是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
但这并不算结束,随后跟进的欧共体指令却又使用了形貌结构(Topography,也有译作拓朴图或者构型的)。
在这多个术语中,中国与WIPO的《集成电路条约》保持一致,采用了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的称谓。
具体来说,布图设计是指一种体现了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的三维配置方式的图形。
这种“配置方式”本身是可以以一种信息状态存在于世的,不像其他有体物占据一定空间。
但当它附着在一定的载体上就可为人所感知。
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
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一般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骤称为逻辑设计,它是根据该集成电路芯片所要执行的功能,利用导线将一些基本逻辑组件连接在一起,最后列出所有逻辑组件的连接网表。
第二步骤称为布图设计,它是根据第一个逻辑设计所提供的网表,根据所选择的电路,根据具体的工艺条件,对芯片里所有的逻辑组件及其之间的连线进行几何配置和布图。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特性①无形性布图设计的创造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智力活动,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磁盘、磁带、掩膜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电路产品中。
但这些介质与掩膜仅仅是布图设计的载体,是智力活动成果的表现形式,是物化了的智力成果,而布图设计本身是无形的,这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有类似之处。
如果不区分布图设计和按布图设计制造出来的集成电路产品,必然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因为基本范畴的混淆容易导致对法律制度的误解。
②可复制性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但其可复制性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可复制性不同。
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掩膜版时,它以图形方式存在,这时只要对全套掩膜版加以翻拍,即可复制出全部的布图设计。
当布图设计以磁盘为载体时,同样可用通常的拷贝方法复制。
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集成电路芯片时,它同样可以被复制,只是复制过程相对要复杂一些。
③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布图设计是与集成电路的功能相对应的,其以图形的方式存在于集成电路芯片中或掩膜版上。
但是,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要受到电路参数、实物产品尺寸、工艺技术水平、半导体材料结构和杂质分布等技术因素和物理规律的限制,因此开发新的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集成电路,其布图设计不得不遵循共同的技术原则和设计原则,有时还要采用相同的线宽,甚至采用相同的电路单元。
因而,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具有非任意性的特征,这也造成了对布图设计侵权认定难度的加大。
④创造性与实用性第一块集成电路虽然只有7个元件,并且只是运用了平面化的技术进行布图设计,但其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是显而易见的。
现今集成电路的高度集成与三维构造可以说是更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要求必须是设计人创造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与以往的布图设计相比,它还要有一定的进步性和新颖性,即比以往的布图设计有一定的进步和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一个集成电路是由很多基本单元组成的,因而除了一部分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之外,其他大部分的创造性程度并不高。
第二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选择由于布图设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其根本无法纳入以有体物为客体的财权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如果通过保护保护布图设计的载体、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以及集成电路产品等途径,希望达到保护布图设计的目的,其意义有限。
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现形式的无形性和构成内容的财权性与创造性,只能求助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布图设计。
但是,无论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还是专利法保护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也均无法达到有效保护布图设计的目的。
(1)著作权法保护模式我们知道,布图设计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前提是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受保护的条件。
尽管各国的立法文本对作品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一般将独特性与可复制性作为判断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条件。
通过前面关于布图设计基本特性的分析可知,布图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特征相近。
但是除此之外,布图设计还有自己如下的个性特征:①布图设计表现形式的有限性。
这种表现形式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布图设计图形的形状及其大小受到集成电路功能参数要求的限制;b布图设计还受着生产工艺水平的限制;c布图设计还受到一些物理定律以及材料类及其特性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②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
③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必须是登记或经过一定时期的商业利用。
(2)专利权法保护模式由于集成电路产品自身的特点,使其绝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
集成电路产品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要求都不会有太大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的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产品必须在技术上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品种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具体原因有:①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
②在集成电路设计中,尤其是设计一些规模较大的电路时,设计人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般认为,“秘密性”是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品最显著的区别,维持技术秘密价值的方式主要是保持秘密状态。
然而,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虽然是一种科技产品,有一定的布图设计技术因素,但该产品一旦投入流通领域用于销售,其布图设计就会为公众所知,为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了解,无法再作为技术秘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
2: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立法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集成电路进行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国家,而这种模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1984年,美国率先通过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日本也于1985年5月31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
欧共体也于1986年12月16日颁布了《关于保护半导体芯片产品拓扑图的委员会指令》,两天后,瑞典以专门立法的形式颁布了《半导体布图设计保护法》,联邦德国、荷兰、法国、西班牙等国也陆续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保护布图设计的法律。
此外,南非于1993年颁行的《外观设计法》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了规范。
从有关国际组织立法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1985年就开始研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于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即《华盛顿条约》﹚。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该协议的第36条中,以排除方式反向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3:我国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立法例我国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已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
经过10年的酝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终于于2001年3月28日由国务院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规。
虽然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经过试行一段时间到条件成熟后,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是必然的趋势。
我国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便于与国际法律接轨,而且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不受到人为的限制。
第三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和要素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布图设计专有权就是布图设计的创作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依据有关集成电路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手续和条件的布图设计,授予其创作人或其他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权利。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