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_资本家与国民党_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
五卅运动工人阶级的觉醒与抗争

五卅运动工人阶级的觉醒与抗争五卅运动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工人阶级抗议运动,发生在1930年5月30日,是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安的一个缩影。
五卅运动的爆发是工人阶级觉醒与抗争的集中体现,本文将从背景、觉醒过程、抗争手段和影响四个方面来探讨五卅运动对中国工人阶级的意义。
一、背景五卅运动是由于国民党政府签署不平等条约,让中国人民陷入了更加困难的境地。
同时,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中国参战,战时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物价上涨,工人的生活条件开始恶化。
这些背景导致了工人阶级觉醒的必然性,他们开始对现状感到不满,并渐渐形成了反抗的意识。
二、觉醒过程五卅运动的觉醒过程经历了一系列的事件和行动。
首先,工人们开始组织工会,通过工会进行抗议和维权,为工人阶级争取福利和权益。
工人们发起了罢工和示威活动,声援被压迫的同行,表达了对不平等条约的抗议。
随着运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人参与其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抗议力量。
三、抗争手段五卅运动的工人阶级采取了多种抗争手段,使运动的影响力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
工人们通过罢工、示威、游行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同时他们还通过组织工会、发起罢工等途径来争取自身的福利和权益。
工人阶级的抗争手段既表现了他们的勇敢和坚决,也展示了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四、影响五卅运动对中国工人阶级的影响是深远而重要的。
首先,五卅运动提高了工人阶级的觉醒程度,激发了他们对于平等和公正的追求。
其次,五卅运动推动了工人阶级的组织建设和发展,为后来的工运奠定了基础。
此外,五卅运动也促进了国内政治形势的变革,使得国民党政府意识到必须重视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诉求。
综上所述,五卅运动是中国工人阶级觉醒与抗争的重要篇章,它发生在一个动荡不安的历史时期,工人阶级通过抗争和反抗,为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争取了更多的空间。
虽然五卅运动的历史已经过去了近一个世纪,但是它对于我们理解工人阶级觉醒与抗争的意义和价值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现今资本主义剥削人的例子

现今资本主义剥削人的例子(1)1947年,国民党统治集团在军事上出现不利,在经济上面临崩溃的边缘,上海申新第九棉纺织厂老板及其利益集团,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绞尽脑汁地想尽办法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加快生产速度,以便从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更多地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
老板和工厂管理者们,打着关心工人生活和便于管理的旗号,为产业工人提供免费食宿,以便有效地控制住他们,然后千方百计地获取他们的时间,来为老板和管理者们服务,使产业工人摇身变为他们获取最大利益的包身工。
(2)1948年初,上海申新第九棉纺厂七千多工人,为了反对管理者变相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无故开除累病工人举行了大罢工。
2月2日,工厂老板和利益集团召集大批地痞流氓,国民党警察部队包围了第九棉纺厂。
工人们以厂房和宿舍为据点,同地痞流氓,警察部队进行了顽强的抗击,后来警察部队使用防爆车辆冲击工人队伍,对罢工工人进行了残酷镇压,打死三名工人,打伤数十人,抓捕了几百名工人,老板和工厂管理者将岁数大和有病的工人全部开除。
惨案发生后,激起了全上海产业工人的愤怒,他们成立了“申九惨案后援会”,开展广泛的抗议活动,在各种舆论的压力下,警察部队被迫释放了抓捕的工人,工厂老板和利益集团取消了开除老弱病残工人的决定。
马克思说:资本积累和资本的原始积累不同。
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通过对产业工人的残酷掠夺和暴行实现的,是血淋淋的,惨无人道的,而资本积累则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剥削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并把它转化为资本而实现的。
这是一个绝对规律,老板及其利益集团千方百计追求利益最大化,欲望是无止境的,这种欲望刺激着资本积累,只有资本不断地增大,实力和力量就会变得雄厚,这样就可以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否则就要破产失败。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制造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业务。
该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约300人。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为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制度的强化,劳资关系逐渐紧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2018年,该公司一名生产工人王某某因不满公司对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二、案件事实王某某于2015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一线工人。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照加班工资计算。
王某某在2017年全年累计加班时间超过200小时,按照公司规定,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
然而,在发放工资时,公司仅按照正常工资的130%支付了王某某的加班工资。
王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码头工人为例看民国前期工会与旧式工人团体的关系

以码头工人为例看民国前期工会与旧式工人团体的关系——一个历史社会学的视角杨可2012-7-30 11:17:03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1期【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的工会组织以阶级为基础团结工人的信念与中国城市苦力工人中传统的行会、帮口、帮会等旧式的小团体存在天然的差异和紧张感,如何处理与这些旧式工人团体的关系,是面临发动广大无产阶级进行民主革命的中国共产党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与码头工人相关的历史文献,在一个具体的行业环境中就民国前期共产党工会如何处理与行帮一类的旧式工人团体的关系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并尝试对当代劳工研究中阶级政治话语的再现做出回应。
【关键词】工人团体;工会;阶级【作者简介】杨可,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
一、民国前期码头工人的状况及其旧式团体虽然陈达在统计都市化劳工的数量时并未将码头工人和人力车夫包括在内,但他们还是被视为“都市化工人的重要项目”①。
清朝中后期,随着清政府在长江中上游的移民开发,以及后来帝国主义殖民者沿着江河湖海深入内陆的进程,商品贸易在长江沿岸各通商口岸日益兴盛,码头工人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他们主要是来自城市周边农村的破产农民。
据1920年刘云生对汉口码头工人的调查统计,仅汉口江岸从事驮货之搬运工人“实有一万余人,火车站街头巷尾,皆有此辈足迹”②,同时期上海的码头工人则有五万人之众。
据有关统计,1919年全国各城市中码头工人总数大约达到了三十万③。
与拥有技术资本的工匠不同,这些从乡村来城市谋生活的普通农民自然大量地涌向基本没有技术门槛的都市苦力行业,也因此结成了自己的团体来应对他们在异地他乡都市生活的压力。
这种团体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带着一定的经济上互助的性质。
瞿秋白在《中国职工运动的问题》中写道,“苦力和劳动者极大多数是离着家乡很远,并且很难找着工作,所以他们自己也有这一类(会馆式)的组织,例如上海工人之中的安徽帮、宁波帮、湖北帮等;……同乡的帮口是互相帮助寻找工作,和别帮人争夺工作的组织,这不仅是一种什么地方主义,而且是极残酷的苦力生活的反映,一种特殊的斗争方式”④。
劳资争议处理与个案分析PPT课件教材讲义3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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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劳资争议处理与个案分析PPT课件教 材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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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雇佣劳动与资本

雇佣劳动与资本[298]一科伦4月4日[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某些版本中(包括1891年版在内)去掉了每篇文章开首的日期。
——编者注]。
我们听到了各方面的责难,说我们没有详述构成现代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物质基础的经济关系。
我们只是当这些关系在政治冲突中直接表现出来的时候,才有意地讲到过这些关系。
过去首先必须从日常历史进程中去考察阶级斗争,并根据已有的和每天新出现的历史材料来从经验上证明:当实现了二月革命和三月革命的工人阶级遭到失败的时候,它的敌人(在法国是资产阶级共和派,在整个欧洲大陆则是反对过封建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也同时被战胜了;法国“正直的共和国”的胜利,同时也就是以争取独立的英勇战争响应了二月革命的那些民族的失败;最后,随着革命工人的失败,欧洲又落到了过去那种受双重奴役即受英俄两国奴役的地位。
巴黎的六月斗争,维也纳的陷落,柏林十一月[注:在1891年的版本中,“柏林十一月”前面加有“1848年”等字。
——编者注]的悲喜剧,波兰、意大利和匈牙利的拚命努力,爱尔兰的严重饥荒——这些就是那些集中表现了欧洲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的主要事件。
我们曾经根据这些实例证明过:任何一次革命起义,不论它的目的仿佛距离阶级斗争多么远,在革命的工人阶级没有获得胜利以前,都是不免要失败的;任何一种社会改革,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封建反革命没有在世界战争中较量一下以前,都是要成为空想的。
在我们的阐述中,也如在现实中一样,比利时和瑞士都是大历史画中的两幅悲喜剧式的、漫画式的世俗画:前者是资产阶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后者是资产阶级共和制的典型国家,两者都自以为既跟阶级斗争无关,又跟欧洲革命无关。
现在,在我们的读者看到了1848年以波澜壮阔的政治形式展开的阶级斗争以后,我们想更切近地考察一下资产阶级的生存及其阶级统治和工人的奴役地位所依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本身,也就适当其时了。
我们分三大部分来加以说明:(1)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工人的奴役地位,资本家的统治;(2)中等资产阶级和农民等级[注:在1891年的版本中,“农民等级”改为“所谓的市民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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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王奇生
提 要:20世纪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的激烈对垒,并激起资本家阶级向国民党党权的严重挑战。此案展示了声称代表“全民”的国民党,在应对一场规模宏大的劳资冲突时,如何左右为难、两不讨好的尴尬处境,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人阶级是如何表达自己声音的,并提示对当时在“赤化”和“黄色”两大系统之外的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关键词:工人 资本家 国民党 三友实业社 劳资纠纷
国民党政权与资本家阶级的关系,一直是国民党史研究中一个令人关注的课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政权阶级基础的探讨,还是晚近西方学者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两者的关系均成为一个切入点。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海内外学界的相关讨论一度聚成热点,而研究结论则尚存较大歧异。大体而言,国内学者较多地强调两者之间利益的一致与调和,而域外研究则更关注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①。结论的分歧,意味着该问题的复杂性,尚有进一步发掘和探讨的余地。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例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垒的劳资纠纷为个案,试图从一个具体事件的动态演变过程中,较为细致地展示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实践关系的复杂面相。与以往研究侧重分析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两个行动主体的对应关系有所不同,本文将工人作为行动主体的另一方引入分析视野,将问题置于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三方博弈互动的格局中来演示;另一方面,通过对一起较为典型的劳资纠纷案例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剖析,从中可能揭示某些从静态的制度分析中难以见到的更为微妙
・3・①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帕克斯・M1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蔡静仪译,南开大学出版
社,1987年;〔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张富强、许世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美〕约瑟夫・弗史官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朱华译,《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20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日〕金子肇:《上海资本家阶级と国民党政治———冯少山追放の政治史的意义》,《史学研究》1987年176号;金子肇:《商民协会と中国国民党———上海商民协会を中心に》,《历史学研究》1989年598号;〔日〕小浜正子:《南京国民政府の民众掌握———上海の工会と工商同业公会》,《人间文化研究年报》(日本ぉ茶の水女子大学)1991年14号;张亦工:
《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3期;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5期;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的机制,洞悉历史现象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关联。本文所赖以分析的劳资纠纷个案资料,
主要来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相关卷宗。
一 劳资纠纷:上海三友实业社案例经纬本文所要分析的是,上海一家名为“三友实业社”的民族资本企业在1932—1933年间发生的一起劳资纠纷①。30年代初期,三友实业社是上海棉织业一家著名的民族企业。它创立于民国元年,发起人是一名蜡烛店学徒和两名烟纸店的伙友。三人集资数百元以经营棉线烛芯起家。“三友”即由此而得名。其后三友趁五四时期国人抵制日货、提倡国货之机,扩大经营,应时崛起,尤以创制三角牌毛巾享誉国内②。20年代末30年代初,三友实业社正逢事业鼎盛时期,每年盈余数十万元,成为上海数十家国人自营棉织厂中首屈一指的企业③。随着三友事业蒸蒸日上,其工人队伍和工人组织亦发展壮大。据称该厂的工会组织是当时上海“最健全”的三个工会组织之一④。1929年,三友实业社在上海总厂之外,又设分厂于杭州。沪厂工人1300余名,杭厂工人5000余名⑤。在国内同类型民族企业中,其工人数量位居前列。三友实业社发起人虽为学徒伙友出身,
但深知企业的发展仰赖知识人才,故该厂在招收工人时,吸纳了一批中等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这批知识青年既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又易于接受新事物。三友实业社初期的蓬勃发展,此为一主要原动力。但另一方面,是辈青年富正义感,也易受新思想的感染,敢作敢为,一见不合理现象,辄易起反感,不肯苟从。该厂日后劳资关系紧张,此又是一大潜因。三友实业社总厂引翔港厂坐落于上海黄兴路。1932年一二八事变,日军就是从该厂启衅的。日军以该厂工人与数名日僧发生冲突为借口,寻衅挑起事变。事变一起,该厂首当其冲。厂址被日军占领。厂方被迫停工,1300多名工人亦离厂四散。1932年5月5日,淞沪停战协定签字。按理,三友实业社在停战后当迅速复厂开工,以挽回战争期间的损失。但三友社资方不仅无意复厂,反拟将沪厂机器转移至杭州分厂。三友社资方主要出于下列考虑:一是上海的经营环境不如杭州。上海既易受战争冲击,工运工潮又较外地汹涌,而外地日常生活费用与工人工资较沪上为廉,故三友社在战前即已着意经营杭州分厂,
并力谋其发展,而对沪上总厂仅维持原状,并思收缩。换言之,三友社的经营重心实际在沪战前即已转移至杭州。二是沪厂建厂已有20余年,工人大多年久薪高,如停闭沪厂,迁往杭州,
即可排除年久薪高工人而改用廉价新工;另一方面,沪厂工会组织健全,工人不易驾驭,正可
・4・
历 史 研 究2001年第5期 ①②③④
⑤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神州国光社,1933年,164页。
另两个工会是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会和杨树浦上海发电厂工会。朱梦华:《记三友实业社》,《文史资料选辑》(上海)17辑,中华书局,1964年,192页。
参见杨大金编《现代中国实业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增订版,86—87页。
三友实业社的历史,参见李道发撰述、姚士贤整理《上海三友实业社发展史》,上海纺织工业局毛巾被单工业公司,1986年;陆志濂、陈立仪:《三友实业社与陈万运、沈九成》,载《宁波帮企业家的崛起》(即《浙江文史资料选辑》39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
有关该起劳资纠纷的资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中国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全宗内存有专门卷宗,卷名:“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共2卷),卷号722/4/230、231。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纺织系统全宗汇集”中亦存有三友实业社相关案卷,卷号Q199/37。趁沪战停工机会将千余工人全体解雇①。三友社资方的如意算盘为该厂工人所察悉。该厂工会②组织工人请愿团,多次要求资方复工。资方坚拒。沪战期间,该厂大约有140余人因无家可归,滞留沪上。战事停息后,该厂外地工人陆续返沪,人数达700人以上。由于工厂久延不复,工人生活顿失凭依,多次请求资方酌给津贴,均遭拒绝。在此期间,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上海市政府社会局曾多次劝导资方,并训令资方“体恤工艰,酌予救济”,资方亦不予理睬。工人遂回厂居住,并守护机器,阻止资方将机器拆运杭州。1932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召集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劳方提出,厂方应从速开工,并在未开工前,供给工人食宿。资方则以战后存货过多、资金周转不灵、厂房机器损坏过甚等为由,坚不开工,并陈述在沪变初起时,公司即已发清工资并遣散工人,认为双方雇佣关系已经解除,伙食津贴亦无从谈起。由于资方毫无诚意,调解未能成立。调解未成,工人只好再向上海地方当局请愿,要求上海市政府严令资方从速开工,并派人彻查三友厂历年营业状况。上海市政府社会局一面派会计师到三友社查账,一面劝导资方在纠纷未依法解决以前,暂时维持工人临时生活。6月29日,上海市政府批示,认为三友社资方在沪战时既未正式宣告歇业,对工人亦未依法履行解雇手续,自应赶速开工。但同时又认为该公司呈报亏负甚巨,一时不能恢复全部工作,亦属实在情形,为兼顾劳资双方计,姑准由该公司就目前情形在可能范围内尽量恢复部分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由公司送杭州分厂暂时安置。若杭州分厂容纳有限,剩余工人应依法解雇。对上海市政府的批示,劳资双方均不满意。资方认为,沪厂惨遭日军蹂躏,负创甚深,即使局部开工亦无希望;杭厂方面因市况呆滞,现有工人工作尚难确保,自无法安插沪厂工人。劳方则认为,三友实业社已开厂20余年,历年盈余殊为可观,而沪战中损失实属甚微,况且杭州分厂照常不辍,以总厂盈余开杭州分厂,而将总厂工人弃而不顾,揆诸法理人情,均有未合。认为市政府未加详察,即草率批示,所谓局部开工,不啻予资方以解雇大部分工人之便利③。从上述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经纬可以获知,此次劳资纠纷起因于资本家停业,而非工人罢工。资本家停业和工人罢工是劳资纠纷中常见的两类事件。以往学者考察二三十年代劳资纠纷时,主要关注工人罢工,而较少注意资本家停业所引发的冲突。实际上,自国民党执政后,因工人主动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减少,而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④。据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统计,1928—1932年间,全市共发生劳资纠纷千余件,其中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所引发的纠纷占60%以上⑤。罢工和停业是劳资双方以中止工作作为保护各自利益的手段。前者的主动权操于劳方,而后者的主动权操于资方。上海的情形显示出劳资纠纷主动者逐渐由劳方向资方转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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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①②③④⑤《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5—6页。
陆思红:《上海劳资纠纷之趋势》,《商业月报》10卷2号;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问题初探》。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经纬,参见《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
164—165页;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编《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中华书局,1934年,8—9页。
三友实业社总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1931年奉上海市社会局令改名为“上海市第七区棉织产业工会”。
胡超吾:《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记》,《民众运动月刊》1卷3期,1932年10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1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