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及“五险一金”管理办法word资料22页
中国公司福利五险一金常识共22页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
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差别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职工工伤认定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以下待遇:a.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b.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月本人工资支付。
c.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d.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五、工伤预防与康复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3. 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工伤康复,帮助职工恢复劳动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加滞纳金支付。
3. 职工故意造成工伤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五险一金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职工保险方面的福利待遇,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激励与稳定人力资源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岗的全体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实习生、兼职及临时工)。
3职责和权限3.1行政人事部人员起草;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执行。
3.2行政人事部是公司社保/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缴交操作相关事宜。
3.3财务部负责社保/公积金费用的缴交相关事宜。
4术语和定义4.1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4.2住房公积金是公司及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5文件内容5.1原则5.1.1公司员工只能在一地缴纳五险,不得重复缴纳。
5.1.2原则上五险一金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地、档案所在地、工资发放地保持一致。
5.2社保参保资格条件及范围5.2.1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其中男职工60周岁(含)以上、女职工50周岁(含)以上可不参保。
5.2.2身份证位数必须是18位的方可参保。
5.2.3新员工在15号之前进入公司的当月给予增员参保,15号(含)之后入职的次月参保。
5.2.4新增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后,行政人事部则为其办理“五险”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5.2.5社保缴纳为每一名员工应尽义务及享受权利,公司将为每一名入职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实习生、兼职不购买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不予录用;其中,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参加单位缴纳社保的员工,单位不做折合成现金或银行转账等其他方式补偿给员工个人)。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缴纳与登记第三条公司应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做好以下登记工作:1. 员工入职时,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2. 员工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终止手续。
3. 每年对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确保缴纳无误。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五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立即报告公司,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六条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经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待遇:1. 医疗费: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2.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死亡,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4. 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四章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完成,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待遇的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安全生产和稳定发展。
单位五险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本单位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公司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20%,员工个人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8%。
第五条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员工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七条养老保险缴费开始时间:员工入职之日起。
第三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八条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公司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9%,员工个人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2%及固定费用10元。
第九条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条医疗保险缴费开始时间:员工入职之日起。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第十一条失业保险缴纳标准:公司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2%,员工个人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1%。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缴费开始时间:员工入职之日起。
第五章工伤保险管理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缴纳标准:公司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0.5%,员工个人无需缴纳。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缴费开始时间:员工入职之日起。
第六章生育保险管理第十七条生育保险缴纳标准:公司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0.8%,员工个人无需缴纳。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缴费开始时间:员工入职之日起。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公司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8%,员工个人缴纳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8%。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购买工伤保险,全面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四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参保标准,对所有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的参保管理。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从入职之日起即参加工伤保险,离职员工停止参保。
第六条员工需如实提供参保所需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将不得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退休待遇等。
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工伤保险申请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将协助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确保员工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工伤事故。
第十四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制造工伤、伪造工伤证明材料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未如实报告工伤、迟报工伤或隐瞒工伤情况,将影响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工伤保险或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认定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申报、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伤保险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协助受伤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法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享受工亡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23年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

2023年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险费使用效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所有在册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国家必要的财政补助以及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赔偿第六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公安、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鉴定确认为工伤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工伤等级进行赔偿,并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亡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赔偿比例。
第八条工伤保险相关事故的认定和赔偿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赔付和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操作和流程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管理第十条所有在册员工应按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费用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固定金额的缴纳方式,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核算和缴纳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负责,确保及时、准确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用于工伤保险的赔付和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经过审批,并建立相应的账户和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透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豹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及“五险一金”管理办法第一章工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交纳: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交纳由人力资源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领导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财务总监工会主席人力资源科科长成员:人力资源科科员(一)组长职责:负责对公司工伤管理各项工作的布署和落实。
(二)副组长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具体协调安排工伤管理各项的具体工作。
(三)成员职责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公司工伤事故的情况。
三、工伤报告第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向工友或现场人员发出求救信号,现场人员或工友在力所能及的救助下将工伤职工救离危险现场,同时立即向调度室或救助人员自己科室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第七条调度室或救助人员科室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安全科汇报,同时向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
第八条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第九条安全科将工伤事故报告于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在24小时之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县级劳动部门。
四、工伤急救第十条井下发生工伤事故后,井下值班安检员和跟班队长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抢救,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一条调度室接到工伤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安全科、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申请紧急救援。
第十二条值班领导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有关应急救援队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人员伤害程度,制定抢救方案,进行抢救,直至将受伤职工抢救出井,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及地方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办公室必须每天留有值班车辆和值班司机,以备在第一时间对伤员急救。
第十四条财务科要留有足够资金,以备对伤员急救时医药费使用或其他急救费用支付。
五、工伤认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煤矿日常生产,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五)未经任何授权,许可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六)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七)从事不利于煤矿生产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伤治疗及费用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蒲县人民医院。
工伤职工必须在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医院开具转院证明,转院治疗后及时提供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因个人原因转院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九条受伤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调度室报告值班领导后送公司指定的医院救治,单位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条受伤人员原则上由单位相关人员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就医时要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意见,不得点名开药或要求做一些与伤情无关的检查,否则,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所用药品和器械,凡是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由工伤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工伤人员住院时,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临床痊愈后,尊重医嘱,应及时出院,否则,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住院工伤人员每日要确认自己当日费用明细清单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生活补助和陪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疗期间医药费,由家属提出申请,所在科室领导同意签字,在治疗康复后统一进行结算,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由工伤本人承担。
七、工伤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工伤职工申请或人力资源科通知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最后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经治疗康复后,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人员对工伤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交县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二章五项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条缴费基数的核定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长假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3、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我矿工作的,其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到企业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人力资源科报到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复转军人:复转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技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大中专学校派遣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新招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调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新调入职工,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到人力资源科报到,以便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未及时转移手续而导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1、个人账户的转移(1)公司内部个人账户的转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职工在调出本矿时,人力资源科社保办事员开社保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本人凭介绍信到社保机构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最后到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科报到,即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调出集团公司外的对调离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跨统筹范围转出的人员,填写《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六联)同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证明材料。
本人带转移资料到某公司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停缴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1)调离本单位的;(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4)农民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5)出国定居的;(6)死亡;(7)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3、个人账户的支付与继承(1)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金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经复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第二条失业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
城市户口个人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第三条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支付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在册职工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职工失业的。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般条件(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发生非自愿失业的原因不在失业人员个人,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甚至破产,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停产等客观原因,或者是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的,这部分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