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可以选择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的批复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

起诉状原告:XXX被告:XXX保险公司一、原告为XXX,男,XXX,唯一识别信息号码为XXX,住宅区域为XXX。
二、被告XXX保险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资质。
三、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本市交通警察部门申请了交通事故赔偿。
四、经过调查比对,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系对方全责,并对原告进行了医疗鉴定。
鉴定结论为:头部受伤,颈部受伤,全身软组织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原告有权获得相关赔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逝去,或者致人身伤害的,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强制保险,对符合规定的赔付范围应当给予赔偿。
六、原告依法对XXX保险公司进行了交强险赔付申请,被告XXX保险公司未履行应尽的赔付责任。
七、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XX元、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精神抚慰金XXXX元,共计XXXX元。
2、由被告XXX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特此请求。
原告: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法院:由于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我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事故发生后,我进行了全面的医疗治疗,并经过了专业的医疗鉴定,证实了头部受伤、颈部受伤以及全身软组织损伤等严重伤情。
然而,我所依赖的强制保险交强险,却未能如期给予应有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交强险是一项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保险。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交强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我所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严重伤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精神抚慰⾦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精神抚慰⾦是在受到⼈为伤害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的赔偿⾦额。
在法律中法规是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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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法律依据1、2001年3⽉10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第⼋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2004年5⽉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总数50000元以下的⾦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处理。
(⼆)当事⼈⾝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就是说,一般只有诉讼才有。
关键是:根据当下的实践和判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一般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一般在5万以内,很少超过11万,相当于交强险已经覆盖了这笔赔偿费用,所以,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就是给保险公司送钱,完全没有必要。
二、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赔偿包括一般性的精神损害,以及严重的精神损害。
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以及2000元。
严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以及1万元。
如果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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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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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导言】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身体带来伤害,还有可能对其精神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赔偿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精神损害的程度、持续时间、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车祸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车祸事件中遭受到的精神上的创伤和压力,这种损害通常并不是直接可见的,但却对受害者的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法律上,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被视为对受害者精神上痛苦和烦恼的补偿。
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证赔偿金的公平与合理性。
二、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车祸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根据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改变来判断。
通常而言,如果受害者出现了焦虑、抑郁、恐惧等症状,或者在社交、工作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改变,都可以视作精神损害的一种表现。
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法律可能会给予相应的抚慰金赔偿。
2. 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还需要考虑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
如果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持续的负面影响,那么相应地,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更高。
3. 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另外,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如果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明显的影响,那么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4. 医疗证明和鉴定如果受害者主张遭受车祸精神损害,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
根据医生的诊断和鉴定结果,法律会更加客观地评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情况,从而确定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三、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程序1.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受害者认为车祸导致了精神损害,并希望获得相应的抚慰金赔偿,通常需要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 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案件1【主要案情】高某酒后驾驶,行经须减速让行路段未减速,直接冲撞人行道上的梁某,致其二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之后,梁某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高某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高某对其他赔偿项目都予以认可,唯独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内容,刑事案件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判解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连受理都不予受理的话,更不用谈什么承担赔偿的问题,而且通过刑罚已足以体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慰藉。
因此,应当驳回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院的上述批复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常情况下,犯罪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化的结果。
既然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都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理由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况且,刑罚只能是惩罚犯罪分子已成事实的犯罪行为,并不能代替赔偿被害人之精神损害。
因此,为全面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支持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通常理解,精神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精神活动的损害。
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因其人身权利等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伤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则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费,或称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责任限额中优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收稿日期:2012-11-08作者简介:冯思婕(1988-),女,上海人,硕士,从事法律与金融研究。
交强险责任限额中优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冯思婕(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的拥有量日益攀升,人们已习惯将其作为出行的重要工具,但机动车在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快速增长的事故发生率。
为了避免因肇事方财力有限而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防止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交强险制度应运而生。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在其法定赔偿范围中,首次纳入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文表述可见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该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种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扩大,无疑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投保人通常会考虑到交强险在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赔付上有限额规定,为求足额赔付而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且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总计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上的难点。
商业三责险不同于交强险,它以盈利为目的,故保险公司通常对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了障碍条款,对于受害人来说,当无法在商业三责险中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交强险的赔付顺序直接决定着获得理赔的最终金额。
二、三种处理方法及评析(一)交强险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于物质损害赔偿这一观点被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集团所普遍接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印发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更成为其观点的支持和依据,该文件在“赔款计算”第(7)项中规定,“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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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请示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