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0讲笔记
民法笔记整理

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民法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2、形式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以同质救济为原则)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观念1、概念: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2、民法是私法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1民法与经济法2民法与商法3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1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
2形式渊源:指法的创立方式或说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3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4我国的民法渊源:1制定法2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4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民事习惯①习惯指人们乃至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期反复适用所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
②作为民法渊源的民事习惯必须具有四个条件:a有习惯的事实b有为法之意思c无法律明文规定d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e须把握习惯适用的时空因素(一般照顾少数民族)第五节民法的适用1概念: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2民法的适用原则: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⑵强行法优于任意法⑶类推适用⑷例外规定排斥一般规定第六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⑴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谓民事权利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也不得限制或剥夺。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民法笔记.

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民法六讲》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06
见义勇为 者也要注 意自身安 全
体育器材造成损 害的赔偿责任
儿童扒乘飞机造 成损害的责任
典型的替代赔偿 责任
“新西兰计划” 流产的启示
飞机改道扰民问 题的解决方案
患者权利应当得 到保障
“老虎伤人”事 件的侵权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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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问题 价值诚信Fra bibliotek权利人格权
精神
保护
老师
赔偿
国家
目录
01 第一讲 民法总则篇
02 第二讲 人格权法篇
03 第三讲 物权法篇
04 第四讲 债法篇
05 第五讲 家事法篇
06 第六讲 侵权法篇
价值与欠缺
编纂民法典必须 肃清苏联民法的
影响
关于规则与秩序 的对话
有感于欧洲加快 统一民法典的进 程
建设诚信社会的 必要权利牺牲
诚信观念与诚信 原则
主体与客体
主张权利有理但 也不应当“较劲”
第二讲 人格权法篇
01
民法典人 格权法单 独成编不 存在政治 风险问题
02
死者人格 利益应当 得到法律 保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 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中组 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2日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 见》的通知。杨立新老师多次为机关单位领导干部讲授民法课,本书即来源于他授课内容的总结与升华。杨老师 讲课生动幽默,既有现实关照,又有理论高度,融案例、知识、思维方法于一体。全书共分为六讲,即:民法总 则篇、人格权法篇、物权法篇、债法篇、家事法篇以及侵权法篇。
民法六十讲

今天在法法网上看到的,李建伟老师发的,和大家分享一下。
众合《民法60讲》重大勘误汇总(一)《民法60讲》第161页,【例4】的答案有误,应该是“不予支持”。
原因是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了。
(二)《民法60讲》第441页,第5-7行的“【特别注意】”这三行整个删去。
同时【例1】的答案应该改为“能”。
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不是抵销的障碍。
以上表述自相矛盾了。
关于正确的表述,请看第442页的【例1】。
(三)第448页,第四行也即任意解除权情形的第1种,删去。
原因: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不属于任意解除权。
同页,第9行,也就是第6种情形,改为:《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以及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原因:寄存人,按照第1款规定,都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形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第411页,第1题的答案,应该是:ABD.书中漏印了B项。
第485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
(五)1. 第355页,最后一段,写着《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应适用相对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删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这句话。
相应地,本页的下图第四行,也把“绝对无过错责任”修改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一栏“无”替换成“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2,第299页第9行的”不适用过失相抵“,修改为:”有条件的适用过失相抵“。
3.第328页,例1的答案,将”当然“以及以后的部分全部删去。
4,第406页,倒数第10行,修改为”追认的形式包括明示与推定形式,沉默不作为追认的形式“。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二、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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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监护(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三)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人权利能力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
法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特别企业法人:民事行为及代理一、民事行为:二、委托代理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诉讼时效制度一、种类:1、一般:2年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二、起算:(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中止、中断人身权制度基本理论精神损害赔偿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2、肖像权侵权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2)营利目的3、名誉权4、姓名权5、荣誉权(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2、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方法(民通意见140条与精赔第1条第2款的结合适用)(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1、三种侵权方式(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五)特定身份权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三、起诉主体(一)受害人(二)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三)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物权制度基本理论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恶意: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善意取得1、要件:动产、合法占有、善意、有偿。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埋藏物、有产权对抗效力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
占有制度有权占有占有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一、占有推定(1)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关系(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占有物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要承担。
(2)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应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等返还权利人,不够的,有过错的恶意占有人要赔偿。
共有关系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民法: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商法: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有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 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权、宅基地使用权他物权担保物权 :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一、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国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归国有的土地。
矿产、水流、野生动物。
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
国家专属资源外都可归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 (一) 居住:70年。
(二) 工业:50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40年。
(五) 综合或其他:50年。
三、典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1、设定:书面合同、登记、期限不超过20年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使用收益、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或出租、买卖不破典权、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在典物价值范围内)、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取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典权设立20年内)3、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设定抵押权、原价回赎权(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4、典物风险负担(不可抗力):(1)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2)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5、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3、相邻关系中法律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深度依当事人自由设定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时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