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版标准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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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介绍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介绍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介绍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简介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成立,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注册资本金40亿人民币。

中国信保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商帐追收、资信评估、保单融资等。

2005年开始,为服务于出口产业链条、提升重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务院批准中国信保向国内企业试行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服务。

二、什么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服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针对中国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风险而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

中国信保的国内贸易险保险单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风险保障: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安全,是保险单的基本功能;寻求信用销售的风险保障,也是企业的最基本保险需求。

在此基础上,只要企业履行了保险单的相关义务,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就会得到全面的保障。

(二)融资推动:由于企业在应收账款上可能的损失都会得到中国信保的保险保障,因此通过借助中国信保提供的保险服务,企业的资质可以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获得贸易融资。

如果企业的供应商也获得了中国信保的保险服务,企业也可以借助中国信保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企业的资信评价,使供应商容易接受企业提出的信用采购方式,间接满足企业的供货商融资需要。

(三)财务规划:通过“信用保险+贸易融资”模式,保险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实现收入的提前确认、改善DSO等目的,从而改善报表结构,提高企业价值。

(四)市场拓展:通过保险单的风险保障功能,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得以转移,企业将腾出更多的精力开拓市场,同时通过采取更宽松的交易方式,增加老买方对企业的采购量,更好的巩固企业和买方的贸易关系。

三、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流程(一)企业与中国信保洽谈合作方案企业首先可以梳理一下自身的贸易流程、信用政策和买家结构,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与中国信保洽谈并商定具体的合作方案。

特险业务简单介绍

特险业务简单介绍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险业务承保范围以及赔付比率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险业务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大类风险。

1.商业风险即国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国外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赔付90%)国外债务人拒收货物 (赔付损失的80%)国外债务人拖欠货款 (赔付90%)国外债务人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是国外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是开证行或保兑行。

2.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由于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动导致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包括:1)债务人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 (赔付90%)2)债务人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进口 (赔付90%)3)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消 (赔付90%)4)债务人所在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赔付90%)5)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骚乱、暴动等 (赔付90%)(二)、特险业务简单介绍特险业务是承保中国境内注册的出口企业在出口合同项下以任何支付方式进行交易、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出口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使出口企业受到的直接损失。

(三)、适保范围:货物、服务主要从中国出口;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要件齐全;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信和船舶项目放宽至3年);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信和船舶项目放宽至3年);各种付款方式(与现有保单条款不同);各种付款进程(现汇/延付);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四)、特险业务两类产品(五)、工程承包(或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承保模式介绍常见模式一:延付特点:承包商完成整个工程施工,业主分期履行支付义务一旦损因出现,后续损失全部发生保单可以为承包商提供风险保障以及大额融资常见模式二:现汇特点:成本投入和收汇基本匹配损因出现后,后续损失不再发生最大损失金额事前可控可以为承包商提供服务为优化现金流,适度搭桥融资常见模式三:出运前成本投入高 + 现汇特点:前期成本投入较高出运前融资需求突出三、费率厘定费率厘定考虑的主要因素:出口国别、买家资信、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投保金额。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现汇项目的风险

现汇项目的风险

现汇项目的风险多年来,中国承包商执行了大量境外政府现汇项目,这些项目往往是企业眼中公认的“优质稀缺品”。

然而回顾历史,又有大量企业在这看似低风险的业务上栽了跟头——有的企业历经多年追回欠款,有的企业可能仍在和国外政府漫长“拉锯”,有的企业甚至从此退出一国市场……那么,执行政府业主的现汇项目,是否真的没有风险?这个问题值得进行一番探讨。

政府业主项目可以从资金来源的维度简单分为两类:一类是资金来源于境外贷款的项目,例如多边机构贷款、两优贷款、出口信贷等商业贷款或援助贷款;另一类是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对于贷款项目,承包商往往天然认为有了贷款就一定能够收到工程款。

现实情况是,按照惯例,贷款协议会详细约定大量的放款前提或违约条件,一旦未能满足某一条放款条件或触发某一项违约情形,银行可以选择暂停放款。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下行,多个非洲国家财政收入锐减,接连发生主权债务违约事件。

东非某国出现某笔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情形,触发了对外贷款协议中的交叉违约条款,导致该国不论是援助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均暂停放款,也直接造成多个中国承包商无法收到在建项目款项。

去年3月,鉴于缅甸国内局势,亚开行宣布对该国所有主权项目暂停放款,截至目前,仍未恢复放款。

2021年,中国信保就中非某国水电站项目向某央企支付保险赔款超过5700万美元。

该项目是该国重点民生项目,资金来源于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融资。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冲击,该国长期累积的债务问题与疫情影响交织,导致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遇到困难,业主出现支付拖欠。

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在特定合同保险项下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中国信保进行了相应理赔。

另外,虽依照多边机构内部规定和贷款协议约定,贷款资金须专款专用,但非洲某国曾出现相应援助资金监管不严、被地方政府部门挪用的情形,这也直接导致了承包商无法收到工程款项的问题出现。

对于政府财政项目,大部分国家的政府预算,仅覆盖一个自然年。

如受政治、经济突发事件影响,不排除该国第二年不再列支相应预算,况且,即使相应款项已被列支,仍可能出现被挪用或者无法在具体项目中落实的情形。

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合作操作指引

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合作操作指引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且买方接受货物后, 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或买方拖欠货款所发生的应收帐款损失的风险。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 保税区)销售。适保信用销售的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
承保风险 ¾ 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 损失赔偿 ¾ 对投保企业所遭受的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内的应收帐款损失,中国信保都
2.三重管控体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企 业需求在企业双方交易前进行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帮助企业了解评估买方信用, 提前防范风险;交易中进行行业与买家风险分析、应收账款监控,确保应收账款 安全;风险发生后进行核实赔付、商帐追收,维护企业利益。
3.权威风险管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着丰富的大型项目、国内贸易 信用保险承保经验,技术实力雄厚,在国家外贸风险防范体系和国内信用体系建 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覆盖全国的服务机构网络,与 当地政府、银行和企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国内 500 多万家企业的资信资料, 可获得 50 多万家企业的年度更新财务信息。
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Tianjin Branch
产品功能 ¾ 控制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¾ 化解贸易风险,弥补坏账损失: ¾ 灵活结算方式,创造贸易机会; ¾ 管理应收账款,优化报表结构; ¾ 提高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 客户利益 ¾ 保障财务安全——保障您应收账款的安全,帮助您规避财务风险。 ¾ 促进业务发展——帮助您从现金交易转向信用结算,提高市场竞争能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编辑本段]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编辑本段]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 19 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

1919 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

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 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 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 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 和1946 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概述(PPT 69张)

出口信用保险概述(PPT 69张)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在1983年开办的
保险机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1年12月18日成立, 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承保的风险范围比较广 险
商业风险政治风
政策性强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五、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领域
(一)承保的范围 货物出口 技术出口 工程承包 对外投资
(二)承保的商品
所有商品,重点: 机电产品 有贸易方式 重点:一般贸易方式
(四)承保的结算方式 各种结汇方式 重点:托收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提高出口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贸易规模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扩大银行业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出口企业收汇风险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指导企业更好开展业务 增强本国承包商的国际竞争力 增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能力
*出口企业防范信用风险的方式选择
损失 -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因单单不符、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所造成的损
失 -单据不全引起的损失 -假信用证引起损失 -提交单据前所发生的损失 其他损失
(六)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信用期限
(七)被保险人义务 适保商品出口全部及时申报,并缴纳保险费 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证销售合同真实,有效货物
付令 -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战争、骚乱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事件
(五)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违约引起的损失 信用限额撤销时,所发生的损失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通常由货运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买方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银行放单、承运人放货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买方未取得相关文件引起的损失 -风险已经产生或买方根本违约,卖方依然发货造成的

202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正规范本(通用版)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1. 简介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简称本合同)是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的保险产品。

该合同旨在保障出口企业的利益,减轻出口风险。

2. 保险合同的定义本合同主要包括要素:•合同的目的和范围•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金额和费率•信用评级和核保•保险费缴纳和赔款支付•合同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3.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合同的目的是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信用保险服务,以减少因海外交易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出口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产品类型•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商业环境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 保险期限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保险期限内,出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续保,需提前30天向中信保提交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5. 保险金额和费率保险金额是指出口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所享有的最高保险限额。

保险费率是根据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所处行业来确定的。

具体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由中信保根据实际情况与出口企业协商确定。

6. 信用评级和核保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决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重要指标。

中信保将根据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并决定是否核保该企业。

7. 保险费缴纳和赔款支付出口企业在合同生效时需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得出。

中信保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理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

8. 合同解除和终止出口企业可以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信保。

同时,如果出口企业在合同期限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中信保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9. 争议解决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争议应由中信保和出口企业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结论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旨在为出口企业提供全面的信用保险服务,以降低海外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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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

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 仅承保开证行风险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五)、第十条(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六)变更为:在开证行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开证行破产证明。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二条(一)变更为: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三)变更为: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1. 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款项;2.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

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2. 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五)、(六)、第十条(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开证行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三)增加以下内容: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六、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

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一、本保险单除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的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因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同样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五)变更为: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尚未确立债权部分的损失,即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2.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三、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应扣除由于被保险人未完成合同或由于其它原因未发生的费用。

四、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

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A4. 仅承保政治风险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中的商业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B1. 担保(适用于非融资类业务)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对于有付款担保的商务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方按担保合同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对担保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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