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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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一)货物从中国出口;(二)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三)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3.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4.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6.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二)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四)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银行、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六)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七)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八)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九)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十)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中信保进出口特险

中信保进出口特险
事故,中信保能够迅 速响应,协助企业进行索赔、理赔 等事宜,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损 失。
持续风险管理服务
中信保不仅在风险发生时提供服务 ,还为企业提供持续的风险管理服 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价格合理
透明定价
中信保的保费定价公开透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 保险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亿元人 民币,是国内规模较大的 保险公司之一。
中信保拥有完善的保险产 品体系,涵盖了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 多个领域。
主要业务
01
中信保的主要业务包括进出口特险、国内信用保险、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等。
02
进出口特险是中信保的特色业务之一,主要为客户提供全球范
围内的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等服务。
易中得到全面保障。
灵活定制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业 务特点,中信保可以提供 个性化的保险方案,满足 企业在不同贸易环节的风
险管理需求。
特殊风险处理
针对特殊风险,如战争、 恐怖主义等,中信保能够 提供快速、专业的处理方 案,帮助企业降低损失。
服务优质
专业团队支持
中信保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为 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的保险咨 询和服务,确保企业得到最优质
优惠措施
对于长期合作的企业,中信保还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降低企业 的保费负担。
优质服务与合理价格
中信保以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为企业提供进出口特险保障, 让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加安心、放心。
04
中信保进出口特险的应用场景
货物运
货物运输保险
中信保进出口特险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提 供风险保障,确保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
特殊风险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浅谈出口信用保险班级:学号:作者:摘要:国际市场买方市场的特征给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出口商在赊销和跟单托收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要承担巨大而复杂的风险。

在这一困难条件下,各国为了谋求有利的国际贸易地位纷纷制定出本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来为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只算“后起之秀”。

目前在欧洲发展较快,而美国和亚洲是一个有望快速拓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地区。

说到亚洲,谁也不会忽视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几乎是个新生儿,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国内企业而言,国际贸易一方面有很大的进展,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建议目录摘要 (1)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3)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3)(一)政策性 (3)(二)保证性 (3)(三)专门性 (3)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4)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4)(一)信用保险 (4)(二)延长期保险 (4)(三)中长期保险 (4)(四)特定保险 (4)五、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4)六、认识和解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5)(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5)(二)政策建议 (5)参考文献 (6)浅谈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 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 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 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 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 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 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 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 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 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 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 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 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 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 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 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获得融资便利
案例
• 竞得伊拉克USD1500万
标的 • 但是, –2亿元人民币流动资 金无法解决 –巨大的风险难以承受 结果
• 用保险单向中行进行押
出口信 用保险
汇解决了资金短缺 • 截止目前所有货款均已 收汇 • 800万欧元的中标项目将 继续投保
提供资信调查报告
案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2.1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的费率(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的费率(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费率表(2013版)
一、基准费率
二、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可承保营业额(赊销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调整系数3×调整系数4
投保时,按照保险期间内预计赊销额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根据保险期间内实际赊销额计收实际保险费。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1。

银保合作新领域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应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银保合作新领域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应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信保
出口商
中国
商务合同
进口商
1.进出口商之间签署商务合同,形成商品流;
外国
2.若进口商无力以现汇形式支付全部货款,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所在国银行申请出口信 贷,或者出口商可以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国银行,进口商可以分期 偿还款项;
3. 银行或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付款风险;
4.中国信保为银行或出口商提供保险支持。
案例3
项目名称:G国选矿厂项目 合同金额:3687万美元 承包商:BZ公司 项目业主:BN公司 买断银行:C银行 预付款比例:15% 合同期限:17个月 付款方式:进度确认债权,12个月内付清。
搭建结构,降低风险,帮助承包商取得订单。
案例3
BN 铁精粉销售 合同 铁精粉 购买商 EPC合同 监 管 账 户 BZ 应收账 款卖断 C银行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定损核赔——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 应在六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 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另有规定除外。
明确了理赔时间,使取得赔款的时间更加确定。 更加便于保单进行融资。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第二十二条 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本保 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 (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收到足额 保险费; (二)商务合同生效。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产品修订后特点
保单模块化,批注标准化 产品实质性内容维持不变 更加适应项目承保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拖欠——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 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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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基础费率表
二、标准批注费率调整系数
结合实际业务经验,设定各标准批注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下:
(一)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使用信用证支付且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
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在合同项下部分款项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支付部分仅承保开证行风险时,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
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4.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四)A4 仅承保政治风险仅承保买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不承保买方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2-1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B1、B2 担保在担保作为我公司承保前提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6-1
可根据担保方实力进行相应调整。

(六)C1、C2、C3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一般代理出口、共同卖方
上述三个批注均为承保模式项下对应的批注,不涉及风
险变化,因此不涉及费率调整
(七)D1、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5
(八)D2、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1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A3 批注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系数:0.4-
1.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九)D3、D6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15。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1.0-4.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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