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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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一)货物从中国出口;(二)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三)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3.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4.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6.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二)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四)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银行、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六)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七)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八)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九)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十)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其他相关单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符合以下条件的被保险人签订的国内贸易合同(以下简称“贸易合同”):(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二)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或提供服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买方破产“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二)买方拖欠应收账款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如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等待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二)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五)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贸易合同中包括有偿劳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尚未提供或尚未完全提供,未提供劳务部分的报酬;(二)被保险人向关联方的交易发生的损失;关联方的定义见本条款第四十四条;(三)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交易或申报后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贸易合同下的损失;(四)买方信用限额撤销通知的生效日期之后,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而发生的损失;(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任何的利息损失;(六)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责任
PICC信用险业务优势
24
PICC信用险发展历史及经营业绩
1988

1996

2001

200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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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 获批自1月 1日起,试 点开展短 期出口信 用保险, 成为国内 首家具有 资格从事 该业务的 商业财产 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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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的其他产品

特定买方保险:特定买方+非证支付方式

特定合同保险:特定合同(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产品
的出口)+非证支付方式

买方违约保险: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分期付款+出运前出运后风 险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出口票据保险
外派劳务信用保险
内容提要
1 2 3 4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常识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基本产品
伊朗和美国干上了!——货发了,钱汇不出来了,买家不付款,赔不赔? 孟加拉骗子!——货发了,没付款银行就放单了,买家不付款,赔不赔? 曾经的枭雄卡扎菲!——货发了,打仗了,买家找不到了,赔不赔? 津巴布韦天天发新钞!——货发了,外币贬值了,买家不收货,赔不赔? 本币升值的苦恼!——货发了,本币升值了,货款盖不住成本了,赔不赔?

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以下简称“出口信保押汇”)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出口信保押汇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银行出口押汇管理办法》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综合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承保中小型出口企业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保押汇是指出口商在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本行,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本行向出口商提供有追索权的在途资金融通的短期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信保根据保险单规定定损核赔后,将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本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保险中条款确定。

其中,全套保险单包括《投保人声明》、《保单明细表》、《保险费率表》《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和贸易险业务承保条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单》。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如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保险责任指出口企业按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者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其中,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撤销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保险人合理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履约付款义务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分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

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3项: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3.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1.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1.保障您的收汇安全2.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3.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肋一臂之力4.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5.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您解决奖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6.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

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相关款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买方拖欠货款即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付款期限后四个 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展延,赔偿等待期为该展延期限后四个月;2、买方拒 绝收货及付款即本条款第一条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货物重新卖出或处理完 毕后一个月;
目录
01 基本概念
02 相关款项
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名词解释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 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 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 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 (D/A)方式或赊账(D/P)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 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内容摘要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份保单,它为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提供保险。然 而,在某些情况下,经过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放帐期可以延长到360天。这种保险在国际贸易 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为出口商提供了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并更放心地开展 业务。
相关款项
除外责任第二条 无论其它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概不负责: 1、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 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 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本条款第十八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其业务流程课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其业务流程课件
信用评估、控制货源质量等。
案例二:某企业理赔过程及结果
总结词
理赔流程与结果分析
详细描述
该案例详细描述了某企业在发生出口信用风 险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过 资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最终获得保险 赔偿的过程。同时,对理赔结果进行了分析, 总结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三:某企业追偿成功案例
支付
对于决定赔付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赔款。
追偿与代位求偿
追偿
对于已决未付的案件,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进行求偿。
05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投保流程及风险管理
总结词
投保流程详解
详细描述
该案例介绍了某企业如何进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包括了解保险产品、填写投保 单、提供资料、缴纳保费等步骤,以及在投保过程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如对买家进行
理赔处理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 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处理, 确保出口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03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政治风险
评估出口目的国的政治 稳定性、政策连续性和
贸易环境。
商业风险
分析买方的信用状况、 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
运输风险
汇率风险
考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 延误、损失和纠纷。
评估汇率波动对出口收 入的影响。
风险评 估
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基于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
评估风险损失程度
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对出口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一、保单承保
• • • • (一)投保 (二)拟定承保方案 (三)签发保险单 (四)保险合同续转
(二)拟定承保方案
• • • • • • 1.投保单 2.保险单条款 3.保险单明细表 4. 费率表 5.国家(地区)分类表 6.批单
二、买方承保
• • • • • • • (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 (三)进口商风险评估 (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 (五)信用限额的审批 (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 (七)风险监控与信用限额调整
一、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 • • • • • (—)综合保险 (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二)统保保险 (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三)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四) 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s Insurance)。 (五)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六)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leak of Contract) • (七)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Specific Insurance) • (八)出口票据保险(Export Bill Insurance)
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内容及特点 第二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 第三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 赔与迫偿
本章学习重点
• 1.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 特点; • 2.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 • 3.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 • 4.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内容; • 5.熟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单据 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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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损失
• (一)被保险人提交通知书的时间及要求 • 1.无论是在信用证还是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被保险人在获悉保单所列的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 生、买方或开证银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开 证银行拒绝承兑、买方已拒绝受领货物等情况后, 应在获悉上述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 人提交通知书。 • 2.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在获悉买 方拖欠货款,则应在应付款日后60天内,向保险 人提交通知书。 • 3.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在开证银 行拖欠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通知书。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 (3)进口商的过失导致的损失。 (4)第三方的责任。 (5)其他损失。
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 (一)明显的政策性 • (二)商业化运作 • (三)风险不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节
二、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 及除外责任
• (一)承保风险 •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包 括两大类: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 • (二)除外责任 •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 的不予赔偿或补偿的损失。
1.政治风险
• 政治风险是指,在贸易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控制的前提下, 国外债务人,如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的国外进口商,或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国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动,导致上 述国外债务人不能或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或其他债务等各 种事件。主要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 (1)禁止或限制汇兑; • (2)禁止进口商所购货物进口; • (3)撤销许可证; • (4)发布延期付款令; • (5)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等。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
• 1.信用限额的申请 • 2.特殊信用限额的申请 • 3.信用限额的重新申请与追加申请
(三)进口商风险评估
• 1.国别(地区)风险评估 • 需要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挤、法 律环境,特殊贸易限制,尤其关注其财政实力、外汇储 备;外汇管制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 • 2.进口商资信调查 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是保 险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程序之一。资信调查内容主要 包括:进口商的基本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 银行融资与抵押记录等。 • 3.进口商风险评估 • 保险人对进口商的各项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特别 是对其财务状况重点分析,预测其经营状况、短期偿债 能力、长期发展趋势,最后对其未来的信用风险做出比 较科学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依据和参 考。
第一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内容及特点
•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Short-term 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承保信用期限在 180天内或扩展承保信用期限在180以上、360 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 /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商业信 用为付款条件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出口, 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 出口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
(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
• 进口商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某一进口商, 依据对其风险评估的情况,核定的最高可 授信额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使用风 险评估模型 (RAM),对进口商给予评级并 据此给予总限额。若进口商的正面或有利 信息较多,则授信额度较大,反之,则降 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五)信用限额的审批
(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
• 信用限额包括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 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规定一定的限制条 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 •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跟额的使用分 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循环使用两种情况。 • 信用限额涵盖原则是指,在同一保险合同 下,对同一进口商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 能有一个有效信用限额。
• 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保险人开始审批信用 限额。保险人依据有效控制风险原则,在总限额 可授信余额范围内合理审批有效信用限额,尽可 能满足被保险人最大信用限额需求。 • 保险人在审批有效信用限额时参考的主要因 素包括:贸易合同金额、货物出运时间和频率、 最高单批出运金额、信用期限、支付方、国际惯 例、出口货物的特性、运输方式与时间、进口商 付款意愿和偿付能力、贸易双方交易的历史、被 保险人内部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等。 • 如果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后,则将《信用限 额审批表》送交被保险人备存。
(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
• 1.出口申报 • 2.缴纳保险费
第三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的理(索)赔与追偿
• 理赔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收汇损失进行定损 和赔偿的过程。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 保险权益,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的直接体现。 这项业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就是索赔。 • 追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后,取得代位追 偿权,向进口商或有关银行(债务人)等调查致损 原因,追索债务的过程。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保 险人的权益,其追偿收入直接弥补保险人的风险 基金。
一、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 • • • • • (—)综合保险 (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二)统保保险 (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三)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四) 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s Insurance)。 (五)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六)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leak of Contract) • (七)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Specific Insurance) • (八)出口票据保险(Export Bill Insurance)
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内容及特点 第二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 第三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 赔与迫偿
本章学习重点
• 1.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 特点; • 2.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 • 3.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 • 4.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内容; • 5.熟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单据 及其内容。
• • • • • • • • • •
保险人的权益比例=32/50=64% 被保险人的权益比例=1—64%=36% 保险人应分摊的追讨费用为: 5×64%=3.2万美元 被保险人应分摊的追讨费用为: 5×36%=1.8万美元 保险人应分享的追回款为: (45—5) ×64%=25.6万美元 被保险人应分享的追回款为: (45—5) ×36%=14.4万美元。
(五)计算赔偿金额
•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险保险单条款第23条的规定,保 险人在计算赔款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 1.买方已付的、已抵债的和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 • 项; • 2.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 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 3.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 的部分款项; • 4.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属于开证银行或买方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 5.被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罚息; • 6.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 此外,如果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保险人核定的实际损失还包括 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用及滞港费 用等。
(四)确定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1.进口商拖欠货款,且承认其债务,被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义务, 则保险人即可定损核赔; 2.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责任属于进口商,在被保险人采取退运、 降价转卖等方式处理货物后,保险人可定损核赔; 3.如果存在贸易纠纷,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被保险 人获得仲裁或诉讼结果后,确认责任不属于被保险人时,保险人根据其 结果定损核赔; 4.进口商或银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且被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 义务,保险人可定损核赔; 5.进口商或银行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时,因破产债权的确认需要较 长时间,保险人一般先行按债权登记金额定损核赔,待破产清算结束, 债权确定后,保险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6.对有担保付款的情况,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之后,或者被 保险人请求仲裁或诉讼,在获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保 险人才可定损核赔。
一、保单承保
• • • • (一)投保 (二)拟定承保方案 (三)签发保险单 (四)保险合同续转
(二)拟定承保方案
• • • • • • 1.投保单 2.保险单条款 3.保险单明细表 4. 费率表 5.国家(地区)分类表 6.批单
二、买方承保
• • • • • • • (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 (三)进口商风险评估 (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 (五)信用限额的审批 (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 (七)风险监控与信用限额调整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程序
• •
• •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 承保方案、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与审批、出口申报 及缴纳保险。上述程序可归结为保单承保和买方承保两 部分。 一、保单承保 保单承保是指出口商决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并按照投保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向保险人 提出申请。这是投保人(出口商)向保险人发出订立合同 的要约,该要约有待保险人的承诺。这一程序主要包括 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等。 二、买方承保 买方承保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每一 个买方(进口商)的不同情况,对被保险人(出口商)确定 承保条件,通过批复信用限额确定保险人的最高保险责 任的行为过程。
四、追偿与分摊(享)
• 追偿是指保险人以自己的或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亲自或委托国外的追账公司或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 或银行)追讨其所欠被保险人的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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