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的业务管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出口企业出口后应收账款由于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信保融资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二)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三)企业在县级联社已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且核有相关的授信额度;(四)企业在县级联社无不良结算记录;(五)有真实贸易背景: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六)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七)企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能出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申报单》(附件一),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保险公司及县级联社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附件二);(九)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县级联社签订《代理索赔协议》(附件三)或《索赔权转让协议》(附件四);(十)合同约定卖方购买运输险时(如价格条款为CIF 或CIP),企业需购买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十一)尚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十二)对于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不得进行融资;(十三)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1. 简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信用保险,旨在保障出口商在海外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本手册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户手册,旨在为保户提供详细的使用指南和相关信息。
2. 保险范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贸易风险:包括买方违约、政治风险、转帐限制等。
•非商业风险:包括政治风险、货运风险、不可抗力等。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的具体需求和风险情况,制定适用的保险范围。
3. 投保条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
•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贸易信息和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
投保人应详细了解并满足以上条件,以确保能够顺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4. 投保流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流程如下:1.投保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包括投保金额、投保期限等信息。
2.审核评估: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基于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制定保险方案。
3.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缴纳保费: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缴纳保费。
5.出口保险单:保险公司出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投保人获得保险单后可进行出口贸易活动。
投保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逐步完成投保程序,以确保能够获得有效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5. 理赔流程在出现实际损失时,投保人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立案通知: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与投保人进行沟通。
3.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承担理赔责任,并通知投保人理赔结果。
4.理赔支付:若理赔申请获得批准,保险公司将按照理赔金额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投保人应在理赔申请时,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配合理赔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加强和规范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信用保险指国家为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是指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得到保险公司核准买方信用限额的特定买家的出口业务向银行申请融资,在银行、保险公司、出口商就该保险项下的赔款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银行对出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和出口押汇。
第四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是申请该项业务的客户在我行对其总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是在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下对该客户授予的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各分支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等。
鉴于本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个别需增加的内容可在上述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中体现。
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条件和有关规定第六条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出口业务;2、具有优良的信誉,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虚假出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口欺诈、逃套汇等不良行为;3、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在我行和/或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史;4、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外币结算帐户,已经或打算将50%以上的出口结算放在我行办理。
短期出口信用险理论与实务

内容提要
1 基础知识 2 产品 3 流程 4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核心内容解读
信用保险 产品树
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 短期出口项目信用险
海外投资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项目信用险
国内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险 国内项目信用险
9
一年期以内
课出程口大信纲用保险 产品
出口日期的确定
出口日期
(运输工具办理离 境手续的日期)
货物装柜 入港 报关
查验、征税 放行 装船 离境 结关
签发报关单
申报日期
放行日期 提单日期
报关单签发日 期
适保范围(3)
保单对于合同订立形式不做限制,但要求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 效,这是企业确定贸易债权的前提
列举贸易合同应具备的内容要件,作用仅在于提醒被保险人规范的 合同可以有效保护其利益,但保险人对合同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真实性可通过公证机构确认,合法性和有效 性则可通过律师确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 款》共分十四部分四十一条
其中,核心内容包括:
适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等
适保范围(1)
关于适保主体 不能接受境外企业投保, 境外企业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共同被保
险人出现在保单 投保人可以是出口企业,也可以是非出口企业(04年起进出口经营
信用证应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适用
信用期限的规定可能与贸易合同不同,应提醒投保人 支付方式的规定可能与贸易合同不同,应提醒投保人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综合模式)

知书》 ,出口企业按照中国信保制定的账户进行支付。中国信保收款后出具 信息咨询费发票并寄送出口企业。 8、其他问题提示 (1)关于与买家沟通资料的留存 建议出口企业与买家洽谈合同到安全收汇整个贸易流程,妥善保存全 程的沟通资料和相关贸易单证, 包括且不限于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妥善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以备发生案情后配合中国信保进行案情处理。 建议贵公司一定注意纸质文件沟通,尽量避免与买家口头达成任何涉及债 务、货物等重要事宜的协议。 (2)关于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是判定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 据,同时,也是我公司在出现赔案时判定是否为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因 此,贵公司一定要重视与买家贸易合同的签订,贸易合同中,除正常的数 量、价格等条款外,还至少应包括争议认定及解决方式等内容,以免在出 现纠纷时,买卖双方无法判定责任,影响我公司赔案处理效率。另外,合 同中需有明确的付款方式及账期的规定, 并与向中国信保申报的内容一致。 三、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功能操作流程 1、 《赔款转让协议》签订。出口企业有借助信保进行贸易融资意向后,
� 网上出运申报 � 发票号、买家名称、发票金额、支 申报及保费 付方式、海关编码、出运日期等。 � 每月底保费计算及保费发票打印 � 收汇情况跟踪
� 拖欠风险应收款日 60 天内,其它风险 10 天内报损 索赔及理赔 � 有关贸易单证的提报 � 定损核赔 � 赔后追讨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1、限额申请环节 (1)业务员在与国外客户有合作意向阶段,即可通过信保通提交《信 用限额申请表》 。超过 50 万美元需要再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超过 200 万美元需要填写《200 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以上表格 的填写尽量客观详细,尤其是与买家合作背景,交易历史等信息。 (2)申请限额的买家必须是签订贸易合同并承担付款责任的合同买 家;申请金额以一个账期(信用期限)内向买家最大放账规模来申请;限 额申请的信用期限是从提单日(L/C 结算方式下为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日) 到买家应付款日; (3)限额申请提交日至批复日,一般来说,平均 10-15 个工作日, 但 是 L/C 限额审批速度一般较快。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申请限额需在签订贸易 合同前提前申请。 (4)限额批复后,中国信保将批复信息在信保通中发布,另外,我办 事处将打印《信用限额审批单》并加盖业务章,然后传真至出口企业,出 口企业签字盖章回传至我办事处,以备存档。 (5)限额批复后,业务人员必须自限额生效之日起方可安排发货。 如 果批复生效日在出运日之后,业务人员要督促中国信保办理限额倒签业务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综合模式)

� 网上出运申报 � 发票号、买家名称、发票金额、支 申报及保费 付方式、海关编码、出运日期等。 � 每月底保费计算及保费发票打印 � 收汇情况跟踪
� 拖欠风险应收款日 60 天内,其它风险 10 天内报损 索赔及理赔 � 有关贸易单证的提报 � 定损核赔 � 赔后追讨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1、限额申请环节 (1)业务员在与国外客户有合作意向阶段,即可通过信保通提交《信 用限额申请表》 。超过 50 万美元需要再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超过 200 万美元需要填写《200 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以上表格 的填写尽量客观详细,尤其是与买家合作背景,交易历史等信息。 (2)申请限额的买家必须是签订贸易合同并承担付款责任的合同买 家;申请金额以一个账期(信用期限)内向买家最大放账规模来申请;限 额申请的信用期限是从提单日(L/C 结算方式下为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日) 到买家应付款日; (3)限额申请提交日至批复日,一般来说,平均 10-15 个工作日, 但 是 L/C 限额审批速度一般较快。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申请限额需在签订贸易 合同前提前申请。 (4)限额批复后,中国信保将批复信息在信保通中发布,另外,我办 事处将打印《信用限额审批单》并加盖业务章,然后传真至出口企业,出 口企业签字盖章回传至我办事处,以备存档。 (5)限额批复后,业务人员必须自限额生效之日起方可安排发货。 如 果批复生效日在出运日之后,业务人员要督促中国信保办理限额倒签业务
说明:本操作流程介绍仅供业务操作参考,如有涉及任何与保险 责任有关的事项,按照短期出口信用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单条款来处理。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流程图 � 《投保单》及相关投保资料 � 保单年度投保金额,投保范围 � 费率厘定 签发保单 � 保单签订 � 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 最低保费/年度保费缴纳 � 资信调查及限额申请费缴纳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1.09.26•【文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1.保单代码;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3.出口商品;4.合同金额;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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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
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四、为争取时间,“审请/审批单”、“资信卡”和“送审附表”在报总公司时应先传真后邮寄。
第三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由专人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保单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