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固定资产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固定资产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1. 平均分摊法呀,这就好比分蛋糕,大家都一样多。
比如说公司买了一批办公设备花费 10000 元,有 5 个部门使用,那每个部门就分摊 2000 元呗。
2. 按比例分摊法呢,就像切披萨按照不同人的食量来分。
比如几个部门使用面积不一样,那就根据使用面积的比例去分摊水电费,多占多用就多摊嘛。
3. 实际使用量分摊法,类似于按需分配。
像打印纸张,谁用得多谁就多分摊费用呀,用了 100 张的总不能和用了 10 张的分摊一样多吧。
4. 人头分摊法,和大家一起聚餐平均分账差不多。
公司的一些公共设施费用,按人头来分,人多就多摊点嘛。
5. 工作量分摊法呀,这不就是多劳多得的概念嘛。
例如生产部门根据各自的产量来分摊机器的折旧费,产量高的自然分摊得多呀。
6. 价值分摊法,就好像根据宝贝的价值来分配一样。
较高价值的固定资产就按其价值占比来分摊相关费用,这很合理呀。
7. 时间分摊法,相当于按照时间的长短来分配啦。
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在不同时间段被不同部门使用,就按照使用时间来分摊。
8. 随机分摊法,这有点像抽奖的感觉呀,有时也能起到公平的效果呢。
可能这次你分摊得多,下次就少了呀。
我觉得这些分摊方法都各有特点,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合理又有效率呀!。
台湾地下综合管廊发展与经验

台湾地下综合管廊发展与经验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胡维薇
近年来,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 安全监视(测)系统之各种设施(《共
基础设施的又一重要领域在各城市开 同管道法》第二条)。台湾地区因上世
始逐渐推广和发展。2015 年,国务院 纪八十年代经济腾飞,都市受的合理的费用分摊办 法,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其执行。
在台湾地区,综合管廊被称为“共 同管道”,指设于地面上、下,用于容
(二)管理体系明确
纳两种以上公共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
台 湾 地 区《 共 同 管 道 法 》 规 定,
排水、通风、照明、通讯、电力或有关 台湾主管机关负责共同管道发展政策
以台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为例,基 金于 1992 年集资成立,由台湾电力出 资 10 亿,中华电信北区分公司出资 10 亿,台北市政府出资 5 亿,共计 25 亿 元新台币。核心业务为支援共同管道 建设及共同管道管理维护,目前完工 的“配合捷运路网共同管道工程信义 线第一期工程”11.8 亿元和施工中的“福 国路共同管道工程”12.2 亿元都是由共 同管道基金先行代付,完工后再由市政 府及参建管线单位编制预算分年规划。 截至 2014 年底基金净值约 37.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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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湾地区综合管廊投融资 情况
台湾地区设立共同管道建设专项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并 通 过 各 层 级 的 法 规 来 对 基 金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进 行 限 制, 以保证共同管道建设的顺利开展。台 湾 地 区 政 府 于 1994 年 6 月 17 日 发 布 《公共建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 法》,筹设新台币 100 亿基金用于共同 管道及电线电缆地下化建设,100 亿基 金由主管机关和管线单位共同出资,其 中主管机关承担 1/3 的建设费用,管线 单位承担 2/3。基金筹措后,设立公共 建设管线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订了内 政部公共建设管线基金贷款实施要点。
费用分摊管理制度

费用分摊管理制度一、费用分摊的基本概念1.费用分摊是指将公司的共同支出费用按照事先制定的分摊标准和方法,分摊给各个利益相关方的一种管理方式。
共同支出费用是指在公司内部发生,但难以直接归属于特定产品或部门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行政费用、设备折旧费等。
2.费用分摊的目的是合理地分摊共同支出费用,使各个利益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责任,促进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协调,降低企业的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费用分摊的原则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摊方式和标准,确保分摊过程的公正合理,避免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4.费用分摊的方法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两种方式。
直接分摊是将共同支出费用完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比较简单和直观;间接分摊则是将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基数进行分摊,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情况。
二、费用分摊的管理制度1.费用分摊的组织架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费用分摊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费用分摊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般而言,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费用分摊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支持和资料。
2.费用分摊的标准和方法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分摊的标准和方法。
费用分摊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方法应当合理有效。
通常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部门的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基数进行费用分摊。
3.费用分摊的程序公司应当确定费用分摊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费用分摊的时间、责任人员、分摊比例、分摊依据等。
一般而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即月度或季度,进行费用分摊工作,及时进行核对和调整。
4.费用分摊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费用分摊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务部门应当对费用分摊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分摊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费用分摊的结果分析和利用公司应当对费用分摊的结果进行及时的分析和利用,根据分摊结果评估各个部门的费用使用情况,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的合理分摊原则与方法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的合理分摊原则与方法在建设项目中,管理费用是项目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管理费用分摊原则和方法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资源合理利用,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本文将就建设项目管理费用的合理分摊原则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合理分摊原则1. 直接相关原则:根据费用发生的直接相关关系进行分摊。
即费用发生于某一特定任务或者活动,就应该由该任务或者活动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个原则适用于那些与特定任务直接挂钩的管理费用,例如监理费、勘察费等。
2. 间接相关原则:根据费用与项目各项工作量的间接相关关系进行分摊。
根据项目各项工作量的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将管理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个工作环节。
这个原则适用于那些与项目整体进度相关的管理费用,例如总工程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
3. 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各方的权益、风险和责任,确保费用的公平合理分摊。
在费用分摊过程中,需要考虑各参与方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小,以及他们的贡献程度。
这个原则能够确保整个费用分摊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平衡。
二、合理分摊方法1. 固定比例法:按照协议或者合同事先确定的比例进行费用的分摊。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费用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情况,能够确保各方在项目管理费用分摊中的权益。
2. 工作量比例法:根据各项工作量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进行费用的分摊。
通常会将项目的工作量进行划分,按照工作量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分摊。
这种方法能够确保费用的分配与工作量的大小相适应。
3. 成本基数法:将项目的成本作为分摊的基础,按照各方在项目中的成本占比进行费用的分摊。
这种方法能够较为精确地反映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从而实现费用的合理分配。
4. 其他方法: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还可以采用其他适用的分摊方法,如按照投资额、按照工期等进行费用的分摊。
关键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法,以确保费用的合理分配。
三、总结在建设项目中,管理费用的合理分摊原则与方法对于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
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分析

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分析摘要:地下综合管廊是埋于地下的重要基础设施,已经成为当下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重要建设项目。
由于其造价通常较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高速发展,投融资模式的合理选择成为了项目能否最终成型落地的关键。
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融资模式的差异,列举部分典型案例,分析国内主要投融资模式的优劣,为接下来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模式选择提供参考。
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发展差异;投融资模式1.前言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中国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给水、热水、制冷、中水、污水、垃圾真空管等管线集中设置到同一地下空间。
综合管廊的建设致力于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拉链路”和空中“蜘蛛网”等老大难问题,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已成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核心政策文件的出台,明确了能不能建、怎么建、确定试点城市、建设目标等问题。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地下综合管廊程投资估算指标,建设成本按不同断面达到4万元每米至11万元每米不等。
目前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政府投资,地下综合管廊融资成本高、融资难已成为阻碍我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2.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随着综合管廊逐步被广泛建设,基于加快建设和融资难的长期博弈结果、各国或各地政府财力的差异,衍生出一系列不同的投融资模式。
综合管廊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主要有政府直接投资建设、BT模式、PPP模式等。
这些模式各有特点,体现了综合管廊投融资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势下选择的灵活性。
2.1国外投融资模式综合管廊起源于欧洲,经过长时间积累经验和发展,其技术、管理、运营和其他配套体系都发展得非常成熟,为其他国家、地区的综合管廊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和价值。
欧美国家政府财政实力雄厚,且综合管廊被定义为公共产品,所以建设费用是由政府或者政策银行承担,政府拥有所有权并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管线使用单位,从而实现部分资金回收。
管理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管理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管理费用的分摊方式和规定,确保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提高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费用分摊事项。
三、费用分摊原则
1. 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2. 分摊比例应根据各个部门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确定,确保公平性。
3. 部门间应共同承担公共费用,如办公场所租金、基础设施维护等。
四、费用分摊方式
1. 每个部门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财务部门报告费用分摊的具体项目及金额。
2. 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报告的内容,计算和确认各个部门的分摊
金额。
3. 分摊金额应及时通知各个相关部门,确保分摊的及时性和准
确性。
五、费用分摊的监督和评估
1. 财务部门应对费用分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分摊的合
规性和准确性。
2. 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助。
六、处罚和争议解决
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
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费用分摊的争议,应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公司领导层进行申诉。
以上为《管理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部门严格遵守
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日本--共同管道法

《共同管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乡生活品质,统合公共设施管线配置,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及市容观瞻,推动共同管道建设,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本法用辞定义如下:一、共同管道:指设于地面上、下,用于容纳二种以上公共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排水、通风、照明、通讯、电力或有关安全监视(测)系统等之各种设施。
二、公共设施管线:指电力、电信(含军、警专用电信)、自来水、下水道、瓦斯、废弃物、输油、输气、有线电视、路灯、交通号志或其它经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供公众使用之管线。
三、管线事业机关(构):指经营公共设施管线之事业机关(构)。
第三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四条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共同管道发展政策及方案之厘订。
二、共同管道法规之订定。
三、共同管道技术之研究发展。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共同管道建设。
五、直辖市、县(市)共同管道系统之核定。
六、跨越直辖市与县(市)或二县(市)以上共同管道系统建设计画与管理之核定及协调。
七、直辖市、县(市)推动共同管道之督导。
八、统筹督促各机关(构)建立全国各种管线及共同管道数据库。
九、其它有关全国性共同管道事项。
第五条直辖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直辖市共同管道单行法规之订定。
二、直辖市共同管道系统规划。
三、直辖市共同管道之建设及管理。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直辖市共同管道建设。
五、其它有关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项。
第六条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县(市)共同管道单行规章之订定。
二、县(市)共同管道系统规划。
三、县(市)共同管道之建设及管理。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县(市)共同管道建设。
五、其它有关县(市)共同管道事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各级主管机关应会商有关管线事业机关(构),规划辖区内共同管道系统。
直辖市及县(市)共同管道系统应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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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19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共同管道工程建设经费分摊为工程主办机关负担三分之一,管线事业机关(构) 按其参与之共同管道类别负担三分之二。
前项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分摊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计算之:
Vj×Cj
Rj=───────
n
∑ (Vj×Cj)
j=1
Rj为第 j类管线单位应负担比例值。
Vj为第 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 (立方公尺) 。
Cj为第 j类管线每挖方之传统铺设成本 (新台币\立方公尺) ,由工程主办机关会商相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订定之。
Vj × Cj 为第 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传统值。
n 为该共同管道工程之参与管线类数。
第 3 条
共同管道建设完工后三个月内,工程主办机关及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提拨总工程经费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维护经费专户,专款专用。
前项提拨经费之分摊方式依前条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共同管道之管理维护经费分担方式为由参与之各管线事业机关 (构) 于建设完工后第二年起平均分摊管理维护费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机关协调管线事业机关 (构) 依使用时间或次数等比例分摊。
前项管理维护费用不包括主管机关编制内人事费用。
第 5 条
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于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摊之管理及维护费用及比例,先行提拨百分八十存入专户支用;年度结束结算后如有不足,各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于次年二月一日前缴付不足之金额。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