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重要通道,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辐射作用,打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作为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开发开放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前沿阵地,始终重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以自由贸易区法庭作为涉外(如无特别注明,“涉外”表述包含涉港、澳、台。
)商事案件专项审理部门,紧扣率先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的新要求,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积极回应涉外商事司法需求、及时反馈涉外商事司法动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将2017年1月至2021年6月涉外商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一)收、结案件总体呈现稳中趋升态势2017年至2021年6月,浦东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不含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518件,审结526件,另办理了3件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件。
案件收结总体呈现稳中趋升态势,其中,2021年上半年涉外案件受理数量达到77件,上升趋势明显。
反映出涉外商事交易秩序总体稳定,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
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共33页)

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布局的转型升级和鼎新开放的不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开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维护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阐发的根底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措置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根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罗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元不服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罗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发生的纠纷。
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措置难度加大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别离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别离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持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冲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拟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21-2021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措置难度却有必然程度加大,主要暗示为:案件调整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锋利,法院调整工作盘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此中,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465件、295件、201件、301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340件、388件、266件、371件,占全年收案总数比例别离为:34.21%、28.65%、21.09%、28.72%。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我院在上级统一部署下于20xx年初新组建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经过一年的运行,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专业化审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透明度,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现将我院20xx 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0xx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xx件,同比上升17.12%,占我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5.87%。
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xx.35%。
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绝对数量依然保持在高位。
20xx年全年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收案量持续增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较往年增加明显。
集团诉讼案件呈现出数量上升、案情复杂化的趋势。
表120xx-20xx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数走势图(单位: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共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长17.05%,但增幅较去年67.53%有所下降。
全年共审结申请撤销仲裁案件147件,同比增长8.09%。
其中,撤回申请及双方达成调解共计119件,占该类案件的78.8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因执行劳动基准而引发纠纷的解决程序做特殊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目的在于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从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看,用人单位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后大多能够理解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黎某等十七人与上海某塑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通过向用人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借力等多方联动方式调处纠纷,不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为依法、有序、稳妥地调处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了路径。
【基本案情】外来务工人员黎某等17人原均系上海某塑料公司职工。
因厂房拆迁,2017年4月,黎某等人分别与上海某塑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公司拆迁,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黎某等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款;该补偿款待有关部门将厂房拆迁款全额拨付至公司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就劳动事宜再无其他争议等。
后因上海某塑料公司迟迟未能与动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亦未能向黎某等劳动者支付上述补偿款。
为此黎某等十七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款,并得到裁决支持。
现上海某塑料公司仍以未获得动迁补偿款为由起诉要求不予支付黎某等十七人补偿款而引发诉讼。
【调处结果】该批案件事实清楚,在案件审理中,上海某塑料公司对黎某等职工主张的离职补偿款数额并无异议,也同意支付,但表示因其与动迁部门尚未最终签约而短期内无力支付。
因该批案件涉及人数较多,且考虑到已临近春节,为了能让黎某等职工回家安心过年,法院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发扬司法为民精神,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后在法院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多方共同努力下,黎某等职工终于在节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为表示感谢,他们向法院和当地政府特意赠送了锦旗。
本市多家媒体对此专门进行了报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典型意义】尽管该批群体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但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中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秉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效果的理念,准确抓住解决纠纷的根源,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借力,通过多方联动的方式,最终在举国欢庆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合力调处了该批矛盾纠纷。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9年6月—2012年2008年起,先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更加具体明确的刚性条款和创新性的惩罚性条款,旨在规范企业用工,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惩处,明显改善了劳资双方原有博弈中的不平等地位。
但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下滑,劳资纠纷开始频发,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飙升,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复杂。
针对此种状况,区法院在2009年6月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公正高效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四年来,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审结呈良性循环,企业用工日趋规范。
但同时,更需要正视的是,辖区内劳资矛盾还十分尖锐,大量中小企业用工尚不规范,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更加突出,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一、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及原因分析(一)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化管理,收案总数回落明显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之前,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406件、611件、1378件,呈逐年急剧上升的态势。
虽然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的当年即2009年,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较为可观,达到1084件(其中6月至12月616件),但之后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以及在审判中密切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指导和加大对企业、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诉讼纠纷处理格局基本形成,2010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
区法院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7件,2011年为658件。
2012年在其他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再度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下,区法院当年受理案件下降至467件。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公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以便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参考。
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的介绍。
案例一:劳动合同变动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家电子公司和一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变动纠纷。
员工在公司服务十年,公司要求其从原来的岗位转岗到生产线上,并对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员工认为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拒绝了公司的变动要求。
员工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但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并征得其同意,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职位调整补偿费。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书面通知,也未与员工商议相应的调整补偿费,因此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和经济补偿费。
案例二:工资拖欠纠纷该案例是一名劳动者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因为工资长期拖欠,而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欠薪。
公司辩称由于项目拨款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虽然公司存在项目拨款延迟的问题,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独立于此,并不能作为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欠薪并追加支付拖欠工资的违法赔偿金。
案例三:工伤认定纠纷该案例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纠纷。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但用人单位却拒绝进行工伤认定,并不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对因工作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承担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工人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这些案例只是白皮书中的几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劳动者和雇主都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这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法规定的遵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总结起来,上海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帮助劳动者和雇主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正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向和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住房条款,双方为该有关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6.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视为双方延续了原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该延续的劳动合同以双方实际不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7.职业介绍所或其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将劳动者介绍到用人单位劳动的,以接受劳动者劳动的单位为用人单位。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2024年,上海法院发布了一份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包含了多个典型案例。
下面将列举其中几个案例,并分析其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案。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乙员工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劳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试用期期间未向乙员工发放试用期工资,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判决解除合同违法,继续劳动。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加班费的纠纷。
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时为八小时,超过工时的加班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丁员工认为公司多次安排加班,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判决丙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规范加班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
戊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后向甲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请求。
甲公司认为工伤是由员工自身过失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戊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四起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争议。
己公司与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庚员工要求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己公司认为庚员工在合同解除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再次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己公司未向庚员工支付合法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己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案例涉及了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工伤认定和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的典型问题。
通过审理这些案件,法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惩处和制止。
这些案例的审判结果为类似问题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类似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其权益和义务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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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为助力营造浦东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落实人社部与最高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水平以及劳动者的理性维权意识,我院现将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一、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概况2017年度,浦东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共计收案2403件,结案2424件,保持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从结案方式上看,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1163件,占比为48.00%;调解结案673件,占比为27.75%;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结案共计346件,占比为14.27%;调撤率合计为42.02%,同比上升4.83个百分点;裁定驳回起诉结案23件,占比为0.95%;移送及并案审理等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为218件,占比为8.99%。
(详见图表1)从案由分布情况看,2017年受理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仍然占比最大,为1901件,占收案数的79.08%,且复合型诉求仍为其突出特点;其余纠纷收案量依次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28件,占5.32%;劳务派遣合同纠纷103件,占4.28%;工伤保险待遇纠纷72件,占3.00%;确认劳动关系纠纷62件,占2.58%;经济补偿金纠纷58件,占2.41%;竞业限制纠纷47件,占1.96%;福利待遇纠纷14件,占0.58%;养老保险待遇纠纷3件,占0.12%;另有其他劳动争议15件,占比为0.62%(详见图表2)。
与往年相比较而言,劳动合同纠纷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这反映出在案件总量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案件类型更为多样,劳资双方的诉求也更为多元。
二、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特点经分析,浦东法院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略有增长,调撤率持续上升。
2017年浦东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403件,与2016年的2283件相比,增加了120件,增幅为5.25%。
同时通过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相比较,可以看出除了2015年案件数量增加明显外,近几年浦东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大多在2300件上下(详见图表3),表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而从结案情况看,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收案基本平稳,收结存保持良性循环的情况下,案件的调撤率却表现出持续上升态势。
2015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为21.31%,撤诉率为13.07%,调撤率合计34.38%;2016年的调解率为24.51%,撤诉率为12.68%,调撤率上升至37.19%;而如上所述,2017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占比为27.75%,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占比为14.27%,调撤率合计已突破四成,达到了42.02%。
上述特点或趋势,一方面表明近年来浦东新区的劳动关系整体已趋于和谐,争议或纠纷发生情况整体趋于平稳;另一方面也表明在新区人社局、新区总工会以及新区仲裁委等部门的重视与前期努力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纠纷调解处理的意愿增强,理性解决双方矛盾的意识也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验证了多年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持续性与实效性。
(二)涉自贸区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放缓,所涉纠纷中网络科技类企业有增多趋势。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扩区及进一步建设,自贸区内的企业数量近年来持续增加。
受此影响,我院受理的涉自贸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也呈现出逐年增加,但增长态势相对放缓的特点。
2014年至2017年期间,我院各年受理的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25件、642件、923件,及1152件,收案增长幅度从2015年的185.33%降至2016年的43.77%,再降至2017年的24.81%。
而从纠纷的所涉企业分析,涉网络科技、信息咨询类企业或公司的案件数为353件,占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的三分之一强,相比往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这与“互联网+”背景下的创业热潮相吻合,也反映出相关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设立之初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现状与现实。
除此之处,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以及投资、保险、经纪等行业所涉纠纷亦占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定比例,仍延续了往年的态势。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减幅明显,且行业相对集中,调解率高。
2017年我院受理的10件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共13批次222件,较2016年的20批次342件以及2015年的15批次675件相比呈逐年下降趋势。
与2014年的7批次113件以及2013年的10批次230件大体持平(详见图表4)。
群体性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仍多集中于生产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案件数占到了群体性纠纷总量的近九成。
此外,群体性纠纷虽人数众多,但大多纠纷因企业关停并转或搬迁而引发,劳动者为重新就业,尽快解决纠纷,也多能降低诉讼预期,反而更易于和用人单位达成和解或调解。
近年来群体性案件的调撤率都保持在较高水平,2015年为42.75%,2016年为41.67%,2017年更是上升至53.84%。
上述情况和特征,也是近年来浦东新区落实产业结构优化,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水平等政策的直接体现。
(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增幅明显,且呈现出自身特点。
2017年浦东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128件,与2016年的32件相比,增加了300%,与2015年的不足百件相比,也有小幅上升。
与其他纠纷相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因所涵盖的争议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各类津补贴、销售提成、年终奖以及高温费等,故在审理中呈现出如下特点:1、累诉与复合型诉讼并存。
所谓累诉,是指由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特殊性,导致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同类型的劳动报酬纠纷而发生多次仲裁或诉讼的情况。
实践中,既存在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不同的报酬事项同时提起多个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也存在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报酬的争议结束后又就其他劳动报酬争议连续仲裁或诉讼的情形。
复合型诉讼,是指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就所涉及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报销费用、提成等多个争议一并主张权利。
正因如此,追索劳动报酬的复合型诉讼一般诉请都较多,有的案件甚至诉请多达10余项。
另经统计,上述两种情形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的占比大体呈现出四六分布的态势,即累诉情形占四成,复合型诉讼占六成。
2、劳动报酬诉争期间较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及难度也相对增加。
一般来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大多发生在劳动者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为此劳动者一般会将其认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并主张。
而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特点,许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因此其诉请的劳动报酬跨度也长达数年或十几年之久。
再加之双方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以及考勤记录等分歧较大,且各自所掌握的相应书面证据因时间久远又相对薄弱,由此导致相关案件事实不仅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也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周期。
同时,有些累诉的案件还存在后案需以前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不得不中止的情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天数。
三、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在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结案案件1163起,其中劳动者败诉的案件388件,占比33.36%,劳动者部分胜诉或者完全胜诉的案件775件,占比66.64%。
分析上述案件的胜、败诉情况发现,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仍大多集中于证据不足、诉请不切实际等方面,而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仍与用人单位制度不健全,用工欠规范等相关。
同时,审理中所发现的以下四方面的问题亦值得重视:(一)劳动者病假引发的纠纷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应予关注与引导。
2017年浦东法院审理的因劳动者请病假而发生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报酬纠纷中,其纠纷原因除了前两年所常见的因劳动者未生病或未就诊而提交虚假、瑕疵的病假单来“泡病假”等情形外,还出现了一类新的情况,即劳动者确实被诊断患有“需病休”的病情,也向用人单位提交了真实的病假单,但用人单位却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发现其存在外出旅游、甚至多次出境的情况。
为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实际身体情况与病假单的病情不符,有违诚信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或诉请要求返还病假期间工资。
由于此类案件中,劳动者所患病情多为诸如腰肌劳损、轻度腰椎间盘突出、神经衰弱或者精神抑郁等慢性及隐性疾病,其一般并没有很明显的量化结果或者外化评定标准,大多依据病患的自我感征来诊断。
因此在病患的要求下,医生一般都会为其开具病休证明或病情证明单。
相比较于提交虚假、瑕疵病假单的争议,此类情形中因劳动者的病情及病假单真实,且由于医学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对相关病情的病休方式等均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此类病假争议的处理在实践中易于产生分歧。
劳动者请休病假直接关系到其生命健康,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劳动权利,法律上应予保护。
而休病假的目的在于让劳动者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与休息,以便其早日恢复健康。
鉴于当前病假的休假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统一,且不同病情所对应的病休方式也不尽一致。
因此,针对此类新情况,需要结合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并审慎地作出认定,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的病休权利,又要维护劳动关系履行中的诚信基础与原则。
针对“以病假之名,行度假或其他事务之实”等有违诚信和有悖病假初衷的行为,应通过有力的判决加以干预和引导。
(二)劳动者兼职责任的分歧与法律空白,应予统一或弥补。
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恪守的义务。
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日益高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强化自身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目的,会在劳动合同或者特定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兼职行为,同时还对违反兼职约定的违约责任作出诸如返还兼职期间工资报酬、赔偿特定或不特定违约损失等。
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按照上述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兼职的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或对法律认识的分歧,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尽一致: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兼职的效力分歧。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法律并未对用人单位能否限制或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时,才可主张赔偿损失,故用人单位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兼职造成的损失,也就不能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兼职,据此其相关约定应属无效。
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能否兼职并未表明立场的情境下,基于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从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有序发展的立场,应将能否兼职纳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行协商的范畴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