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地震安评、人工挖孔桩和复合地基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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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东建函[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函〔2007〕223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避免不正当竞争,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地基基础检测业务应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通过摇珠机摇珠的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可派代表现场监督,各工程建设单位不再直接委托检测机构。

(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由项目质监员到施工现场核对施工范围和数量后向市质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具体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由市质监站依据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并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后发出《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给中标的检测机构和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收到《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后,应当组织召开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如有需要可要求检测机构参加),确定桩基(地基)具体检测方案。

监理单位应填写《桩基(地基)检测方案会议记录表》(见附表一),并送达项目质监员。

检测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内容包括检测桩位(点位)、抽芯孔数、静载吨位等。

当需要检测的项目包括多个单位工程时,检测桩位(点位)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数量外,还应覆盖到不同的单位工程。

(四)检测机构凭《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定检测合同。

东建【2004】32号文件

东建【2004】32号文件

东建[2004]32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黄发布时间:2009-3-18 点击次数:911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建[2004]32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烈度取值,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

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号),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我市各镇(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如下:(一)下列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取值:1、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共八个镇辖区范围内;2、中堂镇的下芦村、马沥村、四乡村;万江区的大汾村、新村、新谷涌村、简沙洲村、新和村、流涌村;南城区的白马村、石鼓村、袁屋边村。

(二)其余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Ⅵ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取值。

二、关于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使用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明确我市中心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 图A1)进一步表明我市辖区范围内存在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和Ⅶ度区。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使重要工程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现规定如下:(一)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作用”计算与结构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取评价成果与《抗震设计规范》两者的中较大值;(二)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措施”按一下情况采用:甲类、乙类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丙类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Ⅶ度区,按Ⅶ度设防。

东莞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

东莞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
2、“工程地址”必须由建设单位严格按工程所在地址名称写明村(居)委会;
3、“工程位置”填写工程所在地平面坐标或者地理坐标;
4、“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填写后,必须加盖公章;
5、本备案表按一式3份要求提交,办结后退回备案表一式2份作为该工程项目抗震设防依据。
设防概率
63%
50年
10%
50年
2%
50年
三、场地地震稳定性评估及其它(包括砂土液化、活动断层等):
PGA(cm/s2)
K值
αmax
Tg
基本烈度
市地震局备案情况
(盖章)
承办人:负责人:时间:年备案表》
填表说明
1、“工程名称”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致,不能用简称;
东莞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
备案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镇(街)村(居)委会
工程位置
建设
单位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
规模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
(m2)
层数
立项投资
(万元)
用途
地震安
全性评
价单位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一、地震动参数
二、地震测试孔数: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地震局)1、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工作细则一、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11〕56号),为规范并联审批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工作。

三、市地震局是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的经办部门。

四、地震安全评估事项申报所需材料:(1)财政投资重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东莞市重点项目地震安全评估申请表》一式3份。

(2)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东莞市重点项目地震安全评估申请表》一式3份。

五、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1)材料传递牵头单位受理申请后,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市地震局(登记当日或次日)。

(2)并联审批市地震局领取牵头单位传递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地震局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同时将情况报牵头单位。

(3)限时办结市地震局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市地震局办理时限从领取牵头单位材料之日起计算。

若由市地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市地震局办结后将《东莞市重点项目地震安全评估申请表》一式2份移交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告知申请人。

六、办事流程图2、施工许可手续节点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工作细则一、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后,办理初步设计审查。

为规范并联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东府办[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建设局)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镇区及有关单位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在抓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我市地震发展趋势,坚持经济建设与防震减灾一起抓。

今年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要按照市委提出的“一城三创五争先”工作思路,认真抓好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努力使防震减灾工作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防震减灾工程的实施今年是全面实施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关键一年,结合市委、市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防震减灾工程》的实施。

我市2004年要完成的“十五”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主要包括:“虎门测震台”、“城区地震前兆台”的建设;开展“东莞市区震害预测”项目;年底前完成市区震害预测工作;协助省地震局完成洪梅、大岭山两镇的强震台选址和建设征地工作;虎门强震台与虎门测震台合建工作;以及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节点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进行修编,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灾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平战结合,共同应对。

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保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基基础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地基基槽检验、地基处理效果检验、桩端持力层检验、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第四条从事检测(属工程勘察范围的检验除外)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属工程勘察范围的基槽检验和挖孔桩超前钻持力层检验,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五条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实行统一管理。

市质监站负责检测单位管理、检测过程监督、对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对检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各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镇区质监组)协助市质监站进行检测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在进行检测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检测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和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等资料。

第七条检测点位的布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整个施工场地均匀布置检测点;(二)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尽量在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布置检测点;(三)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应当在相应部位布置检测点;(四)应当在基础荷载较大及对变形敏感的部位布置检测点;(五)检测点位的选定应当在项目质监员的监督下,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

第八条检测方案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制定。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房地产项目、学校、医院、酒店、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的检测方案应按甲级或乙级制定。

第九条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指标要求、检测目的和检测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三)场地工程地质概况;(四)检测点平面布置图;(五)检测方法与采用标准;(六)检测情况及结论;(七)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东建技[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东建技〔2009〕16号)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该事项的实施机关。

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向东莞市建设局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具体要求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市建设局不予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查,各施工图审图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申报材料,确定审查专家组。

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技术科提交申报材料,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从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确定专家审查会时间、地点;建设单位至少在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前五天将申报材料送至各专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

审查会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及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研究、讨论并现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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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安评、人工挖孔桩和复合地基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时效性,按照东建[2002]97号“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东建函[2005]8号“关于人工挖孔桩审查备案的通知”和东建函[2005]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安全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施工图审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根据市建设局、地震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号)有关规定和地震局的指示精神,参照地震局提供的“工程场地地震评价项目判定表”,全市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建筑层数多于20层的高层建筑,均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公共建筑是指500座以上的影剧院、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商场、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和政府机关、学校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楼);位于红色区域内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公共建筑均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红色区域是指烈度分界线、深大断裂的两侧4公里范围)。

委托审查时需提交相应的“地震安评报告”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文件”。

二、人工挖孔桩基础的备案工作
市建设局“关于人工挖孔桩审查备案的通知”(东建函[2005]8号)规定,送审工程拟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的,建设单位须预先将基础设计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并到市建设局总工室办理备案手续,送审时将签章齐全的专家组审查意见、备案书与设计文件一并提交审查机构。

三、复合地基处理工程的专项技术审查工作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安全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函[2005]63号)规定,施工图涉及下列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在送审前先到建设局总工室办理专项技术审查:
(一)基础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软土地基处理工程;
(二)柔性桩基础、复合地基基础的处理工程;
(三)挡土墙高度3米或以上的护坡治理工程;
(四)高度5米或以上的边坡治理工程。

送审时请将专家安全技术审查意见与设计文件一并提交审查机构。

四、我司在收到上述有关资料后,才能开始施工图审查。

特此通告
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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