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 〔2018 〕 9 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2018〕9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请示》(哈市监呈〔2017〕13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哈尔滨市区域内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要取得地方立法支持,在保留窗口办理方式的同时,赋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选择权。
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
请你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哈尔滨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局备案。
二、坚持便捷高效。
要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按照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对企业登记机关与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将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变更)登记一并办理,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强化对外宣传。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知晓度,让更多企业受益于便利化改革的红利。
四、做好风险防控。
要建立健全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强化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纠正措施,引导企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防范违背公序良俗、欺骗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形出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黑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
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
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本条例十二条(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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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5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第二十五届农业科技之冬活动。
为了充分利用冬闲这一培训有利时机,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加速科技进村入户,提升农民科技素质,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
一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要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毕业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回乡务农创业,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
二是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原则,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58号)部署,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农业执法监督检查是对农业法制工作开展的全面督促检查,按照《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安排,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三是农业执法工作情况。
四是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
五是执法案卷。
二、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层层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则是省督查市(地),市(地)督查县(市)。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是全省13个市(地),每个市(地)抽查1-2个县(市)。
重点检查在2011年全省农业执法案卷评查中零卷宗或者只有简易程序没有一般程序卷宗的市(地)、县(市)。
检查的方法:一是听取当地农委关于农业法制工作的全面汇报。
二是按照检查内容的五个方面,重点检查责任制、执法、宣传等工作方案;体系建设相关材料批件;2012年所有案卷。
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是深入农资市场检查农资打假工作实绩,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到2012年6月15日结束。
各组到达各地的具体时间提前通知。
三、分组及人员安排第一组:检查哈尔滨、绥化、伊春组长:赵克省农委法规处处长成员:李大伟哈尔滨市农委法规处处长毕树军绥化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二组:检查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组长:陈伟力省农委法规处副处长成员:齐增才鸡西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王君波七台河市农委执法队队长第三组:检查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组长:毛新平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吕平鹤岗市农委法规科科长卢长江双鸭山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四组:检查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大兴安岭组长:闫洪生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付祥飞齐齐哈尔市法规处处长李南松省农委法规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
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工作职责(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政发〔2015〕39号文件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部门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
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8.25•【字号】黑市监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3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根据《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和哈尔滨海关等12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七大攻坚战”,并制定了《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1)。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2.工作联络人统计表(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2019年8月25日附件1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按照《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强化项目管理,有序推进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食品安全方面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切的难心事、烦心事,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措施,重点精准突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幸福感。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黑农委函[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3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省农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监测水平,确保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现将《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政府主导、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工作方针,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为核心,探索创新综合监管模式、建立长效机制,构建科学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全省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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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
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4〕70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
现将《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省工商局决定于6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和商品商标为切入点,对擅自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扩大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使用范围,侵犯绿色食品企业商品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一次检查。
通过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规范绿色食品正确使用证明商标,遏制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识行为,打击侵犯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规范绿色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以检查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使用为重点,规范合法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志。
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故意假冒绿色食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