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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1847, 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Ü ber die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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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 法律素材。
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 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 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 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 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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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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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教学
陈寅恪:“前人讲过的,我不讲;近人讲过的,我 不讲;外国人讲过的,我不讲;我自己过去讲过 的,我不讲。现在只讲未曾有人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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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考评
八千学生通过了联大的入学考试,但仅有三千八 百人毕业,许多人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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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的罗素
“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 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 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
“他像一只绣花枕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照本宣科,但他宣得比别人——好— 。”
罗素的偏见
“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 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 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的 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都 唯希腊马首是瞻。”
—— 约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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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 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 部分。”)
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 书 在 1890 年 以 前 , 可 以 说 是 凡 俗 人 的 圣 经。”)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民法56讲基础版导读课程》第二课讲义专题四到专题

《民法56讲基础版导读课程》第二课讲义专题四到专题

专题四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答案解析】幼儿园并非监护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唯一法定监护人,其他人没有担当监护人的机会,更无须指定;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至于谁来与孩子一起生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决,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答案】A
专题四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专题四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一、监护☆☆(P39) (五)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监护责任分配 5、18周岁上下的变通问题(必读法律法规汇编P20) (1)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又分三种情况:(《民通意见》第161条第2款) ①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 ②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③垫付有苦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无效者,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收养关系
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 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4、财产关系
专题四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历年真题1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2,单)(P43)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专题四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相关法理(P35)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在个别场合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监护就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关于监护的性质,通说认为,监护即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设,并无监护人任何利益,故属于一种职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导学讲义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学阶段民法讲义考点一:监护(1)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监护人的职责【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

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

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3-52;多选)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2、小学生甲极具天赋,参加多部影视剧攒下存款若干。

为让甲的存款保值,甲父在某城市以甲的名义购买多套房屋,未料周边房价均未上涨,唯独该城市房价下跌,导致严重亏损。

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18年法考回忆版真题改编)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追回本金加利息B.购房保值行为不属于监护人职责范围C.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甲对甲父的赔偿请求权在其成年前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考点二:宣告死亡【参考法条】《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草案解读授课讲义

《民法典》草案解读授课讲义

《民法典》草案解读授课讲义第一讲物权编重要考点 (2)第二讲合同编重要考点 (7)第三讲侵权责任编賣要考点 (16)第一讲物权编重要考点考点一.添附【新増】民法典草案第322条规左:“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泄:没有约左或者约上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立;法律没有规左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圮。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模拟演练】1. 甲的好友乙借走甲的汉白玉(1万元)和大理石。

后乙将大理石做成了电视墙,把汉白玉雕刻成柏拉图像(价值3万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模拟题)①A. 甲有权要回柏拉图雕像B. 大理石归乙所有,但乙应当对甲进行补偿C. 柏拉图雕像归乙所有,乙补偿甲1万元D. 甲可以要回柏拉图雕像,但应当补偿乙2万元【考点】添附考点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草案物权法备注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立: (-)制左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理人;(五) 使用建筑物及英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筹集建筑物及英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 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 比二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立前款第六项至第 八项规左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而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泄前款其他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有部分而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 决定: (一) 制立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二) 制泄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 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 者其他管理人;(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英附属 设施的维修资金:(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 其他重大事项。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和义务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二法律与生活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和义务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二法律与生活

案例探究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 。小林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 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 。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 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 元,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法律与生活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 家 。——孟德斯鸠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 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我们不过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断犯错的再 渺小不过的生物而已,
同是这样的凡人,能够判决别人吗? 不能!
因此代替我们法律来做判决, 不管多么可疑,不管多么可憎,
不带任何感情, 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 这才是我们人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 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
庭审判例
刘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的行为与其年龄、 智力不相符合,因此,在刘某2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 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刘某1擅自使用刘某2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使用刘某2的账 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刘某2作为刘某1的监护人,应当对刘 某1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 账户信息。但刘某2对刘某1的行为未作必要的管束,未能防 止刘某1擅自注册账户,未保管好相关信息,具有重大过错。 爱九游公司未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 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也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爱九游公司向刘某1赔偿已消耗的充值款20063元的三 分之一。 ——节选自《刘某1、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 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如何评价小林和父母的观点?失主反悔,拒绝酬谢,是否违法?如 果拾到者据为己有后被发现,是否还需要支付酬谢金?

民法典讲稿及案例范文(精选3篇)

民法典讲稿及案例范文(精选3篇)

民法典讲稿及案例范文(精选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称为“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典讲稿及案例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民法被称作就是“万法之母”,有著巨大而小事、完备而严格的理论体系。

对于我而言自学出来存有一定的难度,这就建议我在民法自学过程中应掌控一些有效率的自学方法,去更好的对民法科学知识融会贯通,就可以领会到民法学的真谛。

并且在我看来对于民法学的自学,无法单单是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科学知识启程,还要融合现实生活去自学。

须要擅于辨认出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体会民法的价值,此外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科学知识去化解生活中的问题。

即为所谓民法自学必须“从生活中来,至生活中回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大家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

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自己的不耐烦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为难了自己的学习热情。

民法自学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堪称就是“苦并欢乐着”,而且我时常可以存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为此我须要展开广为大量的书籍写作,去合理变通的化解现实问题。

正所谓“书籍就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民法的自学不仅仅让我学至了专业知识,同时也可以对我人性的培育,科学知识水平的提升和人格魅力的压缩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存有理由坚信“民法就是魅力的学科”,民法自学也可以使我的人生路跑的更宽阔,更幸福。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民事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地瓜考资
QQ:511459158
微信公众号:digua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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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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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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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民法讲义之重点法条部分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部分 人格与人身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何为“人格”,即自然人主体性总称,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 注意: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部分人格权,但是没有身份权。 ·财产关系是可以支配的、有价值的东西。 注意:星星、月亮等无法支配的东西不是财产。 出生与死亡 出生与户籍为准,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开的证明为准。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例外:前伸保护和后伸保护。后伸保护的是人格利益。 ·18岁、16—18岁、16—10岁、10岁以下 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纯受惠且纯获利行为有效:彩票、接受赠与 相应范围内行为有效 无效行为主要掌握:遗嘱订立、投资与单方赠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有效:数额较小、纯获利且单纯受惠 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所在地视为住所。 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监护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几个人。 对监护有争议,必须先经过指定,不经指定,法院不受理。 指定监护,不得擅自变更,变更的由被指定者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有效性 宣告失踪和死亡 申请失踪与死亡不同,失踪申请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死亡则有。 次日、3个月、1年、3个月 注意:法院宣告、判决宣告为死亡日,没有宣告的,生效日为死亡日 前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不能申请。 ·“死人没死”的情况,注意,已经再婚的、没有再婚的。子女关系、已被收养的不得单方解除。在“死亡期间”死亡人行为有效。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需要登记,一个不需要登记 登记与真实不符,则为共同被告 合伙 ·个人合伙诉讼主体与合伙企业不同 字号在诉讼中注明,但是不是主体。 合伙负责人的对外行为,对内所有人发生效力。 法人 ·既可以营利性(公司),又可以公益性(工会)。 ·注意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与自律法人相对。 ·分支结构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有时可以做民事主体,职能机构则不能。 只要是分支机构参与了诉讼,那么法人必将承担所有责任,但是在执行中,先执行分支机构,再执行法人。 注意:分支结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不对? 民事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变化。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人的意志在里面。事件:出生与死亡等。行为则是在人的意志下实施的行为。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比如发现埋藏物、拾得物等。 重大误解也是意思表示,需要具有效果意思。 ·有偿行为一般过失就需要承担责任、无偿行为要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重点考察),主要看是不是需要交东西。分析:借款合同 附条件的 ,如果条件违法或者无法实现,那么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追认后合同有效(除了纯获利或与相关智力能力能相适应的合同)。如何认定智力水平?智力超常是否可以不受限制。 ·注意《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是不一样的。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意思表示之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趁人之危的理解,形势所迫,主动提出要求者,不是趁人之危!! 附条件为法定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 代理 ·传达与代理,传达人不需要行为能力(五岁即可),传达错误,由本人负责。 ·相关名词:代表和代理:代表就是本人,不发生效力转移;代理则发生转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其他人是雇员关系。 代理权因为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不需要相对人承诺,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代理权的依据是委托授权。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因代理权不明产生的纠纷,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的追认权,是形成权,既可以向相对人行使,又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行使。 代理的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表见代理:虽然不是但是看起来像,重点是相对人的善意(举证责任)。相对人两种选择:第一,主张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二,主张无权代理,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的连带责任:有好多种,只要记住一种即可:代理不明之时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既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再有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的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了,就无效了,只有几种情况例外:不知道、承认、以完成任务为目标、为了继承人利益的。 转委托 转委托四种情形:事先授权、被代理人同意、事后追认、紧急情况。产生复代理。 复代理 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权限受到原来代理权限限制、复代理人接受双重指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注意: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造成的损失,要赔付。 形成权和支配权 形成权:一个人就好使。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 注意:诉讼时效使用的是请求权制度,对于形成权不适用,那是用什么呢? 支配权是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 请求权是一个人完成不了需要别人配合的权利。债权 债权 ·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相容权、平等权 ·债的分类: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注意:非合同之债是指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形成的法定之债。 连带之债 对内按份对外连带。找谁要都可以!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包括三种:无法律根据、获得利益、他人受损。 返还需要包括原物和孳息,其他利益需要收缴。 无因管理 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费用。 注意:赌债是不是可以无因管理呢? 注意:强调主观!不管客观! 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外来理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三不” 受害人过错:要看原因力大小,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注意:见义勇为责任如何承担。 紧急避险的补偿问题,注意是“适当补偿” 正当防卫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承担适当责任。 注意: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来源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记住不赔的情形:法人、其他组织、原告没提出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之诉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财产不能继承,两种除外:义务人的承诺或者已经向法院起诉。 共同侵权 民法上共同侵权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采取客观说,与刑法不同。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一个连带,一个按份。 只要记住间接结合就好:多个过失存在、没有意思联络、单独不能导致损害发生、偶然结合。 过失相抵 注意:过失相抵适用不仅在过错责任而且在无过错责任领域。 诉讼时效 记住一年情形即可:身体(确诊之日)、退货、租金(案例)、寄存 三年:环境有关的 注意:超过诉讼时效消灭的不是权利本身,胜诉权没有了,但是还可以起诉。所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注意:诉讼时效不适用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但是因此造成的债权请求权则仍然适用。 注意:诉讼时效任何人不能约定。 注意:超期的,法院应该“判决”驳回请求,而不是裁定! 与除斥期间相比,后者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注意:时效起算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起算,毛毛考资而那个20年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收到侵害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断:既主张权利——重新计算 中止:不可抗力、或者有障碍6个月、可以持续一百年。尤其注意婚姻关系的中止。 涉外法律关系 主要以记忆法条为主。 外国法律得到之途径:当事人、订立协议的外国中央机关、使领馆、专家。注意:仍然无法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看行为地 外国人在我国的:依我国 注意:法人以“注册登记地”法律为本国法。其余的按照“关系最为密切”原则处理。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结婚和认定是否有效:婚姻缔结地 离婚和财产分割:我国法律 抚养关系:被抚养人最密切国家法律。 监护:先看住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按照我国法律,没有住所的,按照被监护人国家法律。 继承:动产随人,不动产不动。 附则:记住一句话:当日不算,次日开始 第二部分 物权法部分 值得重视,近三年来分数为11、27、15,估计今年至少在20左右 物的范畴 ·物具有非人格性:人不能拥有自己身体的物权法上所有权。必须人可以支配(星星太阳等不是法律上的物,至少现在不是)。思考精神性财产是什么法调整。 动产于不动产 不动产是要是动了就会损害的物。房屋、土地、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以占有为为公示标准(思考除外情形)、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 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则以变更登记为要件。 物权概念 包括三种: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注意:物权的排他性例外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数个相容的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物权种类法定、内容法定,不可以当事人进行约定。 注意:公示与物权变动两种类型:对抗主义、生效主义。 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为对抗主义还是生效主义呢? 记住一个原则: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住“除外”:国家所有不用登记、 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等自文件生效起,物权变动、 继承、遗赠取得物权的、 合法建设拆除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起发生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自合同生效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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