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遗嘱.doc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民法学》
第六编 第四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第四章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 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 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六、遗赠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 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 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六编 第四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六编 第四章
故意杀害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 承人和其他受遗赠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 丧失继承权。同理,受遗赠人故意杀 害遗赠人的,亦应丧失受遗赠权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能力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
(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
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
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
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①“欺诈”这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
欺诈有其规范性构成。
②甲虽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并未因此陷入错误,故不构成欺诈。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代位继承、转继承1.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1][2],留下一子一女[3]。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4],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答案】ABD2.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答案】BCD[1]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继承法意见》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 《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3] 《继承法意见》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4]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律师在线咨询:什么是遗嘱?有效遗嘱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律师在线咨询:什么是遗嘱?有效遗嘱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简介: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
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什么是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名下的个人财产在自己死亡后作出处分的一种意思表示,且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遗嘱的订立要求格式和内容都要合法。
那么,遗嘱的有效订立需要有哪些内容?正文:什么是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名下的个人财产在自己死亡后作出处分的一种意思表示,且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遗嘱的订立要求格式和内容都要合法。
那么,遗嘱的有效订立需要有哪些内容?下面在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
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
没有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的,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在遗嘱中,应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
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
法治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第五节 法治理论一、法治的含义(一)法制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2)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3)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的含义(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2)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全真模考讲义-民法

法考应试金题阶段(民法内部讲义)1、2018年4月7日晚,王某(1943年生)搭乘周某驾驶的轿车从A.县返回B.县。
当晚1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某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50公里附近时,王某提出其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请求周某就近将其放下。
周某遂将汽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并将王某放下后便驾车离开。
随后,在横穿高速公路时,王某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王某与周某、李某的法律关系,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周某与王某是好意搭乘,彼此之间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B.王某横穿高速公路自己有过错,不得要求李某承担责任C.王某可要求周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王某可要求周某和李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2、顾某与前夫曹某育有一子曹甲,1962年曹某病故。
顾某与后任丈夫翟某结婚,翟某系入赘到顾某家,育有六名子女。
2008年9月,顾某立公证遗嘱载明:“其丧事全部由儿子翟甲料理,费用也由翟甲全部承担,任何人不得干涉。
”2013年,顾某后任丈夫翟某去世,2016年8月顾某去世。
翟甲负责操办顾某丧事,欲将顾某骨灰与翟某合葬。
但是,曹甲未经翟甲同意将顾某骨灰与曹某合葬,因为在当地,“一女二嫁”且后夫入赘时,有女子死后合葬“紧前不紧后”的习俗。
翟甲因此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翟某入赘到顾某家,故顾某应与前夫曹某合葬B.因顾某生前立有遗嘱由翟甲负责丧事料理,故应由翟甲处理C.因顾某生前立有遗嘱未明确由翟甲负责骨灰的合葬问题,故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顾某与前夫曹某合葬D.因顾某有两任丈夫,故法院应判决顾某骨灰一半与前任丈夫合葬,另一半与后任丈夫合葬3、熊家村村民熊某和杨家村村民杨某婚后欠小强1万元,某日熊某在自家盖房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倒死亡,杨某身怀六甲。
恰逢政府要征拆熊家村的耕地,修建高铁,需要给村民按户口人数给予土地补偿金。
后杨某生下孩子小熊,以小熊名义向政府主张土地补偿金。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征拆时小熊尚未出生,故不得主张土地补偿金B.小熊已经出生,故可以主张土地补偿金C.小熊可继承熊某遗产D.小熊在继承熊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熊某债务4、1997年出生的小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父母对小郑关爱有加,在小郑17岁时斥资3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小郑所有。
第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遗产的处理

• 2.甲在解放前是一个资本家,一直从事食品加工 业生产,拥有厂房及住房若干。1946年初,甲 妻病故,遗有一女。1947年,甲与王氏再婚, 又生一女。解放后,甲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业经营。 在公私合营时,除给甲留下6间住房外,其余资 产全部被纳入合营企业。甲之次女结婚后,随夫 去外地工作。甲与其后妻王氏由长女赡养。 1988年甲病重时,请两名街道干部到场见证, 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其内容是:本人去世后,留 下的6间私房全部由长女一人继承。但长女应承 担继母的生养死葬义务。不久,甲病故。甲之长 女遵从父之遗愿,精心照顾继母。1998年王氏 病故。甲之次女因继承房产与其姐发生争执。甲 之次女随即起诉法院,要求确认父亲遗嘱无效, 并按法定继承方式与其姐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 产。请问: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这6间私房到 底该由谁来继承?
• 4.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 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 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 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 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 由邻居肖某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 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 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 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校 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 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 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遗嘱无效。 •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3)伪造的遗嘱无效 •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 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 该部分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继承法课件

同时,为了保证部分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
一年以后,张X发病死亡。孩子们的继母把张X 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 300元存款、彩电、冰 箱、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X病 危时立了口头遗嘱。
【法律问题]张X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参考结论】无效。
案例 2:
代书遗嘱
万某死亡,留下房7间,外欠医疗费1千元。 第三子出示遗嘱,由他继承5间,兄,姐各1间。 遗嘱由三儿媳方某代书,有万某手印,在场有三 子及护士小李作证。兄姐认为遗嘱系伪造,应无 效,遂起诉。法院查明,手印确实是万某的。
容。
的遗嘱,应以最
二、遗嘱的撤销
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认为 原立遗嘱全部不妥,必须完全 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代书、录 音和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有权用新立遗嘱的 都不得变更、撤
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如 消公证遗嘱。
果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准。
2.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 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 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因此为了对其死后 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 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 哪些原则处理?
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 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 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 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 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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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遗嘱。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 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口时 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 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2、 特征
(1)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遗瞩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行为并非代理,只 是
事务行为。
(3) 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因行为。
(4) 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即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
二、 遗嘱的形式 1、 公证遗嘱。
(1)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巾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 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
(3)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 并注明年、月、口。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曰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 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虽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 遗嘱人签名。
4、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 (1) 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 下
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瞩的,所立口头遗 嘱
无效。
(3)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
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 为遗嘱
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
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等。
三、遗嘱的效力 1、成立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A. 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B. 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 力,仍属
无效遗嘱。
C.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瞩必须是遗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一个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嘱无效。根据 《继承
法》的规定,无效遗嘱主要有以下儿种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 伪造的遗嘱;
(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 对应当
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与民法总论中所说的无效民事行为类型不同,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以 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执行 1、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 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2、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
(1) 明示方式。 遗嘱人公开为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对原遗嘱进行修改或撤销,但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将不发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效力。
(2) 推定方式。
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或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 销原遗嘱。对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进行推定的原则:
A. 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a、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b、 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只能采用公证形式。
B. 无公证遗瞩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处分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例如,遗嘱人 虽在遗嘱中指定某物由甲继承,而遗嘱人在生前却将该财物赠送与乙,则遗嘱中有 关处分该物的内容视为撤销。
C.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 前灭失、
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瞩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D. 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 新遗嘱不
影响推定的效力。
五、遗嘱的执行 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为的行为及程序为遗嘱的执行。故遗嘱执行开始 于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之时。
1、执行遗嘱的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分为以下三种:
(1) 遗嘱指定;
(2) 法定继承人;
(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2、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 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 的首要任
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 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曰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 必备条
件。
(3) 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 围、偿还
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 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 说明。
(5) 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 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 受遗赠人
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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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 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 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 嘱继承。
2、 特征
(1)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行为并非代理,只是事务
行为。
(3) 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因行为。
(4) 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即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 1、 公证遗嘱。
(1)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 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
(3)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白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 年、月、日。
3、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 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虽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签名。
4、 录音遗嘱。
录音遗瞩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
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 (1) 由于曰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
可 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
效。
(3)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
行动、 意外事故等)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曰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卜-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