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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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课件完整版讲课教案pdf-2024鲜版

民法学原理课件完整版讲课教案pdf-2024鲜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并产生 相应的法律后果。
研究对象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 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学研究的基 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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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 古代民法: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 的法律技术,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结构包括概念、原则、制度三个层次。概念是民法学的基础,是对各种民事法律现象的 高度抽象和概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是贯穿整个民法学的基本准则;制度是民法学的具体 表现,是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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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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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03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 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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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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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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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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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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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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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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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讲义-法律基础、宪法、民法、商法

讲义-法律基础、宪法、民法、商法

讲义-法律基础、宪法、民法、商法一. 法学基础理论(一)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在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2. 法的本质(1)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 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 法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2)是调整行为的规范(3)以权利、义务、权力为基本内容(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习题:从本质上说,法律所体现的是 BA、社会成员的普遍意志B、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C、统治阶级执政集团的意志D、国家立法机关的意志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DA 国家的历史传统B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C 国家的阶级结构D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二)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 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6. 特别行政区的法7.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 法的一般分类1. 按法的创制方式,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 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3. 按法律的地位、效力的内容和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4. 按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 按法的创作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法系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进行分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2、时间上的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3、对人的效力习题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A)A、根本法和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四) 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及其逻辑结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 是法律规范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处理”: 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禁止、必须做什么.“法律后果”: 是法律规范中对遵守或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例:“任何人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题例】(06·卷三·单·1)(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

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

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

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2010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1)

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主要有: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改变。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婚姻法明确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其中应当了解的是:(1)婚姻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其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它的内容是指:A、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B、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C、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结婚的特征:(1)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且法律对身份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二、结婚的条件1、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具有结婚合意。

A、意思表示当事人有婚姻行为能力。

具有特殊性。

a、婚姻行为能力以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婚姻意思能力为条件。

b、已成年未达法定婚龄、已达法定婚龄但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表示意思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均不能为有效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c、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则与婚姻成立无关。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受胁迫的结果。

a、如果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的结果,则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但是因受欺诈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C、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婚姻行为是要式行为,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学基础整理(一)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7、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某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10.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3、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15、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6.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1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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