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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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利权主体

3 专利权主体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 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 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里的“本单位”,不仅指正式的固定的工 作单位,还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inventor)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 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物质条件方便或者从 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单位。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其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先发明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家专利行政 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 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申请日和申请时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 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 均不授予专利;商标申请是抽签决定)。
四、专利权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主体

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 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在继受取得中,继受主体只能取得专利申请权 或专利权,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权不可转让和继承, 不能适用继受取得。 继受人申请专利时,应向专利局提供继受该发 明创造的证明。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专利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专利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专利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专利权人的权利。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使用权独占实施权(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A.对于产品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B.对于方法专利,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

A.即只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可以下述方式实施其专利权:制造、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

B.未经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注意,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2、收益权:即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1)实施许可权A.实施许可权指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B.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转让不同,实施许可不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修订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

C.实施许可的方式:a、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自己不能用b、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自己也可以用△与独占实施许可相比,排他实施许可中专利权人自己还可以实施该专利技术。

c、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B、仅仅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水平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能够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能够是发明人、设计人,也能够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理应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法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能够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4、外国人(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有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的法律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专利法上的同等待遇,则其可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此种情况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理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的主体-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专利权的主体-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专利权的主体司法考试民法考点1、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设计人,即对发明创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下列人员不属于发明人、设计人(1)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职务发明创造的主体是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主体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主体按下列规则确定:第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如当事人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第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四,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合作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四、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主体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主体确定规则:第一,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如当事人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第三,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五、受让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依法可以转让,故依合同或继承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也能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六、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根据专利法规定成为专利权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03专利权的主体PPT课件

03专利权的主体PPT课件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为专利权人。
【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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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权转移:
1.通过合同转让创造发明的专利申请权。
①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
②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应当将转让合同报 专利局登记,经专利局公告后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 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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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共同研究开发 一项技术,该技术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 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 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 )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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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发明与委托发明的申请(详见教材 P186)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国务院指 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
三、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 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 寄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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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贾某发明一项专利,向我国专利局 申请专利。我国专利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当 委托代理人办理。请问,贾某应当委托何种 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专利权法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专利权法

专利权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以及专利权的归属,特别是有关职务发明创造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的条件。

委托或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二、专利权的客体:重点掌握专利法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即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先申请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三)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四)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五)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特别是有关复审决定以及无效宣告决定效力的规定。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内容的不同规定。

(二)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的规定
六、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的种类和条件。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特别是先用权的有关规定。

七、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善意使用和销售行为、假冒专利行为。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合作完成或者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单位应给予奖励;实施后应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受让人
依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人。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独占实施权(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A、对于产品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B、对于方法专利,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题例】(07·卷三·单·15)(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

A、即只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能够下述方式实施其专利权:制造、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

B、未经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题例】(05·卷三·单·15)△注意,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能够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2、收益权:即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1)实施许可权A、实施许可权指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B、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能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转让不同,实施许可不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修订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个限制。

C、实施许可的方式:a、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自己不能用b、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能够自行实施该专利。

------自己也能够用△与独占实施许可相比,排他实施许可中专利权人自己还能够实施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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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1、三种权利的概念
(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发明创造可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专利主管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享有的专利期待权。

(3)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体现禁止性、排他性。

(4)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对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适用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因此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而继受取得。

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行使专利申请权,经专利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取得的。

(2)民事主体取得专利权的途径除了行使专利申请权而原始取得外,还可以基于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法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4、外国人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有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的法律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专利法上的同等待遇,则其可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此种情况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专利权的归属
1、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1)根据《专利法》第6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发明创造的所有者,他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赠与、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主体,即合法继受人。

△合法继受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合法继受该发明创造的证明,在申请专利的请求书上应当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2、共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40条
即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各方共同所有,其中一方不得剥夺其他方的权利;
A.如果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B.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以后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C.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39条
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受托人所有;
A.受托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B.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处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类型:——《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A.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应当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具体要求承担的任务。

△如果是单位的一般性号召、领导一般性的同意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c、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B.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且不起决定作用的不能认定。

b、必须强调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而非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实施”发明创造。

故某人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之前,已经“完成”技术方案,但缺乏实施条件,利用单位条件“实施”该技术方案的,不属于职务发明。

(3)归属:
除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另有约定之外,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均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

(4)发明人、设计人权利:
A.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

B.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
a、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b、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非奖励)——《专利法》第16条
C.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D.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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