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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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对同⼀财产按各⾃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按照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各⾃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式确定:
1.按份共有是当事⼈协商⼀致成⽴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的资⾦和劳⼒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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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 共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 共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8)第十章共有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

(主流观点)抛弃的份额归谁归其他共有人享有。

怎么享有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

依弹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关系: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主流观点: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

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

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1、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2、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

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

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学员提问】合伙企业其实也能算成按份共有啊!平均分份额,包括家庭,例如夫妻双方,每人50%的份额,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回复】合伙企业是存在份额限制的,这里本质上是按份共有。

但家庭、夫妻之间的共有,是没有明确份额的,您说的每人50%的份额是分割时的通行做法,但并非一律都是均分的。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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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

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

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一、主要内容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③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二、理解思路这部分文字部分很多,没必要一个个去读,直接划出框架就能理解里面的知识和考点了,框架如下:(一)考点考点①共有的分类。

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共有,可以理解为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主张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两种形式。

其中按份共有又可称为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其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与其不同的是,共同共有指数人基于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对共享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共有。

此外,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承认准共有的形式。

就按份共有的法律地位的性质来看,其除了共有的一般特点之外,也具有独特性。

与普通共有不同,按份共有人之间并不需要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说亲属关系,所以就联系来看,按份共有的联系具有偶然性。

且各共有人对所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一般是确定的,由各共有人协议而定。

且共有人之间的权利是互不依赖的,各共有人在份额内既可以对物行使所有权,同时也可进行使用或授益权能。

但若是对共有物处分涉及整体利益的话,同样应当共同行使处分权。

这时可采取人数或份额决定,但原则上采取份额主义。

同时需注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之处,以对房屋的处分为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

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以下几点: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
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天星司考)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
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

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

合理期限经过,
优先购买权消灭。

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

?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
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天星司考)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

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年·卷三·12题)(答案:C)A.乙、丙有优先(天星司考)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司法考试民法-按份共有.doc

司法考试民法-按份共有.doc

1.内部 关系 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一)按份共有1. 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2. 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一一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广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3. 处分〔2.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4. 管理J侦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5. 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6.分割:按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变价、折价互负瑕疵担保责任2. 外部J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 k 关系’〔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1. 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1) 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2) 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六辆汽车,三者出资额的比例为1:2:3,甲乙丙享 有的份额分别是1/6, 1/3, 1/2。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乙有两辆的所有权,丙有三辆的所有权B. 甲乙两者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和丙的份额相同C. 甲乙丙三者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D. 甲乙丙三者的权利都及于全部汽车2.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1) 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2) 处分行为:%1 事实上的处分一改良行为一2 / 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1 法律上的处分一买卖行为一应有部分,自由;全体一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另有约定除外。

%1 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儿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 承租人 >承租人。

例题1: [2004-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 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例题2: [200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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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

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

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a、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b、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c、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
A、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B、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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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

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1)共有物的管理
A、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B、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003-3-1,
(2)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所有权相同。

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他人应有份额。

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

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在各共有人有不得
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

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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