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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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84林业大事记

1955-1984林业大事记

【日期】【分类】大事记【标题】1984年中国林业大事记【内容】1月13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森林法(修改草案)》。

2月18日中央绿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彰221个全国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审定和通过中国植树节徽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入扎实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

6月28日“三北”防护林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宋平任领导小组组长,李瑞山、吕克白、杨钟任副组长。

7月4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林业部杨钟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8月25日至9月1日林业部在烟台市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研究国营林场、社队林场的改革,巩固和发展林业专业户、林业经济联合体等问题。

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0月26日至3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林业厅、局长座谈会,讨论《森林法》实施办法草稿。

国家林业局网【日期】【分类】大事记【标题】1983年中国林业大事记【内容】1月3日国务院颁发《植物检疫条例》。

1月5日中央绿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会议。

胡耀邦、邓小平在开会前作了指示。

万里讲话,要求继续提高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开展这项运动。

3月28日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在北京大兴县黄村成立,培训对象主要是林业系统的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

5月7日中央绿化委员会领导成员作了如下调整: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兼任主任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林业部顾问雍文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洪学智、林业部部长杨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兼任副主任委员,杨钟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玉槐、范子瑜、廉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5月19日中央绿化委员会增加汪滨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6月21日至7月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着重研究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负责制问题。

天然林保护立法研究

天然林保护立法研究

天然林保护立法研究天然林是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它不仅可以维持全球生态平衡,还是很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

在人类的活动不断扰乱自然环境的今天,天然林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是天然林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天然林保护立法的相关问题。

一、天然林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天然林的定义为:“未经人工种植、人工促进、或经过自然植被演替期而恢复的森林。

”天然林的以及其关联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独特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的一种类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天然林资源。

2000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规定了天然保护林、风景林、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林、特种用途林,这些类型的林地都享有不同的保护力度。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条例,如《云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安徽省森林保护条例》等。

虽然我国的天然林保护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是目前仍面临一些问题,如鲁西化工事件暴露出的人为破坏天然林的行为,以及天然林区部分地方依然存在这种破坏。

由于天然林的重要性,建立天然林保护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立法可以促使各级政府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事业。

同时,天然林保护法律制度可以规范从事天然林或相邻地区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此外,天然林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可以规范生态补偿、自然资源补偿等相关制度,实现向降低环境污染参与者收取公平的环境成本的更好的目标。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天然林,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林业用地、生态用地和经济用地之间的关系,防止侵占林地用于非生态经济活动。

同时,完善立法还应当进一步规范天然林评估和评定标准,建立天然林资源保护专项基金,并完善相关政策。

要保护好天然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只有通过立法的规范和监督,才能更好地促进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好这些天然珍宝。

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林地区划的相关研究

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林地区划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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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袁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和林地保护行政执法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提供执法依据袁为各级政府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尧规范管理提供重要支撑咱怨暂遥森林野一张图冶重点是反映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情况袁应着重于野林冶而非野地冶遥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曳已对林地进行了明确定义袁即政府规划发展林业的土地袁并规定占用林地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遥其中袁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内容为是否允许改变林地用途袁不对土地征收或征用进行审查袁如需征收或征用林地的袁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咱猿暂遥界定土地是否为林地主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袁而非森林野一张图冶遥为更好分发挥森林野一张图冶的作用袁建议在区划森林资源时应野地冶野林冶分离袁野林冶按照野林类冶区分为乔木林尧竹林尧疏林尧灌木林尧苗圃尧幼林袁野地冶按照叶土地分类标准曳进行分类遥同时完善叶土地分类标准曳中的林地分类袁建议林地分为有林地尧疏林地尧灌木林地尧未成林地尧苗圃地尧未成林地尧宜林地袁避免造成林地概念不清袁给地方管理林地增加困难遥另外建议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尧生态用地尧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四类遥猿郾员有效防止遗漏森林资源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曳中规定袁森林为乔木林尧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袁并未依据地类遥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曳将森林与林地的概念并列袁并未说明森林一定是位于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曳规定的林地上袁亦可位于非法定林地上咱圆暂遥野林类冶指附着有乔木尧竹子尧灌木袁且连续面积达到源园园皂圆的土地袁只反映土地的覆盖情况袁为森林覆盖率的计算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区域生态价值评估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遥同时也可有效避免地方有意遗漏森林资源袁提高森林野一张图冶的准确性遥猿郾圆有效落实林地保护制度林地指国土空间规划中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袁包含宜林地遥在森林野一张图冶中加入野规划林地冶字段袁将土地的规划属性导入其中袁一方面林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林地征占用审核时袁参考野规划林地冶字段袁对规划为非林地袁现状为林的图斑袁可不执行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曳的相关规定曰另一方面在窑远猿员窑第源苑卷曲宏辉等院关于森林资源管理野一张图冶中林地区划的相关研究森林野一张图冶年度更新工作中袁通过对野林类冶的实时监测袁对比规划林地袁可以准确找出违法破坏林地的行为袁为森林督查等林地保护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遥源总结党的野十八大冶以来袁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野五位一体冶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野四个全面冶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咱猿暂遥我国野十四五冶规划中袁明确提出到圆园圆缘年袁我国森林覆盖率将从目前的圆猿郾园源豫袁再提高超员个百分点袁达到圆源郾员豫袁对林业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遥理论上森林野一张图冶能为林业发展乃至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袁但实际情况却是森林野一张图冶应用程度不高袁其森林资源不全面是一项重要原因遥本研究所提野地冶野林冶分离的建议袁可有效提高森林野一张图冶的准确性袁切实发挥森林野一张图冶在林业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遥最后建议在现有土地分类基础上袁增加生态用地袁即土地分为农用地尧生态用地尧建设用地尧未利用地四类袁将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林地袁如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性重点公益林纳入生态用地袁提高保护力度袁将经济林尧用材林等商品林纳入农用地管理袁提高林业经济产业效益遥参考文献院咱员暂刘玉军郾森林资源管理野一张图冶在桦甸市森林资源保护中作用探析咱允暂郾林业勘查设计袁圆园员怨袁源愿渊源冤院苑原怨郾咱圆暂邱尧荣郾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背景尧问题与技术要点咱允暂郾华东森林经理袁圆园圆园袁猿源渊杂员冤院员原远郾咱猿暂王瑞贺袁张福贵袁李淑新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咱酝暂郾北京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袁圆园圆园郾咱源暂王瑞贺袁魏莉华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咱酝暂援北京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袁圆园圆园郾咱缘暂关梅袁杨志军袁刘政袁等郾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森林资源野一张图冶细化调查基础底图数据融合技术路线的探讨咱允暂郾山东国土资源袁圆园圆园袁猿远渊愿冤院远愿原苑员郾咱远暂曲宏辉袁王正茂袁孙中元袁等郾烟台市林地野一张图冶建设发展回顾与展望咱允暂郾林业调查规划袁圆园圆员袁源远渊员冤院怨原员圆郾咱苑暂刘忠诚袁张学勇袁蒋宇袁等郾林地野一张图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与分析咱允暂郾林业实用技术袁圆园员猿渊员园冤院缘怨原远员郾咱愿暂何冬梅袁龙廷位郾林地认定不确定性对林地保护管理的影响分析咱允暂郾林业调查规划袁圆园员愿袁源猿渊缘冤院苑远原苑怨郾咱怨暂曲宏辉袁胡静宜袁吕少杰袁等郾烟台市圆园圆园年森林野一张图冶年度更新工作的问题及建议咱允暂郾林业建设袁圆园圆员渊员冤院源圆原源缘郾责任编辑院陈旭摇摇摇校摇摇对院邓砚摇陈旭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詬渊上接第员猿猿页冤参考文献院咱员暂孙抱朴郾野森林康养冶是我国大健康产业的新业态尧新模式咱允暂郾商业文化袁圆园员缘渊圆圆冤院愿圆原愿猿郾咱圆暂邓三龙郾森林康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咱允暂郾世界林业研究袁圆园员远袁圆怨渊远冤院员原远郾咱猿暂刘朝望袁王道阳袁乔永强郾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探究咱允暂郾林业资源管理袁圆园员苑渊圆冤院怨猿原怨远袁员缘远郾咱源暂张慧琴袁翟绪军袁何丹郾基于产业共融的森林康养产业创新发展研究要要要以黑龙江省为例咱允暂郾林业经济袁圆园员怨袁源员渊愿冤院缘远原远员郾咱缘暂吴后建袁但新球袁刘世好袁等郾森林康养院概念内涵尧产品类型和发展路径咱允暂郾生态学杂志袁圆园员愿袁猿苑渊苑冤院圆员缘怨原圆员远怨郾咱远暂张绍全郾发展森林康养产业推进现代林业转型升级的思考咱允暂郾林业经济袁圆园员愿袁源园渊愿冤院源圆原源远郾咱苑暂苏峰郾保健旅游前景看好咱允暂郾技术监督纵横袁圆园园园渊怨冤院圆圆郾咱愿暂郑贵军袁段菁阳袁刘俊昌郾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动力机理研究咱允暂郾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渊社会科学版冤袁圆园员怨袁员猿渊圆冤院怨缘原员园员郾咱怨暂季曦袁李刚郾推动中国生态经济学复兴袁助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要要要首届野生态经济学与生态文明冶国际会议综述咱允暂郾生态经济袁圆园圆园袁猿远渊远冤院员猿原员愿袁猿猿郾咱员园暂黄金凤袁曹玉昆郾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康养产业发展模式研究咱允暂郾林业科技袁圆园员怨袁源源渊圆冤院源苑原源怨郾咱员员暂张吉乾袁张文凤郾贵州省发展森林康养产业的杂宰韵栽分析咱允暂郾科技风袁圆园员怨渊圆缘冤院员猿愿袁员缘员郾咱员圆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郾解读院叶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曳咱耘月辕韵蕴暂郾渊圆园员怨原园猿原员猿冤郾澡贼贼责院辕辕憎憎憎郾枣燥则藻泽贼则赠郾早燥增郾糟灶辕皂葬蚤灶辕猿怨缘苑辕圆园员怨园苑园源辕员缘员源源缘圆愿猿愿源怨缘圆缘郾澡贼皂造郾责任编辑院杨焌熔摇摇摇摇校摇摇对院张林艳摇杨焌熔窑苑猿员窑第源期。

国外森林法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森林立法的探讨

国外森林法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森林立法的探讨

国外森林法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森林立法的探讨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 森林为对象的财产权制度1. 1 本质为土地财产权的森林财产制度在域外法律中,森林财产制度实际上就是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权。

在德国,森林财产权实际上就是附着森林的土地的所有权: 依据“德国联邦森林法” 规定,森林所有权的客体“森林” ———实际上指的是土地; 而土地上附着的由林木构成的植物群落作为土地的重要成分。

而在英美法系,森林财产权的权利束中的“权益”就是土地权利束中的“权益”: 在传统英美法系财产法理论中,将林业作为一种土地利用方式来看待: “土地可以用于多种目的,林业仅仅是其中之一。

”而在英美法系,土地上的财产权是由利用土地的诸多“权益” 构成的权利束。

而英美法上的森林财产权,就是由土地利用的“权益”构成的权利束。

1. 2 两种不同的森林财产权构建模式1) 德国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森林财产权制度依据“德国联邦森林法” ,森林合法利用人是指森林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森林的森林使用权人。

可见,德国的森林财产权是以森林自物权为基础的、森林物权体系。

森林所有权主体包括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以及私人,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73,925 条以及第823,985,1004条。

与其他私法所有权不同,法律出于公共利益对森林经营和利用进行限制。

2) 英美法系的森林财产权利束以澳大利亚为例,英美法系的森林财产权结构实际上是一组权利束,其中主要包括: a. 自主持有地产权: 在采取“保有制” 的澳大利亚,国王是土地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自主持有地产权人最大限度的相当于所有权人的自由,以决定他的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b. 原住民财产权: 经过法院确认的原住民森林利用的习惯权,包括“附合原住民习惯的森林农田的造林活动的权利” 、“收获和使用森林产品的权利” 以及“将他人从某森林区域驱逐出去的权利” ; c. 租赁地产权: 授予权利人对于土地概括占有的权利。

森林法学法心得

森林法学法心得

森林法学法心得
森林法学法心得
森林法学是一门研究森林管理和保护的学科,通过学习森林法学,我对森林的重要性和保护森林的法律框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森林的保护不仅仅涉及到环境问题,还关乎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可持续性。

首先,森林在地球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是碳汇,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森林还提供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许多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此外,森林还能够保护水源,减少洪水的风险,并提供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

然而,由于过度砍伐、非法采伐和森林火灾等人为活动,全球森林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森林,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学习森林法学让我更加了解这些法律框架,包括国家级、区域性和国际间的法律机制。

这些法律旨在管理和监管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确保其可持续性。

学习森林法学还让我认识到,保护森林需要多方合作。

森林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合理的经营和管理,推动森林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跨国合作也是保护森林的关键。

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经验,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跨境森林管理和保护问题。

总的来说,学习森林法学让我深刻认识到森林的重要性和保护森林的法律框架。

只有通过合作和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保护好珍贵的森林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为后代提供一个绿色、美丽的地球家园。

基于系统法学理论研究的森林法修改

基于系统法学理论研究的森林法修改

基于系统法学理论研究的森林法修改摘要在阐述系统法学理论渊源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新的森林法的内容修改和框架修改建议。

关键词系统法学;原理;森林法;修改1 系统法学理论渊源(1)系统法学的萌芽。

1979年10月召开的系统工程学术盛会上,钱学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到部门法的规定,集总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也是系统工程,是法治系统工程”。

同年11月10日,钱学森在《光明日报》上撰文《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体系》,把“法制系统工程”纳入“系统工程体系”。

他的设想,激起了早期法学界、系统学界对系统法学的研究。

1981年8月29日吴世宦在《科技管理研究》1981年第4期上发表《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浅议》,该刊同期还发表了钱学森的《钱学森同志论法治系统工程与方法》。

随后,1981年《潜科学》发表了李克强《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法学杂志》1982年第5期发表了罗辉汉《关于开展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刍议》,1983年第4期又发表了罗辉汉《略论法治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法制建设》1984年第3期发表了钱学森、吴世宦《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与现代科学技术》,1984年第1期《法学季刊》发表了李昌麒、周亚伯《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1984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发表了熊继宁、段桂鉴《试论在法学研究领域里引进系统科学方法》,1985年第1期《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了严存生同志《运用系统论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孙国华在其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统编教材)中对于系统科学方法也给予了关注。

(2)系统法学的产生。

1985年5月熊继宁在《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上发表了《新的探索——系统法学派的崛起》,以及1985年4月26—28日召开的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及熊继宁、何玉、王光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的会议部分论文集《法制系统科学研究》(1985年),标志着系统法学的正式产生。

国内外林业研究理论

国内外林业研究理论

国内外林业研究理论森林哺育了人类,人类社会通过经营森林而发展,森林经营理论是林业生产的指南,是现代林业理论形成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几个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时期产生了不同的森林经营理论,且随着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断得到发展并且日臻完善,如17世纪德国创立的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到森林多功能论、林业分工论、新林业、近自然林业、生态林业至21世纪提出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一)国外林业研究理论1、森林永续利用理论一般认为,德国是现代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发源地。

17世纪中期,德国因制盐、矿冶、玻璃、造船业等工业的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猛增,开始大规模采伐森林。

德国虽有严厉的森林条例,但是工业发展对森林的破坏远远超过了数千年农业文明对森林的破坏程度,不论是君主林还是私有林、公有林都出现了过伐。

任何森林法规都不能遏止这场破坏,这一时期就是森林利用史上所谓的“采运阶段”。

这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给森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性破坏,从而导致了18世纪初的震动全国的“木材危机”。

“木材危机”使人们认识到森林资源也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有在大力培育的基础上适度开发利用,才能使森林资源持续地为人类发展服务。

由于危机的出现,促使林业工作者对过去的森林经营理念和林业发展的自然规律进行了反思和探索。

1713年,德国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创始人汉里希.冯.卡洛维茨(Carlowitz)首先提出了森林永续利用原则,提出了人工造林思想。

森林永续利用是指在一定经营范围内能不间断地生产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木材和林副产品,持续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基础上,扩大森林利用量。

森林永续利用的一个举措就是科学实施封山育林。

森林永续利用包括:合理利用林地,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持久和相对均衡地供应木材,并在森林资源扩大再生产的基础上适当扩大采伐量;合理经营利用其他林副产品及森林动物;保持森林生态平衡,发挥和扩大森林的防护特性和卫生保健功能;逐步提高林业生产的经济效果,增加林业收益等。

森林有关立法问题及其建议

森林有关立法问题及其建议

森林有关立法问题及其建议刘宏明【摘要】森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法律调整和法理研究的重要对象.文中从总结关于森林概念的多种学说入手,提出了明确森林等相关概念法律意义的建议;在此基础上,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和权利行使5个方面阐释了森林的法律特征;同时对当前我国的森林法律调整实践进行了回顾,并以《森林法》修改为例从4个方面对我国的森林立法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期刊名称】《中国城市林业》【年(卷),期】2017(015)002【总页数】5页(P46-50)【关键词】森林;法律意义;法律特征;法律调整;立法【作者】刘宏明【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宣传中心北京100714【正文语种】中文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

自法产生以来,世界各国就将围绕森林发生的重要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森林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之一。

随着人们对森林功能、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特别是生态文明观念的逐步形成和广泛传播,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以法的形式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以期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森林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森林也成为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

在推进国家各项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不仅制定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对森林资源的归属、利用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物权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也对森林的权属和流转以及涉及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深入研究森林有关法律问题,有利于夯实学理基础、丰富林业法学理论,有利于完善森林法律法规体系、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必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增强民族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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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法》的修改【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森林法》不足的基础上,认为森林法的修改应从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重视科学技术、打包立法、科学管理、分类经营、完善公众参与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森林法;修改;建议【正文】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一) 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从生态学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群落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其他林地植物和栖息的动物。

从植物学讲,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我国《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

”现行《森林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宪法》中的“森林”(即“森林资源”)的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只着重指木材生产,1998 年的修订虽然增加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原则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内容却并未作规定或只是简单的提及,采取另行立法的办法。

立法程序上,《森林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没有确立其在国家森林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涉及森林的许多内容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来规范。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及法律,《森林法》应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森林法》应高于其他森林单行法,理应由人大立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人大(而不是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是《森林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否则对于《森林法》这一“基本法”衍生和具体化的下位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客观上出现了与母法森林法“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现象,或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影响其实施效果。

(二)具有明显的行业倾向我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获”,或者如何保障“经营”与“收获”,除了为数极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六项中有关条款外,其他所有涉林法律法规的主题仍然是“木头”林业,倒置了生态与经济的关系。

这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上。

(三)缺乏森林生态保护的制度森林生态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但受观念局限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指导,建立在传统林业理论基础上的现行《森林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木材生产促进和保障法,其制度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考量的是如何保障木材供应。

这种倒置生态与经济关系的立法理念反映在制度规范中,就是对于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严重忽视。

虽然《森林法》也有一些森林保护方面的规范,但也只是从维持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出发,防治森林火灾、病虫害和禁止毁林事件的发生,关注的重点是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而并非森林的生态效益。

显然,《森林法》没有系统地确认森林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

(四)未能与国际法接轨自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以来,国际上开始逐步实践森林可持续发展。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 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

对于森林生态重要性的认识,使得国际社会对可持续森林经营及其标准和指标体系、产品贸易中的森林认证体系高度关注,形成了9 个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的区域性进程,世界上已有150 多个国家正式加入这些进程。

我国还是60 多项国际环境资源条约及WTO 的成员国。

国际森林保护和林产品贸易方面的国际规则对我国森林可持续开发和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其规则也是我国林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森林法》并没有将这些国际性文件的内容内化在制度中,未能实现与国际接轨。

(五)现行《森林法》有些法条设定上不够严密1、现行的《森林法》第39条内容与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不太论文联盟整理协调。

我国宪法对国家保护国有、集体的财产以及公民合法的财产进行了专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

”虽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均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范畴,但是,林木被盗伐后已不再发挥其原有的生态功能,更多体现的是林木财产所有权,而林木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态,不得游离于国家的保护。

据此,林业主管部门是无权拒绝宪法对公私林木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规范。

如果依据现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木被盗伐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林木”,林木所有权人只能被动接受“赔偿损失”,那将意味着林木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失去处分权,就有违“国家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之嫌,法理上讲不通。

2、与其他一些基本法的规定也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返还。

”按照“合法财产返还”原则,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个人合法的林木,被盗伐查获后应依法返还林木所有权人。

现行的《森林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在第三十九条直接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设定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导致《森林法》与其他基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森林法》的修改建议(一)确立《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修改《森林法》,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之真正体现林业基本法的地位。

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调整范围从而达到明确自身定位。

修改后的《森林法》应当扩大自身调整范围,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内容吸收进来,完成林业法律法规的合理整合,成为全面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则内容的细化由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完成,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

《森林法》是林业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其次,改变立法宗旨与目的。

突显《森林法》林业基本法的地位,还必须完成《森林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转换。

应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作为宗旨和本位,从生态概念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而且也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的可持续。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

要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们首先得在观念上树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矛盾。

就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利用达成共识,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

《森林法》修订应突出可持续林业的观念,加强对可持续林业的全面调整,加强森林的管理应该包括对上述各种森林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综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正确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基本关系。

(三)完善具体制度内容因《森林法》的森林分类已经不适应生态林业发展的现实,建议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坚持生态公益林严格管理、商品林放开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类经营。

商品林按市场机制运作,在制度设计上着重明确森林资源权属,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同时完成相应的制度配套,如建立森林保险和林业担保制度等。

生态公益林制度中,因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新《森林法》需细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对经营者经济利益的补偿,从法律上理顺林业资源和生态利益在全社会的分配关系。

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应改变行政主体的不合理定位,规定行政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其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森林法》还需注意在规则的原则性与具备操作性、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之间求得平衡。

(四)重视林权保护与《物权法》衔接的问题林业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律上彻底解决束缚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使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在林业经济中引入私人资本和民营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要激发和调动千百万森林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只有强化林地所有权和建立私人森林所有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心不稳和保障经营者权益的目的。

修订后的《森林法》应在明晰产权、确保林农基本林地稳定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加快国土绿化进程。

应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

放宽放活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的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

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对公益林应该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

对国有森林实行国家所有权、行政管理权、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机制。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设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五)确立“绿色GDP”“绿色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 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自然资源的核算论文联盟整理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因此,在修订《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GDP”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林业工作的绩效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总之,在修订《森林法》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发挥社会力量,激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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