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的概念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其内容列表如下:【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注释:2021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21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1.管辖和审限对减刑、假释案件,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注意】(1)减刑、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
(2)减刑、假释裁定作出的期间为1个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有期徒刑(包括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均可延长1个月。
2.审查与立案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理应立案;材料不齐的,理应通知执行机关在3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3.公示(1)公示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全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全解析
本文将对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进行全面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
一、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 题目一
题目描述: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可以撤销缓刑。
因此,该人可以撤销缓刑。
2. 题目二
题目描述:某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属于可以缓刑的犯罪,因此无需考虑该人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二、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 题目一
题目描述:某人购买一辆汽车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吗?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货。
因此,该人可以要求退货。
2. 题目二
题目描述:某人租赁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吗?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2条的规定,当一方明知对方提供的标的存在瑕疵或者权利瑕疵,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该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以上是对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全面解析,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延期审理(一)概念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实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
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
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实行审查处理。
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
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所以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1.程序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诉讼中止(一)概念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实行或不宜继续实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仅仅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水平受限导致的中止(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水平,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全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全解析一、行政法1. 请解释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法律基础,包括行政组织的建立、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等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2. 解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概念,并列举各自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事项作出准许或批准的行政行为。
其特点包括单向性、强制性、有限制性和有监管性。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制裁行为。
其特点包括双向性、强制性、处罚性和变动性。
3. 简要说明行政法诉讼的程序和特点。
行政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其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行政法诉讼的特点包括主动权倾向行政机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等。
二、刑法1. 解释刑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得不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社会预防的法律规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划分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
2. 简述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却故意实施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应当能够预见并避免的行为。
3. 列举并解释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类型。
常见的刑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是指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服刑;无期徒刑是指判决被告无限期服刑;死刑是最高刑罚,即判决被告处以死刑并执行;拘役是指判决被告在监狱中短期服刑;管制是指判决被告在指定场所进行劳动或学习;罚金是指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丧失参政权利;没收财产是指判决被告的违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等被国家没收。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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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进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
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
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
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因此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继续进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只是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
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程序暂停,此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意】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分:
延期审理的程序进程是明确的,下一次开庭时间能够确定;中止诉讼的继续审理时间尚不能确定。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终结
(一)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导致诉讼程序的彻底完结,与中止与延期审理明显不同。
(二)具体事由
1.无权利承受人导致的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无义务承担人导致的终结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涉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死亡导致的终结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终结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终结程序。
2.法律效果
程序完结,当事人不得再重复起诉。
【注意】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死亡——受理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
①一般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中止;②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3)身份关系案件(离婚、追索三费、解除收养关系),裁定诉讼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