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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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背景公务交通补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机关雇佣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措施。

该补贴旨在减轻个人的工作交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公告将阐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此处的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征税原则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个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

2.公务交通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费用法和差额全额计税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指在纳税时,公务交通补贴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其私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如加油发票、停车票据等。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实际费用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其中,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2.差额全额计税法差额全额计税法是指在纳税时,将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金额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公务交通补贴 - 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 适用税率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个税问题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个税问题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个税问题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等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总结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等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总结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等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总结交通费是企业常见的一类费用,包括员工的交通补贴和企业的交通费报销。

在会计处理中,交通费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合理计提和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首先,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补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员工交通费补贴,但是需要有相应的凭证和备查文件。

企业将该笔费用计提为当期的费用,在费用核算中记为交通补贴费用,同时需要列入工资和薪金支付的成本项目。

其次,对于员工产生的实际交通费用,企业可以进行报销。

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用票据和报销申请,企业则根据公司的报销政策进行审核和支付。

企业将该笔费用计提为当期的费用,在费用核算中记为交通费用,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在计提和处理交通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会计要点:1.凭证的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凭证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交通费用凭证和报销申请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和保存。

同时,对于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费用,应予以严格控制,避免随意报销。

2.费用的录入和复核:有关交通费用的录入和复核应按照企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操作,避免错误和重复录入。

3.税务合规:企业在计提和处理交通费时,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交通费的发放和报销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报销过程中,需要保存相关的凭证和报销申请,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

4.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比例从员工的交通补贴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在工资发放时进行代扣代缴。

同时,企业需要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到个人所得税费用中。

5.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交通费用是企业的一类费用,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的利润总额,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交通费用等各项费用后,按照相关税率进行计算和申报。

综上所述,交通费的会计处理既有具体的计提和报销等操作,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确保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合规。

【热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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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导读:不是笼统地对取得的全部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1、基本规则:不是笼统地对取得的全部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授权给省级地税局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曾经在总局网站做在线访谈,当时曾经明确,如果所在地没有设定公务费用标准,应按照0处理。

实务中并未完全这样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03.26国税函【2003】330号)也专门指出,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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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什么是交通补贴?举报销油费为例,是否只要报销油费就算是交通补贴?什么又是通讯补贴?报销手机费是否就算通讯补贴?
查了一下税务文件,并没有看到对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的定义及明确。

企便函[2009]33号引用的最早的与上述名词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是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是在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因上述改革所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该文讨论了按月发放和不按月发放两种情况,允许在该补贴基础上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文还提及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个人认为:国税发[1999]58号文说明以下问题:
1.国税发[1999]58号文针对的是因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而失去原有公用福利的人员,尤其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背景的国有企业员工。

并非针对所有企业的员工。

2.其按月及不按月的划分说明其针对将原公用福利货币化的情况。

并未涉及到报销的方式。

3.国税发[1999]58号文承认公务费用是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

之所以要制定一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公务用车及通讯补贴中确实会包括一定的公务费用,但。

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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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的规定,自 2014年 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 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 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 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1.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不需要发票),可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2.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计算限 额税前扣除; 3.对凭票报销的实报实销交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成本和费用 明细,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如:差旅费中的交通费。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 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 因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 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 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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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实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 哪些问题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 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按月按标准支 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 工卫生保健、 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由此可 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 工福利费”范 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补贴中的个税问题

补贴中的个税问题

交通、通讯补贴中的个税问题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之外,公司员工一般还会获得其它的各类补贴,今天先说说交通、通讯补贴。

这些补贴应该如何核算,其中的个税如何把握呢?1、个人所得税与公务费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汽车、手机这类工具的特点在于,使用过程中哪些是因公的开支、哪些是员工因私的开支,往往难以分清。

员的电话全部用于私人生活,一个工作电话也没有,这是难以想象的;同时,全是工作电话,一个私人电话也没有,也是难以想象的。

那么,把通话详单打印出来,一笔一笔分清因公因私不就好了么?这更难以想象!当费用开支无法准确核算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核定”。

由于此类补贴用途区分涉及的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所以,税务总局曾对各省级税务机关进行过核定的授权:“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发【1999】58号文)就是说,省级地税机关应该进行测算,然后报省级政府批准,然后是总局备案。

这相当于,希望从制度上,对补贴中的因公支,分省来一个一刀切的强制核定。

比如,过去有的省地税曾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相当于公、私比例为七比三。

它显然太高了,并且没有考虑到上限。

现在,大多数省规定的是参照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标准来定,即按政府的标准,比如一个月1千,则公务费就是1千,超过部分交个税。

由于各首差异很大,所以,纳税人应该收集本省地税对此的规定文件,并按之执行。

2、没有规定标准怎么办当然,也有省没有制定标准。

没有制定标准该怎么办?有的人认为,如果没有制定标准,就按30%缴纳个税,好像总局大企业司就曾认可过这样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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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基本规则:不是笼统地对取得的全部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授权给省级地税局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曾经在总局网站做在线访谈,当时曾经明确,如果所在地没有设定公务费用标准,应按照0处理。

实务中并未完全这样操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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