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我办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社会公众有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0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二处:1、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邮政编码:530012);2、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通行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禁止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销售备案管理]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销售备案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桂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3日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关键一年,做好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调结构、稳增长、促转型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始终保持重大项目“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深入实施《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继续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力争全年完成投资5000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360个以上,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开好局起好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
无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粤桂协作优惠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2日粤桂协作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粤桂协作迈上新台阶,制定本优惠政策。
【总页数】5页(P6-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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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桂政办发〔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以下简称铜鼓奖)评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鼓奖评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群众文艺作品供给,充分发挥优秀文艺作品的导向示范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条铜鼓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最高文艺奖,主要用于奖励代表广西文艺创作最高水平、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文艺工作者,推动全区文艺事业高质量繁荣发展。
第四条铜鼓奖每两年评选1次。
评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82ff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d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桂政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34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将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与东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稳边安边兴边模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一)鼓励先行先试。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等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经验优先在试验区复制推广。
支持试验区按程序出台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二)赋予自治区级审批权限。
根据试验区发展需求,依法分批授权或委托试验区行使自治区级审批权限。
具体事项目录由试验区根据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鼓励率先开展各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承诺制等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推动产业深度开放合作(四)加快铝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新兴铝产业基地,自治区优先保障试验区龙头企业用矿需求,铝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优先向试验区布局,引导铝基上下游产业向试验区集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桂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0日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重大项目是我区促投资稳增长的“压舱石”。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突出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有效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作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发挥投资的关键性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要素,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政策举措,释放一切可以挖掘的潜力潜能,服务企业上项目,推动项目促投资,促进投资稳增长。
通过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创新协调服务方式、强化要素保障等工作举措,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
提升重大项目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带动作用,为我区奋力赶超、加速崛起提供强劲动力。
二、工作目标2021—2023年,全区(包括自治区层面和各市层面)重大项目投资确保完成年均增长15%以上目标、力争3年完成5年任务,3年累计完成投资3.84万亿元左右。
其中,每年推进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2000项以上,3年累计完成投资1.5万亿元左右(其中,新开工重大项目不少于1200项,完成投资4600亿元左右;续建重大项目不少于1800项,完成投资8800亿元左右;竣工投产重大项目不少于450项,完成投资1500亿元左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桂政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收费等方面制定本规定。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审批。
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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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6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6
【实施日期】200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旅游
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5月26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旅游业作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发展的决策,为展示我区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宣传我区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促进我区旅游产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借“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于2000年7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办之机,组织“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团”,经湖南、湖北、河南、陕西、甘肃省赴新疆参加“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在沿途6省(区)的大中城市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此项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旅游局和柳州铁路局承办。
为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将《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方案》和日程安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要加强对参加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和日程安排认真布置落实有关工作。
二、各地、市要配合此项活动,在当地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
三、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安排有关领导参加“广西旅游铁路‘大篷
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团”沿途的重大活动和“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
附件:一、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方案
二、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日程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旅游业培育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重大决策,展示我区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加强中西部地区省区间的合作,促进区域旅游发展,借参加2000年7月12日至16日在新疆乌鲁木齐举行“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的有利时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巡游宣传促销团”经湖南、湖北、河南、陕西、甘肃省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一、目的
(一)通过该项活动,向外界展示我区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我区新世纪开放政策和发展战略,提高我区的知名度,树立我区“改革开放、文明礼貌、办事认真、奋勇争先”的新形象。
(二)通过新颖独特的旅游铁路“大篷车”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有针对性地对我区国内主要客源及潜在客源省区湖南、湖北、河南、陕西、甘肃、新疆进行大规模旅游宣传,向当地旅游界和公众展示我区丰富多彩的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和边关风貌,宣传我区旅游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到我区旅游。
同时,向沿途省(区)市学习发展旅游的经验,向广西宣传沿途省(区)旅游。
(三)本次巡游宣传活动是我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这一全新的宣传促销形式,促进与中西部省区的联合与协作,增进我区与兄弟省区的相互了解,拓展中西部铁路旅游项目,发展区域旅游经济,促进省区间资源共享、互为市场、省区联动产生互动效应。
(四)通过各级政府、新闻媒体、旅游企业、相关行业、广大旅游者共同参与该项活动,进一步加深全民对发展旅游业的参与意识,发挥群体优势,形成全民办旅游的社会氛围、发展旅游产业。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将广西旅游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车厢进行整体装饰,突出我区整体旅游形象与特色,通过特殊的装饰效果,利用火车车体巡游进行我区旅游形象宣传。
(二)选择广西铁路“大篷车”(旅游专列)经停的主要城市,在市区公众场所举办广西旅游宣传系列活动。
主要是举行广西少数民族风情表演、旅游图片展、旅游宣传咨询,散发广西旅游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