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一起未领判决书已被执行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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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形考答案

律师实务形考答案

1、()不是只要具备条件,无需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对象。

A 未成年人B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 盲、聋、哑人D 失业的人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2、下列哪种律师事务所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

A 合伙律师事务所B 合作律师事务所C 个人律师事务所D 国资律师事务所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3、()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A 法学教师B 公务员C 人大代表D 预备役军人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B 5C 7D 1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5、()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A 律师事务所B 律师协会C 公司法务部门D 司法行政机关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6、在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所适用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为()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此当事人无权选择。

A 当事人国籍国B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国C 仲裁机构所在国D 当事人选择的国家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7、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A 2B 3C 4D 5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8、郑国大夫()被誉为中国律师的鼻祖。

A 李悝B 韩非C 邓析D 商鞅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9、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了(),确立了在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此为第一个带有资产阶级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

A 权利法案B 人权宣言C 自由大宪章D 人身保护法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10、狭义的法律援助,从实施援助的主体看,指国家通过法律,提供经费、建立机构、组织人员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提供法律服务。

A 机关法人B 企业法人C 公民D 个人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11、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的法律。

A 当事人国籍国B 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C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国D 仲裁机构所在国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12、在()中,律师一词首见于我国法律之中。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 张某(男,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 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 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 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 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管苏阳劳动仲裁

管苏阳劳动仲裁

管苏阳劳动仲裁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原审被告:孙xx。

上诉人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张xx及原审被告孙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张xx应对王xx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王xx在劳动仲裁时认可受张xx雇佣且相关费用由张xx支付,结合王维凤和张x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认定王xx受张xx雇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张xx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退一步讲,即使王xx受孙xx雇佣,因张xx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孙xx,存在重大过错,故张xx仍应对王xx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因苏阳公司与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王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其工资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月工资按2162.4元(3604元×60%)计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786.4元(2162.4元×11)、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5136.8元(2162.4×7)。

三、退一步讲,即使王xx工资为120元/天,月工资应按2610元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为(365-104)÷12个月=21.75天。

即使按一审判决认定王xx工资为120元/天,王xx月工资也应按2610元(120元×21.75天)计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710元(2610元×11)、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8270元(2610元×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号】(2022)粤03民初744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柳某与龙某签订三份《借款协议》,就出借款项、期限、利息等进行约定,并约定“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

”因龙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柳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柳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龙某主张案涉裁决不应被认可和执行,主要理由为:仲裁条款约定的“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能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故该仲裁条款无效;龙某还提交了其委托香港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应当按香港《仲裁条例》第10条及609C章规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送达文件、委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作出具体指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查明香港法律,由香港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香港法院判例表明仲裁协议瑕疵并非罕见,法庭应考虑并实现合约方的真实意向,指示合约方在最合适、最能反映双方意愿的仲裁庭进行仲裁。

【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裁决在香港作出,应适用香港法律审查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案涉仲裁条款虽对仲裁机构的名称书写不准确,但当事人仲裁意愿清晰,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该院通过分析两份香港法律意见书的分歧,最终采纳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法院应选择最符合当事人从合同语言表达出的意图、更合理且更有效的解释。

该院认为,从案涉仲裁条款的约定来看,虽然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当事人明显倾向于机构仲裁,且香港现有八家仲裁机构中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使用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专有名称,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最为接近,故认定当事人选择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遂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律师实务机考题目及答案

律师实务机考题目及答案

律师实务判断题:11995年8月24日,来自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的28名公务员,取得了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成为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批政府公职律师,标志着中国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B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代替被告人做最后述。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会见现场必须有公安机关派员在场,无派员在场的应对谈话容进行监听、监控。

×辩护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利益。

×C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D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当事人继续委托律师担任上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无需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对于本所律师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该律师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G各国对律师一般实行行业管理,在美国及其各州,成立律师协会,各律师协会并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所有公民均可享有起诉权。

×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H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分所的,由分所自行承担债务。

×J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L律师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的围进行活动,如遇突发情况,可以超越代理权限进行活动。

×律师不得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同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个人】高某1韩某【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志立詹涵棋阮思乔赛庆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4号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从×4号房屋的来源上来看,1999年高某2购买×4号房屋,房屋产权于2004年9月29日登记至高某2名下。

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4号房屋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中,高某1对其一审认可的内容作出反言,并提交1988年4月18日协议,证明高某2和李某1结婚前做出财产约定,×4号房屋不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且应归高某1一人继承。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张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务----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导读:近期,法知行律师团队受理了不少经济适用房二次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最为典型的是夏某一案,七年前从他人手里全款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已经占有使用了七年。

当他要求出售人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售人变卦,一直拖延不予办理,为此夏某委托律师提出了诉讼。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售人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2011年签订合同将该套住房出售给夏某,并约定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再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他们交易的是经济适用房,这类房屋是困难群众的保障性住房,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加之经济适用房依法不得上市交易,判决对夏某请求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拿到败诉判决书的夏某很是郁闷,出售人2009年就购得案涉经济适用房,我是两年后购买,并且约定的符合过户条件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自己全款支付了购房款,并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时便接收了案涉房屋,占有使用了长达七年之久,这个时候为啥一审法院还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呢?于是,他找到法知行团队律师,在法知行团队金琴律师、张诗浪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出了上诉。

对于夏某的类似遭遇,应当说不在少数,为了弄清楚经济适用住房二次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来梳理一下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以及这类房屋的二次交易合同效力等问题,希望对同行办理该类案件有所帮助。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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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一起未领判决书已被执行的官司
判决结果都不知道,案件已被执行了,你信吗?
但是,这是非常真实的一件案件,我代理的二审。

你看到过越告官越当得大的现象吗?
这个案件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当事人越是告,被告的人却越往上升,反而升官了。

一般来说,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人们还是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简单的诉讼程序还是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最起码,人们还是知道,打官司时,法院判了一审,一方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
上诉判决下来如果一方拒不按判决文书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则产生强制执行。

然而,笔者却遇到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从一审到二审,最后二审判决当事人连内容都不知道,还没有领取到判决书时,该案却已经执行结案了。

事情是发生在四川江水县的,那是2001年5月20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案件。

当天,胡某驾驶的川S12586 号长安车从江水县火车站到县城。

由于跟车过近,在川东某农药厂附近时,遇吴林驾驶的川S10845 长安车同向行使。

当吴林的车在公路边上临时停车下客时,胡某之车紧跟其后,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车上乘客受伤。

该事故经过江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90%),吴林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10%)。

此案,经交警部门对双方伤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车损费用进行调解结案, 停运损失不再交警队的调解赔偿范围。

为此,吴林认为自己的车子在出事期间一直在修车厂修复, 6月 10 日才开出厂, 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于是,他向江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胡某赔偿 20 天的停运损失 6000元。

原告为了支持他的诉讼主张, 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 事故调解书,同时提交了汽车修理发票,提取车辆证明,该车售票员日营业额记账 本一页,证明营业额平均每天 300 余元。

胡某辩称,此次事故是吴林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负 90%责任表示不服。

同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只有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胡某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发生汽车追尾事故是实, 江水县公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对此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胡某当时未按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现以交警队认 定不公为由,要求撤销责任认定书,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院认为原告吴林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理由正当合法,但数额 元过高。

于是, 该院判决认定吴林的停运损失 2847.15 元,案件受理费 360 元,由胡某承
但指出 6000
担。

2001年8月15日,胡某找到我,请我给他代理二审。

说实话,根据当时的情况,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谁还是比较客观的,劝胡某没有必要上诉,要么直接在交警部门的责任问题上想办法。

而胡某认为,如果那样,要经历好几次官司,而上诉的话二审法院如果采纳了上诉理由更直接。

因此,我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给他制作了上诉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时,我们据理力争,一是认为停运损失过高,二是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了不服的意见。

最后,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对停运损失认定为1872.45 元,比一审少了1000 余元。

并且,对这1872.45 元的停运损失,只判胡某承担90%。

一、
二审诉讼费800 元,胡某承担500 元,吴林300 元。

该判决2002 年2 月28 日做出,胡某3 月12 日才收到判决书。

判决书中要求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相关费用。

当天,胡某拿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去保险公司理赔,用以履行二审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却告诉胡某,款项已被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起走了
2772.45 元。

当时,我和胡某都不太相信,根据法律规定,胡某3月12 日才收到二审判决书,
那么当天开始对胡某生效,胡某履行期限是在2002年3月23日前。

为什么法院会在胡某没有收到判决书时就已经执行了?
根据执行的规定, 要胡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期限内 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而,胡某连判决书都没有收到, 二审法院是怎么判决的都不知道, 又怎么对胡某 生效的呢?胡某又怎么履行判决呢?
经与保险公司的再三理论下, 该保险公司才同意把江水县人民法院的介绍信、 协 助执行通知书以及赔偿收据复印给了胡某,但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却没有一个说法。

拿到这些文书复印件, 对照二审法院的判决, 在执行时本应是 1872.45 元,加上 诉讼费 500 元,共计 2272.45 元,再扣除胡某已交的 650 元诉讼费, 应执行 1722.45
元。

事实上,法院实际上执行了 2772.45 元,多执行了 1050 元。

为了这多执行的 1050元,胡某从 2002年 3

一个多月几乎天天跑法院,跑保险公司。

胡某认为 1050 元钱虽数额不多,但是道理不
合,
程序执行为,必须要讨一个公证的说法。

行人员的身份去保险公司执行的这个案件,并且执行款也是她领走的,她的行为已 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也应有一个说法。

13日开始到 2002年 4月 16日,
法律上违反程序,是违反法定
在胡某的奔跑中得知, 吴林的一个亲戚在法院, 在人民法院的介绍信上她是以执
在反复跑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胡某向四川法制报进行了投诉,引起了报社关注。

2002年7 月1 日,江水县人民法院纪检组介入此案,经调查认为,胡某本应承担500 元诉讼费,但一审中胡某交了250 诉讼费,二审中交了400 元,共交了
650
元,诉讼费多收了150 元。

200 另,本案的胡某未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情况下,执行庭提前执行,收执行费
元,应予退还。

这样一来,法院合计应退350 元给胡某。

至于,实际上胡某被多执行的是1050 元,法院只承认退350 元,其余的700 元却一直没有一个说法。

2002年7 月4日,胡某在江水县人民法院退回了被多收的350 元钱,而对于吴林借当法官的亲戚多领取的700 元钱,至今没有结果。

虽然,胡某一直在申诉,但参与执行的吴林的亲戚法官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反而越告她越红,后来还当上了副庭长。

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很小的案件,本来也不是一件多大的事情,但是往往小事情却反映出一些大问题。

试想,如果吴林没有那个亲戚在江水县法院当法官,一审在认定停运损失时,会多认定1000 余元吗?
如果,不是他的亲戚在法院当法官,法院执行庭在接受执行案件时会不严格审查吗?会在胡某没有收到判决书时便开始强制执行吗?
再说,如果不是吴林的这个亲戚以执行法官的身份去强制执行这个案件, 和保险公司的会不通知胡某?会不认真核对金额,就多执行 1050 元吗?
正是因为吴林的这个亲戚法官的参与, 法院的强制执行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 保 险公司也因她的身份才没有认真计算,便照单付款,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奇怪的是,在胡某四处反映投诉后,法院除了把自己多收的本不该收的这 元退给了胡某,但被吴林多拿去的 700 元却没有追回来。

试想,假如不是吴林的这个亲戚法官参与, 冒着违法违纪的风险去违规违法执行,
这多被执行的 700 元会不被执行回转吗?如果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能把这 700 元 吞得了吗?
而胡某在不停的投诉下, 这个违法违纪的法官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和影响, 反 而当上了副庭长,难道这不让人奇怪吗?这不值得法律人和研究中国司法体制,进 行司法改革探索的专家、学者重视吗?
小事不小,小事不可小视,小事也能反映大道理和大问题。

执行庭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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