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行政诉讼还包括一些非诉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同级或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便进行复核和变更。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过失和错误,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行政复议成本较低,不需要雇佣律师,申请程序简便。
其次,行政复议时效相对较短,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最后,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灵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争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处理中,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自愿、快捷和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行政争议进一步升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行政调解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保障双方的权益。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内容。
三、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程序。
行政裁决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争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行政裁决一般由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或行政机关依法组成的裁决小组进行。
行政裁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结果。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结语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争议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经由协商、调解解决,减少诉讼的发生。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与程序

02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当事人的特定性
原告资格特定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是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资格特定
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审查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3
通过行政诉讼,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间的民事争议,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两者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 别。
THANKS
感谢观看
裁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决定。
04
行政诉讼参加人及举证责任
原告资格及举证责任
原告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VS
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 人的诉讼权利与原告相似,但也有所区别 ,如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法院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第 三人的诉讼权利。
05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程序
起诉条件
受理程序
原告需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明 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 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1、问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江南博哥)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多选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3、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b1e5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6.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性 审查 时要 严格 执 行 合 法性 审查 的 标 准 和 审 查制 度 的程 序 规 定 , 实 维 护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切
【 关键词】 非诉讼 ; 行政执行 ; 行政诉讼 ; 合法性审查
及 行政主体作 出具体行政 行为以后 , 政相对人在 法定期 限内 既不 定的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标准 , 非诉讼 审查标 准与诉 讼审查标 行 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义务 , 政主体或权利人可 以申 准应该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 , 行 非诉讼审查标 准不应 与诉讼 审查标准 应采用 重大明显违 法” 的审查标 准。通过对被 诉具体行政 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民法 院受理后 , 不要对 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 完全一样 , 要
一
共利益 、 并且重在解决相对人放弃 诉权不履 行具体行 政行为确 定的义 务 的问题 。如果采取诉讼 审查 的标 准 , 行政诉讼 法》 《 关于 起诉期限的
、
非 诉讼 行 政 执 行 及 其 合 法性 审查 制 度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非 诉讼 行政 执 行 审 查 ,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主 体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规定便不具有任何意义 , 是 并且不利于行政主体积极依法行政。 重大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审查 。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应当对 申请执 行 法律依据可适用 。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是 指适用已废止或失去 效力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 合法性 审查 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 , 的法律规 范, 或适用的法律依据 明显不适 用于具体行 政为所 针对的 违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 因此 , 它也应遵循 行政 法行为, 或适用没有相应的法 律、 法规 、 章为依 据或者与 法律、 规 法规 、 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对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规章相 突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 中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 为不起诉也不 履行 , 行政 诉讼法及 有关 司法 法权 益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 也是一个 涵盖式 条款 , 即除前两项列举规 定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什么是⾏政⾮诉执⾏案件⾏政⾮诉执⾏是⼀个很多⼈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政⾮诉执⾏案件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政⾮诉执⾏案件⾮诉⾏政执⾏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诉执⾏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中国现⾏的⾮诉⾏政执⾏制度发端于改⾰开放之初,先由⾏政管理领域的单⾏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政诉讼法》作⼀般性规定。
《⾏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该条规定确⽴了中国⾏政强制执⾏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政⾏为原则上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政机关才享有⾃⾏强制执⾏的权⼒。
司法实践中,⼈民法院受理、审查、执⾏⾏政机关具体⾏政⾏为的⾏为习惯被称为“⾮诉执⾏”。
⼀、法律规定1、《⾏政强制法》第五⼗四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前,应当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仍未履⾏义务的,⾏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2、《⾏政强制法》第五⼗五条⾏政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申请书;(⼆)⾏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的意见及⾏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标的情况;(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政机关负责⼈签名,加盖⾏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期。
综上,⾮诉⾏政案件执⾏都是由于⾏政管理相对⼈逾期既不履⾏义务,⼜不起诉,⽽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引起的。
⼆、申请执⾏程序⽬前,最⾼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但多数法院的通⾏做法是:⼀是⼈民法院在审查⽴案后3⽇内,向被申请⼈送达⾏政机关的申请执⾏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告知其享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

五、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 并连续发展的过程,具体包括执行提起、审查、准备、 实施、阻却、完毕和补救等。 (一)执行提起 (二)执行审查 (三)执行准备 (四)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六)执行完毕 (七)执行补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与期限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执行组织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执行对象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为基础。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对象分三类:物、行 为和人身。
(三)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指物、行为、人身成为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 执行范围:
有以下几项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的对 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 围。 2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 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则该 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不能纳入执行的范围。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在法人或组织未宣告破产 或被撤销时,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 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5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 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 因为这些财物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必要条件。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A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 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错误。 关于B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 产担保。故B项正确。 关于C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 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故D项正确。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 关。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行政法 律关系和由此延伸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 关必然是一方当事人。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 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 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
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 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 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 请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当事人就 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机关时,该行政机关作为 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成为了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 重身份。
在执行程序中因申请人的不同申请的期限方面有所差异。
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 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 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 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
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 政行为,成为执行机关。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பைடு நூலக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 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具体 的执行措施必须根据单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确 定。
5、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由一系列独立的环节所组成,主 要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等。这些 程序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基本相同,特殊性的问题 有: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 被执行人完成所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手段和方法。
执行措施的采用直接涉及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 的限制和处分,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影 响很大,因此执行措施的采取必须按照法律的明 确规定进行。
行政案件中的执行措施,因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和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而不同。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
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l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
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罚款的处罚。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