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进行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诉讼参与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可以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行政诉讼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起诉状、行政行为及其证据、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起诉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名称或者姓名、原告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起诉进行受理和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受理起诉后,法院应当对起诉状的基本要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则受理诉讼并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法院接受补正后,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等环节。
开庭审理时,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传唤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意见、进行辩论。
法庭以公开方式进行,既保障诉讼公正,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知情权。
六、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应当明确判决的内容、理由、裁判结果等,并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享有权益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1、问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江南博哥)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多选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3、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裁判方式有哪些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诉讼裁判⽅式是指⼈民法院对案件进⾏审理后所最终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司法的最终决定,具有终局性。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根据⾏政诉讼法律条⽂的规定,⾏政诉讼作为⼀种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政诉讼⼀样,有裁定和判决两种裁判⽅式。
所不同的是,裁定包括准予撤诉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判决则分为维持、撤销、确认、履⾏、变更及驳回诉讼请求等⼏种。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政诉讼法第六⼗九条规定,⾏政⾏为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的,⼈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判决⾏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主要证据不⾜的;(⼆)适⽤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的,被告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政⾏为基本相同的⾏政⾏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政机关不得以同⼀事实理由作出与原⾏为相同的⾏为,除⾮主要事实理由发⽣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为的。
三、变更判决⾏政诉讼法第七⼗七条规定,⾏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政⾏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变更判决要注意两点:1、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受害⼈同时起诉);2、法院不得直接判决除⾮在⾏政程序中未受处罚⼈。
四、确认判决(⼀)确认违法判决1、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1)⾏政⾏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2)⾏政⾏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实际影响的。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判决和执行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判决和执行一、证据规则的修改三大诉讼制度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以什么证明,就得靠证据。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方面,过去像证据调取、证据开示、认证规则等很多证据规则的内容无法可依,但在国外有些国家证据规则也是很多靠经验。
很多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出台比较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规则感比较强烈。
(一)证据种类的发展在证据规则的证据种类新增加了电子证据,特点:1、这是新科技的发展结果。
2、与视听资料不同,视听资料存在于磁介质上,电子数据存在电子载体上,且电子数据的信息和载体是可以分开的。
如果对方对电子数据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如果有异议则要鉴定。
3、容易改变和删除,容易破坏,不易恢复,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随着电子数据不断发展,有吃掉传统证据的趋势。
如果视听资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则适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适应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模式,本次修法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
1、诉权事实的举证:针对原告资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是诉权事实。
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三项[1],原告起诉要有根据,就是指的诉权事实。
原告负责对诉权事实举证,例外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注[1]:法客帝国按:此为整理者附注,以下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合法性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由谁证明?一般由被告证明。
但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承担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举证责任。
然后剩下的合法性事实还是被告举证。
3、损害事实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中规定,原告要对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强拆,当事人家里还有财物,所有证据都在房子里,房屋和证据灭失都是被告造成,因此才用举证责任倒置。
注[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68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起诉与受理六、审理与判决七、执行八、其他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依据法律、法规, 序,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 (二)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 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参照适用规章 行政诉讼法》 53条规定 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省、 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的规章。 布的规章。”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判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维持判决。 1.维持判决。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行政诉讼步骤
行政诉讼步骤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寻求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将按照行政诉讼的常规步骤进行介绍。
一、提起诉讼在行政法的范畴内,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行政诉讼申请书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可以获得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通知,否则,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准备庭审在行政诉讼案件得到立案受理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庭期,并发出传票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人名单、调查请求等相关材料。
四、开庭审理庭审是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庭审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陈述事实、阐述理由、提出证据,并对被告行政机关的辩解进行质询。
法院还可能邀请专家参与庭审,就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
五、裁判文书庭审完毕后,法院会根据事实、法律以及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它们详细说明了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理由。
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或向法院索取获得相应的裁判文书。
六、执行裁判当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
如果被告行政机关拒绝或未履行判决,则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迫使被告履行法院的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执行裁定。
七、上诉如果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类似于一审程序,但在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只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再重新审查案件的事实。
总结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手段,其程序及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所介绍的行政诉讼步骤是基于一般依法进行的程序,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
希望本文能为您对行政诉讼步骤有所了解。
行政诉讼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
它是行政法律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中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类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让行政机关为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分为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普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主要是保护个人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法律授权,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组织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形式和诉讼主体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是保护权利的不二选择。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和职责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职责:(1)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不当行为。
(2)检查:行政机关通过检查业务,海关查验货物等方式,对有关方面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调查:当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后,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搜查、勘验和鉴定等活动,以便更好地核实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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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67-69条)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 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二)行政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它“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 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违反行 政职责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必须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 存在或事实。若没有损害后果,即使实施了行政侵权行 为,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并且,损害结果必须是 法定范围内的直接损失。
2.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
确认违法+赔偿决定(可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财产权损害,主动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法》
3.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一并式
法院
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可调解)
4.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 用以后,依法责令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的法律制度。对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争点
脐带血是否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所定义的血液,脐 带血采集行为是否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所调整的内 容。 被告主张: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血站管理办法(暂 行)》,其中第二条列明“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 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开展采供血业务”。脐带血是全血,来自于动脉和静脉,与 血液的成分一致。上诉人采集的脐带血经分离后目的是应用于 临床,所以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定义的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不仅适用于对血站的管理,也适用 于对血液采、供、用的管理。脐带血采集行为属于该法调整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8条 情况判决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 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 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9条
人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身 自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无权限或有权限但严重越权) 由 权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生 命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健 康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权
行政诉讼判决的学理分类
Ⅱ.判决的学理种类
形成判决 撤销判决、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 一般给付判决、 课予义务判决、禁 令判决 确认判决 维持判决、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6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 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 处理。
侵犯人身权 的行政赔偿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害财产权 的损害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加害人个人行为 国家不予 赔偿的情形
受害人过错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依法有权请 求行政赔偿的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发现上诉人有 擅自采集血液行为,遂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 定,并制作行政文书当场送达给上诉人,其行 政执法程序合法。但其在作出取缔的同时,对 上诉人又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 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被 上诉人作出该没收决定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 故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违法归责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与原《国家赔偿法》 第2条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这种改变意味着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将不再是单一的违法 归责原则,而是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 多元归责原则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 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7条 确认判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
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四、行政赔偿范围
“有条件的结果归责” 对哪些违法行为?正:人身权5种
财产权4种 反:3种 对哪些损害?精神: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赔
物质:直接:是
间接:否
四、行政赔偿范围
是指能够产生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 责任。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国家 (责任主体)
委托 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 (侵权主体)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 家 赔 偿 的 归 责 原 则
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
无过错归责原则。也称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 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
申请 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 意见,可以协商,赔偿决定书10日内送达。不予赔偿,10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行政先行处理(前置)
单独式
诉讼
赔偿请求人不服,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谁主张,谁举证。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十六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
★孙志刚被殴致死案
★佘祥林“杀妻”冤案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法律依据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四)因果联系。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以行政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只有 当该损害结果是由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或当 行政侵权行为是该损害结果的原因时,才能构成行政 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一般应当具 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必然发 生的损害结果或者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害结果 之间,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
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与执行
马立群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种类与 适用
I.判决的法定种类及其适用 1.维持判决( Article 54-1-1) 2.撤销判决( Article 54-1-2) 3.履行判决( Article 54-1-3 ) 4.变更判决( Article 54-1-4 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释56条) 6.确认判决(解释57条) 7. 情况判决替代撤销判决的确认判决(解 释58条)
2003年8月,本市媒体对再胜源公司经营脐带血干细胞 库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新闻报道后,上海市卫生局经 调查取证,认定再胜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 液的行为,属于违反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采供血许可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上海市卫 生局遂根据《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八条之规 定,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第0000381号卫生行政强 制决定:取缔,没收YSD-35-125液氮生物容器3只、 YSD-35-200液氮生物容器1只(待容器内容物妥善 处理后执行)。上海市卫生局制作了行政文书,于当日 送达给再胜源公司。再胜源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