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doc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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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婴墅!f叁垒!查塾金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林小兵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
行政诉讼作为监控行政权的一种司法制度,从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其他诉讼相比,仍显得步履维艰。
本文简要阐述下造成其困境的原因及其缓解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202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
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
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
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
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
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
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和为贵”的思想。
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
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
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
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
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
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
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
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另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
原因何在呢?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对策呢?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形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执行行政机关的原因,也有执行机关的原因。
但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不下十几万个,他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行政机关的经济条件比较差。
在这些地方,败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要原因固然与某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囊中羞涩”,有的行政机关连办公用的房屋都是借来的。
对于这一类执行对象,是属于“履行不能”,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相对有限,似乎情有可原。
第二,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实际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控制。
从法院的角度讲,由于行政机关掌握财权,纵然败诉后不执行判决,法院也奈何不得。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本位思想恶性膨胀,行事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
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判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尤其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信仰,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构成很大威胁。
第三,法院司法不公正。
法院司法不公也是影响法院判决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摘要]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陷入困境,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
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根本出路,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行性二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问题重重,在众多的学者提出种种改革的对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转向从法院体制上来探讨解决行政诉讼困境的办法。
笔者主张应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进行整体性的改革,因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一两个,而是全面性的危机,所以我们的目标不应是在治标,而应是治本。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因此,我国与英美国家一样,行政案件是由一个统一的法院受理的,尽管在审理案件程序上我国适用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而英美国家在原则上适用与审理其他案件相同的程序即“普通程序”,但在宏观司法体制上则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没有完全独立的行政审判地位和司法审查权,而且也缺乏英美国家以行政裁判制度作为保证行政审判正当性的代偿机制。
因此,这一审判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 党政关系未理顺对行政法治的障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与行政的关系是政治体制中各种关系形式的焦点。
对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作过论述,列宁就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政应当分而活动,不能以党代政,更不能以党代法。
而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党政合一,党的机构和行政机构合而为一,遇到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合决定,不论这种结果是否正确,从形式上讲就是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
①因此,为尽早构建行政法治秩序,使得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党政分离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146c20e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f.png)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
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
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
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及出路——兼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

审行 政 案件 结案 总数 的 7 . 7 %, 是 民商 事 案件 的 7倍
以上 。行 政审 判“ 告 状难 ” 问题 的 出现是 有 多方 面原 因 的 .其 中最 主要 的原 因是地 方政 府控 制着 法 院人
受理 的行 政案 件数量 为 1 2 9 1 3 3 , 达 到历 史最 高点 。 [ 1 1 但 是从 行 政 案件 占总 案件 数 量 的 比例 上来 看 ,
( 三) 行 政相 对人 胜诉 率低 下 , 而 上诉 、 申诉 率 高
的 问题
首 先 我 们来 看 行 政 相 对人 胜 诉 率 低 下 的 问题 。
相对 人 胜 诉 率仅 为 1 0 %. 这 与 之 前 行政 审 判 开 始 初 期的 3 0 %相 去甚 远 。从 2 0 0 9年 至 2 0 1 2年 的数据 来
行政法院有基层笔者认为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与俄罗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以及最高人斯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在我国设立的行政法院制民法院行政法庭四个级别派出行政法庭为基层行度应当借鉴俄罗斯模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政法院派出法庭其判决相当于基层行政法院做此处一般法院是指将行政法庭分出后只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各级法院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个 案件 的终结 。我 国《 行 政诉 讼法 》 明文规 定 了行政
判 决必 须依 法履 行 。法 院对行政 判决 的执 行有 强 制 执 行权 。 但 是 实践 当 中 , 地 方 各级人 民法 院普 遍存 在
法 院 的生效 判决 难 以执行 的 问题 。 一般情 况下 , 行政 诉讼 执 行难 问题 主要 出现 在行政 机关 作为 被执 行人 的案件 当 中 ,而 在行政 诉讼 中相 对人 败诉 的 案件则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探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

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探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民众意识的逐步提高,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权手段。
但是,在行政诉讼执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复杂的因素,出现了种种执行难的情形,这不仅影响了维权效果,也削弱了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本文将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分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执行权的配置现状1. 行政机关执行不力一些行政机关在接到判决书后,仍然故意拖延或者不予执行。
可能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落后、工作机制失灵、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等。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们往往需要耐心等待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或者选择采取其他手段,比如聚众抗议、对行政机关进行舆论压力等。
另外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行判决文书时,也可能存在执行错误的情况。
行政机关执行错误,可能是由于对判决文书理解不清、执行手续不当或者执行方式不当等原因导致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们往往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上告。
3. 法院执行困难有些判决文书可能涉及到巨额赔偿、拆迁指令等高度复杂的案件,如果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时间周期拉长等。
比如,当某地公务员不当行为对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判决文书应当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缺乏强制执行的手段,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就构成了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的实质。
二、应对方案为了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我们应该加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
一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行体系,注重加强行政执行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工作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注重法院裁判文书的实际效果,对于执行难的情况要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内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尤其是对于对外执行行政行为的机构,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管,通过提高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能力,降低执行风险,从而有效避免出现行政执行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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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另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
原因何在呢?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对策呢?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形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执行行政机关的原因,也有执行机关的原因。
但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不下十几万个,他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行政机关的经济条件比较差。
在这些地方,败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要原因固然与某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囊中羞涩”,有的行政机关连办公用的房屋都是借来的。
对于这一类执行对象,是属于“履行不能”,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相对有限,似乎情有可原。
第二,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实际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控制。
从法院的角度讲,由于行政机关掌握财权,纵然败诉后不执行判决,法院也奈何不得。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本位思想恶性膨胀,行事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
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判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尤其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信仰,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构成很大威胁。
第三,法院司法不公正。
法院司法不公也是影响法院判决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宏观上看,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主要在于:(1 )法官来源复杂且素质低。
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是相当严重的。
(2)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法院自我约束能力差。
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
就检察监督而言,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
对于法院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行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和手段就更加受限制,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
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正,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司法公正,即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
加之对于法院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判决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层级监督,因此,通过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行判决,也很难奏效。
第四,我国现行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
不可否认,在目前的国家各机关中,行政机关实际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是世界上所有国家普遍感到棘手的难题。
由于各级行政机关掌管着国家最活跃、最全面、最具体的行政执法权。
与此相反,在我国现行的权力分配体制下,司法机关实际上处于行政机关的从属地位,无论在级别、职权和执法手段上都比行政机关低,与其业务相关的人、财、物权,都由行政机关来掌管。
毫无疑问,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导致权力分配和制约上的失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院自身权威不够。
当前,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司法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尤以行政机关为甚。
各行政主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或明或暗地干扰司法的现象频仍发生,形成了比较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
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纠纷、调整社会关系时受到来自地方行政主体的压力。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常发生,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削弱。
2.法院的独立性不够。
自1980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
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注: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
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
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3.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中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并未实现,这是造成执行行政机关难的重要原因。
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
显然,哪一个执行法官也不愿意冒“砸掉饭碗”的风险,去执行行政机关。
(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不独立。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
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以上,我们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关键是司法体制造成的“执行难”。
下面我们重点讨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二、克服现行体制弊端,建立全新的行政审判和执行体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追究制度。
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应当在坚持司法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找准问题,选准突破口,“攻其一点,兼及其余”,采取得力措施各个击破。
改革的着眼点定位在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上,突破口是建立我国行政法院。
即把行政法院的建立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遣队,为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探索经验,最后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行政法院的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行政法院。
如法国行政法院,尽管它属于行政机关系统,但具有明显的独立性。
而德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墨西哥等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
这些国家的行政法院设置,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之一。
法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十分明显的特点,与英美国家的“单轨制”不同,它属于“双轨制”。
即在法院设置上存在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两者泾渭分明。
在法律适用上,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才适用普通法。
最高行政法院内设4 个行政厅和1个司法厅。
行政厅负责行政立法和立法咨询工作,司法厅(也叫诉讼厅)负责审理行政案件。
它直接隶属于总理府,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
它享有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管辖权。
它的主要职能表现在4 个方面:(1)为政府提供咨询;(2)审理行政案件;(3 )裁决行政系统内部管辖权事务;(3)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法国行政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行政法院、5个上诉行政法院、33个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和权限争议法庭。
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形成晚于法国。
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普通法院(注:德国的“普通法院”是相对于“宪法法院”而言,与法国的普通法院相对于行政法院而言涵义不同。
)中的5种法院(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类别之一。
但它独立于一般法院(刑事、民事法院),与法国相同。
德国行政法院组织分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
初等行政法院设在各邦,数目因州的大小而异。
初等行政法院共33个,高等行政法院10个。
行政法院的组成是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
德国行政诉讼在程序上表现为审问式公开审理,并设置公益代表人参加诉讼,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联邦、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参加行政诉讼。
(注:参见胡建森:《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306页。
)比利时也实行法国式的双轨制行政审判体制,但行政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系统,它没有普通法院那么完整的体系,行政诉讼一般直接诉至最高行政法院。
瑞士联邦行政法院除受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外,还具有一般行政法院所没有的惩戒公务员的权力。
其他一些建立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一些与法国、德国大同小异的规定。
我国似可制定《行政法院组织法》,建立行政法院。
1.行政法院的性质、任务、组成和任期。
建立我国行政法院,在坚持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应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为此,笔者认为,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属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
行政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和与行政有关的案件的审判权,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力,不受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法院的任务是按照法律程序正确地适用法律,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案件。
相应地,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取消,其他业务庭的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件审判职能取消。
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法院的组成可以参照德国行政法院的做法: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任,也可由其他人担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它的副院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