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执行难问题论文提纲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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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

浅析执行难

诚信为执行奠基“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万民安。

”执行是司法最大的价值归宿,也是法院工作成败的关键。

一旦执行不利,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会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事当务之急。

目今,执行难除了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等传统原因,又普遍存在执行异议、无由信访等因素,让法官在执行案件时面临法律空白的同时更承担着严厉的问责压力。

法官由此束手束脚,以致案件久拖不决,屡执不利。

执行异议和信访制度本是为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而设置的风险平衡措施,但实践中由于提出异议、信访不需承担费用以及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故被当事人肆意滥用。

究其深层原因,不只是当事人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是其社会诚信的缺失。

诚信这一道德理念口说千遍亦难成制,单纯依靠教化,道德观灌输更是缘木求鱼。

此时,法律无疑成了最终手段。

法律得以规范社会行为的本质,在于规制行为成本,违法意味着一个理性的人愿意承担成本。

从立法上说,良法要使禁止行为成本高于行为收益,恶法则鼓励禁止行为。

当个人从法律上预见到某行为成本高于收益,故而不行时,就实现了法律指引与自律的有机统一。

人在社会上生存的基础是生活资料的交换,将个人与银行、信贷、证券等各种资金流动形式统一纳入信用机制体系中,结合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城建等部门各自的信用状况记录,实现一处有错,整体有责的个人信用一体化、终身化,从源头上杜绝信用负债的人继续扩大债务的可能。

一个人诚信缺失,就和别人的交换机会越少,最后被社会排斥在外,无法生存。

此时,诚信也就不再只是道德理想,而成为真真切切的社会制度了。

诚信机制的建立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各级行政机关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新闻舆论营造以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社会风气;立法机关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等措施也不可或缺。

浅论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论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论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和公众对法治理念认识的深化,不同类型的司法和非司法程序越来越多,需要执行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执行法院判决的困难也已成为一个需要紧急解决的司法问题,否则进一步的不执行将导致司法的崩溃和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增加。

然而,复杂的执法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长期规划和采取各种对策。

目前,公众将执行难称为 "老赖",一方面是因为被执行人不配合,经常交出财产或推迟执行,另一方面是因为被执行人迟迟不能给出满意的答复。

基于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公众提出了通过普法提高执行员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执行员的综合素质、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实施等建议,以帮助解决中国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强制执行法》;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引言执行民事判决的困难是中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民法的执行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独立,增强公众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信心。

如果民事执法中的困难长期得不到充分解决,将导致公众对法律的可靠性产生质疑,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也会降低。

然而,在目前的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当事人之间缺乏合作,结果往往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认为,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应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出台一部合适的《执行法》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几个方面入手,只有这三个方面相互配合,才会促进民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削弱执行阻力的无效执行局面。

1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抗拒执行执行人的工作可以定义为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义务。

这项义务必须约束被执行人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很多当事人提出的执行要求,确实存在生活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被执行人必须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对于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

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不认真对待判决结果,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认为自己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拒绝,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

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

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

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民事法律裁定过程中出现难以执行、存在阻碍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首先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就此问题作出浅析,以期帮助人们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和审视该问题,探寻解决之道。

一、司法执行机制不完善司法执行机制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执行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特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太过抽象,难以具体落实;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执行意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结果不尽人意等问题。

这些问题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畅进行,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二、行政干预、滞纳金过高行政干预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人借款,因此许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借助其相关社会资源和影响力,对执行工作进行干扰,甚至拒绝执行。

此外,滞纳金过高也是一个常见问题,这使得债务人无法承受金钱负担,也使执行工作更加困难。

三、司法制度落地困难在实践中,司法制度的落地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由于判决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多次变化,使得执行人员难以确定需要执行的对象。

其次,许多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是非常复杂的,例如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专业技能以进行跨界执行。

最后,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执行意识,对执行裁定缺乏决心和执行力度,使得执行结果不理想,甚至被执行人打压。

四、社会诚信度低最后,社会诚信度的低下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有很多个人或者企业会从债务付款上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会导致不信任和不满,抵消了许多积极的市场经济的作用。

低诚信度也会对执行infobip 精准屏蔽催收工作造成更多的压力和难度。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多元化、复杂化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浅谈法院执行难问题

浅谈法院执行难问题

浅谈法院执行难问题摘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国策的简练概括,也是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中所一贯遵循的既定方针;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就是“有法可依”,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它能囊括现实社会的诸多问题,明确的规定出调整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实际应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从司法和执法的角度而言的,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能够切实的贯彻实施;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关键字执行难法律制度司法独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必定不可偏废司法,相反,司法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涉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司法在调整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司法最主要的主体是法院,法院的司法是司法制度的核心;法院司法的最后阶段是执行当然这不是必经阶段,只有把好这道关卡司法才算完成;但它的现实状况就如一句古诗“蜀道难,难以上青天;”那么,执行到底有多难,为什么会那么难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下面就是笔者就在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期间的所见所闻所发表的一些浅薄之见;1.从数字看执行难绵阳市某一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约有1000件左右的案子会申请执行,大约占25%.而在这25%的执行案子中大约有85%可以实际执行;也就是说大约有675件申请执行的案子可以执行;这包括职权终结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执行的案子中又有50%-60%的案子能够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这样一折算,实际可以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从申请执行的1000件案子到实际完全履行的375-405件,这一变化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执行是不容易的;2.从执行方式看执行难案件审理完毕,那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必须依法履行,其中有自行履行,和解履行和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指被告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原告依法在一定的时效内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请求;法院的执行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遇到麻烦;为了保障执行能够继续进行法院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迁等,这在执行中是经常使用的方法;因为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履行的,只有在强制措施面前,他们才会软下来,履行或部分履行;因此在很多执行案子中都会使用强制措施;3.从执行所受的干预看执行难执行多少带点危险,执行人员会遇到许多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暴力抗法是其中之一,虽然不多,但也时有发生;有些被执行人由于不愿履行义务,特别当执行人员要对他她采取强制措施时,他她更以暴力反抗;殴打执法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员;像辱骂或逃跑已经是最低程度的表现了;暴力抗法在农村就比较容易且较多的发生,而城市里相对少;行政干预也影响着执行,阻碍着执行的顺利进行;虽然行政干预不是经常发生,并且一般局限于涉及国有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损害了司法独立,给执行人员的执行造成相当大的困难;行政干预一般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只顾问题简单的解决,实际是留下了后患,使问题越积越大;异地执行对执行人员来说是不太情愿的,因为他们有可能面对更大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酿成更大的暴力抗法,或者行政干预;有的虽然只是采取不合作的方式,如拘留、冻结、查封财产时,协助单位采取不合作,告之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等等,但这些都会妨碍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结果有可能是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完全;4.从执行员看执行难事情是人所为的,执行案子需要由执行员来执行;执行员的个人素质就影响着案件执行成功的机率;一个人品质的好坏决定着人的一生,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人们的利益为重,因此他她会想尽办法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一个办案讲究方法,有较强职业素质执行员的更容易完成任务;而相反的是那些懒散的执行员,只为求的一份工资,过一天算一天;他们并不顾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他们手上的案子一般是无法完成的;更可恶的,是某些人可能徇私枉法,出现司法腐败;可气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尤其是在约束司法人员方面的制度,尤其薄弱,使他们有机可趁;常常在权限范围内做些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执行也只流于形式而已;5.从案件类型看执行难执行庭一般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某些行政执行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民事的如扶养费或抚养费的给付,经济的如银行借款的偿还,行政的如拆迁,刑事附带民事的如人身赔偿等;在诸如这些案件中不是所有的案件执行都困难,不是说所有案子的执行难度都是一样的;显然,案子的执行是有难有易的,难是有不同层次的,易也一样;那些强制拆迁和给付抚养费、扶养费大案子较容易;很明显,干预多的案子,执行一般是相当困难的;涉及到给付数额较大的案子,执行也很困难,因为一般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而不是不想履行;这样的案子一般只能终结或中止;一般而言,由易如难的顺序是民事、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依不同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初步说明了法院执行难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执行难突出的表现是各种因素的干预;如前指出的暴力抗法、行政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暴力抗法是最直接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的是被执行人因素造成,出于无知、好胜、不服、气愤等等,有的是由于执行员的态度不好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有的是法律文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本身存有问题;关于行政干预,一般发生在重大经济纠纷中,并且纠纷双方大多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往往借着“三个有利于”直接用行政命令来处理问题;而地方保护主义则利用狭隘的地方观念处处设置障碍,制造麻烦;这三方面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2.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中国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可说成绩显着,硕果累累,已经初步的建立了法律体系;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各个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不少,这是与当初的法盲国家相比;但这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跟法治国理想相差甚远;并且即使已经制定的诸多法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仅仅将法律看作为一种实用性工具,并且中国现阶段的问题需要拿出办法解决,因此立法往往注重实用性,而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实用”就能足够的;法律的基本理念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制度中的体现还很差;3.法治意识的淡薄;依法治国已经高唱了好多年,但政府的,民众的法治观念并不强;相反,政府处理问题依旧是老的行政模式,司法并没有独立,往往受到行政权的干涉,支配;只是这种干涉、支配有所收敛罢了;而民众对法治,尤其是对法律的了解又少的可怜;并且在固有的息事宁人的观念下,不敢对错误的法律以及司法行为提出疑义,即使提出也用不恰当的方法,前面提到的暴力抗法就是其中之一;可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慢慢改变;4.法官选拔制度的落后;前面提到执行员的个人素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何选拔执行员也就很重要了;首先执行员的道德素质应该是“良”的;没有这一基本条件何谈公正;其次执行员的专业素质应该是“优”的;没有这一前提何谈准确;而这两方面却做的最差;法官的专业素质低这是众所周知的,一个基层法院有几个本科生已经是不错了;大多是些退伍军人,甚至于文盲都可以做法院院长;而现在很多的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却无法进法院;5.说情风太甚;生活在这个大千世界,并不是容易的;尤其在中国这个有古老“人情风俗”的国家,碍于面子,有很多事,人们都无法回避;因为有朝一日,自己也有可能要人家帮忙,或者趁机捞点好处也未偿不可;法官吃的是皇粮,反正不会有所损失;有些法官就会在权限范围内谋私,更有甚者枉法;6.审判和执行脱节;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它们应该保持一致;而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很多的裁判本身就无法执行;因此使裁判只在形式上有意义而失去了实际性;这样的结果更使当事人无法接受,从而加大了执行的难度;经过对以上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下面一些设想:1.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当然应该有法可依;就执行而言,首先应该有完备的执行程序,如从申请执行、受理到执行完毕都必须有一定的手续,而这些手续都应该有据可查;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受理,以及一般的执行方式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一般的实体法应该平衡效率和公平;不能只注重法律的实用性;2.司法必须独立;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不受任何个人、集体、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干预;尤其我们国家现在倡导“依法治国”更应把司法放在一个独立的位置,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而现在我们所谓的行政干预就是因为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并且在经济上法院受制于行政部门;3.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民众;“依法治国”一方面是国家严格的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民众能够自觉的守法;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就现今中国的状况而言,老百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实施;大多数的纠纷其实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国家应该在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4.改革法官选拔制度;现行的法官选拔制度严重的束缚了一大批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士,却造就了一些非法律人士的法律化;这些执法者把学法和执法同步进行;且法官考试制度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我国的律师考试制度相对就好;所以可以参照律师考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拔;通过考试的,依就近原则和择优原则录取;5.司法监督应该得到加强;司法腐败也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要改变执行难的现状就应该杜绝司法腐败;司法监督是对付司法腐败的最好办法;在制度上,应该有一套执行员的职业操守守则;在职权上,应该有相应的权力机关牵制,如人大监督;在舆论上,有媒体以及群众监督;而对于那些举报的,重要的是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这样有助于更好的实施舆论监督;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学术界,大多忽视执行的作用;但是执行又具有那么客观的重要性,使我们不应该忽视它;要求和现实的反差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到应该加大执行阶段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经验的总结;。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张志远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老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一)法院自身的原因1. 法院自身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重审轻执2 、审判执行配合不够, 相互脱节。

3 、执法不严, 措施不当, 消极执行, 影响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

4 、司法制度的缺陷, 审执地方化, 冲淡司法独立地位(二)社会执行环境的原因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2、经济秩序运行混乱, 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

3 、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 影响执行工作。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3、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

(二)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 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三)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诉讼民事执行人民法院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一、什么是“执行难”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而另外一类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经过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

对于第一类案件来说,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就是: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人员不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干预正常的执行、以及法院自身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违法执行等情况,这一类案件从类别上来看,就是属于“执行难”案件。

第二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也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没有得以最终实现,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此类案件实则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具有一定财产以及相应的履行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了最终没有及时合理执行全部到位的情形。

浅析执行难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及对策论文摘要“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老百姓对“白条”是非常反感的,而“执行难”的存在又严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如何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执行难的存在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主要有:①强制执行立法落后。

②执行体制不健全。

③有关方面配合不积极。

④地方保护及行政干预。

⑤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

⑥执行力量不足等。

针对执行难以上存在的原因,笔者试图读一下解决的对策:①完善执行立法。

②利用舆论争取支持。

③加强执行装备。

④建立信用,实行悬赏执行。

⑤借鉴他山之石,加强协助执行。

主题词:法院执行难对策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

不能执结的原因很多,有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等,有的案件是因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

而“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如下:(一)强制执行立法落后。

执行工作日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来开展工作,而民诉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

习惯现在最高法院公布了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

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靠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而起来的,执行工作开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的执行工作体制。

重审轻执,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仍是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主义,仍是穷尽执行手段,而非穷尽执行程序,债权申请人不具备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多少就应执行给我多少,债权不具有财产举证责任,造成债权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执行效率低下,造成执行工作的顽症,也造成了执行难,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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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执行难问题内容摘要:关键词:执行难立法滞后规避主义一.我国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一)取得的成果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2007年分别上升10.91%和11.17%。

{1}(二)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

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二、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执行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内部的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

主要包括内外两个方面。

(一)执行难的外部原因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路开展的最主要原因。

{2}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

{3}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2、被执行人的故意规避。

部分人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另一原因。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

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

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但是,在对待被执行人是否有意规避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认真加以识别,也就是要注意执行中的经济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不排除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执行过程无论程序和方法都是合法的,甚至是无可挑剔的,但是社会效果极差。

例如执行一案件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大批职工下岗,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甚至冲击政府、党委和法院。

又如一个原本有希望继续发展的企业,因执行措施不当就陷入困境,增加了社会负担,结果原有的矛盾还未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更大的矛盾。

因此,执行中不仅要依法办事,同时又必须兼顾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并在执行工作中体现最大的社会效果,这是对执行工作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

3、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

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

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4、立法滞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最高法院多次颁布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和民诉法的修改,使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得到很大改观,但2006年全国人大修改民诉法中针对执行工作的条文仅有11条,系局部较小修改,加之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执行法典即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工作仍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规定,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许多规定条文简单、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空白和漏洞多,甚至相互矛盾,立法滞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法院面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苦于无所适从,对各种执行难问题缺乏足够的应对措施和有效的解决手段,不能满足和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法院内部的原因1、法院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

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5}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

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

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4、少数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

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

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思考。

1、破处地方、部门保护注意,理顺社会管理体制。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

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依法加大对逃避、阻扰、抗拒等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各种规避行为。

法院要充分运用修改的民诉法增加的法律措施,对拒不申报和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及各种妨害、阻扰、抗拒执行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制裁力度,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与公安、检察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执法协作工作,充分运用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和的惩戒、威慑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和拒执及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捕判一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犯罪份子,打掉其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

3、实行公开督促执行制。

对拒不履行债务者,制作限制高消费(购买高档轿车、高档住宅、家电设备及高消费娱乐等)的公告或通知书,凡查明违反者,以故意妨碍执行予以严厉处置。

各个法院要加强和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以此为信息基础平台,努力加快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尽快与金融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人口身份管理等部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并与上述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通过各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或禁止融资、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经营、注册新公司等手段,使被执行人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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