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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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绩效评估指标明细表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绩效评估指标明细表
查阅相关资料,计算比例
入驻社会组织获得评估等级数量(5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30%(含30%),得5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20%--30%(含20%,不含30%),得3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10%--20%(含10%,不含20%),得2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10%(不含10%)以下,不得分。
现场勘查
查阅文件等
办公设施(3分):配备必要的电脑、办公桌椅、通讯设备、网络、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得3分,不齐备的则视情给分。
现场勘查
功能划分(2分):如划分出办公区、入驻社会组织办公区、服务开展区、会议区、接待区等功能分区,得1分,不齐全则视情给分;宣传指引标志完善得1分,不齐全则视情给分。
查阅入驻协议等资料,
访问入驻组织人员
履行日常服务职责(5分):提供符合社会组织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培训、讲座等多元化服务;提供项目资讯、转介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资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资源链接服务;提供活动策划、项目推介、品牌推广、风采展示等服务和平台。较好履行职责得5分,履职不佳视情给分。
查阅档案等相关资料,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入驻社会组织符合一次性资助入驻数量(3分):符合标准得3分,不符合不给分。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1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10个(含);
2.获得2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15个(含);
3.获得3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20个(含);
4.获得4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25个(含);
5.获得6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30个(含)。
3.获得3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500㎡(含);
4.获得4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600㎡(含);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咨询、交流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培养计划、组织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推动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管理机构设立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专业教师团队,从事培训工作。

教师团队应当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组织发展等领域。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争取专项经费,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争取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培训质量的同时,兼顾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教学设备和场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培训服务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培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做好跟进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为学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政策咨询、项目孵化等。

第五章组织交流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合作桥梁。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孵化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的
指导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在政府部门许可下,营造
一个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的有序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培训、资
金和管理服务支持体系,促进组织全面立足社会和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宗旨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善社会
组织的服务能力。

(二)在开放的大环境下,通过孵化实践,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发展。

第四条在孵化基地范围内,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稳定合法的运行,促进其正常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粤民函〔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民函〔202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4月30日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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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交流。

第二章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第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场所:建设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社会组织培育服务的区域应不低于培育基地建设面积60%的比例;场地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3年。

(二)基础设施完备:培育基地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基本的场地装修、办公设备等,消防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内部管理完善:培育基地运营主体明确,运营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四)使用功能清晰:应以社会组织培育为唯一用途,不得兼顾商业或其他用途。

(五)培育重点突出:市社区服务中心、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培育基地入驻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但已开展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的60%,且不少于5个。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立运营后,由主导建设的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勘察和综合评估。

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予以核定,纳入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统一规范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一次性资助。

其中,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区民政部门受理,加具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提供办公及服务的业务场所、会议室、培训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二)负责提供相关政策指引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三)负责提供符合社会组织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培训、讲座等多元化服务,重点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内部治理、项目策划、服务开展、资源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四)负责提供项目资讯、转介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资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资源链接服务。

(五)负责提供活动策划、项目推介、品牌推广、风采展示等服务和平台。

(六)负责提供有助于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日常行政管理服务,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提供社会组织党群活动场所、党建工作培训等服务,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和工青妇工作。

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业运作、品牌培育”的原则,重点培育、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及市级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社会治理、公益慈善领域有行业影响力,能示范、引领和带动同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其辖区内起示范引领作用,能带动和服务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注重引进培育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

(三)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扎根社区、贴近基层,直接为社区和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其他群团类和行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其领域内有鲜明特色的,有助于促进本领域创新、健康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与服务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主管部门(单位)可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培育基地交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轮候、入驻、出壳等管理制度,加强入驻社会组织管理,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低偿或无偿的培育服务,其中,应为初创型或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无偿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申请入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按照已登记成立和尚未登记成立的类别,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

1.申请前3年(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以来)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2.申请前3年(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3.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账户;4.有具体的组织负责人和稳定的工作团队;5.在本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作用发挥较明显或具有较突出的发展潜力;6.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税务票据。

(二)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1.有具体的组织负责人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团队;2.有清晰的机构宗旨、组织目标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发展前景、服务潜力和社会需求;3.有较为成熟的工作项目或工作计划;4.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入驻:(一)申请受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二)初审评估。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入驻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准;(三)复核核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运营管理单位呈报的入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核准同意入驻申请的,进行结果公示;不同意入驻申请的,应将申请资料全部退还并书面说明理由;(四)结果公示。

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签订协议。

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办理入驻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入驻申请书,说明入驻培育基地的具体理由和发展目标;(二)组织概况,说明组织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组织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三)法定证照文书,包括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财务资料,成立以来的财务年度报表;(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入驻申请书、成立组织或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负责人(创始人)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入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接受培育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培育期满后由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按入驻协议约定办理出壳相关手续。

入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提前出壳或终止入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入驻协议约定为其办理出壳相关手续。

申请延长入驻培育期限的,经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评估,能在本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品牌项目、重大成果、突出贡献,获得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含)以上等级或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品牌社会组织等市级以上荣誉,以及其他确有需要延长培育期限的,由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入驻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培育基地相关管理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可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一)入驻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未入驻或入驻期间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不使用培育场地的;(二)入驻期间不按组织章程正常开展活动的;(三)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活动,自行注销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培育基地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资金资助与运营评估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经市民政部门核定后的次年,按下列标准分两年(每年50%)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场地建设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10个(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场地建设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15个(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场地建设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20个(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四)场地建设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25个(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资助。

(五)场地建设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30个(含)以上的,给予60万元资助。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不得因迁址、场地面积或培育数量增加等原因重复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一次性资助时间为每年3月,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区级、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民政部门申报,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一次性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三)《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统计表》,并附每个社会组织情况简介;(四)培育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说明场地面积、场地设置、建设运营投入资金、入驻社会组织及开展活动等情况;(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培育基地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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