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民[2011]27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2011]27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的,一并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为更好地指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更好地识别和认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增加以下内容:(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范围"最后加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内容;(二)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适当位置增加"成立日期"一栏,填写该组织的成立时间。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参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式,在适当位置增加"证书有效期限"一栏,填写该证书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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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7.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8.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1号)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5.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6.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要求;7.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由“广州市+××区+××街(镇)+××社区+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修正)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

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社会组织是指由社会成员按照共同的兴趣、意愿和目标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社会进步、服务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
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与目标,明确社会组织的名称和机构设置。
其次,要制定社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的组织形式、管理结构、人员职责等内容。
另外,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社会组织章程、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提交登记申请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可将登记申请提交给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一般是当地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机关。
申请需要填写《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并附上以上所述的相关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时,要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注意填写位置的要求。
申请表可以在线下载或者到相关机构领取。
三、材料审核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通常包括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章程的合规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
审核过程中,登记机构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申请机构所需的额外材料或信息。
四、现场审核及公示在审核材料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安排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机构的设施、财务状况、人员编制等。
审核人员会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及财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核对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还会进行公示程序。
公示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对即将组建的社会组织有所了解,并及时提出意见或异议。
公示通常会在指定的公示媒体上进行,如报纸、官方网站等。
公示的期限一般为3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针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提出异议。
五、发放登记证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未发现任何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审核后确认无效,登记机构会发放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简介社会组织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等。
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广州市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登记的意义社会组织登记是指社会组织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的合法登记过程。
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登记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合法身份认定:经过登记,社会组织取得了合法身份,和其他组织、机构一样,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2. 信誉和可信度提升:登记证明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高了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可信度,更易获得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和支持。
3. 资金筹集和管理:登记后,社会组织可以合法筹集资金,获得国内外的捐赠和支持,更好地管理资金。
4. 法律地位确定:登记为社会组织设定了法律地位,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
登记的程序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准备材料在开始登记之前,社会组织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理念、目标等; - 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 - 社会组织的章程或规章制度; - 社会组织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2. 提交登记申请社会组织将准备好的登记材料提交给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办公室。
办公室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3. 审查审核办公室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登记的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 社会组织的资产和财务是否符合要求。
4. 公示期如果材料审核通过,社会组织将进入公示期。
公示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社会组织需要在这个期间内公示登记相关信息,如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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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二)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三)核名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核名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座谈会、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强化事前指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不含材料补正、召开发起人座谈会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对名称符合规范且材料齐全的通知正式提交;对名称符合规范,但材料不全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名称不符合规范的,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因特殊情况,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不少于8家经济组织,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的组成情况等。
2.填写《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社团核名表A),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发起单位须提交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校友会须提供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提供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穗成立商会的函。
三、成立登记指引(一)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及时成立筹备组,6个月内完成会员征集、章程草案和选举办法撰写等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会员大会准备召开前2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程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及时将指导意见反馈给筹备组。
筹备组根据指导意见,对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程作必要修改,按计划召开会员大会,并在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不含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及时通知送交纸质材料,经核实,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参照示范文本之二)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会长签名)。
(参照示范文本之三)3.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
(参照示范文本之四)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1)。
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社会团体负责人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其他设立监事会(监事)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监事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社团成立表B5)。
9.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团成立表B6),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2份)。
(参照示范文本之一)。
10. 《会员名册》(社团成立表B7-1、B7-2,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协会须附加盖公章的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8)。
12.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社团成立表B9)。
13. 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1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5.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6个月)。
16.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除会长外)无犯罪记录声明(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17.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需提交;不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无需提交)。
四、变更登记指引(一)变更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在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参照示范文本之六)2.按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并由会长签名)。
(参照示范文本之五)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1)(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7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的,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8.拟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9.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3),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住所提交)10.《社会团体章程变更核准表》(社团变更表C2),并附加盖会章的新章程2份、盖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的旧章程1份。
(变更章程提交)11.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注册资金提交)五、注销登记指引(一)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