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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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xx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针对社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财综〔2014〕87号文件)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xx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建设相关精神,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综合以上文件,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xx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致力于打造成我区培育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中心,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开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平台。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社工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项目指导:对入驻社会组织在培育、发展、管理、项目策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对社会组织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帮扶。

(五)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六)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体系,解读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注意事项,及时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沟通桥梁。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

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孵化基地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三)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搭建培育孵化平台,加大社团培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社会治理创新中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快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区市党委、政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工作要求,现就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力量,为萌芽期、初创期、发展期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

我市社会组织尽管存量大,但普遍存在定位不准、基础薄弱、发育迟缓、参与社会服务动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且社会组织、社区、社工三者权责不明、内部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流于形式,亟需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

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利于通过政策扶持、培树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五社联动”,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的既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转移,又能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组织。

二、功能定位与服务坚持实体运作、资源共享、政府主导、需求导向原则,秉承“发掘社会组织人才、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推动社会正向变化”理念,力争三年将孵化基地建设成为社会组织能力培训中心、社工人才队伍支持中心、公益服务项目运营中心,打造区域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创新良性发展圈。

力争每年基地入驻孵化初创社会组织6家,每年孵化各类(备案类)社会组织15个,开展社会组织培训10期,培训社工人员500人次,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咨询服务20期,实施公益服务项目12个,提升发展社会组织6家,至少打造2家品牌型社会组织。

(一)主要功能。

1.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规范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咨询、交流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培养计划、组织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推动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管理机构设立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专业教师团队,从事培训工作。

教师团队应当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组织发展等领域。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争取专项经费,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争取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培训质量的同时,兼顾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教学设备和场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培训服务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培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做好跟进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为学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政策咨询、项目孵化等。

第五章组织交流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合作桥梁。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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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建设运营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培育扶持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专业运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培育基地
运营发展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和领域设立培育基地,由其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培育基地运行发展等工作。

第二章培育服务对象
第四条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
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等五类社会组织。

第五条各级各类培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重点
培育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及市级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社会治理及公益慈善领域社会急需且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包括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各类专业型社会组织以及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其辖区内能起示范引领作用、能带动和服务社区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同时引进培育各类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以及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扎根社区、贴近基层,直接为社区和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并为社区内各有关社会组织提供基础设施、咨询指导和能力建设等支持服务,以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步伐,优化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结构。

(四)其他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其领域内有鲜明特色的有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章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培育基地根据场地及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数量,并据此接受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

第七条培育基地的培育对象包括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和暂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前三年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各项公示。

2.申请前三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3.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账户。

4.有明确的组织负责人和有稳定的工作团队。

5.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且作用发挥明显或者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6.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二)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具体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团队。

2.有较为清晰的机构宗旨、明确的组织目标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服务潜力和社会需求。

3.有较为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或项目计划书。

4.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向培育基地的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说明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的愿望和理由。

(二)社会组织概况,包括组织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的财务年度报表。

(五)其它有关材料。

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入驻申请书、成立组织或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负责人(创始人)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综合考察评估该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根据培育基地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拟同意社会组织入驻申
请的,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相关主管单位对培育基地管理服务单位呈报的社会组织
入驻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对经审批同意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十一条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服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

对于一些能发挥引领示范和资源支撑作用,或者确有需要延长培育期限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以及培育基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其培育期限。

社会组织应在培育期限届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退出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培育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可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一)通过自主自立能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

(二)年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入驻协议期满,无合理理由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获批准的。

(四)入驻的社会组织超过3年时间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各相关部门及培育基地对“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对已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培育基地应责令其退出培育基地:
(一)入驻1年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二)入驻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未能通过相关检查的。

(五)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活动,自行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培育基地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宜继续入驻的情况。

第十四条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协议到期后,培育基地不再与其续签:
(一)经培育符合成立登记条件,但拒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经培育没有发展前景或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培育基地和入驻社会组织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第十五条自然“出壳”及无条件退出培育基地的社会组
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有关退驻手续:
(一)向培育基地提交书面退驻申请,说明退驻原因。

(二)培育基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三)在收到退驻回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社会组织应完成办公设备设施及用品的如数归还。

培育基地按办公物资交接清单清点数目,如发现交接物品被人为故意损坏或遗失,该社会组织应照价赔偿。

第五章培育基地的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培育基地的实际情况,培育基地可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由其负责具体的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应坚持公益、低偿的原则,可根据培育服务的内容及入驻社会组织的需求,收取适当的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由管理服务单位与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对于初创型或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培育基地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下列主要服务:(一)后勤综合服务:提供办公及开展服务的业务场所、会议室、培训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相关政策指引,协助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宜,协助落实各项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三)能力提升服务:根据社会组织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旨在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能力的培训服务,着重引导社会组织增强内部治理、项目策划、服务开展、筹集资源等方面的能力。

(四)资源链接服务:搭建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入驻社会组织多方筹资、争取吸纳社会资金获得公益赞助和社会捐赠提供信息和渠道;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资讯以及符合入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转介服务信息。

(五)宣传推广服务:组织和促进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广泛交流,推动合作,并着力通过讲坛、新闻发布会、编发机构及服务信息简报等方式扩大社会组织的宣传,展示社会组织风采。

(六)行政管理服务: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

(七)党建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及工青妇建设。

第十九条建立对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资助扶持制度。

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和
义务: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育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履行入驻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培育基地的各项工作,每年主动参与培育基地组织的各项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

(四)围绕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照片及信息稿报培育基地。

(五)每年12月向培育基地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涉及到社会组织变更、注销行为的或其他重大事件,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培育基地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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