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体制改革放权8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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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发展社会组织

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发展社会组织
其次,必须权责明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权、责、利相统一、相对等。要准确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功能,使其实现服务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对其承担的责任明确提出要求,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增进社会福祉。
再次,必须实行依法自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从资源上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试点,购买服务的范围、竞标条件和程序、监督评估办法不断完善,资金额度不断增加。
三是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国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的社会组织中组建大型联合性组织,并通过联合性组织对大量分散的小型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整合,形成有机联系的组织网络。
宽严相济,引导培育和规范管理兼顾。种类众多的社会组织,其性质、能力等难免良莠不齐。为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造成对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必须在加大培育引导力度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这次改革方案强调要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管理服务体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责任,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既要解决“管得过多过死”的问题,也要消除管理服务的“盲点”和“空白点”,使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还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其自身管理、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二是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由于缺少必要的分工和管理制度,缺少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缺少高素质、专业性人才,加之成员的团体意识不强,缺少相应的培训,很多基层社会组织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较弱。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 1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与社会组织有关的以下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基础信息:包括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经核准的章程;党组织的基本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备案名单、换届会议信息;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境内外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三)财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重大资助项目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活动信息:包括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组织范围)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自然人、国家机关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依法结社)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社会组织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六条(培育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对培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相关业务活动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发挥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登记第九条(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社会组织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省、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简化登记、依法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实施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为抓手,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直接登记、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监管逐步规范,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努力实现“民间化、自治化、法人治理规范化”的社会组织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六个东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2.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一)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篇一)按照州政府放管服工作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州民政局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简政放权方面根据省民政厅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XX年以来,我局先后组织对民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三轮梳理,共取消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审批和成立、变更、注销和全州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审批2项。

目前,我局共有行政审批项目4项,分别是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事项;因公牺牲审批;假肢和矫正器(辅助器具)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州级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事项。

对照州民政局权力责任清单,我局共有行政事项65项。

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方面1、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制度。

取消了州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下放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登记流程,对12家社会组织实行了直接登记。

至XX年底,全州查处注销了8个僵尸组织,对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给予了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3月13日至3月30日,我局社会组织专项组办公室在全州开展了排查整治非法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专项行动。

2、全力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

全部完成了对全州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XX年,将全面完成全州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工作,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和诚信社会建设。

依托XX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全州社会组织网上登记、年检、评估、督查等信息化管理,改进了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民民[2009]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9.03.23【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5月10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名称管理,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團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和词语,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并与其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分布相一致。

社会团体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

第五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依次包括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省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广东省”字样;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市”字样;县(区、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字样;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某某街道(镇)或某某村(社区)”字样。

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行业、工业)协会、(行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同业公会、校友会、慈善会、福利会、互助会等。

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的名称可以使用字号。

使用字号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其名称依次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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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体制改革"放权" 8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社会组织住房保障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对社会组织松绑“放权” 广州相关规定已经印发明年1月起实施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本报讯(记者周祚通讯员文燕媚)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昨天闭幕,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前日在会上透露,广东将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

民间组织发展向来走在全省前列的广州又会有何动作呢?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了助推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市民政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为社会组织“松绑”,登记审批时限从60日缩减为20日。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唐国平说,制定《通知》是广州在全国、全省创新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社会组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知》重点围绕“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减轻登记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四个方面,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通知》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文件进一步放宽了有关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和门槛。

《通知》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

允许适当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

允许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加入我市行业协会,其代表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职务。

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

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通知》还逐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

除地级市外,历史约定俗成地区以及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

允许各异地商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截至目前,广州全市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共4279家,比去年底增加了252家,其中社会团体145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821家。

简化成立登记程序《通知》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阶段。

社会团体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同时,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环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拟定的名称及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改正。

减轻办理登记负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调研中,不少社会组织反映,成立登记社会组织无论是前期准备还是审批都需要一定时间。

有时,申报登记的材料还需要修改完善。

在此期间,社会组织尚未运作,但仍需承担场所租赁费用等。

因此,《通知》规定,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有困难的可暂缓提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其他各项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交。

提高登记工作效率《通知》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提交文件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文件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材料补正通知书》。

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申请换发、补发登记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此条为办理时限的规定。

其中,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时限从法定的60日缩减为20日,其他事项办理时限也相应有所缩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评估3A以上社会组织优先获政府购买服务记者还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市民政局正在建设全市社会组织诚信信息数据库。

从今年开始,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将分批对各自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计划到2015年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记者了解到,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对未参加评估或评估达不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督促规范内部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巨大的需求和良好的发展机遇面前,社会组织在自身能力和公信力方面的软肋也不断暴露出来。

通过评估,对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根据等级不同授予3A级甚至4A级、5A级社会组织,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坚持公益化、品牌化发展方向,为社会组织营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记者陈正新广东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汕头举行。

在22日上午的会议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负责人分别就《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关于深化全省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作起草说明。

三大《方案》的要点首次披露。

深化体制改革三大方案要点社会组织明年上半年要出台省级第一批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讨论稿)规定,广东省进一步培养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总体目标为:至2015年,建立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到2015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个以上。

2015年,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

2015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方案提出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行业协会,允许港澳台人士在广东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成为会员。

两个目录是硬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在会议上强调,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和转移政府职能这两项工作,省委已经做了部署,现在关键是抓好落实。

汪洋说:“省有关部门明年上半年要制订出台省级第一批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各地市也要在明年内制订出台市级政府的‘两个目录’。

这是‘硬任务’,必须按照时间进度做好管理好。

”住房保障各类保障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且只租不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讨论稿)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广东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覆盖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未来广东廉租房、直管公房、经适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房将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且只租不售。

公租房主要供应给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左右确定。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除加大财政投入,广东还将积极发挥公积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保障房审查很关键汪洋书记说,他注意到深圳保障房分配曾引起探讨,“审查成本很高”。

汪洋特别提到,万科有个保障性住房试验,房子是网上报名,“我说审查怎么办,他们告诉我说没有审查,最后也没有几户是造假的”,最终发现没有造假骗取保障房是由于这个试验有三个特点:小户型、只租不售、没有停车场。

“没停车场你开宝马来?”只租不售也避免了投资升值的可能。

医保体制到2012年年底广东全面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于深化全省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讨论稿)提出,全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总体目标为:至2012年年底,广东省全面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医保关系顺畅转移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县(市、区)级以上有专门医保管理服务机构。

“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85%和75%左右。

方案提出,打破城乡差别,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允许不同制度之间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相互确认,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顺畅衔接,不同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互相确认。

方案特别规定,在广东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方案提出,完善和推广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管理的“湛江模式”和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番禺模式”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

湛江模式效果良好汪洋书记在讲话中透露,新任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后,到广东调研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商业保险参与管理的医保“湛江模式”。

湛江市试行医保改革两年多,实现了“政府不多出一分钱、群众不多花一分钱,居民保障大幅提高、覆盖更加广泛”的多方共赢局面。

汪洋在讲话中肯定“湛江模式”改革“效果良好”。

他还提出,“可以考虑在明年推广,各个市觉得行,都可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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