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社会组织年检双重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年检双重管理制度引言社会组织年检是指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模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的制度。
年检是保障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保障,本文提出并探讨了双重管理制度的理念和实施方案。
一、双重管理制度的理念双重管理制度是指在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中,除了由外部监管机构进行的年检外,社会组织内部也建立了一套独立的管理机制,通过自查、自评、自纠,实现对自身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估和监督。
双重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的联动,形成对社会组织运行情况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双重管理制度的理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部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双重管理制度强调外部监管与自我管理的相互配合和相辅相成。
外部监管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通过检查、审计等手段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同时,社会组织内部建立的自我管理机制,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2. 自查、自评、自纠双重管理制度强调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自查、自评、自纠机制。
自查是指社会组织对自身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从各个方面了解自身运行情况。
自评是指社会组织对自身运行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自纠是指社会组织在发现问题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3. 透明与公开双重管理制度强调社会组织运行情况的透明和公开。
社会组织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公众和相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了解自身运行情况,还能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二、双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双重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完善运营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社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有序进行。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指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指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社会组织的内部存在两个管理主体,分别是自身管理机构和上级政府。
这种管理体制既能保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又能规范其活动,以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社会组织的自身管理机构社会组织是指由自愿组成、具有固定成员和管理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如基金会、社团、协会等。
社会组织的自身管理机构是指组织内的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由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或任免,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一)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是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成员通常由组织的重要成员或代表组成,他们负责制定组织的工作方针、决策重大事务、监督和指导组织的运营。
(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确保组织的运营合规和资金使用透明。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通常由会计师、法律专家等组成,他们对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二、社会组织的上级政府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力量,其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同时也需要得到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中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政策引导和监管上级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指导。
同时,上级政府还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补贴和扶持上级政府为了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发展,会提供经费补贴和其他支持措施。
这些资金和支持可以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公益活动,推动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既有自身管理机构的自治和独立性,又有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这种体制能够保证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并有效发挥作用。
同时,双重管理体制也需要注重平衡,避免上级政府过度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以免影响其独立性和创新能力。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措施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措施一、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社会组织是有别于政府公权组织和市场私人组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组织得到普遍而迅猛的发展,遍布城乡、涵盖各行、涉及各业,广泛活跃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领域。
截至2014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已逾60 万个,形成固定资产1560.6 亿元,接收各类社会捐赠524.9 亿元,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82.3 万人。
[1]社会组织对经济社会贡献日益突出,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1、助推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服务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在开展对外推介招商引资、制定行业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就业机会、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等方面,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力量。
2、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社会组织为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是反映群众诉求、扩大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渠道和基本组织形式。
3、繁荣文化的重要力量。
学术团体和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作用于科教文卫等领域,不仅推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也有效弥补了政府和企业在这些方面的空白点,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4、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帮手。
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组织以其中立性和中介性独特优势,实现利益整合、协调利益矛盾、增强社会自治,有力促进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共治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治理体制,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5、促进社会公益的重要角色。
在社会公益领域,社会组织积极从事扶贫济困、救灾防灾、扶弱助孤等公益活动,倡导公益理念和志愿精神,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文明进步起到巨大作用。
6、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重要渠道。
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不仅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行业国际标准制定、贸易纠纷调停等方面优势明显,也为开展公共外交、塑造良好国际形象、增进了解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和途径。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思考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如同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
然而与社会组织发展迅猛不匹配的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滞后,这大大的制约了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本文通过对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在分析目前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有益思考。
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问题;思考社会组织管理的实质就是政府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的一个过程。
在社会组织重要性不断彰显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管理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来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如何根据文件的要求来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正在不断的考验着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智慧。
一、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拥有各类社会组织近50万个,这些社会组织分布在各个领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正能量。
但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滞后大大削弱了社会组织正能量的发挥,鉴于此,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组织是介入政府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部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应从一些竞争性的领域进行只能收缩,而社会组织在经济的发展中应承担更多的职责。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在一些经济领域的职能发挥相比政府而言更加有效。
2.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联系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纽带可以起到下情上传以及上情下达的作用,其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
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可以进一步的发挥其纽带作用,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引导民情,疏导民怨;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协助政府进行弱势群体的帮扶,实现社会的公正。
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构成了我国的主要社会组织。
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快速发展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今社会成熟的现代政治学是社会组织、政府、企业三种力量的基本均衡点。
社会组织是社会发展需要,社会领域发挥人的精神力量为基础,个人自愿的组织。
社会组织是培育公民文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协助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监督公共权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
社会组织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的作用日趋见易。
主要是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效果,特别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与政府、规范市场秩序、行业协会上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再一个就是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起到了有益补充的作用。
社会福利、医疗、民办教育、卫生、体育组织、贴近群众、发挥群众、机制灵活等等方面的特点。
提供公共服务薄弱环节的不足、公共服务扩大供给、社会保障的不同需要。
一、“中国梦”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体制融合国内社会组织的概念首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国家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随即把原来的“民间组织”这一叫法改为现代的社会组织。
这一新概念社会组织主要分为第一,人民团体类组织。
如工会、妇联、青年团、作家协会、新闻协会、贸易协会、红十字会、基金会等。
第二,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第四,民间发起成立的互益性社会团体以及管理下的组织。
第五,挂靠在合法组织下的各种民间组织,社区内部活动的各种民间组织,单位,或者在合法民间组织下的分级机构和以企业法人身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
第六,街头兴趣组织和群众团队组织。
还有由民间发起,游离于政府制度之外的民间组织。
再有一种是民间发起的,多以非法的地下形式存在的政府绝对禁止的政治反对组织。
1.中国梦思想与社会组织管理实践理论融合“中国梦”宏观上建构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层面,微观上架设在华夏子女的共同梦想层面。
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规定”体系

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规定”体系7月20日,国家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深圳先行试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是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此举表明我国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变革拉开序幕。
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规定体系”审批登记制度,即成立社会组织需要先后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我国《社团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明确的界定,分别由不同层级(包括县级、省级和国务院)的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同时由对应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其层级繁多,种类复杂,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双重管理规定体系”审批登记制度,通过双重负责、双重把关,严格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
但这个制度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之前,设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门槛,也成为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的障碍。
首先,相关的法规只是划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却并未明确规定其义务,一般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不愿意担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其次,随着公共需求多元化,申请成立公益和服务等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无法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对应,也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
再次,社会组织至少需要县级以上的职能部门和授权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因大批社区群众团体的出现监管任务倍增,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积极性也不高。
由于落实不了业务主管单位,使得许多社会组织无法登记。
据估计,我国只有约20%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
部分从事非营利活动、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通过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身份,但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待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明显。
因此,迫切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规定体系”审批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摘要:对于社会组织,我国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创新。
该文对各地政府创新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最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其发展壮大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化公民社会目标的确立,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一、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困境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于198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
在该种体制下,如果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创始人首先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到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1]。
双重管理体制是在整个社会发育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的,它在成立初期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质量和正确发展方向,但是,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放宽对民间力量的管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之时,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在该种情况下,双重管理体制显得落后且不合时宜,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实际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2]。
今日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饱受西方国家的批评,国内学者也纷纷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惊呼“第三部门失灵”。
2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时间:2011年04月25日 15时50分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秋波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
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
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
截止到 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
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
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摘要:对于社会组织,我国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创新。
该文对各地政府创新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最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其发展壮大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化公民社会目标的确立,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一、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困境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于198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
在该种体制下,如果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创始人首先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到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1]。
双重管理体制是在整个社会发育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的,它在成立初期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质量和正确发展方向,但是,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放宽对民间力量的管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之时,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在该种情况下,双重管理体制显得落后且不合时宜,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实际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2]。
今日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饱受西方国家的批评,国内学者也纷纷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惊呼“第三部门失灵”。
二、各地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探索旧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取而代之。
当前,许多地区针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 从改革的地域来看1. 北京:首推“枢纽型”社会组织2009年三月,北京市委社会工委表示,将社会组织管理逐步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大部分行政部门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分开,而授权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不断促进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四月份,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正式认定首批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3]。
根据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今后,除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外,大部分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接收新的社会组织设立申请,其主管的社会组织也将逐步脱钩,并交由相关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
2. 深圳:三个半步走战略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田,深圳在社会体制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国最前沿。
为了改变运行20多年的双重管理体制,深圳选择敏感系数低,风险较小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
为此,深圳选择了三步走战略。
2004年迈出了第一个半步:成立了行业协会服务署,统一行使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各行业协会的人,财,物与政府部门全面脱钩,行业协会真正拥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当年, 75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2 1 名公职人员全部辞去在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务,深圳的行业协会在全国最早实现了民间化[4];2006年深圳迈出了第二个半步:撤销了行业协会服务署,成立了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履行登记,监管,规范,协调和服务等职能。
如此一来,行业协会实现了由行业协会直接登记的管理体制,但当时的改革仅限于行业协会;2008年九月第三个半步:将无主管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扩大, 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3. 成都锦江区:登记备案双轨制2009年12月初成都市出台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锦江区先行一步,试验“孵化器模式”——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对暂不符合审批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尤其是重点培育的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五类社会组织,只需在所在街道社区备案,即可享有开展“合法”活动的身份,通过活动“孵化”成长到符合条件后即可登记注册。
同时,对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且主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只需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备案即可。
(二) 从监管主体来看1. 一元模式所谓一元模式就是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关系,目前主要为广东地区所采用,故有的学者又称之为“广东模式”。
如广东省在2006年率先在全国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由民政部门行使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职能。
深圳在2008年迈出了第三个半步走之后,成为一元模式最典型的代表。
该种模式对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最为彻底,因而能充分反映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志愿性。
2. 新二元模式这是一种过渡的模式,即政府部门不直接充当业务主管单位,而是通过边缘政府部门(如:工商联)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负责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事务。
深圳迈出的第一个半步属于新二元模式。
深圳市在2004 年6 月成立了市政府直管的行业协会服务署,承担行业协会申请成立的登记前审核工作。
该机构作为市政府培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业协会的过渡性工作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民间化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对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履行行业协会(限于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经营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
在该种体制下,原来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就转变为登记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服务署的“新二元”管理,原先散落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改由行业协会服务署统一行使。
3. 三元模式和新二元模式一样,三元模式也是一种过渡模式,但其需要受到来自三方部门的共同监督和管理。
2002 年1 月,上海市成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细分为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业务指导职能继续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而行业协会业务管理职能则改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承担,从而将原来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元”管理体制。
三、关于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一) 改革的特点分析首先,从地区分布来看,改革主要集中在全国的一线城市,尤其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并未在全国遍地开花。
如首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北京和率先对三类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深圳都属于东部地区。
一方面,东部沿海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的地区,经济相对发达,改革有充足的财政基础。
另一方面,东部沿海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先行地区,随着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环境相对宽松,具备了为社会组织“松绑”的环境。
然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比较落后,因而当前对于社会体制改革的探索相对较少。
其次,从措施和进程来看,改革采取的是渐进的策略。
从各地改革的实践可以明显看出,政府当局对于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改革很少有一步到位的,一般都经历了几年的酝酿和准备期。
如深圳虽然率先在全国取消了双重管理体制,但历经了四年,分三步才走完,且只针对风险系数和敏感度相对较低的领域,对于涉及政治类的社会组织依然没有取消其业务主管单位。
公民自治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需要经过漫长的分阶段有步骤的改革才能实现。
当前我国社会发育成熟度低,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符合我国国情。
再次,从成效来看,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双重管理体制一直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改革可被视为为民间组织“松绑”的过程,其产生的影响力不言而喻。
以成都锦江区为例,实行了登记备案双轨制以来,截止2010年10月,锦江区共有社会组织537个,其中登记类251个、备案类286个。
数据背后,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正成为参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仅仅在一年前,锦江区社会组织的数目是登记类226个、备案类为0。
从226到537,这个数字的飞速变化,正是锦江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探索“登记备案双轨制”的最直接成果[5]。
不仅是锦江区,探索双重管理体制改革较早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较改革前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无论是新二元模式,三元模式还是一元模式,每一次对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都带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改革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影响力很有限,还不足以形成合力。
在以后的改革创新中,政府要注意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手段,把握改革方向,深化改革的力度。
(二) 针对改革的建议首先,创新思想观念是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前提。
破除双重管理体制,政府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撑并以其引领改革的方向,为此必须在思想观念上统一认识。
政府首先需要认识到自己不是划桨者而是掌舵者,应该致力于建设服务型而非控制型政府。
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将自己从业务主管单位中脱离出去,并不意味着责任缺失,而是治理理念的转换即由控制向服务、引导的转换。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是改革的关键。
政府只有转变了行政职能,才能防止改革出现倒退。
“小政府大社会”是当前各地政府改革的潮流和趋势,它要求政府放权,将微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相关事务交给社会自行运作,需要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退出来的相关职能。
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要求政府不再充当社会组织的“婆婆”,应该取消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身份,让社会组织这一民间团体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最后,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
尽快完善社会组织相关立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方面只有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改革才具备执行力;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主要法规均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在内容上还有许多“盲区”。
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一些境外社会组织涌入我国,但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并没有包括境外在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事业相关税制和社会保障、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空白,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突破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只是改革的过程,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逐步建设一批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面广、作用性强的社会组织才是政府所要实现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1]崔立群.辩证看待我国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j].学会,2006(11)[2]杨柯,朱海霞.浅论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d].陕西:西北大学,2005[3]战建华.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分析:基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思考[j].学会,2009(7):248[4]朱丽洁.深圳试水开放民间组织./2010-01/25/content_1129232.htm[5]邓嗣华.锦江迈步向前实现三步跨越[eb]/10/1129/06/6mksrj8e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