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谢安平教授授课
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讲结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历史发展。
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卷二辅导2014年刑诉: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201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辅导刑诉: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辅导2014刑诉: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全国司法考试卷二2014刑诉: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参见第三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二、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另外,最高法院《解释》第23条第4项加了:审判人员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讲结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历史发展。
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7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2)-谢安平

三、法庭审判(五大阶段;亮靶子,先攻击后防御;先活证后死证)(一)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相关情况→宣布案件来源、起诉的案由→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询问当事人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法庭调查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法庭调查的重点:第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第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1.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当事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1)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4.发问被害人、原告人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5.审判人员讯问、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6.提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1)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第四节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独任制合议制※※审委会合议庭组成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庭组成原则合议庭活动原则一、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1.陪审团制。
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决定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
2.参审制。
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1.任何人都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2.克服法律职业墨守成规的职业病。
二、陪审员的条件(一)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陪审案件的范围(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四)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一)产生1.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1节刑事诉讼法-侦查(2)-谢安平

(二)人身检查1.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五、搜查(136-140条)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但不得少于2人。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六、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刑诉141-145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
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6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1)-谢安平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考点提示:公诉案件的审查,法庭审判与秩序,审判障碍,审理期限,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知识;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
*重点知识结构:一审程序;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20天、精神病)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一)程序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主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庭条件。
(二)审查的内容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最高法解释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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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 平审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侦查人员等应当自行躲 避或被当事人申请躲避。躲 避原则旨在确保司法公平, 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刑事诉讼法
古代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大多以习惯法和不成文法为主,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通 常比较简单,处罚手段较为残暴。
辩解律师的阅卷权
辩解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
代理制度
代理律师的职责
代理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刑 事诉讼活动,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的权限
代理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申述、控告,代为申请 鉴定,以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要求等。
诉讼代理人
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等 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提供证据、鉴定意见、翻译等支持诉讼活动
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04
证据制度
证据的种类
物证
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 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作案工具 、赃款赃物等。
。
起诉程序
审查,审查内容 包括犯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等方面。
不起诉决定
审查后,如果认为犯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切 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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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谢安平教授
本讲结构:
本讲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和历史发展。
本讲内容在以前年份司法考试中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
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
(三)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
主要包括:
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五)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三大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惩罚并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
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诉讼效率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诸项内容。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其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主体
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三、刑事诉讼职能
1.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2.现代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刑事诉讼结构
横向结构。
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基本格局,现代诉讼的横向结构是控审分离、控辩均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五、刑事诉讼的阶段
(一)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1.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诉讼行为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真题演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2005-2-21)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疑编号502775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