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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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_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城_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用于生活、生产、商业等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储存第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条城市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储存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对生产、储存区域进行安全防护;(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对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燃气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应急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燃气企业、用户及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燃气安全职责,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企业管理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设置 customer service center,提供 24 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燃气设备,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第十二条用户应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三条用户不得在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燃气设备使用区域内从事危险活动。

第十四条用户应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燃气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用户及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燃气事故,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燃气供应、使用、检测、维修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燃气安全工作由负责燃气安全工作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和许可证书,严格遵守国家燃气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明确燃气使用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加强燃气设备维护和漏气检测,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七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燃气供应管理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确保供气设备和管道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保证供气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供气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导供气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供气管道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燃气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布置燃气设备,确保使用场所通风良好、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燃气专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漏气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火灾防范措施,包括设置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五章燃气维修管理第十七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维修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篇在充足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许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正的作用。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共享。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实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便利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觉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嘉奖。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订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供给安全保护引导。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燃气生产供应活动。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和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向用户提供定期供应服务。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气设备和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故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燃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燃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确保燃气使用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灭火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进行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防范。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燃气企业及其所辖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地方能源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设施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设施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六条设施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高楼大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三章用气安全管理第七条用气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用气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用气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用气安全。

第九条用气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报警器,确保用气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城市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城市燃气企业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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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7191(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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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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