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在充分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订立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管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为小伙伴们精心整编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一点帮忙。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自然气完全燃烧需消耗氧气,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2、自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3、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开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自然气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燃气,肯定要关闭表前阀。
5、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堆放杂物、住人。
6、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杂物。
7、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显现,即说明漏气,切不行用明火检查。
发现漏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等泄漏燃气,请按以下步骤操作:1)快速关闭燃气总开关或阀门,阻拦气体泄漏。
2)打开门窗,流通空气,使泄漏的燃气浓度降低,防止发生爆炸。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源。
4)快速打开门窗,让自然气自然散发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方,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报修抢险电话。
6)快速疏散相近人员,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7)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常开状态,必需保证完好有效;设有通风排烟设施的建筑要保证排风系统能正常启用,以防发生火灾时烟气进入安全通道,影响安全疏散。
8)使用灭火器灭火:燃气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体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掌控,确保生命和资产安全。
城_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用于生活、生产、商业等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储存第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条城市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储存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对生产、储存区域进行安全防护;(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对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与城市燃气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燃气设备,并参与城市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坚持科学、预防、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范措施,切实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检测、维护和维修制度。
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燃气事故的及时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燃气供应和安全信息,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对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管道运输的燃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燃气企业及其所辖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地方能源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设施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设施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六条设施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高楼大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三章用气安全管理第七条用气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用气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用气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用气安全。
第九条用气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报警器,确保用气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城市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城市燃气企业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使用单位、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工作。
第二章燃气供应企业的责任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开展燃气供应工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气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燃气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燃气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十五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燃气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燃气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用户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使用、监测和维护,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四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合规使用燃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择燃气设施,确保质量可靠。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估,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检制度,定期巡检燃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泄漏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保障用户安全。
第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灭火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第三章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正规的燃气设施,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器具。
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在使用燃气设施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测燃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学习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正确使用燃气设施的方法,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违规擅自改装燃气设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前言为维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的稳定供应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本规章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管理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及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全体市民也有义务协助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者的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和城郊建筑物、工业企业、商业机构等燃气用户以及燃气供应企业。
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4.1 管道检测(1)对于新建燃气管道,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应定期对新建管道进行检查。
(2)对于既有燃气管道,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经常出现问题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要加强检查,排除异常隐患。
4.2 管道维护(1)对于燃气管道的维护,应满足设备安全稳定、操作便利、维护方便的原则,定期检查、清洁、维修。
(2)下雨等天气恶劣时,应及时排查管道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3 管道施工(1)管道施工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高质量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做到防止一切燃气泄漏,确保施工安全。
五、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5.1 燃气设备检查(1)对于新安装的燃气设备,需要在验收资料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格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2)对于既有燃气设备,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维护、加固。
5.2 燃气设备维护(1)对于燃气设备的维护,应遵循设备的操作手册,指导操作工人正确使用设备并进行维修;(2)无资质的业主不得随意改装、维修燃气设备,遇到问题应该请专业人士前来维修。
5.3 燃气设备安全(1)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遵循设备的使用原则和要求,有效避免燃气泄漏和安全风险;(2)关于燃气设备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
六、燃气事故应急处理6.1 燃气事故预防(1)要加强燃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及时排除燃气泄漏隐患;(2)对于燃气事故的预防,应加强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291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