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1.04•【字号】京房房改字[1993]第615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3]第615号)直属各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
1993年11月4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缓解局系统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买房、租房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号文件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房改办(1992)京房改字第9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凡本局正式职工(含长期合同工,下同)均属建立住房公积金范围。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额,等于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同等金额。
公积金交存率,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3%至1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四、住房公积金来源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职工每月所发工资中代扣;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合发(1992)京房改办字第92号文件、3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1.家庭购、建住房;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3.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或对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支取人持该申请书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局分中心”)支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公积金服务咨询电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7〕76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现就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房产中介,房产中介培训,房产中介公司培训,房产中介培训资料,房产中介培训教材,房产中介培训考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01111)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_2011.11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1、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比例共同负担,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从每月个人工资里代扣代缴。
2、每月在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4、所有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业务,原则上,集中于每月15日前统一办理一次,15日后发生新的业务安排至次月办理。
5、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每年7月进行调整,调整后一年不变。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克市地区: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0%;(二)北京地区: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由经办员负责相关资料提交审批、费用领取等具体事宜,其中,产生的手续费从个人公积金费用代扣除。
每月10日前将所需资料提交经办员,10日后提交资料的次月办理。
1、房屋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契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4)公积金提取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5)公积金提取员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员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
它的设立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等因素而确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
首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当地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北京市的实际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的确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在确定缴存基数时,要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共同缴存10%。
这意味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用人单位不得 unilaterally减少或者停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再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范围是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北京市的住房市场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个人账户余额提取等。
这些提取条件和范围的设定,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
最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是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北京市政府的部门,它负责制定和实施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监督和管理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总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它的设立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缴纳比例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工资的5%。
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3%。
例如,一个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个人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2%=120元,单位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3%=180元。
二、缴纳基数
三、缴纳方式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两种方式:按月缴存和月末缴存。
1.按月缴存:即在工资发放时,从职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缴存方式,适用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
2.月末缴存:即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由职工自行缴纳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没有固定单位的人群。
四、缴纳上限
五、缴纳减免和退还
六、个人转移与异地缴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在转移工作岗位或异地工作的情况下,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的单位或异地进行缴纳。
这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以适应个人职业生涯的变化。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需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
具体缴纳比例、缴纳基数和缴纳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权益和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缴纳减免和退还政策。
对于个人转移和异地缴存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便于职工灵活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缴存对象和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在本办法生效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所有制性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被用工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用工单位的退休人员。
第二节缴存基数1.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月均额确定,并在调整时参照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月均额予以调整。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范围内。
第三章缴存比例和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月均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2.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将其实际工资月均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二节缴存期限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日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2.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日,将其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提取方式1.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等。
第二节提取条件1.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住房的条件、还房贷的条件、大病医疗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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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