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
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
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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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78号二000年五月七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为提高城市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深入开展市容市貌整治,省政府决定积极参加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实施,在全省开展省级示范小区建设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大纲》、《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是住宅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省住宅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实现,国家把扩大住房消费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优势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
住房需求从追求数量发展到对包括工程、功能、环境在内的综合质量的追求。
住宅建设也从过去的以量为主发展到量质并重阶段。
继续单纯地采取多投资、多建房的办法是无法满足需求的。
通过示范小区建设,树立样板工程,推广全国试点小区和小康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探索和积累符合各地实际的成功建设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城市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是深入开展市容市貌整治的重大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依法运作。
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妥善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住房问题和保障群众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二、政策措施1. 完善保障性安居政策继续完善保障性安居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覆盖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居住权益。
2. 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推进土地资源整合推进土地资源整合,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扩大住房供给。
通过土地整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保住房用地的供给和有效利用。
4. 加强规划管理加强住房保障规划管理,将住房保障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城乡规划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规划,明确住房保障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保障住房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5. 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居民住房保障服务网络,推动住房保障服务的一体化发展。
加强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发挥多方主体的作用,提高住房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三、项目分类1. 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扩大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增加保障房源供给。
完善城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和舒适度。
2. 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水平和效率管理,以确保危房改造项目顺利落实。
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标准和建设质量,确保农村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
3. 特殊群体住房保障加强对特殊群体住房保障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特殊群体住房保障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137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规范廉租住房的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当地财力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和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要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制度。
实施中,遵循自愿的原则,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工作。
县(市)区房管(建设)、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售工作,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出售廉租住房(一)出售廉租住房的房源1.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2.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收购或回购的廉租住房;3.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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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云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1日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发展工程,对于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推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切实解决我省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系统规划缺乏、资金保障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作为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的重大工程,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尊重规律、尊重群众,与破解“城市病”、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有机结合,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工作,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二)工作要求。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科学确定改造升级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统筹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推动“城市病”治理,着力解决停车难、架空线、城市内涝等问题,实施烂尾楼动态清零;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城市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底蕴深厚的城市社区、街区;严格落实国家防止大拆大建有关要求,防止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变形走样,杜绝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坚决防止“摊大饼”、破坏性“建设”等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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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来源:云南日报 2009-08-28 要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四)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150万套,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5万套。
年均完成15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和3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通过努力,争取在2011年前基本解决全省现有38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现已认定的300万户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任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具体包括:——城镇低收入人群、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
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新建、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31.5万套。
其中,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1万套、2010年新增11万套、2011年新增9.5万套。
对符合保障条件并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现应保尽保。
继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建设。
把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通过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周转房方式,逐步解决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国有林区、垦区和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3年完成10万户改造任务(林区2.1万户、垦区6.7万户、煤矿沉陷区1.2万户)。
其中,2009年完成4.5万户(林区0.6万户、垦区3.3万户、煤矿沉陷区0.6万户),2010年完成3.3万户,2011年完成1.2万户。
通过易地搬迁、维护修缮和改造配建等方式,将棚户区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危房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的居民住宅区。
——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
把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统筹安排,彻底解决全省侨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对已纳入国家和我省改造规划的9432户归难侨职工危旧房,按照计划于2009年内如期完工。
对未纳入国家改造规划的其余5681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旧房,分批实施改造并在2年内全面完成。
——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
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相结合,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市场化运作方式,3年完成2万套城镇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其中,2009年完成7000套。
——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以25个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山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地震多发地区为重点,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原则,统一技术标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3年完成105万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每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30万户,其中,省级安排26万户(拆除重建12万户、加固改造14万户),州(市)、县(市、区)安排4万户(加固改造)。
每年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5万户。
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五)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的原则,加强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尽快编制完成2009年—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
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
城镇廉租住房一般应按照一梯两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或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户型合理设计(高层或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可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户数),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
农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规划、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抗震要求,更好地满足群众居住需要。
(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
除中央财政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外,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配套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中,每年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建设相结合,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和税费扶持政策,同时结合市场化运作,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其中,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按照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职工合理负担要求筹措资金。
除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外,省级按照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华侨农(林)场职工危房改造按照个人自筹、政府补助原则筹集资金。
对已纳入归难侨危房改造规划的9432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9000元/户和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其他5681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房改造,统一由省财政按照15000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分类补助。
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统一政策、整合资金、统筹使用、全力推进的要求,整合省级有关各类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拆除重建补助由原来6000元/户提高至10000元/户,加固改造为2000元/户。
省级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地方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地自筹解决。
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按照既有渠道落实资金。
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在项目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鼓励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七)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政策对达到规定入住期限,经济条件好转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廉租住房住户,实行廉租住房定向销售政策。
销售价格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建设成本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核定。
销售收入作为当地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购买廉租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廉租住房满5年并已按照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廉租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的,可上市转让并由当地政府优先回购。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八)实行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办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有资金配套能力,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
政企共建廉租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企业自筹一部分资金,结合棚户区改造等利用自有或划拨用地进行建设管理。
所建住房产权按照投入比例共有。
(九)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实施城镇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措廉租住房;也可以通过收购方式购买一定数量价格和功能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小套型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十)鼓励探索解决农民工住房的保障办法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商品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集中试点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居住需求的保障性出租住房。
农民工保障性出租住房按照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计核租金、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每个州(市)都要抓一批试点,抓出成效,以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十一)落实土地供应和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
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