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的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挪用公款为题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1.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以谋取私利。
经审计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0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市政府某科级干部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频繁调取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最终,李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3. 某大学财务处处长张某为了解决个人经济困难,将部分学校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万元。
最终,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挪用于个人购房项目。
经过审计,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8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某,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将企业资金挪用于购买豪车和高档消费品。
经过调查,赵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最终,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6. 某医院的主管医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100万元。
最终,李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某农村信用社的行长刘某,为了解决个人财务困难,将信用社的公款挪用于个人借贷和投资。
经过审计,刘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150万元。
最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某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将部分公款挪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300万元。
最终,张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9. 某企业的财务经理王某,为了个人投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私人员在掌管、管理、监管公私财务资金过程中,将资金挪为非法占有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滥用职权、侵占盗窃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为了更好地理解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我们可以通过一则实际案例来进行辅助分析。
案例描述:公司的财务主管小张,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事务。
在执行职务期间,他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资金。
具体情况是,他将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未将这笔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自己奢侈的消费或者投资其他项目。
根据以上案例描述,我们可以分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的要素。
1.职务上的便利:案例中小张作为公司财务主管,他具有财务管理权力和权限,并可以随意处置公司资金。
这使得他能够方便地将公司资金挪至个人账户,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之一2.资金的挪用:案例中小张将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而非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之二3.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是其认定和适用的重要要素之一、具体来说,数额达到货币一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达到货币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金额,但可以推测到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较大,因为公司账户上有100万元资金被挪用。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小张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且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对公司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要素,并依法审慎判断和定性。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
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这些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粗疏错谬之处,笔者就此谈一些浅见,就教于各位:一、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对于上述三种形式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研究》,王秀梅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5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应适用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它活动等各种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谢望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04.)在许多教材、专著及有关论文中均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为通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4条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况紧密联系规定,而在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况时则未载明“归个人使用”,因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限于非法活动这种情况所必需,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这两种情况,则不限于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包括挪归公用。
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经济案件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
对于这类
案件,法律界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标准。
在判决经济案件时,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手
段等因素进行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
权益。
首先,对于贪污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贪污罪最
高可判处死刑,数额巨大的贪污罪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对于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数额巨
大的受贿罪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滥
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等相关罪行,也有相应的刑罚标准。
其次,对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也
有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罪数额较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
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和适当减轻刑罚。
而对于累犯、多次犯罪、情节严重等情况,法院则会依法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经济案件的刑罚标准是严格的,对于犯罪行为将给予应有的惩罚。
同时,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悔罪表现,以期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够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其中的数额、情节,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而结合《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进行处罚。
当然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同时不退还的话,则可以对罪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84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干扰公司的日常经营。
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个人消费。
对于此类行为,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都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给大家讲一讲。
一、《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
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
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
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
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
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
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
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
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
我举个例子。
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
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
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是视同的公共财产,其中的款项自然视为公款。
要注意的是当管理、使用、运输人是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时候,挪用的行为人主体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否则不能定挪用公款。
二、“款”的形态刑法没有就“款”的形态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系统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文意来理解的。
除了各国的货币之外,只要是代表钱的,都理解成款。
比如金融凭证中的本票、汇票(中国基本没有人用商业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支票。
它们主要的功能是变现。
举一个例子,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没有把公款打进个人账户做流动资金,而是从单位开出了一张汇票,当作货款支付给了自己的生意对象。
一个月后单位发现了甲的行为,但是这张汇票还在背书流通中,最后一名背背书人尚未提示承兑,单位账目上尚未减少这笔钱。
因为票据权利是一种优先权,这张汇票最迟会在六个月之内被兑换成钱,实践中我们也不必等提示承兑人最终兑现时银行把钱从甲单位的账户上划走,就可以对甲按照挪用公款罪立案。
主要的原因就是本、汇、支票虽不是现金,但是可以当钱花。
把他们认定成钱,社会公众普遍接受。
存折、存单等也是如此。
2010年《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本、汇、支是金融票据,我国专门有票据法;金融票据和存折存单又都属于金融凭证的一部分。
对于金融凭证中的票据和存单,我们也可以认为是钱,金融凭证中还有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但是它们单独存在是没有价值的,就不用考虑挪用了。
这个《意见》规定金融凭证是挪用的犯罪对象,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容易让人接受。
但是有价证券就不同了。
广义上说金融凭证中的金融票据也就是本汇支和存单,也是有价证券,是货币证券的一种。
但是在刑法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对金融凭证的分类,将金融凭证独立出来规定,在刑法中讲有价证券是不包金融凭证。
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当时理论和实务上都认为,国库券是居民储蓄的一种方式,等同于存单。
现在看制定司法解释的人确实想的远,有价证券中的货币证券大部分可以归入金融凭证,国库券没归进去,就单独解释成“款”字。
在幻灯片上把货币证券标成红色,就是说讲有价证券时,不包括全部的金融证券。
简单说,证券是权利凭证,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该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是没有价值,它的价格在于权利实现时的价格。
除去金融凭证之外的有价证券,也就是刑法中的有价证券,是典型的财产性权利。
《意见》将有价证券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实际上是对第三百八十二条中的“款”字做了扩大解释。
我在贪污罪中讲过,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
目前除了改制担保的案例,我还没查到除了国库券外将有价证券挪用后变现归个人使用的案例。
我们在办案中遇到挪用的是有价证券的可以考虑认定为“款”这个选项,但是不是就一定认定成“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同时有价证券并不直接对应钱,因此即便挪用了有价证券归个人使用的,如何计算他抵用了多少钱目前法律规定是空白的,也需要实践探索。
讲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说一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是否包括有价证券,包括。
财产性权利是能够对应财物的。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也提到过财产性利益这个词,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吗?财产性利益是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财产性利益本身在社会生活中是难以挪用的。
用单位的人财物去装修自己的房子,事后归还装修款,是民事行为。
用公款家庭旅游,旅游本身也不是挪用的对象。
财产性利益本身是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的。
犯罪行为—归个人使用的三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挪用公款规定了三种相对独立的行为模式。
在立法技巧上,同一罪名规定不同行为模式的不少见,但是差别点主要在犯罪的手段或者方法上,各个行为模式不具有独立性,以例举择一的方式为主,辅以一个兜底条款,比如合同诈骗罪。
刑法中行为一个罪名规定相对独立的行为模式的法条很少。
行为模式的不同造成危害性不同,所以挪用公款罪就存在不同行为有不同入罪量刑标的问题;由于行为模式是复数,行为就存在交叉的问题。
需要逐一厘清。
我们先看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相应的三种行为模式。
一、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是指赌博、吸毒、走私等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的,原则上不受数额和时间的限制。
但是为了避免情节显著轻微的纳入刑法调整,还是规定了数额标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我们以前讲过扩大解释容易引起争议,这里正好相反,法条对数额没有限制,而司法解释加以限制的,叫限制解释。
二、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指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和用于经营等产生收益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营利的营字,是经营的营,不是“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那个盈字。
经营的营字表示不要求实际获利,其行为是经营行为即可。
比如验资、比如担保。
三、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不属于非法活动,也不属于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不但有数额限制,还有时间限制,就是三个月。
这三个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点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超过三个月并以挪还挪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与贪污不同,贪污罪三个刑档都有情节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只有数额较大才有情节规定,而且这个情节规定只有刑期升档的功能。
这就形成了两个数额标准,三个刑档的特殊状态。
三、挪用公款特定情况下三种行为模式的选择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有非法、营利和超三个月三种情形,而且每一个情形的数额都均达不到追究标准。
这时候怎么办?我们从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上看,社会危害性越大,限制条件越少。
非法活动不要求数额和时间;营利活动要求数额;个人使用要求时间、要求数额。
呈现出递进式的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种情形的数额均未达到追究标准,但是挪用时间都超过三个月的,三种情形的数额相加,按照三个月不还标准追究。
非法和经营两种情况作为客观超过要素,只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五、归个人使用的理解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模式均要求归个人使用,这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为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的效力相当于法条,所有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以立法解释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