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当事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犯罪。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则不受时间方面的限制。
当然,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退回公款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案例三
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公司货款被判刑。2010年4月26日, 经漳州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芗城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王某,男,25岁,漳浦县沙西镇人。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 ,王某在担任漳州某企业公司奶粉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在 龙海、长泰区域奶粉业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销售的14家公司客户中 ,采用将收取的货款不上缴公司或向公司提交冒充客户签名的送货单 等手段,大肆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2128.32元。 案发后,王某不辞而别,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2009年6月4日, 潜逃到厦门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钱款已被王某全部挥霍掉,至目前无法退赔。法院只好用责 令的方式,要求王某退还112128.32元。
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
侵占: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 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 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 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 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 于2009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 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 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为己有。 骗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 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 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 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分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二、2021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根据2021年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挪用资金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以下情形:(1)挪用资金购买房屋、汽车、家具等个人消费品;(2)挪用资金进行赌博、走私、贩毒等非法活动。
3.挪用资金时间较长挪用资金时间较长是指超过三个月未还。
未超过三个月的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根据2021年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如何预防挪用资金罪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2.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3.加强对公司、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监督;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
五、结语挪用资金罪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负责人和员工的刑事责任。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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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只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

挪⽤资⾦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挪⽤资⾦罪是指利⽤⾃⼰职务上的便利⾮法⼤量挪⽤组织或者个⼈资⾦的⾏为。
那么,挪⽤资⾦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资⾦罪的⽴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哪些⼀、挪⽤资⾦罪的⽴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挪⽤资⾦罪的⽴案标准为挪⽤资⾦六万元以上。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本单位资⾦数额巨⼤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挪⽤资⾦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以及“进⾏⾮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公款罪“数额较⼤”“情节严重”以及“进⾏⾮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挪⽤资⾦罪的量刑标准挪⽤资⾦罪的量刑标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本单位资⾦数额巨⼤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的数额达
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如果挪用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挪用的资金具有特定来源。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用的资金具
有特定的来源,即挪用的资金来自于单位或者其他特定来源。
这是因为挪用资金罪是以职务便利为基础的犯罪行为,挪用的资金必须具有特定的来源,才能构成犯罪。
再次,挪用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
用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即挪用的资金必须用于非法占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
只有当挪用的资金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挪用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挪用
的资金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即挪用的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只有当挪用的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挪用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使用
目的和时间跨度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挪用的行为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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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19950128——19971001
挪用资金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1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具体表述为: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
第二个阶段,19971001——20100507
97刑法把挪用资金罪吸收进来,规定于第272条第1款,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阶段,20100507——20160418
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四个阶段,20160418至今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本罪的量刑标准,但该司法解释修改量刑标准的措辞非常难以理解。
现将量刑情节与对应的量刑标准分述如下: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4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观点中,5和7,是根据司法解释推定的,刑法第272条的字面涵义,并未给出这两种量刑情节。
所有这些问题,原因在于刑法条文的表述不清晰,量刑情节及其逻辑关系未能清晰表达。
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就只能是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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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604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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