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 行政法十大难点
行政法重点难点归纳背诵版

行政法重点难点归纳背诵版行政法重点难点归纳背诵版斯佳黄金笔记23专题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都是延伸和扩展;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准则;根据是对于立法上的从属性;形式法治】;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注意:仅在侵犯权益、增加义务才须有法律依据,其他情形可以依照惯例、政策。
注意题中按牵扯到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原则: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a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赋予职权,保证政令有效),b行政责任原则(机关应承担责任)高效便民: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和信赖利益保护专题二行政主体确定行政主体是谁和谁是被告1. 关于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是指确定被告或者复议的被申请人时,上级批准下级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看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复议时直接按实际拥有权力的上级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2. 如果组建机构,派出机构未被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做不了被告,做不了复议被申请人,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说内设机构下达文书让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镇政府拆迁,顺藤摸瓜,仍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假授权、真委托)3. 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派出所范围:警告和500元罚款;工商所: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但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4.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由省政府设立,相当于设区市一级;区公所由县政府设立,相当于副县级;街道办事处由县级市设立和市辖区设立,本身相当于乡政府】。
由谁设立,谁当复议机关。
5. 垂直管辖:管后不管前。
全国垂直管辖:国安、国税、海关、金融、外汇。
省以下:地税和国土资源。
(对省地税局不服就要找两个了,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 6,复议:A注意被申请人是省部级时候,复议机关为原机关,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可申请国务院裁决和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难点问题: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难点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重点难点及例题说明讲解

行政法重点难点及例题说明讲解第一部分: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1,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2,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3。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他有以下几个特点:(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例1:夫妻二人在家看黄碟,警察就去把男的抓走了,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例2:有两个学生在旅游途中方式性关系,女孩怀孕,但不知道,后来校医发现了报告学校,学校以两人道德败坏就把两人除名了。
这纯粹是个人事务,学校不能干预。
(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3)手段是有一定强制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
他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责任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并由其承担因行使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赔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如拘留。
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3)行政合理原则。
独角兽法考行政法基础讲义-第02节行政法-行政法基础理论(2)-赵宏

5.诚实守信原则(★★)知识要点(1)诚实守信:诚实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准确真实);信赖保护 (2)信赖保护:第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拘束力,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亦受其拘束,嗣后不能随意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第二、行政行为因具有国家公信力,因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做出后能够存续的信赖值得保护,这就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使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不能随意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撤销或废止,必须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撤销该行为所保护的公益之间进行衡量,只有公益大于私益时,才能撤销,但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并非由相对人的原因造成,如果该违法是因为相对人行贿、威胁、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相对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
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 第8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第69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真题练习1.(2007-4-7)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

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处理决定。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
两者的区别:只要某个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无论相对人的数量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的种类:1、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考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也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职能部门只能限于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乡政府无此职能,因此乡政府以下的机构所做的行政行为均应该归属于乡政府。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特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调查人员可以少于两人其他程序与一般程序一样(表明身份,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罚缴分离、接受当事人陈辩或者申诉)2、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3、听证程序: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环节。
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法学重难点解析

行政法学重难点解析第十一章是行政复议,这一章的重点: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方式;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程序;行政复议决定。
难点是行政复议的特征和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这个概念包括了六层含义: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而主动进行的,是行政机关一种“不告不理”的行为。
2.行政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6.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性。
3.监督性。
复议机关在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就必须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者加以变更。
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监督的过程。
4.程序性。
5.救济性。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救济性,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对行政活动失误又补救作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独角兽法考2019行政法基础讲义-第14节-行政诉讼法(3)-赵宏

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二)被告确认(★★★)1.被告的一般确认规则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司法解释》(2018)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行政法重难点问题突破

行政法重难点问题突破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及其法律地位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实践中,行政法常常面临一些重难点问题,如行政裁量权的合理界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思路和解决方法。
一、行政裁量权的合理界定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某一事务的处理方式。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常常受到争议。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滥用可能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由于裁量权的过度约束可能使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为了解决行政裁量权的问题,首先应当根据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则,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平衡。
其次,应建立行政裁量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却面临一些难题,如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证据的确定性以及法律规则的适用等。
为了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问题,首先应明确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裁量范围的规定,明确行政行为的边界和限制,以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利益。
其次,应推进行政法的专门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能够具备法律依据和可预见性。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形式。
然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常常导致一些困扰,如是否允许诉讼请求的修改、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为了克服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困扰,首先应加强对行政诉讼规则的完善,明确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和程序,确保行政诉讼具备公正、公平和高效的特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十大难点分析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础知识]1、抽象行政行为•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范围:行政法规行政立法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2、具体行政行为•定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处理决定。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重要考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分类意义: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标准。
•区分要点:只要某个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无论相对人的数量多寡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常见考点: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基础知识]1、行政主体概念•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而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2、行政主体种类•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样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重要考点]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及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判断“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的依据,并不在于文字表述,而在于权力来源。
前者来源于法律、法规;后者来源于行政机关。
4、行政机构能够成为行政主体,除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外,规章授权也可。
5、职能部门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政府无职能部门,因此乡政府下属的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均应归属于乡政府。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基础理论]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特点:(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调查人员可以少于两人但是其他程序要件与一般程序并无不同:表明身份、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罚缴分离、接受当事人陈辩或申诉2、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3、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并非独立的处罚程序,而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环节(2)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特点:A.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C.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机关B.原则上公开进行; D.可以委托代理人E.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与行政许可听证比较)[重要考点]1、简易程序仅意味着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即调查与决定两程序合一,并不意味着当场收缴罚款或当场执行。
2、简易程序的决定也要书面决定。
3、一般程序的调查方式:抽样检查与登记保存。
4、行政处罚听证特定: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5、牢记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以及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分别的数额限定。
6、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后的处理方式。
四、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基础理论]1、Nr.7: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地纳入复议范围。
(1)审查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审查方式:“一并审查”2、Nr.26 27: 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有权处理的:三十日内处理(2)无权处理的: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重要考点](1)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的范围、方式及处理。
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注意: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申请复议审查!)(2)一并审查即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要求。
(3)处理:视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而决定,复议机关只有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时,才有权作出处理,否则应移送。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基础理论] 两项原则与例外1、原则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均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终局的除外:《复议法》中的复议终局情形:(1)Nr.14;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该机关作出复议后,又向国务院申请复议;(2)Nr.30: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决定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确认决定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2、原则上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前置:Nr.30: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提:必须是相对人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这种既得权利[重要考点]复议法第30条因同时涉及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成为考试重点,但理解时一定要记住每项前提条件,而且要进行限缩性解释!!!!!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础理论][重要考点]1、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不能进行正面判断,只要牢记不可诉行为特征,从反面判断即可。
2、牢记每种不可诉行为的特征以及常见考点。
七、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重要考点]1、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时的被告确认(参见前文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2、注意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确认与管辖之间的差别。
3、判断行政机构,无论是新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标准都是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只要有授权无论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均以该机构为被告;“超越授权范围”是指超出了授权行为的幅度,但如果行政机关超出了授权行为的种类,则应认为是“无授权”。
八、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基础理论]1、原则: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举证期限: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例外: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被告经法院允许可在一审程序中提出2、例外:《若干解释》Nr.27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外:《证据解释》Nr.4A.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B.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并说明合理理由(3)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害原告举证期限: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重要考点]1、原告对某些事项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但在这种例外中又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例外”是历年考试的要点。
2、《证据解释》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九、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重要考点]1、确认违法判决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2、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违法判决应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履行判决应指定履行期限;而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原则上不指定期限。
4、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若干解释》Nr.60 责令重作一般不指定期限,但不及时作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指定期限。
B Nr.55 责令重作,被告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a.《若干解释》Nr.54 被告重作时,结果相同,但事实和理由不同,不属此列。
b.《若干解释》Nr.54 原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属此列c.如果被告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处理方法:再次做出撤销判决并提出司法建议十、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基础理论]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审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义务机关;5、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的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重要考点]1、刑事赔偿采用明确列举原则。
对于人身赔偿案件,国家只赔偿错捕、错拘、无罪判刑且刑罚已经执行的;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为考试重点,尤其是再审改判无罪与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机关确认问题。
3、1996年司法解释第1条与第四条是近年来考试热点。
4、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是赔偿决定,而不是判决。
5、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问题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