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专业守则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简答题

简答题目录1.1.制度及政治制度的含义。
1.2.为什么说在社会各项制度中,经济制度起根本的决定作用?1.3.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5.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什么?1.6 简述政治制度的特征2.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可分为哪几个发展时期?2.2.简述1956—1966年,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2.3.简述“文化大革命”中,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2.4.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有哪些显著特点?2.5.简述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主要论述。
3.1.政体分为哪几种?主要从哪些方面区分?3.2.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哪几种?3.3.简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职能。
3.4.如何认识中国国家军事机关?3.5 简述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3.6简述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3.7 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4.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4.2.怎样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4.3.简述选民要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必须遵循的主要选举程序。
4.4.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4.5.简述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
4.6.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有哪些?4.7.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4.8.怎样认识人大代表的地位?4.9.《代表法》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4.10.简述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
4.11 简述直接选举的程序。
4.12简述选举文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如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4.13简述秘密投票的原则。
4.14结合邓小平的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4.15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权时有哪些主要保障?4.16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4.17简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
5.1.简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程序。
香港的则师注册制度

香港的则师注册制度香港的则师注册制度:传承与发展1. 简介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其法律体系的建立离不开一支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队伍。
为了确保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香港实行了严格的则师注册制度。
这项制度通过对律师的资格、训练和监管进行规范,旨在保障公众的法律利益和推动司法公正。
2. 制度的演进香港的则师注册制度可追溯至19世纪中叶,当时香港开始出现专职律师并设立了律师事务所。
然而,最早的则师注册制度更多是基于英国的法律体系。
随着香港地区法律行业的快速发展,制度也逐渐演化为适应香港特定需求的独立机构,即香港法律事务专业认可委员会(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大律师公会(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3. 注册与准入按照则师注册制度,想要成为一名合格律师的人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
他们需要通过则师资格考试,凭借学术与实践能力来证明其法学知识和技能。
申请人需要满足道德品质和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标准,包括无不良纪录和犯罪记录。
4. 培训与实习除了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还强调实践经验和继续专业培训的重要性。
律师需要在指定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或机构进行实习职位,以增加实践经验并熟悉各种法律领域。
注册律师还需要参加每年的继续专业培训课程,以确保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
5. 监管与纪律则师注册制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香港律师事务监察部(The Hong Kong Legal Practitioners' Complaints Commissioner)。
这个机构负责处理公众对律师的投诉,并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
对于违反纪律的律师,有关机构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撤销资格。
6. 价值与意义香港的则师注册制度在保障公众法律利益和推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和道德标准,该制度确保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
香港法例-第159章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E章 大律师(资格)规则

章:159E 大律师(资格)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30/06/1997(第159章第72及72A条)[1973年1月19日](本为1973年第9号法律公告)条: 1 引称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大律师(资格)规则》。
条:1A 适用范围L.N. 92 of 2003 28/03/2003本规则适用于—(a) 根据经《200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2000年第42号)(“《修订条例》”)修订的本条例第74C条,选择根据本条例第27条(按该条紧接在被《修订条例》废除前的规定)获认许的人;或(b) 谋求根据经《修订条例》修订的本条例第74D条获认许的人。
(2003年第9号法律公告)条: 2 1986年6月1日前的全面认许:实际执业的资格检定期L.N. 178 of 200801/01/2009(1) 凡任何人在1986年6月1日前根据本条例第27(1)(a)(i)或(ii)条获全面认许为大律师,则就本条例第31条而言,实际执业的资格检定期,须为该人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获认许为大律师或在苏格兰获认许为讼辩人的日期后,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作为大律师或讼辩人的不少于12个月的实际执业期,或如任何人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获认许为大律师前或在苏格兰获认许为讼辩人前,已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获认许为大律师或讼辩人,则实际执业的资格检定期,为该人获如此认许的日期后不少于12个月的实际执业期;上述实际执业期可包括以下期间─ (2008年第178号法律公告)(a) 如该人已取得由法律教育理事会*发出的证明书,证明他已圆满修毕该理事会的深造实习程#,则包括该课程的期间;(b) 在一名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的执业大律师或在苏格兰的讼辩人学院的执业会员的办事处任实习大律师的任何期间;(c) 在一名在香港的执业大律师的办事处任实习大律师的任何期间;(d) 在律政司任实习大律师的任何不超过9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可包括借调法律援助处的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提议简要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回應簡要一般性的提議1.公會維持其在2002年7月所發表的立場,認為在絕大部份的範疇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律足以禁止《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表列的行為和活動。
2.公會不接受諮詢文件提出的立法建議。
公會特別要指出那些建議未達到亦不符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的要求:(1)只在為符合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而絕對必需的情況下進行立法,採取一個「做得越少越好」的方針;(2)確保為實施第二十三條而制訂的法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最低標準,《基本法》第三章對基本權利的保證,及《約翰內斯堡原則》;(3)法例的用字必不能含糊;亦必須以狹義及嚴謹的方式草擬。
3.公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否決向公眾提供法例草擬本讓其就立法建議進行有意義的討論表示痛心。
公會要求政府盡速,但無論如何在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進行一讀前的合理時候向公眾公佈法例草擬本。
叛國4.諮詢文件就叛國的立法建議建基於封建時代有關叛國的慨念,並都以古老和不清楚的語言表達。
建議未有清晰和狹義的訂明以免發生歧義及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5.叛國罪行應狹窄的訂明,指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宣戰後或給他國針對宣戰後,有協助敵人的意圖的特定協助敵人的行為。
那些特定行為應只限於涉及在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正和外國作戰的時候,有資敵意圖的使用暴力,如加入外國的武裝部隊;或給外國資助武器的行為。
6.「戰爭」應只限於已公開宣戰的戰爭或武裝衝突。
對敵國的國民給予協助不應構成罪行。
7.不需加入其他的罪行以禁制叛國行為。
8.隱匿叛國及有代價的不予檢控叛逆罪的普通法罪行都應予廢除。
分裂國家9.諮詢文件在提出禁制分裂國家的理據方面思維貧乏,它不曾確認分裂國家的行為可能是人們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民族自決權而作出的正當政治訴求。
10.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的內容是過寬、模稜兩可,欠缺準繩及會使正當的反對聲音遭到窒礙。
香港的律师制度

香港的律师制度笔者在香港进修期间,学习之余,考察了香港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了香港的律师制度。
人们常说,香港之所以有今天的繁荣和发展,并享有“东方之珠”的美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而律师则是香港社会维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队伍。
一、香港律师制度概况香港的法律几乎全部承袭了英国法,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着英国的做法,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这在英联邦国家已鲜为可见。
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
香港律师制度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间最高法院开始,香港便有了执业律师。
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律师执业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
该法例先后修订了十数次,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XX年的修订本,共有条文70余条,主要规定各种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执业的限制以及律师的收费等。
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还规定了律师从业规则和操守,专门行使对执业律师的管理职责,包括安排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注册登记,维持律师的专业及道德标准,查处市民对律师的投诉,对违纪律师进行惩处等。
近年来,随着香港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队伍也不断在扩大。
至19XX年,香港共有执业大律师400多人,执业事务律师20XX多人,另外还有300多名律师受雇于港英政府各部门,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香港律师虽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
不过,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却须经过不同的途径。
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首先要取得法律学士学位(LLB)。
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
香港大律师的角色

二零零八年青島奧運項目—香港大律師的角色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資深大律師引言1. 青島市成功申辦2008年水上奧運會,本人謹代表香港大律師公會致衷心之祝賀。
在籌辦2008年奧運時將涉及一些法律問題和商業合同之訂定。
香港法律界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會員,均在這方面有實質的經驗,可為國內各單位提供有關處理法律程序和合同安排的服務。
2. 商業合同條文的訂定,對履行合同及按時完成合同之義務有很大的影響。
因此草擬合同過程中應有專業法律人員的參予。
提供法律意見的範圍除草擬合同外,更包括詮釋合同的義務、權利、各方承擔的風險,和選定解決糾紛的機制等。
國際合同的訂定3.2008年奧運的項目既繁多又龐大。
因此必須在項目籌辦的初期把各方的權力和義務詳細說明,並在合同中清楚例出。
建築工程4. 根據國際慣例,投標書通常是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因此,草擬投標書時應清楚例明各方所要承擔的責任及風險。
評估標書也應按一些預定的規條進行。
審批的因素通常包括標的之價目、承判商之經驗及其經濟狀況等。
5.在很多大型的建設項目中,經常以一些國際標準條款為依據。
多年來,這些標準條款之詮釋已為建築合同定下了不少國際慣例。
它們的用詞及理念跟國內一些常見的建築合同有異。
故此在決定沿用哪一套國際標準條款及如何加以修改前,必要先理解該些條款的含意。
香港建築項目很多,也有不少是國際性的項目,如機場等。
法律界對該些國際條款的認識很深,處理國際建築糾紛的經驗也很多。
6.建築合同中需要留意的有:(1) 工期:工期延誤是工程常見的問題,除了訂定工期延誤賠償金外,對在哪類情況下可把合同原定之完工日期伸延及由誰去作此決定也必須明確地列出。
(2) 變更工程之增加:變更工程是在所難免的。
其影響通常是工程費上升及工期可能延誤。
合同條款可先作出安排,要求承判商將變更工程之影響盡早提出。
(3)分包商的管理:分包工程估計是奧運建設項目必然會出現的情況。
管理雖是承判商的責任,但主辦單位也須作出積極的參與,並在合同中列出一些有助管理之要求,如分包商之聘用必須先獲得主辦單位之同意,承判商須按期發放中期糧款予分包商等。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1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1卷11. 香港各金融监管机构致力防止:I. 洗黑钱活动II. 市场失当行为III.资金随便进出香港市场IV. 基金经理将资金在股票及外汇等投资之间转换。
A. II、III。
B. I、II。
C. I、II、IV。
D. I、III、IV。
2. 以下哪些描述可反映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制度的理念﹖I. 该制度关注于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关公开发售的资料。
II. 由监管机构筛选出不受欢迎参与者及不受欢迎发售。
III. 股份发售须确保发起人与投资之间存在公平均势,或投资公众拥有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公平均势。
IV. 本地监管机构的规管及评审标准较外地严格得多。
A. I、III。
B. II、III。
C. I、II、IV。
D. II、III、IV。
3. 以下各项中,哪些是正确的﹖I. 由金银业贸的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由证监会负责授权。
II. 强积金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准注册计划的受托人的事务。
III. 强积金管理局处理与强积金产品及核准受托人有关的投诉,必要时提交予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以采取行动。
IV. 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由保险业监督认可。
A. I、III。
B. II、III。
C. I、II、III。
D. II、III、IV。
4.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就证券及期货合约而言,在任何情况下,如某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制造下述何种情况,则虚假交易即告发生﹖I. 设定非真实的价格。
II. 稳定价格。
III. 维持非真实的价格水平。
IV. 进行并无实益拥有权转变的虚售交易。
A. I、II、III。
B. II、III、IV。
C. I、III、IV。
D. I、II、III、IV。
5. 以下哪些与证监会有关的委员会的描述是正确的﹖I. 单位信委员会核准单位信托、互惠基金。
II.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初步聆讯及确定股份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III. 投资者教育咨询委员会就设定投资者教育目标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或支持。
香港《律政人员条例》

条:
6
律政司司长在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的 11 of 1999 权利及职责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1号第3条
01/07/1997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之前可由当时的律政司对于香港法庭根据或凭借《婚姻诉讼条例》(第179
第 87 章 - 律政人员条例
2
章)而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律程序行使或履行的权利及职责,除抵触《基本法》者外,在该日或之后 均可由律政司司长行使或履行。
附表: 2
L.N. 87 of 2003 28/03/2003
[第2A条]
1.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及领地。 2. 加拿大各领地及省,魁北克除外。 3. 新西兰。 4. 爱尔兰共和国。 5. 津巴布韦。 6. 新加坡。
(附表2由2000年第42号第27条增补)
第 87 章 - 律政人员条例
5
(2) 在任何情况下,如对任何事宜是否属第(1)款所述事宜有疑问,律政司司长就该问题签署的 证明书在各方面而言均为最后及最终定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条:
5
律政司司长的权利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1号第3条
11 of 1999
01/07/1997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之前由当时的律政司在香港法庭享有的所有权利,除抵触《基本法》者 外,在该日或之后均可由律政司司长行使。
条:
11
行政长官修订附表1的权力
L.N. 87 of 2003 28/03/2003
行政长官可藉命令而以任何与不时施行的《拨款条例》相符的形式,修订附表1。 (由1999年第11号第3条修订;由2000年第42号第25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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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
附件十四
大律師境外執業守則(中文譯本)
本守則的宗旨是在保留香港大律師執業特性的大前題下,就大律師在現今情況從事境外業務作出切實而合理的配套。
在港執業的大律師在不違反當地法律及律師組織所訂定的守則,並在不違反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中其他具約束力條文的情況下,可以從事以下工作:
(1)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接受任何具備有關執業資格及正在執業的外地律師
的委聘:
(a)有關工作不涉及已在香港進行的訴訟或仲裁。
(b)有關工作不涉及起草有關在香港進行的訴訟或仲裁、或以供此等法
律程序使用的法律文書;但法律程序開展前的追討信件例外。
(c)有關工作不涉及在香港大量處理慣常不會由大律師處理的行政工
作。
(d)有關工作並非房地產買賣或其他慣常只由香港事務律師處理的工
作。
儘管有以上(1)(a)及(1)(b)的規定,執業大律師亦可接受任何具備有關執業資格並正在執業的外地律師委聘,從事與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有關的專業工作。
「國際仲裁」是指跟據仲裁協議進行的仲裁程序,而該仲裁協議的一方並非香港居民或以香港為慣常居住地的自然人,或並非在香港成立或以香港為其管理中心的境外法人組織或公司。
(2)接受任何當事人的委聘從事以下工作:
(a)為主要於香港境外所引發、進行或計議的事宜在香港境外提供所需
的專業法律服務;或
(b)不論法律服務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提供,有關的工作是關於在香
港以外地區進行的訴訟或仲裁,且不涉及在香港大量處理慣常不會
由香港執業大律師處理的行政工作。
(3)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接受在香港境外從事業務或慣常在香港境
外居住的當事人或在香港境外執業的律師的委聘:
(a)該委聘來自香港境外。
(b)該委聘不涉及大律師先前已通過在香港執業的事務律師所委托的
事宜。
(c)有關工作不涉及已經在香港進行的訴訟或仲裁。
(d)有關工作不涉及起草有關在香港進行的訴訟或仲裁、或以供此等法
律程序使用的法律文書;但法律程序開展前的追討信件例外。
(e)有關工作不涉及在香港大量處理慣常不會由大律師處理的行政工
作。
(f)有關工作並非房地產買賣或其他慣常只由香港事務律師處理的工
作。
儘管有以上3(b),3(c)及3(d)的規定,執業大律
師可接受任何上述境外當事人或境外執業律師的委聘,從事與
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有關的專業工作(國際仲裁的定義與上
文第(1)段相同)。
(4)就以上第(1)、(2)或(3)項中所提及的工作直接與有關律師或當
事人商討收費,並在有需要時採取行動追討欠款。
(5)除不能以僱員身份受聘外,大律師就以上第(1)、(2)或(3)項所
提及的工作,可選擇以按年收費、聘用定金、固定收費或視乎訴訟成敗而定的收費方式,並可自行酌情商議減收費用。
(6)除在香港執業的事務律師外,大律師可在香港境外執業時僱用任何人士
為其工作。
(7)在香港境外執業,並不一定需要聘用書記協助其處理業務。
(8)就以上第(1)、(2)或(3)項中所提及的工作及有關香港境外的法
律程序,資深大律師無論有沒有其他大律師的協助下也可起草有關的文書。
(9)出席香港境外的法院聆訊時,資深大律師可選擇自行出席或與另一位
大律師一同出席。
(10)除香港的執業事務律師或事務律師行以外,大律師在從事以上第(1)、
(2)或(3)項中提及的工作時,可與其他律師締結包括合伙人關係的任何合作關係,以之共用香港外的辦公室或服務或分享工作酬金。
(11)在香港境外以大律師或資深大律師的專銜作稱謂。
〔按,以上只為譯文,一切以英文原文作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