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合并与收购守则
港交所收购守则

港交所收购守则摘要:一、港交所收购守则的背景和重要性二、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主要内容1.收购的定义和种类2.收购守则的适用范围3.收购守则的核心原则三、港交所收购守则的执行与监管1.收购守则的执行机构2.收购守则的监管措施3.违反收购守则的后果四、港交所收购守则对我国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1.保障企业并购的公平性2.促进企业并购的市场化3.提高投资者对并购市场的信心五、结论正文:港交所收购守则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它对我国企业和投资者在香港证券市场的并购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港交所收购守则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加,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众多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重要平台。
在此背景下,港交所收购守则对于保障我国企业在香港进行并购活动时的公平性、促进企业并购的市场化以及提高投资者对并购市场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主要内容1.收购的定义和种类收购守则对收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全面收购指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份;部分收购指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的部分已发行股份。
2.收购守则的适用范围收购守则适用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收购行为。
同时,收购守则还适用于收购人、目标公司以及与收购有关的各方。
3.收购守则的核心原则收购守则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对待原则、信息披露原则、自愿原则、市场公正原则等。
三、港交所收购守则的执行与监管1.收购守则的执行机构收购守则由香港证券交易所负责执行。
香港证券交易所对收购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收购活动符合收购守则的规定。
2.收购守则的监管措施香港证券交易所对违反收购守则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谴责、暂停或取消交易权等。
同时,香港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违反收购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3.违反收购守则的后果违反收购守则可能会导致收购行为无效,收购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引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规则。
其中,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之一。
本文将全面详细介绍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包括其背景、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背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而设立的。
在股权市场中,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来增加其持股比例,从而进一步巩固控制权。
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应运而生。
适用范围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非上市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当某个人或团体在上市公司中持有30%以上的股份时,就需要根据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通知。
程序要求在发出强制收购要约通知之前,要约人需要满足以下程序要求:1.公告要约:要约人需要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要约通知,并将通知同时发送给被要约股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通知中应包含要约的价格、股份数量以及截止日期等信息。
2.通知期限:要约人需要给予被要约股东一定的时间来考虑要约,通常为30天。
被要约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要约。
3.要约价格:要约人需要提供合理的价格,并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要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被要约股东可以选择拒绝要约。
4.公平交易:要约人在要约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能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要约结果。
法律责任如果要约人违反了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如果要约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导致被要约股东遭受损失,要约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要约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违规者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3.民事诉讼:被要约股东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其权益或获得赔偿。
结论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
通过规定要约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该规则确保了强制收购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是针对香港上市公司被收购的规定性文件,其实施是为了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保护股东的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守则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第一步:启动招股书与收购计划当一个公司想要收购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时,需要按照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的规定向港交所提交招股书和收购计划,获得港交所的批准。
在招股书中,收购方需要清晰地阐述收购的目的、价格、资金来源、收购的份额等具体信息,并且需要确定收购方的身份、背景和资质。
第二步:公告与披露在确定了收购计划之后,收购方需要按照规定公告和披露收购消息,通知香港上市公司和所有股东。
这些公告和披露需要实时更新,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步:获得批准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规定,在收购计划实施前,收购方必须获得港交所的批准。
当获得批准之后,收购方需要向寄存所有股东的寄托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关文件,以确认收购方的身份和资质。
第四步:正式收购收购方需要在确定的时限内向所有股东发起正式收购。
股东可以选择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或者保留股份。
无论哪种方案,收购方需要按照规定向所有股东支付相应报酬。
第五步:收购成功当收购方成功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时,需要按照交易规定进行结算。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对收购成功后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也有相关规定,收购方应当遵守守则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守则是为了保护香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而制定的重要性文件。
收购方必须按照这些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购活动,确保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也增强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7458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Model Code for Hong Kong Company Takeovers and Merger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及(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2)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3)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3.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4.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3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5.守则: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6.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7.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8.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9.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指由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10.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11.要约:要约包括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收购及合并交易,并包括在商业效应上类似收购及合并的协议安排、部分要约及由母公司就附属公司股份作出的要约。12.要约期:要约期指由公布建议的或可能的要约(不论是否附有条款)的日期起计,直至首个结束日或(如属较迟的日期)当该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或宣布为失去时效的期间。13.委员会: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14.人:包括个人及公司。15.股份权利:股份权利包括某人凭借购买股份协议或可取得股份的期权或将由他作出表示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而取得的任何权利。16.证券交换要约:证券交换要约指其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的要约。17.证监会(SFC):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8.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19.股份购回:股份购回的涵意与股份购回守则中此词所指的相同。20.附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涵意与《公司条例》中此词所指的相同。21.大股东:大股东指持有公司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22.联合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3.投票权:投票权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投票权,不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定义注释:(1)控制权检定某人是否受另一人控制、控制另一人或所受控制与另一人一样,通常的方法是参照控制权的定义,即视其该人是否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定。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2)计算时间的方法凡在本守则指定的期限届满当日,联合交易所不开放进行业务交易,则该期限便顺延至联合交易所下一个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日期。一般原则1.绪言1.1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要约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明确规定。再者,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某些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会适用。2.一般原则1.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2.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消或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3.在进行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要约人、受要约公司以及两者各自的任何顾问,一概不得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至于受要约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约人提供保密资料,可反过来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保密资料这两种情况,本项原则并不适用。4.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这项原则亦适用于进行取得证券而有可能引致有义务作出全面要约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中,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纳要约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5.股东应当获得充足资料,意见及时间,让他们对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任何有关资料不应加以隐瞒。拟备有关收购及合并的文件及广告时应该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6.所有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人应该迅速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7.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少数股东或无控制权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接受。8.董事应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族关系带来的利益。9.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传达,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中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出决定。10.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当事人必须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并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规则1.接触1.1接触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1.2要约人的身份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进行,则该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必须在一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1.3履行要约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人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1.4保密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极度审慎,防止泄漏资料。2.独立意见、独立委员会及股东的批准2.1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而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一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该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而该等书面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人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而作出的建议,一并纳入受要约人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如果受要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行其职责。2.2受要约人的独立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大权益,而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行人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Ⅰ)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一独立委员会,(Ⅱ)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Ⅲ)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3/4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论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2.3协议安排的费用凡一项要约是以涉及受要约公司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而该项要约并未获得受要约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或获得该独立委员会的财务顾问的推荐为公平及合理,则如果该协议安排不获批准,受要约人就这项要约招致的所有费用,须由寻求透过该协议安排将公司私有化的股东负担。2.4要约公司董事局如果要约人是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而其任何董事因为一项建议的要约而面对利益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约人的董事局应该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审核这个建议的要约。如果有关冲突属重大利益冲突,应咨询执行人员,让执行人员在考虑该项要约对要约人的重大程度(或其他的因素)后,判定要约人董事局应否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为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意见,以及该项要约应否附带以下条件:该项要约须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该等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2.5向控制要约人的公司作出的要约如果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要约人”)或其附属公司建议向另一间公司作出要约,而这另一间公司与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要约人,要约人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立一独立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的要约,并且就上述规则2.4而言,应就此咨询执行人员。2.6不适合提供独立意见的人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2.7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股东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响其意见的客观程度,则这位财务顾问通常不会被视为独立。如果任何股东因为在建议的交易中持有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股东以外的利益(视情况而定)而并非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该位独立顾问应致力代表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分别的最佳利益。要达致这个目标,独立顾问只应关注独立股东的利益。独立股东是指除了作为该公司股东外,在该项建议的交易中并没有拥有任何利益的该公司股东。2.8独立委员会一间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司的董事组成,除作为受要约人股东外,他们在供独立委员会考虑的要约中,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就此而言,要约人的联属公司的受要约公司雇员被推定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间接利益,因此并不是独立的。如果对受要约公司业务运作行使控制权及指示的任何人的雇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近亲或与其有关连的人在该项要约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个推定亦同样适用。与上述人有关连的人指控制上述的人或被上述的人控制,或与上述的人共同受控制的人。如果有任何疑问,应该咨询执行人员。如果董事局的委员会并非真正独立,则该委员会不应被描述为独立委员会。在不可能组成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情况下,代表独立股东的利益的责任将基本上由独立财务顾问承担。2.9股东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当一名或以上的股东委任管理层作为其代表,投票批准有关一项要约的任何事宜,如果投票反对寻求批准的事宜的管理层代表票数,超过合资格股东票数的5%,则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注释:(1)利益冲突如果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大量股份,或一个或以上的人同时出任两间公司的董事,或一个人同时是该两间公司的大股东,便会存在利益冲突。财务顾问为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提供服务时,有可能会拥有该要约另一当事人的重大机密资料,例如因为该当事人曾是其客户或其曾涉及较早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等资料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该财务顾问往往有必要拒绝为该公司服务。如果只在机构内将资料分隔处理或调派不同人员负责有关交易,通常都不能解决该项利益冲突。(2)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就由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作出或在其合作下作出的要约而言,为持有控制权的股东提供有水准的独立意见的规定尤其重要。独立顾问对独立股东是必要的,而前者的责任亦十分重大。因此,其胜任能力及独立程度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在该等情况下,其意见背后的理由尤其重要。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可以设立独立委员会,执行人员通常会规定设立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成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包括指示独立顾问行事及与该顾问合作,一般而言,该委员会亦要保障独立股东的利益。(3)取消在联合交易所上市凡有股份将在联合交易所取消上市,而在取消上市的时候,有关公司并无在另一所能为股东提供相当市场的交易所上市,股东即可视作受到经济上的压力,被迫处置其持有的股份。(4)强制取得证券的法定权利就规则2.2所述的私有化建议作出的批准不适用于依据法定权利而强制取得的股份,但该法定权利只能在要约人已经由受要约人股东取得在价值上不少于3/4的股份时行使。(5)财务资料不明确的情况当受要约公司最近公布的帐目或中期数字中存有重大不明确之处(例如有保留意见的核数报告、重大的准备或重大的或有负债,或对重要资产,包括其附属公司的真正价值有所怀疑),董事局及独立顾问应强调他们认为重要的因素。(6)未能给予推荐的情况当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视情况而定)未能就要约的利弊达成意见或未能向股东给予确实的推荐,便应在根据规则8而发出的致受要约人的通告中,列出其未能做到以上两点的原因和推荐接纳及拒绝接纳该项要约的所有论据。当财务顾问未能就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便应咨询执行人员。3.公布3.1要约或可能的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发出公布——(a)当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由可靠方面通知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不论董事局对该项要约的态度如何);(b)当因取得股份而产生在规则26下作出要约的义务,便必须立刻作出公布,有关已产生该义务的公布,不应因正在收取全部资料而遭阻延。额外资料可在稍后的补充公布中提供;(c)当受要约公司在被接触后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或其股份成交量大幅增加(不论是否存在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d)当受要约公司在未被接触前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或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及有合理理由可推断该情况是由于有意要约人的行动(不论是由于保密不足、购买受要约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所致;(e)当谈判或讨论将由极少数人(即有关公司内需要知悉有关谈判或讨论的人及其即卤的顾问)扩展至其他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规则3.1的注释:(1)有条件要约如果建议的要约附带须由一名或以上的股东接纳或承诺接纳的条件,而建议发出的公布不包括由该等股东作出的声明,应咨询执行人员。(2)协议及意向书与要约或可能的要约有关的协议及意向书(要约人是该等协议及意向书的当事人)应向执行人员披露,但已向公众公布的则例外。3.2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须发出公布的责任在接触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前,发出公布的责任只由要约人承担。因此,要约人应该密切留意受要约公司的股价及成交量是否有任何不正常的变动。一旦产生根据规则26须作出强制要约的义务,要约人亦须负责发出公布。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获得可能导致或可能不会导致作出要约的接触后,发出公布的基本责任通常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承担。因此,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必须密切注意其股价及成交量3.3暂时停止股份买卖在须要发出公布的时候,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视情况而定)立刻通知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将会有公布发出。如果在公布刊登前,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股份有可能在市场未得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被买卖,则应慎重考虑要求在刊登公布前,该等股份须暂时停止买卖。有意要约人不得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发出公布,或尝试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要求联合交易所在董事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批准其股份暂停上市。3.4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当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后,该份公布必须包括——(a)要约的条款;(b)最终要约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c)任何在当时持有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的详情——(Ⅰ)由要约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Ⅱ)由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拥有、控制或指示的投票权;(Ⅲ)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已获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 (Ⅳ)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就有关投票权持有的购买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证券;(d)要约或寄发要约所须遵守的所有条件(包括有关接纳要约、上市及增加资本的正常条件);(e)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股份有关而可能对要约具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安排的详情(不论是透过期权、赔偿保证或其他形式)。(请参阅规则22注释7)有关要约的公布应该包括由财务顾问或另一适当的第三方所发出的确认书,证实要约人有充足的资源应付要约全部获接纳时所需。规则3.4的注释:(1)明确的语言公布使用的语言应该清楚及准确地反映所说明的情况,使用“协议”一词时更应该极度审慎。如果声明可能令人以为某些人已承诺采取某些行动(例如就其本身的股份接纳要约),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便应该避免作出这些声明。(2)不可撤回承诺对接纳要约的承诺的提述必须说明该等承诺在何种情况下(如有)将不再有约束力;例如,有人作出较高价格的要约。(3)确认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对于有关要约人具备财政资源以履行要约人义务的声明,执行人员可能会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支持该项声明的证据。3.5若干购买的公布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取得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后,便有可能产生作出现金要约(规则23)、提高要约价格(规则24)或作出强制要约(规则26)的义务。在取得投票权而又产生任何上述义务后,必须立即作出公布,说明已取得投票权的数量、已付的价格及根据规则3.4须公布的资料(只需公布那些以前从未公布的资料)。4.禁止阻挠行动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一经接纳真正的要约,或当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时,在未得受要约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予以批准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该公司事务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其效果足以阻挠该项要约或剥夺受要约公司股东决定该项要约利弊的机会。特别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该等批准,不得——(a)发行任何股份;(b)就任何未发行股份发出或授予期权;(c)增设或发行、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等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d)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价值的资产;(e)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包括服务合约;(f)促使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任何该等购买提供财政协助。凡该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约义务,规定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凡出现其他特别情况,必须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适当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宽免须取得股东批准的一般性规定。注释:(1)要约人同意如果要约人同意,执行人员可能宽免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2)服务合约就本规则而言,如果董事新订立或经修订的服务合约或聘任条件,令该董事的报酬有不正常的增加或令其服务条件有重大改善,则该等服务合约的修订或订立或聘用条件的订立或更改,将会被执行人员视作“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虽然这不会阻止任何因真正升职或获委新职而导致任何上述报酬的增加或服务条件的改善,但在该等情况下,必须事先咨询执行人员。(3)董事投票凡存在真正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应向执行人员咨询董事的持股量在股东大会上应否享有投票权。(4)执行人员宽免在决定须获得股东批准的规定是否准予宽免时,执行人员将会特别考虑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向股东披露的合约义务、责任或权利的详情(如有),而履行或强制执行该等义务、责任或权利可能导致要约受到阻挠或令受要约股东失去判断要约利弊的机会。。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浅析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浅析一、引言1、《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的性质及目的基本目的是要令受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
两份守则并无法律效力。
2、两份守则使用的公司及交易适用香港公众公司、其股本证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及其代为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房地产基金的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
是否为一家在香港的公众公司标准:1)总公司及中央管理层的所在地点;2)业务及资产所在地点,3)包括在公司法例下的注册及税务地位等;4)香港股东是否籍任何规管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的收购及合并活动的法定条文或守则而获得保障或缺乏保障3、申请作出裁定根据两份守则之一要求执行人员(Executive指证监会属下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或获该董事转授职能的人)作出裁定的任何申请,应以书面陈述方式向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提出。
该书面陈述的决定所需的一切有关资料:1)摘要应当清楚说明要求作出的裁定或其他行动方案的内容,并摘诉提交考虑的问题。
两份守则中的有关部分亦应列明。
2)当事人应列明与提交的书面陈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各自财务及法律顾问。
3)重大事实应述明与申请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实,并应按实际情况包括下列资料:●建议的交易的说明,包括进行交易的时间表、有关的监管规定及进行该项交易的理由和商业理据;●凡经合理查询后得知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资料,应予以说明,包括注册成立地点、资本结构、集团结构、业务及资产、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及大股东的身份、并连同显示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结构图表,以及上述股东在进行建议的交易前后的权益;●有关时间的顺时序记录●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在有关要约人、受要约公司和建议的交易中所占权益;●建议的交易对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产生的影响;●为保障任何独立股东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建议的交易的融资安排的说明●凡经合理查询后得知,在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6个月期间,有关要约人、其董事和大股东及受要约公式的董事和大股东、以及所有与任何这些人一致行动的人士买卖受要约公式证券的详情;●重大合约的条款及条件的说明。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近年来,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逐渐完善,为香港资本市场和内地企业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
本文将阐述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及其影响,包括收购的类型、程序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类型主要包括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实现收购,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资产收购则是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实现收购,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目标公司为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在收购的过程中,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收购方需要提交收购意向书或者正式的收购要约,其中包括收购价格、收购数量以及收购方式等信息。
接着,收购方需要提请港交所审查并获得港交所的批准。
在港交所审查过程中,收购方需要提交完整的收购方案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旦获得港交所的批准,收购方需要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正式的收购要约。
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收购要约。
如果收购方成功收购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就可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需要满足多项监管要求。
首先,收购方需要满足港交所对上市公司收购交易的特殊规定。
例如,上市公司需要保证收购交易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其次,收购方还需要满足内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要求。
内地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收购涉及的产业政策、安全风险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
最后,收购方还需要遵守内地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等。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对香港资本市场和内地企业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收购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可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内地企业可以通过与香港上市公司合作,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获得国际化的发展机遇。
此外,香港资本市场的规则相对灵活,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内地公司来实现对内地市场的布局和拓展。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一、引言香港上市公司在收购内地公司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并对相关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二、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概述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需要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和香港公司法等相关法规。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实施挂牌制度的唯一交易所,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同时,内地公司也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三、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程序1.谘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在收购内地公司之前,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谘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评估收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成本等情况。
2.进行尽职调查在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内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法律风险等情况,避免因收购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3.资金筹备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资金筹备,确保能够支付收购价格,并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收购失败。
4.制定收购方案在了解目标公司情况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制定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收购时间等细节。
5.向股东和监管机构申报一旦制定好收购方案,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向自己的股东和监管机构申报收购计划,并等待批准。
6.收购后整合收购完成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与内地公司进行整合,包括法律结构整合、财务整合、员工整合等。
四、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法律风险1.法律合规风险在收购内地公司的过程中,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2.财务风险收购内地公司将增加香港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需要谨慎评估收购价格和收购后的资金情况,避免因财务问题导致的经营危机。
3.市场风险收购内地公司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反应不佳、股价下跌等情况,需要做好市场风险的应对准备。
五、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案例分析1.腾讯收购企鹅电竞2017年,腾讯公司收购了国内知名的电竞平台企鹅电竞,成为了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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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并与收购守则发文单位:香港立法局发布日期:1986-6-1执行日期:1986-6-1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及(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2)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
(3)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
3.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
4.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3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
5.守则: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6.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
7.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
8.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
9.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指由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
10.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11.要约:要约包括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收购及合并交易,并包括在商业效应上类似收购及合并的协议安排、部分要约及由母公司就附属公司股份作出的要约。
12.要约期:要约期指由公布建议的或可能的要约(不论是否附有条款)的日期起计,直至首个结束日或(如属较迟的日期)当该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或宣布为失去时效的期间。
13.委员会: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14.人:包括个人及公司。
15.股份权利:股份权利包括某人凭借购买股份协议或可取得股份的期权或将由他作出表示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而取得的任何权利。
16.证券交换要约:证券交换要约指其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的要约。
17.证监会(SFC):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8.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
19.股份购回:股份购回的涵意与股份购回守则中此词所指的相同。
20.附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涵意与《公司条例》中此词所指的相同。
21.大股东:大股东指持有公司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
22.联合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3.投票权:投票权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投票权,不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
定义注释:(1)控制权检定某人是否受另一人控制、控制另一人或所受控制与另一人一样,通常的方法是参照控制权的定义,即视其该人是否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定。
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
(2)计算时间的方法凡在本守则指定的期限届满当日,联合交易所不开放进行业务交易,则该期限便顺延至联合交易所下一个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日期。
一般原则1.绪言1.1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要约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
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明确规定。
再者,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某些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会适用。
2.一般原则1.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
2.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消或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
3.在进行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要约人、受要约公司以及两者各自的任何顾问,一概不得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
至于受要约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约人提供保密资料,可反过来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保密资料这两种情况,本项原则并不适用。
4.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这项原则亦适用于进行取得证券而有可能引致有义务作出全面要约的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中,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纳要约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
5.股东应当获得充足资料,意见及时间,让他们对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任何有关资料不应加以隐瞒。
拟备有关收购及合并的文件及广告时应该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
6.所有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人应该迅速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7.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少数股东或无控制权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8.董事应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族关系带来的利益。
9.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传达,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中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出决定。
10.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当事人必须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并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
规则1.接触1.1接触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
1.2要约人的身份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进行,则该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必须在一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
1.3履行要约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人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
1.4保密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
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极度审慎,防止泄漏资料。
2.独立意见、独立委员会及股东的批准2.1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而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一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
该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而该等书面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人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而作出的建议,一并纳入受要约人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
如果受要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行其职责。
2.2受要约人的独立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大权益,而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行人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Ⅰ)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一独立委员会,(Ⅱ)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Ⅲ)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3/4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论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
2.3协议安排的费用凡一项要约是以涉及受要约公司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而该项要约并未获得受要约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或获得该独立委员会的财务顾问的推荐为公平及合理,则如果该协议安排不获批准,受要约人就这项要约招致的所有费用,须由寻求透过该协议安排将公司私有化的股东负担。
2.4要约公司董事局如果要约人是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而其任何董事因为一项建议的要约而面对利益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约人的董事局应该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审核这个建议的要约。
如果有关冲突属重大利益冲突,应咨询执行人员,让执行人员在考虑该项要约对要约人的重大程度(或其他的因素)后,判定要约人董事局应否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为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意见,以及该项要约应否附带以下条件:该项要约须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该等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
2.5向控制要约人的公司作出的要约如果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要约人”)或其附属公司建议向另一间公司作出要约,而这另一间公司与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要约人,要约人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立一独立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的要约,并且就上述规则2.4而言,应就此咨询执行人员。
2.6不适合提供独立意见的人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
2.7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股东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响其意见的客观程度,则这位财务顾问通常不会被视为独立。
如果任何股东因为在建议的交易中持有作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股东以外的利益(视情况而定)而并非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该位独立顾问应致力代表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分别的最佳利益。
要达致这个目标,独立顾问只应关注独立股东的利益。
独立股东是指除了作为该公司股东外,在该项建议的交易中并没有拥有任何利益的该公司股东。
2.8独立委员会一间公司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司的董事组成,除作为受要约人股东外,他们在供独立委员会考虑的要约中,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