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ECL.DS.2008-002A1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2.1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2.1.1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2.1.2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 前述2.1.1中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2.2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4) 代理;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 销售产品、商品;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香港固定资产会计政策

香港固定资产会计政策一. 概述香港固定资产会计政策是指香港企业在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方面遵循的准则和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拥有并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正确的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对于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非常重要。
二. 香港固定资产的分类香港固定资产按照其使用目的和属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包括: 1. 土地类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和未开发的土地。
2.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厂房、办公楼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器设备、生产线等。
4. 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包括用于运输和配送的车辆、船舶等。
三. 香港固定资产的计量香港固定资产的计量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估价和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购入成本的确认:购入固定资产时,需要确认购入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
2. 公允价值的估计:如果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估计,则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购入成本计量。
3. 持续评估和减值测试:企业应该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的净额,如果发现净额超过公允价值或者发生其他损失,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四. 香港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香港企业通常使用折旧和摊销的方法来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常见的方法包括: 1. 直线法: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其成本。
2. 年数总和法:首先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总和,在每个会计年度按照比例摊销其成本。
3. 双倍余额递减法: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按照一定比例计提折旧。
五. 香港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完毕或者不再需要时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出售:将固定资产以出售的方式处置,获取出售收入。
2. 报废:固定资产在使用完毕后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

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公司须遵守该项合计后的交易所 属类别之有关规定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后得出的金额作为披露标准。例如, 14.23 条: 在 12 个月内分次购买相同公司的股权,或者 12 个月内购
买同一家工厂的生产线、房屋、设备、商标等。
港交所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
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即 9 月 30 日前)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及时”的认定
17.1 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授予、接受、行使或终止期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三) 提供财务资助;
成立合营企业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资产总值测试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目标资产之价值 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值( 包括无形资产)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由上市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但下述上 市公司除外:
(i)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其在日常业务中提供财务资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五项测试

二、五个维度的比率
1.资产比率(Assets ratio)=交易资产的总价值/上市公司的总价值 如果交易涉及到上市公司所持资产的股比变动,则要考虑三种情况:
(1)控制权不发生转移,即股权投资类型不发生变化 比如,A上市公司新收购标的公司B的10%股权,通常B在A账面上按照权益法核算。在 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 分子就是10%,再分别乘以B公司的总资产、营收、税前利润等; 分母分别对应A公司的总资产、营收、税前利润,测算三个比率出来,取高者。 (2)控制权发生转移,即股权投资类型发生变化--合并
二、五个维度的比率
2.盈利比率(Profits ratio)=交易资产所涉盈利/上市公司的盈利 盈利的界定: (1)指的是税前的利润总额,而不是缴纳税款之后的净利润; (2)上市公司的盈利要剔除少数股东损益; (3)上市公司盈利也要使用经审计且已对外披露的数据,未经审计的盈利数据不可 使用。
二、五个维度的比率
三、五种交易类型及信息披露、审批要求
1.交易类型
三、五种交易类型及信息披露、审批要求
2.交易类型-定义说明
1)股份交易─ 上市公司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 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 2)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市公司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 5%或以上但低于25%; 3)主要交易─ 上市公司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 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上市公司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而就有关出售事 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 出售情况;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的。
境内收购香港上市的流程急规则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境外投资。
而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公司收购也成为了我国企业的重要战略之一。
但是,境内企业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流程常常被认为繁琐复杂,令人望而却步。
本文将重点介绍境内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流程和规则,为有此意向的企业提供参考和帮助。
二、确定收购目标1. 确定收购目标前,企业应充分了解香港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结构等。
2. 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私下协商和竞价拍卖等方式来确定收购目标。
三、尽职调查1. 在确定收购目标后,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内外部情况,包括其经营风险、合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
2. 尽职调查是收购工作中至关重要的步骤,企业应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确保收购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筹备材料1. 在进行收购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收购方案、资金来源证明、法律意见书、交易文件等相关材料。
2. 这些材料的准备需要充分考虑到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特殊性,确保收购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申报和批准1. 在筹备材料完成后,企业需要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提交收购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向香港证监会(HKEX)提交收购公告。
2. 收购申请需要经过SFC和HKEX的审核批准,审核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合规性意见,确保申请的顺利通过。
六、收购交割1. 在收购申请获得批准后,企业需要按照收购交易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付款和交割程序。
2. 在交割完成后,企业需要向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报告交易结果,并进行相关公告和披露。
七、后续工作1. 收购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的公司治理职责和股东权益保护义务。
2. 企业还需要进行整合工作,充分发挥收购目标的资源和优势,实现收购的战略目标和预期效益。
八、结语境内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流程和规则虽然较为繁琐复杂,但只要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积极备足材料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主动沟通和协调,就能够顺利完成收购工作。
最新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三篇

一、交易五项测试的基本概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章《必须发表的交易》的要求,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在开展资产收购和剥离等交易时,相对规模的交易分为等级不同的交易分类,面临不同的信息公开和审查要求。
在判断交易类型时,规则提供了五个维度的比作为判断标准,即常说的交易规模五项测试。
五个比例本质上反映了交易目标对交易上市公司的重要性,目标对上市公司规模越大,重要性越高,面临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督要求越高,反之亦然。
如果五个维度计算的比例落在不同的区间,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合理判断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来说,比率主要有几个临界值:5%、25%、75%、100%,这分为:股票交易(Sharetransaction)必须公开的交易(Discloseabletransaction)主要交易-销售事项(Majortransaction-disposal)主要交易-收购交易(Majortransaction-acquisition)非常重要的销售事项(Verysubstantialdisposal)非常重要的收购事项(Very.substantial.acquisition)五个维度主要涉及:资产比率(Assetsratio)收益率(Profitsratio)收入比率(Revenueratio)成本比率(Considerationratio)股东比率(Equitycapitalratio)香港股票上市公司涉及资产交易时,首先要以五个比例计算交易目标的相对规模在哪个水平,选择高者来决定交易类型。
简单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的资产规模为100亿美元,年收入为10亿美元,收购目标b公司的资产规模为4.9亿美元,年收入为1亿美元,根据资产比例,4.9/100=4.9%,收入比例为1/10=10%,这里暂时不考虑其他比例因素的影响。
该交易类型应以10%的收入比率进入必须公开的交易,履行公开义务,遵守监督要求。
二、交易五项测试的其他规定。
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
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一、概述港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置换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公司业务的调整和转型。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香港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制度,以规范和监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港股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港股重大资产重组:1.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占其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财务资产的30%以上;2.公司置换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3.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三、申报程序1. 提交初步申报文件公司在决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后,应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初步申报文件。
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业务等信息;•申报理由:说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和目的;•资金安排:详细说明融资计划和使用情况;•交易方案:包括收购或出售的资产、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重组后的公司情况:说明重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
2. 受理与审核香港证券交易所将对提交的初步申报文件进行受理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文件,以便进行全面评估。
3. 发布公告在审核通过后,香港证券交易所将发布公告,公布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并要求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
4.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征求股东意见,并经股东表决通过。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至少75%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5. 监管部门批准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还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监管部门将对重大资产重组计划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6. 正式申报文件一旦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公司需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申报文件。
该文件应包含详细的重组方案、财务报表、风险提示等信息。
7. 上市委员会审议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将对正式申报文件进行审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对重大资产重组计划进行评估和决策。
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财务顾问费用标准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公司股票仍然备受全球投资者青睐。
而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需要有专业的财务顾问来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顾问费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财务顾问费用的计费方式在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财务顾问费用一般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来计费的。
根据不同的项目,财务顾问可能会采取以下几种计费方式:1. 按照交易金额计费: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计费方式,财务顾问的费用将会根据资产重组交易的金额来确定。
通常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大的项目。
2. 按照工时计费: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财务顾问可能会选择按照工时来计费。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可以更好地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
3. 固定费用:对于一些固定流程的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可能会与客户商议一个固定的费用来完成整个项目的服务。
二、财务顾问费用标准的影响因素财务顾问费用标准的确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1. 项目的复杂度:不同的资产重组项目其复杂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复杂度越高的项目,财务顾问所提供的服务也会更加细致和复杂,因此费用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2. 市场行情:金融市场的行情波动也会影响财务顾问费用的标准。
当市场行情较为乐观时,通常资产重组交易也会更加活跃,财务顾问的服务需求也会增加,这时财务顾问费用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3. 财务顾问的知名度与资历:知名的财务顾问通常会拥有更多的项目经验和专业知识,因此他们的服务费用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三、合理的财务顾问费用标准对于资产重组的重要性财务顾问费用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资产重组交易的顺利进行。
如果财务顾问费用过高,可能会成为项目成本的负担,影响交易的进行;如果财务顾问费用过低,则可能无法吸引高水平的财务顾问团队,从而影响项目的质量。
确定合理的财务顾问费用标准对于资产重组交易的成功至关重要。
客户需要全面考虑项目的复杂度、市场行情以及财务顾问的资历知名度等因素,与财务顾问进行充分的交流,以确定一个既符合经济规律又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的费用标准。
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
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HKEX)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用于规范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行为和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通过收购、出售、置换等方式,使其业务结构、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组标准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规定了重组标准,即当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如果其涉及的资产规模超过公司最近年度审计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总额的50%,或者涉及的股份数超过公司最近年度审计财务报告中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则被视为重大资产重组。
二、信息披露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要求公司在进行重组前,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重组方案、重组对公司的影响、重组后的业务结构、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等。
同时,公司还需向HKEX提交重组申请,并在HKEX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三、独立财务顾问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要求公司在进行重组时,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向投资者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能够对重组方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四、股东投票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规定,公司在进行重组时,必须向股东进行投票,获得股东的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投票应当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进行,公司应当提前向股东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让股东了解重组方案的内容和影响。
五、监管机构审批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要求,公司在进行重组时,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监管机构应当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港股重大资产重组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行为和程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在进行重组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获得股东批准,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确保重组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和发行CB问题
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一、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的相关规定香港《上市规则》14.49:“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须在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召开股东大会不能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
本交易所将要求任何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议决事项时放弃表决权。
”香港《公司条例》15.:“在任何大会上交由会议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由下列的人要求(在宣布举手表决的结果之时或之前)以投票方式表决,则不在此限)(a) 主席;或(b) 最少2名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成员;或(c) 占全体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之一,并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
除非有人如此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否则主席宣布有关的决议,已获举手表决通过或一致通过,或获某特定过半数通过,或不获通过,并且在载有公司议事程序纪录的簿册内亦登载相应的记项,即为有关事实的确证,而无须证明该项决议所得的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数目或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予撤回。
香港《上市规则》14.46:“任何股东如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本交易所会要求该股东及其联系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议决事项时放弃表决权。
本交易所也不会接受股东以书面方式批准该宗交易。
”二、香港上市公司发行CB相关规定香港《上市规则》第二十八章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务证券28.01 所有可转换债务证券,于发行前必须获得本交易所批准,而发行人应就有关的适用规定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28.02 所有可转换发行人或与发行人同集团的公司将寻求上市的新股本证券或已发行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必须符合适用于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规定,以及适用于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指定股本证券的规定。
如各种规定有任何矛盾或出入,则以适用于该等股本证券的规定为准。
28.03 如申请可转换股本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上市,则该等股本证券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1) 一类上市股本证券;或(2) 在本交易所承认的另一个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一类股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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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规定
根据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发布的《上市指引》、《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出售等交易行为需向港交所报备(反收购需得到交易所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①的审核批准。
《上市指引》根据相关比率的计算对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行为进行划分,其标准及交易类型的判定与国内的标准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其履行的程序也存在重大差异,现将其概括如下:
一、交易分类及相关百分比
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直接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私有化行动。
②收益一般指有关公司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
(一)交易类型的划分
1、股份交易─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须予披露的交易─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3、主要交易─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 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況;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二)比率计算
1、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详
见《上市规则》第14.09 至14.12 条、第14.16、14.18 及14.19 条);
2、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上市发行人的盈利(详见《上市规则》第14.13 及14.17 条);
3、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益(详见《上市规则》第14.14及14.17 条);
4、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
市值总额为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上市发行人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详见《上市规则》第14.15 条);
5、股本比率─上市发行人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
上市发行人把交易分类时,须在适用的范围内考虑所有百分比率。
除按《上市规则》第14.06(6)(b)条所述将收购事项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 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本交易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將该等交易合并計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
考虑合并计算的因素包括:(1)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发行人与互相有关联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2)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
(3)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組成部分;
(4)共同导致上市发行人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二、资产收购、出售履行的程序
注:①如交易是以股份作为代价来支付,而有关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則毋须经股东批准。
不过,如有关代价股份不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有关代价股份前,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或《上市规则》第19A.38条,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
②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③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及14.67(6)条)。
④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4.06及14.67(6)条)。
⑤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备会计师报告(见《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1)。
⑥须得到本交易所批准。
反收购行动需要得到交易所的批准。
反收购行动:通常指:(1)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
(2)属于以下情況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內(有关控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为了界定有关收购是否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计算百分比率的分母须为下列两项中的较低者:
①在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手的時候,其账目内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值、收益及盈利以及当时的市值(有关金额,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7、14.18 及14.19 条所载的方法(在可予适用的范围内)作出调整至控制权转手时为止);
②在上市发行人收购有关资产的时候,其账目内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值、收益及盈利以及当时的市值(有关金额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7、14.18
及14.19 条所载的方法(在可予适用的范围内)作出調整);
不论上市发行人是否已获豁免《收购守则》下的全面收购责任,《上市规则》反收购的条款仍将适用。
三、案例
案例名称:香港上市公司太平洋实业(PACIFIC PLYWOOD 0767-HK)收购中国P2P平台“财加”9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2,400,000,000港元,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进展情况:已实施完成。
收购过程:
1、2015年2月进行磋商;
2、签订协议:2015年5月20日,买方、卖方及担保方订立《买卖协议》;
3、停牌:2015年5月21日,发布停牌公告;
4、2015年7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同日,发布有关建议收购中国P2P 融资平台“财加”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及恢复买卖公告;
5、2015年8月3日发布延迟寄发通函与中国P2P融资平台“财加”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公告;
6、2015年8月18日,发布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与中国P2P融资平台“财加”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公告;
7、2015年9月21日,发布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与中国P2P融资平台“财
加”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公告;
8、2015年9月29日,发布有关建议收购与中国P2P融资平台“财加”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发布股东特别大会公告,将于2015年10月16日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普通决议内容为本次收购相关事项;
9、2015年10月16日发布股东特别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10、2015年10月20日,发布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公告,买卖协议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已于10月20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