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投资协议确认书(完整版)

投资协议确认书(完整版)一、引言本文档是投资者与被投资方之间就特定投资事项达成的协议的确认书。
双方在充分沟通、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投资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确认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背景1. 投资者愿意向被投资方进行投资,并决定投入资金数量为(具体金额)。
2. 被投资方同意接受投资,并将资金用于(具体用途)。
3. 双方愿意通过本协议明确彼此的权益和义务,以免引发纠纷和矛盾。
三、投资项目描述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
2. 项目描述:(详细描述项目的性质、目标和预期收益等)。
四、投资金额1. 投资者将向被投资方投入的资金总额为(具体金额)。
2. 被投资方应当根据项目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五、投资期限1. 投资期限为(具体期限)年/月/天。
2. 投资期限届满后,投资者有权要求被投资方按照约定进行一定的回报或分红,具体约定如下(具体金额或比例)。
六、权益和义务1. 投资者的权益:- 具有按照约定获取回报或分红的权利;- 享有优先股份回购权或权益认购权等特权(如有);- 监督被投资方履行合同和项目目标的权利等。
2. 被投资方的权益:- 获得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发展和运营;- 接受投资者提供的建议和指导;- 积极履行合同和项目目标等。
3. 投资者的义务:- 按照约定向被投资方投入资金;- 在必要时提供咨询和协助;- 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被投资方的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和支配资金;- 积极履行合同和项目目标;- 提供项目进展和财务报告等。
七、风险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被投资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情况和风险说明,但无法保证项目一定盈利。
当投资项目存在变动或风险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八、违约与解除1. 当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2. 解除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返还资金、股权和其他权益,同时解除各自在协议中的义务。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类型评估及转化流程第三章风险测评与适当性匹配流程第四章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中基协发〔2017〕4号)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了投资者适当性在营业网点柜台的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投资者类型评估与转化、风险测评与匹配、合格投资者判定等。
投资者适当性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该业务在各渠道的操作手册执行。
第二章投资者类型评估及转化流程第三条投资者类型评估(一)个人投资者类型评估1.个人投资者在柜台口头提出业务申请,并将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有效身份证件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提示投资者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
— 2 —2.系统自动完成评估后,经办人员将评估结果口头告知投资者,并打印“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纸质版,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3.经办人员在“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随当日凭证上缴。
如果投资者需要,可以复印一份交投资者作凭证。
(二)机构投资者类型评估1.机构投资者持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台口头提出业务申请,经办人员录入被授权经办人相关信息并提示其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机构版)”。
2.系统自动完成评估后,经办人员将评估结果口头告知投资者,并打印“投资者类型问卷(机构版)”纸质版,交授权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预留印鉴。
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购买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客户的销售管理,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应该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通过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标的、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并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整个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涉及部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部分代销的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确保“全面揭示风险”,强调“买者风险自负”等原则,即客户购买代销的金融产品前,已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充分理解“买者自负”、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第五条“充分了解客户”原则。
“充分了解客户”是指通过书面调查、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资信情况、信用程度、金融知识、投资经验、交易习惯、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
第六条“客户分类管理”原则。
“客户分类管理”是根据客户基本信息、教育经历、资产规模、知识与经验等为依据,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以其风险承受能力、需求和价值为基准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管理。
第七条“了解产品及其发行人”原则。
“了解产品”是指公司通过对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产品与服务属性、产品与服务特征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和解析,对其风险性进行适当评估,充分了解其适用范围,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推介代销的金融产品之前,必须全面了解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和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产品种类、投资标的、投资期限、风险收益特征、监管投诉流程等。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参考(精选3篇)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参考(精选3篇)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参考篇1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参考模板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尊敬的投资者(姓名/机构名称)资金账号:经核实,您/贵机构申请购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为,您当前风险等级为,不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不存在违反准入性要求的情况。
根据适当性匹配原则,该产品或者服务高于您/鬼精风险承受能力,我司特向您/贵机构书面警示:购买该产品/服务,可能导致您/贵机构承担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损失以及不利后果。
请您认真考虑相关风险,审慎决定购买该产品或服务,并签署投资者确认书。
募集机构盖章:年月日投资者确认书尊敬的(募集机构):本人/本机构已收到贵司出具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对于本人/本机构申请购买产品/服务风险等级高于本人/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已知悉,并且已充分了解该产品/服务的风险特征和可能的不利后果。
经本人/本机构审慎考虑,仍坚持申请购买该产品/ 服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损失。
该销售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主动向本人/本机构推介该产品/服务的行为。
请抄写本确认书中字体加粗部分:投资者签字/签章:年月日授权经办人信息经办人经办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办人签字:年月日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参考篇2______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1.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
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1.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参考篇3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______ __元(小写)。
最新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确认书(模板)

投资确认书(模板)
一、背景信息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向被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进行投资。
为确保该投资交易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签署本投资确认书。
二、投资金额及条款
1. 投资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金额为 [投资金额]。
2. 投资条款:甲方和乙方已就投资进行详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具体的投资条款如下:
- (条款1)[详细描述条款1];
- (条款2)[详细描述条款2];
- (条款3)[详细描述条款3];
- ……
三、投资确认
1. 双方确认以上投资金额和投资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意遵守投资协议的约定,并承诺不会擅自修改或违反协议内容。
2. 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投资条款,并同意遵守。
3. 本投资确认书签署后,将成为双方之间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四、其他事项
1. 本投资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为 [有效期限]。
2. 本投资确认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放弃权益的行为,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作为本投资确认书的附件。
3.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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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告知栏
尊敬的客户(客户姓名/名称:,资金账号:):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客户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
一、证券公司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职责区别于其他投资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营业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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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确认栏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资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
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
客户(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